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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开拓更多的知识产权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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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久知识产权8年前
创新,开拓更多的知识产权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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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引导下,喷涌出大量的知识产权,我国专利申请量已跃居全球前列。本文浅议几种将企业的无形资产变为现实资本的方式,从而驱动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关键词:知识产权 专利转让 专利许可 质押融资 资本


一、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愈加凸显


美国Ocean Tomo公司作为全球领先的知识产权资本化综合性服务集团,其发表的数据显示,在70年代的美国,企业中的有形资产占企业总价值的83%,无形资产仅占17%。80年代,有形资产依然占据美国企业总价值的68%,但这一比例随着科技的快速进步急剧地发生着变化。到90年代,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的占比正好与80年代相反,无形资产超过了有形资产,占据企业总价值的68%。而进入21世纪,美国企业的无形资产持续保持在80%的比例,也就是说,现今的美国企业,高耸的建筑和庞大的设备在知识产权占大头的无形资产的扩张下,已经变得不值一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就在于创新,这,真的不是一句口号而已。


反观我国,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引导下,相关政策不断出台,企业自主创新的意识渐强,国内的专利申请数量连年极速增长,2014年中国专利申请量跃居世界第一,2015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约110.2万件,同比增长18.7%,连续5年位居世界首位。发明专利的申请在全部专利申请中的比例达到39.4%。发明专利申请占比的不断提高,表明我国的创新能力在不断提升。


二、知识产权创造效益


有了创新的能力,有了为数可观的专利,怎样才能让专利发挥其最大化的价值,为企业创造最大化的效益呢?除了商品化、产业化之外,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利用其知识产权进行融资,除了常见的专利的转让和许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依靠金融手段来获取资金的方式也已在我国崭露头角,尤其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传统的融资方式可能并不适合于他们,其主要价值往往就是无形资产,所以知识产权对于他们来讲就成为了资金来源的重要突破口。“欧洲的公司早已将知识产权视为一项资产,是投资回报(ROI)的一个部分,而不是业务运营的一部分成本。在某些领域里,譬如生化科技和医药科技,已将知识产权视为一个源源不断的利润源泉。”


德州仪器公司(Texas Instruments)在20世纪80年代面临破产的情况下,将目标对准专利挖掘,并将申请的专利对外进行转让和许可,从事专利许可贸易。迄今,德州仪器公司的专利许可费累计收入已达40亿美元,目前每年的许可费收入在8亿美元左右。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的公报显示,华为公司早在2008年就在专利合作条约(PCT)下以1737项国际专利申请超过了国际专利申请大户松下公司和飞利浦公司。2015年,在PCT企业专利排名中,华为以3898件连续蝉联榜首,高通也只能以2242件屈居第二。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华为的一篇文章却尖锐地指出华为并没有一项原创发明:“尤其是最近几年,有超过二万五千名员工从事研发工作,资金投入都维持在每年70、80亿元以上。经过十八年的艰苦奋斗,迄今为止,华为没有一项原创性的产品发明,……对于我们所缺少的核心技术,华为只是通过购买的方式和支付专利许可费的方式,实现了产品的国际市场的准入,并在竞争的市场上逐步求得生存,这比自己绕开这些专利采取其他方法实现,成本要低得多。由于我们的支付费用,也实现了与西方公司的和平相处。”可见,华为现今的竞争优势,多得益于其受让的国外专利。


关于此类通过专利转让和许可为企业带来巨大收益的案例不胜枚举,正是这种战略性的管理和投资使一些企业发展壮大进而走向国际市场。


三、专利转让与许可


1、转让的概念及法律规定


知识产权转让,即是让无形的知识产权如有形物一般进行交易,由交易双方签订转让合同,让与方将知识产权所有权转移给受让方的法律行为。这是最直接的一种将知识产权变为资金的方式。我国《专利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根据该规定,专利权的转让必须签订书面合同,而签订合同并不意味着权利的转让,该合同还必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登记后,专利权的转移自始生效。


2、许可的概念及法律规定


专利许可是对专利使用权的让渡,所以与转让不同的是,许可人仍拥有专利的所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我国的专利实施许可包括以下三种方式:


