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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二审案件已作出判决,本文进行简单的评析。”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秦远
《征稿》栏目正式升级为《IP打擂》!本文为《IP打擂》之“从今年A股最大IPO上市看半导体行业的知识产权”主题投稿,同时也是新一期擂主。
上期擂主是:潘炜:《通信领域标准必要专利许可面临的主要挑战(上)》分享实录
202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就苏州赛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赛芯公司)与深圳裕昇科技有限公司(裕昇公司)、户某某等三人的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一案【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490号】作出二审判决。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二审案件,其判决书中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行为的性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独创性判断的基本思路等进行了较为清晰的阐述,对规范集成电路产业的创新发展及同类型案件的裁决均具有指导意义。
下面,笔者对该案进行简单的评析,以期达到学习之目的。
一、基本案情
赛芯公司于2012年4月22日申请登记了名称为“集成控制器与开关管的单芯片负极保护的锂电池保护芯片”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一直处于有效状态。
赛芯公司发现由准芯微公司生产(代工方式)、销售的芯片与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实质相同,构成对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侵害(赛芯公司起诉后,准芯微公司进行了注销,故被告转为该公司的三个股东,即户某某等三人)。裕昇公司出具了购买被诉侵权芯片的发票,构成共同侵权。故赛芯公司要求裕昇公司、户某某等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00万元。
二、裁判结果
深圳中院认为,被诉侵权芯片与涉案布图设计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实质相同,构成侵权,判决裕昇公司赔偿赛芯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户某某等三人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裕昇公司、户某某等三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院观点
(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行为的性质及保护范围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适用登记保护主义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布图设计的保护上采取的是专门法模式。布图设计的保护既并非通过登记公开布图设计内容以换取专用权,也不是自创作完成之日产生著作权。条例在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产生上实行的是登记保护主义,即对布图设计的保护以登记作为前提,至于其是否投入商业使用,则在所不问。
登记公告后,公众可以请求查阅的是纸件,对于已经投入商业利用的布图设计纸件中涉及的保密信息以及复制件或者图样的电子版本,除侵权诉讼或行政处理程序的需要,不得查阅或复制。可见,无论在登记过程中还是登记公告后,对含有布图设计全部信息的电子版本和已投入商业利用的布图设计纸件中的保密信息均没有对公众无条件全部公开的要求。
综上,布图设计的登记是确定保护对象的过程,是获得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条件,而不是公开布图设计内容的过程,也不是以公开布图设计为对价而获得专有权保护。
2、在确定布图设计的保护范围时,一般应根据复制件或图样的纸件进行。在样品与复制件或图样的纸件具有一致性的前提下,可以采用样品剖片加以辅助证明
根据条例规定,在布图设计登记时,向登记部门提交的材料中包含布图设计内容的有:复制件或者图样的纸件、复制件或者图样的电子版本、样品。其中,复制件或者图样的纸件是必须提交的;样品在布图设计已经投入商业利用的情况下提交;复制件或者图样的电子版本是基于自愿提交的,还特别要求电子文档应当包含该布图设计的全部信息,并注明文件的数据格式。
因此,在确定布图设计的保护范围时,一般应根据复制件或图样的纸件进行。随着半导体行业的发展,布图设计能在更小的半导体基片上完成更为复杂的布图设计,其集成度大幅提高。即使按照实施细则第十四规定“复制件或者图样的纸件至少放大到该布图设计生产的集成电路的20倍以上”,仍然存在复制件或者图样的纸件放大倍数尚不足以完整、清晰的反映布图设计内容的情况。此时,在样品与复制件或图样的纸件具有一致性的前提下,可以采用样品剖片,通过技术手段精确还原出芯片样品包含的布图设计的详细信息,提取其中的三维配置信息,确定纸件中无法识别的布图设计细节,用以确定布图设计的内容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独创性的认定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独创性的特征
首先,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的是集成电路中元件和线路的三维配置,不延及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因此,在体现布图设计的功能层次上由于不含有元件和线路的三维配置,不给予保护;在这个层次之下,独创性的体现逐步增强,对元件分配、布置,各元部件间的互联,信息流向关系,组合效果等可以给予保护。
其次,受保护的独创性部分应能够相对独立的执行某种电子功能。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独创性,可以体现在布图设计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中,也可以体现在布图设计整体中。布图设计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均受法律保护,不管该部分是否占有主要部分或是否能够实现整体设计的核心性能。如果一项布图设计是由公认的常规设计组合而成,则其组合作为整体应具有独创性。如果权利人提出的是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则该部分应当能够相对独立的执行某种电子功能。
最后,布图设计应具有独创性。此处的独创性包含两层含义:自己设计完成;不属于创作时公认的常规设计。
2、关于独创性的认定及举证规则
对于专有权人选择布图设计中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围绕权利人提出的部分进行独创性判断时,应从两个层面逐次进行。首先,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属于为执行某种电子功能而对于元件、线路所作的三维配置,否则不能受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其次,上述部分含有的三维配置在其创作时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
权利人在提出独创性部分的同时,可以对独创性部分进行说明,权利人的独创性说明可能是从不同角度对独创性部分的概括或者抽象,而不一定包括对三维配置内容的描述,但在对上述权利人指明的部分进行独创性判断时,应根据权利人的独创性说明,将权利人指明部分中含有的元件和线路的具体三维配置作为判断对象。对权利人提出的独创性部分的进行证明的过程中,不能以经过登记备案而当然认为布图设计的整体或任何部分具有独创性。但对于独创性的证明,不能过分加大权利人的举证责任,要求其穷尽一切手段证明布图设计的独创性。相对而言,被诉侵权人只要能够提供一份已经公开的常规布图设计就能推翻权利人主张的独创点。
