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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务通讯总第62期

产业
IPRdaily10年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务通讯总第62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务通讯总第62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法务通讯

 

(2014)第1期

 

(总第62期)                               2014年5月       【小D导读】

 

本期要目

 

一、2013年度商标行政复议工作情况分析

 

二、商标行政复议典型案件评析

 

2013年度商标行政复议工作情况分析

 

商标行政复议既是工商总局对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商标局)行政执法权的一项重要的内部监督,又涉及对当事人在商标注册、管理、处分等多个环节中程序性和实体性权利的救济,在促进商标法律制度的贯彻落实,提升商标注册、管理、保护水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2013年,我们认真履行商标行政复议工作职能,进一步完善商标注册程序中的监督制约机制,在复议案件受理量是2012年3倍之多的情况下,仍然优质、高效完成了行政复议工作。

 

一、2013年商标行政复议工作总体情况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修订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的通知》(国法﹝2010﹞44号)的要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统计周期为一年,统计期间为上一年度的12月11日至下一年度的12月10日。为保证统计数据的连续性,2013年复议数据统计自2012年12月11日至2013年12月10日。

 

(一)案件受理情况

 

2013年,商评委共收到商标行政复议申请265件,是2012年同期收到案件的3.23倍。其中,受理253件,不予受理12件。具体情况见下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务通讯总第62期

 

其中,不予受理的12件案件涉及4种具体情形:评审申请不予受理的1件;撤销商标决定2件;受理撤销申请、争议申请以及未按指定地址送达法律文件的8件;重复提起复议申请的1件。

 

(二)案件审理情况

 

2013年,商评委共审结商标行政复议案件277件,包括2012年未审结转入案件36件和2013年新收案件已审结案件241件,比2012年同期增加3.33倍。其中维持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90件,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29件,驳回复议申请的144件,撤销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2件,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12件。2013年未审结案件24件,转入下一复议统计年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务通讯总第62期

 

(三)案件特点

 

2013年,商标行政复议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从案件受理情况来看,复议案件数量有较大幅度增长。2013年收到行政复议申请265件,是2012年收案量82件的3倍多。上述数字表明,总局复议工作的权威性和更加注重宣传推广工作起到了较好的社会引导作用,商标权利人的维权意识有所增强。

 

第二,从案件类型变化来看,呈现出多样化、集中化、新型化的特点。行政复议案件总共涉及到17种具体行政行为,其中涉及注册、异议、转让这三种类型的案件总数为229件,占全部复议申请的86.4%,同时出现了对国际注册商标限定不发生效力之声明、对异议裁定送达行为不服等新类型案件。案件的多样化、集中化、新型化既反映了申请人对商标注册管理机关依法行政的要求不断提高,同时也说明商标行政复议工作社会反响较好,商标权利人越来越重视和信赖这一解决问题的渠道。

 

第三,从案件审理情况来看,结案方式多元化,注重通过调解和解方式定纷止争。2013年,维持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决定的为90件,占案件总数的32.5%;通过我委与商标注册管理机关沟通协调达成商标注册管理机关与申请人和解,申请人主动撤回复议申请结案的占案件总数的10.5%。这表明商标行政复议工作发挥了很好的监督作用,有效督促了商标注册管理机关依法、合理行政,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取得的成效

 

2013年,商评委积极开拓工作思路,创新各项举措,扎实履行商标行政复议工作职能,坚持依法办案、公正裁决,有效促进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在依法行政的同时转换角度处理问题,充分给予商标权利人有效救济,为推进社会和谐、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突出重点,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监督功能,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程序权益

 

随着商标审查工作效率的不断提高,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随之大幅增加,对行政复议工作的要求也相应提高。为确保商标注册管理工作的质量,我们着力强化对商标注册管理工作的监督,既对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及附带抽象行政行为进行普遍审查和监督,又总结商标注册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以有所针对和侧重。通过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监督功能,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1.以普遍监督为基础,进一步完善当事人救济途径

 

商标行政复议是以工商总局为复议机关的机关内部行政层级监督,从2009年1月1日起,商评委作为工商总局内部的复议机构履行这项工作职责。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总局三定方案的要求,我委于2009年出台了《商标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明确规定除四种评审案件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外,对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在注册、异议、续展、变更、转让、注销等多个程序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从历年来的案件受理情况看,审查对象大部分是程序性具体行政行为,如注册申请不受理、异议申请不受理,同时也涉及实体性具体行政行为,如转让不核准、续展不核准等。这样既保障了商标注册管理机关的所有具体行政行为都有后续救济途径,又使总局对商标注册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普遍监督。

