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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侵权,出版社承担什么责任?

产业
小知2016-05-17
图书侵权,出版社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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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侵权,出版社承担什么责任?


案情简介


2002年8月14日,庄羽在天涯社区网站发表小说《圈里圈外》(简称《圈》),2003年2月,《圈》由中国文联出版社出版。


2003年8月19日,郭敬明与春风出版社就出版郭敬明的《梦里花落知多少》(简称《梦》)一书订立图书出版合同。2003年11月,春风出版社出版了郭敬明的《梦》一书。


庄羽认为,《梦》小说在作品构思、语言风格、主要人物特征、人物关系、12个主要情节、57处一般情节、语句等方面与《圈》小说存在实质性相同或相似,侵犯了自己小说的著作权,要求郭敬明和春风出版社承担侵权责任。


关注焦点


由于郭敬明的影响,该案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但就作品比对和侵权认定来讲,并没有可圈可点之处。倒是一审法院判决“郭敬明、春风出版社共同赔偿庄羽经济损失二十万元”格外引人注目。


一审法院认为:春风出版社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致使侵权作品《梦》得以出版,其行为存在过错,除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外,还应当与郭敬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春风出版社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指出:1、本社出版《梦》一书严格依照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审查注意义务,没有发现该作品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也没有其他证据表明该作品存在侵权问题,符合出版条件。本社无过错,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2、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有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合同约定。一审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款,并无出版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因此,一审判决本社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属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裁判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春风出版社作为专业的出版机构,应当对其出版的作品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进行严格审查,但其并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侵权作品《梦》得以出版,与郭敬明共同造成了对庄羽著作权侵害结果的发生,因此,春风出版社不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还应当与郭敬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分析和启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 因此,在出版社相关侵权判决中,出版社一般都只承担停止侵权或者返还所得利润的责任。


由此可见,本案中的一审二审法院都认定出版社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但相关证据没有在判决书中出现。


来源:王晋刚知识产权风险管控  

作者:王晋刚

编辑:IPRdaily王梦婷

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news_12920.html,发布时间为2016-05-17 15: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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