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顶部
我们已发送验证链接到您的邮箱,请查收并验证
没收到验证邮件?请确认邮箱是否正确或 重新发送邮件
确定

国知局批复“涉标准必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相关处理意见”全文!

行业
纳暮2026-07-20
国知局批复“涉标准必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相关处理意见”全文!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涉标准必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相关处理意见的批复。”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涉标准必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相关处理意见的批复。


4.1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涉标准必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相关处理意见的批复


国知发保函字〔2026〕68号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中是否需要考虑FRAND原则的请示》(浙知〔2025〕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八十一号)第30条第2款规定,“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纠纷的行政裁决和调解,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或者参照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修订)第24条第2款的规定,“推荐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明示所涉必要专利的信息,专利权人、被诉侵权人协商该专利的实施许可条件时,专利权人故意违反其在标准制定中承诺的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义务,导致无法达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且被诉侵权人在协商中无明显过错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标准实施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参照上述解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办理涉标准必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中应当考虑双方当事人是否履行披露义务、是否积极协商、是否提出合理许可条件等因素,在权利人遵循了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且侵权方存在明显过错的前提下,可视情作出责令停止侵权的裁决。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5月26日


(原标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涉标准必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相关处理意见的批复)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国知局批复“涉标准必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相关处理意见”全文!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今日报名截止!寻找2024年“40位40岁以下企业知识产权精英”活动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全球领先的知识产权综合信息服务提供商,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人才。汇聚了来自于中国、美国、欧洲、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长型科技企业的管理者及科技研发或知识产权负责人,还有来自政府、律师及代理事务所、研发或服务机构的全球近100万用户(国内70余万+海外近30万),2019年全年全网页面浏览量已经突破过亿次传播。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news_42747.html,发布时间为2026-07-20 10:54:36
我也说两句
还可以输入140个字
我要评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