 

同时,行政复议还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附带审查。根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商标行政复议不但可以审查商标注册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2013年,有多个案件申请人对商标注册管理机关2012年12月14日颁布的《关于申请注册新增零售或批发服务商标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提起抽象行政行为附带审查。在复议过程中,我们从商标注册管理机关职权范围和该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进行分析,判定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制定该规范性文件没有超越职权,并且符合商标法第四条的立法宗旨,可以有效遏制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为此,我委对上述复议案件作出了维持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

 

综上,行政复议从对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两个层面,从对注册、异议、续展、变更、转让、注销等多个程序的监督,为当事人提供充分的救济途径,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商标权利。

 

2.以解决突出问题为重点,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2013年,针对申请受理阶段的形式审查环节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较为集中,对此类突出问题我们进行了重点监督,并在必要情况下,与商标注册管理机关相关处室、主管领导召开联席会议,共同讨论确定更为合理的审查标准。例如,在2013年处理的一起当事人对商标注册管理机关注册申请不予受理提起复议的案件中,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在商标注册申请阶段对于外国申请人名称的原有审查标准是要求全部翻译为中文,不允许英文字母存在,否则对注册申请不予受理。我们认为,对于无固定含义的英文字母,如全部翻译为中文,有可能造成公司名称与其他行政审查程序中公司名称的不一致,也会给申请人推广品牌带来一定的实际困难。鉴于此种情形在商标注册申请中较为普遍,经我们与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在联席会议上沟通交流,达成了一致处理意见,明确外国申请人在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的申请人名称一栏时,原则上应该填写中文名称;根据其在中国大陆的经营需要,其名称中的字号部分可以填写为英文。这些意见已形成会议纪要,并作为今后处理同类案件的标准。

 

通过对行政复议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重点监督,既提高了行政复议的工作效率,又有针对性地实现了对当事人合法程序权益的切实保障。

 

(二)主动协调沟通,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积极推进社会和谐

 

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行政方法,用以消除行政活动实施中产生障碍、阻塞和不畅。如果争议不能得到充分解决,将会严重影响行政效率,影响商标注册管理机关的权威性,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我们认真履行职能,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积极推进社会和谐。

 

在进行复议过程中,我们注重发挥渠道作用,主动协调沟通。一是与申请人耐心交流。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存在问题或有所遗漏时,我们及时与申请人联系,仔细认真地为其说明行政复议所需材料。针对申请人需要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争议案件,我们耐心说服申请人采取正确的法律途径。二是与商标注册管理机关积极沟通。对于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合法、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维护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公正执法的形象和权威。对于可以给予申请人救济的情况,尽量促成申请人与商标注册管理机关的和解,以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方式结案,从而有效缓解社会矛盾,节约行政资源,推进社会和谐。

 

(三)准确适用法律原则,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高效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在商标复议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以为商标权利人提供权利救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通过准确适用法律规则,实现商标行政复议工作救济功能的提升,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高效服务。

 

1.准确适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维护好当事人商标权利

 

依法行政原则主要强调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对当事人正当权益的损失,实践中存在未给予充分考虑的现象。在商标行政复议中,为了确保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商标权利的持续性,我们从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考量,准确适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避免当事人的利益因行政行为的变更而受到损害。例如,在商标注册管理机关一二期电子系统转换期间,有一商标的撤销信息未被录入电子系统,而后商标被错误续展。续展后,复议申请人合法、连续使用该商标,并进行过相当的广告投入,具备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商誉。当复议申请人十年后再次提出续展申请时,却被不予核准,原因是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在审查续展申请时,发现原续展信息有误。我们审理后认为,如果仅依照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应当有错必纠,不再第二次核准商标续展。但是,如果不顾申请人的信赖利益,将一个诚实使用超出十年的商标权利直接剥夺,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并造成不必要的社会矛盾。由于申请人对商标的使用行为是基于对第一次核准续展的信任而产生的,因此对于这项商标权利我们应继续予以保护。对此案我们作出了撤销商标注册管理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核准当事人的续展申请,对当事人的商标权利予以了维护。

 

2.合理适用证据补强原则,注重案件事实的查明

 