因此,对独创性的举证责任分配应充分考虑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特点、目前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登记现状、双方的举证能力等因素,以权利人提出的独创性部分为依据,首先要求权利人对其主张的独创性部分进行充分说明或初步证明,然后由被诉侵权人就不具有独创性提出相反证据,在综合考虑上述事实、证据的基础上进行判断。
(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似性的认定
考虑到布图设计的专业性,通常通过专业机构鉴定来确定其相似性。
鉴定意见掌握的原则是考虑布图的相对位置、大小、形状、数量结合业内普通技术人员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认识水平作出判断。如果不考虑区间范围,被诉侵权芯片的比例与涉案布图设计的样品比例,两者基于上述原则属于实质相同。
一般而言,鉴定意见书应记载鉴定过程、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等内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鉴定人应出庭作证。鉴定意见所依据的原理、方法一方面体现在书面鉴定意见中,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鉴定人出庭作证进行充分说明。
鉴定意见是否具有证明力,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不仅应考虑书面鉴定意见的内容,而且应考虑鉴定人出庭作证时所作的解释、说明。鉴定意见对得出结论所依据的分析过程没有详细阐述,但鉴定人出庭时作出了合理说明的,不能因书面鉴定意见缺少具体分析过程而认为鉴定意见没有依据,由此否定其证明力。
鉴定意见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案件涉及的问题提供的意见,鉴定人应具备相关领域内的专门知识。对布图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的判断,一方面需要鉴定人根据其掌握的专业知识对是否属于本领域内的常规设计进行判断,另一方面鉴定人客观上无法掌握所有的常规设计,有赖于双方,特别是被诉侵权人提出独创性的相反证据。
四、实践借鉴意义
(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基础法律知识
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以较前日期为准。但是,无论是否登记或者投入商业利用,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后,不再受条例保护。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依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而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布图设计,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创作者。由自然人创作的布图设计,该自然人是创作者。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合作者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受委托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受托人享有。
(二)如何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由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经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产生,且未经登记的布图设计不受条例保护,故布图设计保护需要走出的第一步就是申请登记。
提交登记时,注意复制件或图样的清晰度。同时,为了防止纸质申请材料不清晰等情况导致维权出现障碍,递交申请时建议同时提交样本或含有布图设计全部信息的电子版本,以便在基于客观原因复制件或图样中存在某些无法识别的布图设计细节时提供可靠依据。此处需要注意的是,样品和电子版本应当与复制件或图样保持一致,因为复制件或样图的法律地位高于样品,没有体现在其中的图样或者图层等布图设计信息是不能成为布图设计请求保护的内容的。
同时,为了保护研发成果,在确定申请时间时应将“投入商业利用”的时间因素也考量进去。
(三)遇到侵权时如何采取措施?
一般来说,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的或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视为侵犯了权利人的专有权,行为人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但是,行为人在获得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时,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而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不视为侵权。行为人得到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明确通知后,可以继续将现有的存货或者此前的订货投入商业利用,但应当向布图设计权利人支付合理的报酬。
权利人在被侵权时,可以先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在协商不成后或直接采取司法途径进行维权。维权前应先进行证据的采集和固定。考虑到上述不侵权情形,权利人可以在收集证据时注意留意“行为人应当知道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而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场景”的相关证据。
同时,权利人也可以请求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处理。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产品或者物品。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事人的请求,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可以就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管采用哪种方式维权,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有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都可以考虑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五、结语
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依赖于半导体产业的推动,而芯片作为一项核心技术愈发被看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面临着中国芯片设计企业快速发展的挑战。
布图设计是芯片设计企业的命脉,尤其是对中小型芯片设计企业而言,保护布图设计是保护其知识产权和维持其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最高院这个案例为布图设计的保护提供了指导意见,也为众多芯片设计企业提供了保护自身核心竞争力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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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从最高院案例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司法保护问题)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秦远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秦远:从最高院案例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司法保护问题(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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