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即只能允许一个受让人实施该专利,包括让与人在内的任何人均不得实施该专利。


排他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但让与人依约定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即除受让人之外,让与人亦可实施该专利,但任何第三人即不得实施该专利。


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并且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即让与人保留向第三人许可实施该专利的权利,当然专利权人亦可实施该专利。


若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使用上述何种方式进行许可,则认定为普通实施许可。


该法条还规定了一个理论界称之为分实施许可的条款,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受让人可以再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认定该再许可为普通实施许可,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中,受让人再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即为分实施许可。


在国际上通行的还有交叉实施许可,即指两个让与方互相许可对方实施自己的专利。关于其性质,可以约定是为普通许可、排他许可或独占许可。


我国《专利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也就是说,专利实施许可必须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在生效后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同时,也必须支付相应的专利使用费。


3、转让与许可的费用确定


关于专利转让费与使用费的标准法律并没有给出规定,实践中均由让与方和受让方协商达成共识。一般来说,专利转让费与使用费的确定可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3.1 专利许可费的考虑因素


若是专利实施许可,需要首先考虑的是许可的方式,独占许可的许可费相对较高,与普通许可费的差别十分巨大。第二是许可的时间及地域,许可时间长地域广费用为高,反之为低。第三是许可费的支付方式,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在对我国专利许可合同纠纷案例的抽样调查中,专利许可费采用分期支付的占52%,一次总付占15%,另有33%属于支付方式不明。分期支付能有效降低受让方的资金压力及实施风险,对让与方来说,分期支付的总价款总体上比一次总付的总价款稍高,故此,分期支付方式占据了半壁江山。


3.2 转让与许可通用考虑因素


而对于转让和许可均可考虑的因素:第一是让与方的研究与开发费用。第二是受让方所能获得的预期收益。第三是专利实施成本,受让方需综合权衡前期所需要投入的成本。第四是专利技术所处的生命周期,即该项专利技术正处于萌芽、成熟或衰退等何种状态中。第五是专利的抵御法律风险的能力,即是否能强悍地抵御无效或诉讼等,始终屹立不倒。第六是专利技术的可替代性,即其是否容易被新技术所替代。


除了上述,还有许多因素有待在确定专利转让费或许可费时一并考虑,不一而足。若无法拿捏此中分寸,建议让专业评估机构做出专利价值评估报告,在此基础之上,双方再进行友好协商。


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企业以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经评估后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融资。这一融资方式初始于美国,在美国,众多科技创新型企业因为缺乏抵押担保的资产,很难获得银行资金的支持,无法对技术进行研发升级,从而面临生存的窘境,但如果利用他们最有价值的技术为他们提供资金,便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美国联邦中小企业管理局为了扶持其发展,开始与一些商业银行合作,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这一举动不仅使许多中小科技型企业获得了更多的贷款机会,也同样使商业银行意识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与其他商业贷款一样能够从中获利。


如今,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国则处于起步阶段,为了切实落实国家对中小微企业发展金融扶持政策,也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保障,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关于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中指出,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应是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组织协调作用,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参与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通过市场化运作,构建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力争到2020年,全国专利权质押融资金额超过1000亿元。


五、结语


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技术需求大国来说,在实现了知识产权井喷式的增长之后,接下来怎样使这些泉涌般的知识产权为企业带来实际效益这一问题,亟待能人志士们的研究和发展。笔者相信集更多的学者和业界人士之力,能够开拓更多的知识产权商机,更快更好地促进我国知识产权资本的增值和扩张。有了国外的经验,有了政策的扶持,有了国内的研究,笔者相信,我们利用自身的开拓精神和创新能力定能为我国的繁荣发展谋出一条坦途!


参考文献:

1.焦洪涛、林小爱著《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金融创新与知识产权”专题研究之二》,发表于《科技与法律》2004年第1期。

2.方惟一著《实事求是的科研方向与二十年的艰苦努力》,发表于华为公司内刊《华为人》2006年12月。

3.张曼著《我国专利技术许可费收取现状与分析》,发表于《电子知识产权》2010年第6期。

 


来源:IPRdaily

作者:白玉洁 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律师助理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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