在复议过程中,我们对申请人新搜集到的对其在商标注册管理机关程序阶段提供的证据起补充说明作用的证据,以及复议机关获得的可以证明商标注册管理机关程序阶段证据的真伪作用的证据,只要对案件处理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均视为补强证据予以采信,以做到全面准确审查案件的事实。在历年的商标行政复议案件中,在当事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商标文件确定文件提交日期问题上,证据补强情况较为多见。在其他行政复议案件中,也存在适用证据补强原则的情况。2013年在一起当事人对商标注册管理机关转让申请不予核准决定提起复议的案件中,我们根据补强证据得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向商标注册管理机关提供了虚假证据,从而导致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对涉案商标作出了错误的变更和转让决定,导致商标真正权利人利益受到损害。在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后,我们采纳了补强证据,有效保护了复议申请人的商标权利。

 

3.严格适用利益衡平原则,确保个案公正合理

 

商标行政复议涉及知识产权领域中行政权力和商标权利的冲突,为了更加合理地处理权利冲突,实现权利的协调分配,我们通过适用衡平原则实现对这两项权利的边界确定和明晰,确保个案的公正合理。如,2013年,某当事人在其商标续展宽展期内提交了商标续展申请,但未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商标注册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在宽展期届满前2天作出续展不予核准决定。从依法行政的角度讲,商标注册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是合法的,因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是核实申请人具有续展真实意愿的当然要求,也是商标注册管理机关统一审查标准、维护行政权力权威性的必然选择。然而本案中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在续展宽展期届满前2天作出续展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会造成该当事人在宽展期内没有机会再次提出续展申请,进而导致商标权利的丧失。对该当事人来说,续展申请中没有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是一个相对较小的瑕疵,因此对其给予剥夺商标权利的惩罚不尽合理,这将导致申请人十年间对商标的投入毁于一旦。权衡比较行政权力和商标权利的受害程度,我们认为让申请人补交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给予商标权续展,对行政权力的损害相对较小。因此,经过协调,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同意给予该当事人救济机会。

 

(四)创新各项举措,强化问效追踪,不断提升行政复议工作效能和水平

 

在商标行政复议过程中,我们通过创新多项举措,统一审理标准,提高复议机关的执法权威,不断提升行政复议的工作效能和水平。

 

1.总结典型案例,统一审理标准

 

在商标行政复议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有很多案件属于同一类问题,例如:复议受理范围问题、异议案件补充材料期限问题、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限制问题等等。而对这样问题的处理往往存在争议,需要做大量的沟通工作,甚至是召开联席会议才能达成共识,形成一揽子解决方案。为了统一案件结论和审理标准,我们注重典型案例的总结,并将典型案例在商评委内刊《法务通讯》上刊载,《中华商标》、《工商行政管理》、《商标年鉴》等刊物也均予以了转载。这些案例不仅有案情简介、案件处理方式和结论,还有简要评析,评析中既追溯某些具体行政行为做法的因由,也详尽阐述案件所应用的法律基本理论。目前,典型案例在商标行政复议工作实际中已经成为除行政复议法律制度以外的重要参考,遵循先例也已成为我们处理案件的基本原则。这些典型案例既为统一行政复议工作的审理标准提供了借鉴参考,也为申请人及代理人提起行政复议案件起到了很好的指引作用。

 

2.适当合并审理,提高复议效率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一方面在立案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务院法制办的统计规则,另一方面为了节约行政资源、统一审理标准,注重归纳商标行政复议的特点进行合并审理。通过将几个商标复议案件合并在一个复议过程中进行审理,有效提高了复议效率,节约了人力、物力和财力,迅速地从根本上解决了纠纷,防止在同一问题上作出相互矛盾的复议决定,确保了复议质量。在商标复议过程中,我们合并审理的案件类型主要有:同一申请人对于同一类型的多个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复议申请;同一代理人代理提交的多个申请人对于同一类型的多个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复议申请;多个申请人对于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提交的复议申请;同一申请人多次提交的相互关联的针对不同具体行政行为提交的复议申请等。通过对上述几种类型的案件进行合并审理,我们既全面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大大节省了复议成本,促进了案件审理效率的提高。

 

3.强化应诉追踪,确保行政与司法统一

 

