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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反垄断法处罚中的“销售额”

产业
小知2016-03-09
谈反垄断法处罚中的“销售额”

IPR Daily,知识产权第一新锐媒体


谈反垄断法处罚中的“销售额”


春天我们希望百花齐放而不是一枝独秀,夏日我们既愿意绿树葱茏,也愿意看到粉蝶飞舞。作为消费者,我们希望商品琳琅满目,可是作为商家来讲,似乎更愿意一家独大。当然合理合法的竞争之后,某一企业的产品占据稍多的市场份额,这无可厚非。如遇到不正当竞争,怎么对反垄断法处罚中的“销售额”进行界定。

  

不正当的竞争势必会导致正常的市场秩序的紊乱,因而,我国出台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师就《反垄断法》中的具体规定,帮读者明晰一下反垄断法处罚中“销售额”。

  

我国《反垄断法》第七章规定了“法律责任”,其中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对违反反垄断法的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其中罚款的计算方式为“销售额”的一定比例。那么,“销售额”如何界定呢?这个问题涉及到最终罚款的数额,非常重要。是根据整个公司的销售额,还是根据相关产品的销售额?是根据中国的销售额,还是根据全球的销售额,是否包括港澳台地区?销售额范围界定不同,最终的罚款数额会有很大的出入。

  

根据目前发改委办理的几个案件,销售额界定在相关产品或者相关市场的范围上。如果一个公司有好几种商品,其中一种产品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只计算这一种产品的销售额,需要去除其它产品的销售额。

  

另外,世界上其它国家存在计算销售额的时候把经营者全球的销售额都计算在内,而我国目前只考虑中国大陆地区的销售额,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如此界定有利于防止重复处罚。比如LG等公司液晶面板案件,只考虑了中国内地市场的销售额。

  

在企业的发展中,可能遇到诸如此类的问题,当企业遇到反垄断调查的时候,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师认为有一本非常明晰的账目是非常重要的。



来源:赵虎律师

编辑:IPRdaily 王梦婷


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news_12120.html,发布时间为2016-03-09 09: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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