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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张博 兰台所知产团队律师
原标题:科技成果转化混合所有制的风险及意义
对于科技成果转化混合所有制的热议,发起于《西南交通大学专利管理规定》的出台,该规定是西南交大为了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将奖励形式从奖金、股权等利益分享,前置为知识产权所有权的奖励。对既有专利,学校通过专利权人和专利申请人变更的方式实现对职务发明人的奖励。
可以说,创新成果转化混合所有制改革目的呼声高昂,西南交通大学这一措施,也被视为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控制权的企事业单位,尤其是高校提升科技转化水平的良方。
然而,权属混合所有制究竟有没有现行法理基础呢?混合所有制的施行又会有哪些风险且又该如何规避呢? 在此,笔者将做一些浅显的分析。
混合所有制的现行法理基础
我国现行的法律,除版权法有例外规定外,对于职务科技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问题,做出的规定是大致相同的。执行本单位任务的职务发明成果应归属于单位,只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创新成果,单位与发明人之间,才存在约定的空间。
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此,现行法中,完成单位职务所产生的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存在意思自治的空间,可以对权利归属进行约定。
然而,对于高校类的科技成果,又存在政府资助性的特点,高校对科技成果不当然享有权属,是否可以擅自与职工签订意思自治合同呢?笔者认为,混合所有制意思自治约定可能违反上位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混合所有制可能违反上位法
如上所述,西南交大、四川省科技厅出台的《西南交通大学专利管理规定》、《四川省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等高校所做出的所有权共享之规定是否有违强行法呢?
《西南交通大学专利管理规定》第十条,学校在编人员或与学校建立聘用关系或劳动人事关系的人员外出进修或赴境外公派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对其在校已进行研究,在校外或境外完成的发明创造,如协议约定学校享有专利权,则学校与职务发明人按30%:70%比例共同享有该专利权。
该条不仅规定了所有权的共有,更是将大比例所有权让渡给了发明人,这与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有所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九条,对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做出了规定:“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
也就是说,科技成果转化法明确了权益分享应以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作为前提。就此,我们不难看出,高校迫切渴望提升创新成果转化比例,但由于与上位法存在冲突,因此,依据该管理办法做出的权利分配结果并不稳定,或可能归于无效。
混合所有制的潜在风险
如果混合所有制本质是为了激励成果转化而对发明人的权利赠与,那么,这样会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呢?比如发明人从高校离职后,进入到社会团体法人,权属是否仍随人而动,还是需要变更回高校所有?付林案引发的争论言犹在耳,这不得不进行反思。
首先应厘清发明人共有权利的风险来源,笔者认为,风险来源共有三种,一是,国家利益无法回收,二是,单位利益无法回收,三是成果转化失败的风险。对于国家利益的回收,根据现有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只规定了收益权的下放由单位自行处置,国家不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获取收益,如果立法进一步规定所有权的下放,国家也不加以控制监管,还是存在一定的流失风险,因此,如果立法确定所有权的共有制度,监督制度及相应责任必然是不可或缺的部分。
其次,对于单位利益的回收,参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对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的极高奖励和报酬,而且没有上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单位对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损失风险是可控的,而对于权属流失的风险控制方式,可以通过立法一并进行规避。
而对于权属共有后,成果转化失败的风险,笔者认为并不应做出强制性限制,因为后续价值的变化,更多是由市场因素决定的,如果对创新主体制定转化失败的相应责任,将大大降低该制度的激励效果,使得职务发明人望而却步,也将失去鼓励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的应有之义。
混合所有制的积极意义
上世纪美国《拜杜法案》的出现,让人类社会进入新经济时代。可以说,《科技成果转化法》借鉴了这一伟大的法案。但是在中国推行却出现很多问题。
大多数职务科技成果是由高校提供技术条件、国家投入研究经费、发明人投入创造性劳动产生的。由于绝大多数成果尚未转化,国家无法支付发明人创造性劳动的报酬,即使高校根据科研工作量发放了科研奖金,其数额也无法对价发明人的创造性劳动。但现有体制割裂了发明人与成果之间的紧密关系,造成了成果与发明人的命运从完成的一刻起就分道扬镳的事实。
西南交大的所有权改革通过奖励70%的知识产权给职务发明人实现了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向发明人的实际让渡,使发明人成为了所有权的共同所有人。使得激励形式从奖金激励,股权激励,提升到知识产权激励这一终极水平,也使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问题得到彻底扭转的可能。
进一步讲,通过给予发明人明确的知识产权预期,可以促进发明人从立项到科研全过程的期望值来提升创新成果的可转化率,从而可以产生出更多的可转化科技成果。
总之,科技成果不转化是国家科研投入和发明人创造性劳动的最大流失,避免流失的有效途径就是职务科技成果的混合所有制。成果只有转化了,国家科研投入才能避免流失,当然,在这过程中也要有更为完善的立法以及有效的监督机制作为保障,确保成果混合所有制的催化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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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博 兰台所知产团队律师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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