在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中,有部分是以商标注册管理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的,若我委不掌握案件司法最终结论,有可能导致我委案件处理结论与司法审理标准的不一致。因此,2013年我们着重加强了应诉追踪工作,并与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协商达成一致,对于维持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而进入诉讼的案件,如果结论被法院推翻,由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向我们提供法院判决书复印件。这一做法保证了与司法判决的信息畅通,确保了行政复议与司法形成统一标准,保障了我委行政复议工作的质量与权威性。

 

2013年对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未经复议直接诉讼的案件有27件;经复议又诉讼的案件有5件,其中,以工商总局为被告的案件有2件,均胜诉;以商标注册管理机关为被告的有3件,其中2件胜诉,1件尚未审结。以上数据表明,2013年经过我委复议程序的案件,未出现与法院判决结论不一致的情况。

 

三、行政复议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复议程序的普及化程度尚有待提高

 

近年来,我委充分运用电话咨询、公开授课、案例点评等方式,积极做好畅通复议渠道的工作。但是,仍有申请人对商标行政复议认识不足。2013年,我委审理的复议案件中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12件,占审理案件总数的4.3%;案件受理以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而驳回复议申请的144件,占审理案件总数的52%。不少申请人对商标行政复议在功能、期限、审限、法律依据、审查对象等方面的了解相对匮乏。绝大多数当事人尚未认识到运用行政复议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性。为使社会各界对商标行政复议全面了解,我委将从行政复议的性质、功能、受案范围、制度优势、受理和审理原则等多角度进行广泛宣传,引导申请人准确利用复议程序表达利益诉求,理性解决争议。

 

(二)复议程序的规范化程度尚有待提高

 

鉴于现行复议法对于行政复议便捷、高效的法律定位,复议法仅要求在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发书面通知,不要求发受理通知书,可以直接在收到复议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书。实际操作中,在申请人直接递交复议申请文件的情况下,也仅作申请登记,不发收文回执。另外,由于行政复议期限较短,共60天,在补正环节也不发正式的书面通知书,仅电话通知补正,实际补正时间不好掌握。尤其是涉外申请人办理公证认证的补正往往需要较长时间,实践中有的案件长期搁置无法进入受理程序,虽然复议法规定补正时间不计入审限,但从长远来看这种做法仍不利于保障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程序规范化程度需进一步完善和强化。

 

四、下一年度工作重点

 

下一年度,我委将扎实履行商标行政复议工作职能,始终本着提高商标注册管理效能,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的宗旨,以服务市场主体为立足点,以服务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为目标,以改革的精神推进商标行政复议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拟重点推进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 与时俱进,强化制度建设

 

为保证商标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平台的有效性、便捷性和公正性,我们将准确及时地掌握法律制度的更新和发展,不断完善商标行政复议工作制度。通过准确掌握《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的新规定,及时调动复议工作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复议工作的新水平。在关注行政复议法修改的同时,深刻领会法律修改的本质和初衷,加强复议制度的比较研究,明确行政复议的性质、制度以及运作规律,确保行政复议体制创新和审理方式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除做好日常工作外,要积极关注复议法修改的最新动向,及时依据新规定修改完善有关商标行政复议工作的受理联动机制、审理集体讨论制度、签报领导把关制度、疑难案件报告制度等各项制度,并积极探索商标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制度、重大疑难案件专家咨询制度、和解调解制度等新的工作制度。

 

(二)依托OA系统,完善信息化建设

 

以信息化手段作为改革复议工作流程,实现规范化的重要抓手,充分利用办公自动化(OA)系统,除商标注册管理机关答辩环节需交换证据材料未纳入OA程序外,案件受理签报、草拟决定、发文审批等程序都通过OA系统进行。OA系统采用电子留痕管理,每个环节流程都有承办人、办理意见、日期等记录,保证各项程序都遵循复议法规定的程序和法定期限。不断加强行政复议系统的建设,使其与评审系统的完善得到同步推进,更加快捷高效地服务复议工作。

 

(三)学习提高,加强能力建设

 

我委承担商标行政复议工作5年来,共收到行政复议案件约800件,处理涉及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各种具体行政行为几十种,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办案经验。2014年,我们将认真梳理和总结过去5年在商标行政复议工作实践中积累的宝贵经验,并以此作为今后办案以及申请人、商标代理人在提起行政复议时的重要参考。

 

