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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枝独秀,声音商标有哪些构成方式?

产业
小知2016-02-19
一枝独秀,声音商标有哪些构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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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枝独秀,声音商标有哪些构成方式?



我国首例声音商标申请“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经审查,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于2月13日初步审定公告,成为我国拟核准注册的首个声音商标。


1、声音商标有哪些构成方式?


声音商标可以由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例如一段乐曲;可以由非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例如自然界的声音、人或动物的声音;也可以由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兼有的声音构成。


2、声音商标的注册申请有什么特殊要求?


(1)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

①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

②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

③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

④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2)声音商标实质审查标准为:

声音商标实质审查采用与可视性商标一致的审查标准。


①禁用条款审查

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声音,例如:

A、与我国或外国国歌、军歌或国际歌等旋律相同或近似的声音。

B、宗教音乐或恐怖暴力等具有不良影响的声音。


②显著特征审查

A、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服务内容、消费对象及其他特点的声音,缺乏显著特征。例如:


  a、钢琴弹奏声使用在“乐器”上;

  b、儿童嬉笑声使用在“婴儿奶粉”上;

  c、狗吠或猫叫声使用在“宠物饲养”上;

  d、倾倒啤酒声使用在“啤酒”上;

  e、古典音乐作品旋律使用在“安排和组织音乐会”上。

  B、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声音,例如:

  a、简单、普通的音调或旋律;

  b、一首完整或冗长的歌曲或乐曲;

  c、以平常语调直接唱呼普通标语或口号;

  d、行业内通用的音乐或声音。


通常情况下,声音商标需要经过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商标局可以发出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并就商标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进行说明。

  

C、相同近似审查

  

原则上,声音商标以听取声音样本为主进行相同近似审查。

  

如果两个声音商标或者声音商标与可视性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例如:“通信的好邻居”声音商标与“通信的好邻居”文字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来源:网络整理

编辑:IPRdaily 王梦婷


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news_11911.html,发布时间为2016-02-19 09: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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