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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不同国际条约有所不同

产业
小知2015-11-25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不同国际条约有所不同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不同国际条约有所不同

IPR Daily,知识产权第一新锐媒体


知识产权从保护的范围来分,有广义知识产权和狭义知识产权之分。发达国家更加关注工业产权

版权,以期获得经济回报。我国已经加入一些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并且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

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不同的国际条约有所不同。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 年7 月14 日颁布,1970 年4月26 日实施)规定“知识产权”范围包括:


1、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2、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

3、关于人们努力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

4、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

5、关于工业品式样的权利;

6、关于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

7、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8、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1994 年颁布实施)提出的需要保护的“知识产权”范围主要包括:


1、版权与有关权,包括计算机程序与数据的汇编;

2、商标;

3、地理标志;

4、工业品外观设计;

5、专利;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

7、未披露过的信息的保护。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工业知识产权主要包括:


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式样、商标、服务商标、商店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的竞争。


(注:本文节选自《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工作指南》)


来源: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网

整理:IPRdaily王梦婷


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news_11215.html,发布时间为2015-11-25 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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