一是从对典型案件总结中加强能力建设。收集、整理、评析具有示范意义的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总结复议工作经验,促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为复议工作提供相互借鉴、共同提高的平台。对典型案件的总结不仅要关注案件本身,还要关注案件背后审理标准的形成过程。认真固化与商标注册管理机关针对不同案件进行沟通以及在联席会议上所形成的解决方案,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作用,为提升复议能力和水平提供借鉴。

 

二是从对新《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学习中加强能力建设。商标行政复议涉及到商标注册管理中的程序和实体问题判断。与《商标法》及配套法律法规的适用也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目前新《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均已颁布实施。由于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有关商标注册和管理程序作出了调整,预计相关程序的行政复议案件会有增加。因此,我们要学习好、领会好新商标法及配套法律法规,为下一步做好复议工作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三是从对复议证据规则的应用中加强能力建设。行政复议法对证据的收集采纳有特别规定,例如复议被申请人在复议程序中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或其他组织和个人收集证据等。在以往的复议工作中,对于证据的采信和归纳原则偏重于个案中的应用,今后将加强对证据规则应用的收集整理工作,重点对行政法的特殊证据规则以及实际工作中具有参考意义的证据规则进行归纳梳理,以提高我们对证据规则的应用能力。

 

(撰稿人:曹娜、何潇)

 

 

商标行政复议典型案例评析

 

一、邵某不服商标注册管理机关续展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案

 

案情简介:第3074422号“典尚”商标于2002年1月21日由邵某向商标注册管理机关申请注册。该商标于2003年4月21日被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为2003年4月21日至2013年4月20日。2013年9月9日,邵某委托盐城某代理公司向商标注册管理机关提交了商标续展申请。商标注册管理机关经审查,认为该商标续展注册申请材料中未提供申请人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于2013年10月18日向邵某作出续展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邵某不服商标注册管理机关续展申请不予受理决定,认为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在续展宽展期即将届满前2天作出续展不予受理决定,导致其商标无法重新提起续展申请,给其造成巨大损失。

 

分析点评: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对商标续展宽展期内作出的商标续展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如何看待。

 

商标注册管理机关认为,《商标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申报的事项应真实、准确、完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请手续不齐备或未按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注册管理机关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商标注册管理机关于2009年1月10日对外公布的如何申请续展注册商标中明确要求,申请续展注册商标应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本案中,邵某未提交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不符合《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因此商标注册管理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我委经审查认为,行政复议审查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在商标续展申请中提交有效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是核实商标注册人真实意愿的当然要求,《商标法实施条例》中也有明确规定,本案中,邵某在续展申请中未提交有效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确实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从合法性角度讲,商标注册管理机关作出续展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并不违法。但是从合理性角度讲,邵某是在续展宽展期提交的续展申请,商标注册管理机关于续展宽展期届满前2天作出续展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会直接导致邵某在宽展期内没有机会再次提出续展申请,没有机会再弥补续展申请中的瑕疵,从而导致商标权利的直接丧失。对邵某来说,续展申请中没有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这一微小瑕疵,给予剥夺商标权利的惩罚不够合理。因此,经过协调,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同意给予邵某救济机会,在邵某补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的前提下,同意恢复续展受理,本案以邵某撤回复议申请的方式结案。本案虽然最终得到圆满解决,但是也提醒广大商标权利人及代理组织,在商标专用权期限即将届满时,应及时提出续展申请;在商标续展宽展期内提出续展申请的,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避免因自身失误引起商标权利的丧失。

 

二、河南C市养蜂场不服商标注册管理机关续展申请不予核准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案

 

案情简介:第611794号“健康jiangkang及图”商标于1991年10月15日由河南省D县养蜂场向商标注册管理机关申请注册。1992年6月30日,该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刊载于总第363期《商标公告》,1992年9月30日该商标被核准注册,有效期至2002年9月29日。1995年1月3日,河南省C市养蜂场向商标注册管理机关提交了变更申请,申请将该商标注册人名义由河南省D县养蜂场变更为河南省C市养蜂场。商标注册管理机关经审查核准了该变更申请。1996年12月6日,案外人张某对该商标提出了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经审查,1997年12月11日,商标注册管理机关作出了《关于撤销第611794号“健康jiangkang及图”商标的决定》(1997商标变字第601号),决定因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该商标注册。此后,河南省C市养蜂场未提出复审申请,该决定发生法律效力。2002年9月23日,河南省C市养蜂场向商标注册管理机关提出了续展申请,因当时商标注册管理机关电子系统正处于一二期转换过程中,撤销三年未使用信息未能进入新系统,因此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对该续展申请予以核准。2012年4月6日,因十年商标专用权期限即将到期,河南省C市养蜂场再次向被申请人提出了续展申请,2012年8月2日,商标注册管理机关作出了不予核准续展的决定,理由为:该商标已被撤销。河南省C市养蜂场对此不予续展决定不服,向我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其理由为如果商标已被撤销,第一次续展就不应被核准,既然商标注册管理机关核准了第一次续展申请,该续展就应被视为有效。综上,请求撤销商标注册管理机关续展申请不予核准决定。

 

分析点评: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如何看待商标注册管理机关第一次续展决定的法律性质和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商标注册管理机关答辩称,该商标已经被《关于撤销第611794号“健康jiangkang及图”商标的决定》(1997商标变字第601号)撤销,商标注册管理机关作出的不予核准转让决定并无不当。2002年作出的续展决定确有失误,但该决定不能改变该商标已经被撤销的事实,因此请求维持不予核准续展决定。我委经审查认为,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因为计算机系统问题于2002年错误续展了第611794号“健康jiangkang及图”商标。根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行政相对人基于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政行为的效力而产生合理的信赖利益,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应予以保护,不应任意变动既存的法律状态,即使出于其他合理利益的考虑不得不进行变动时也要给予无过错并抱有合理信赖的相对人相应的补偿。本案中,河南省C市养蜂场在复议中提供的使用和获奖证据可以表明,河南省C市养蜂场基于对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商标续展行为效力的信赖于2002年至2012年十年间持续使用该商标,并取得了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如果仅仅考虑第611794号“健康jiangkang及图”商标被撤销的法律事实,而不考虑河南省C市养蜂场十年经营投入的成本和已经取得的商誉,直接不予核准续展该商标,将不符合行政法上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与商标注册管理机关进行充分沟通后,我委撤销了商标注册管理机关的续展申请不予核准决定。

 

三、日本SMBC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不服商标注册管理机关的注册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案

 

案情简介:日本SMBC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不服商标注册管理机关于2013年8月12日以“申请人名称应全部翻译为中文”为由作出的三份《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发文编号分别为:1286申不0383BL1、1286申不0384BL1、1286申不0385BL1),向我委申请行政复议。日本SMBC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认为,“SMBC”没有固定的中文含义,如果强制性翻译为中文,公司的中文名称将难以识别,相关公众也难以将商标与SMBC集团对应起来,给社会公众带来极大困惑;其他行政审查程序允许企业名称包含外文字母,如果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强制要求商标申请人名称中不得有外文字母,极容易造成知识产权主体名称不一致的问题;《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没有关于商标申请人名称应全部翻译为中文的规定,《关于修订商标申请书式填写说明的说明》的第三条有相关规定,但未明确规定适用于外国申请人。

 

分析点评: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名称中含有不能翻译的英文字母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根据商标注册管理机关的现有审查标准,《关于修订部分商标申请书式说明的公告》(工商标字〔2010〕100号)所列《商标注册申请书(书式二)》填写说明第2项“申请人名称应当分别用规范的汉字和英文填写,不得含有其他国家的文字”的规定,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书式二)的书式审查工作中,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书(书式二)做如下要求:“申请人名称(中文)”一栏中填写内容必须全部为汉字,不得含有英文或其他国家的文字;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意愿进行翻译,不须翻译为英文或其他外文读音对应的汉字;考虑到数据库里存在部分外国申请人中文名称中含有英文字母的历史遗留问题,对该部分外国申请人的新商标注册申请件予以受理,但“申请人名称(中文)”一栏填写内容必须与数据库中记录数据一致。我委经审查认为,外国公司名称中有无固定中文含义的英文字母的,不宜要求全部翻译为中文。经过与商标注册管理机关讨论研究,形成以下处理意见:外国申请人在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书式二)“申请人名称(中文)一栏时,原则上应该填写中文名称;根据申请人自身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营需要,其名称中的字号部分可以填写为英文;如申请人名称无法判断字号部分,则作为个案研究处理。本案以商标注册管理机关恢复受理,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方式结案。

 

 

来源:商评委   撰稿人:曹娜、何潇 整理:IPRdaily黄坤 网站:IPRdail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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