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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或授权是保护自身创新的方法,主要是‘我可以告别人侵权’,而侵权是‘别人告我生产产品侵犯别人的专利’,不等于‘我生产产品不会侵犯别人专利’,二者不存在等价关系。”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和占宏 九鼎天元云南分公司
目录
一、权利时间维度:专利申请在后,无法对抗他人在先有效专利
二、权利客体维度:两件专利保护范围相互独立,从属专利天然存在侵权风险
三、审查制度维度:专利授权审查不做侵权排查,无“不侵权背书” 效力
四、法律定性维度:两种行为法律属性完全割裂,权利不能自我豁免侵权责任
五、技术方案维度:自有专利保护范围≠企业实际落地产品范围
六、市场与权利存续维度:他人专利状态动态变化,申请专利无法规避未来新增侵权风险
在专利诉讼中经常听到“我们申请且授权了专利,有自主知识产权,不可能侵权”,但是实际专利侵权跟自己是否拥有专利没有必然的关系。
提交专利申请、获得专利授权,仅代表你依法享有排他实施权,不代表你的产品/方案天然规避他人在先专利权。申请专利是确权行为,不具备侵权豁免效力,二者分属 “权利创设”与“权利边界冲突” 两套独立法律体系,不存在因果互证关系。
一、权利时间维度:专利申请在后,无法对抗他人在先有效专利
专利保护遵循先申请原则,专利权的保护起点、权利优先级以申请日划分,而非提交专利申请的行为。他人早于我方申请日提交并授权的专利,保护范围覆盖我方产品,即便我方拥有自有专利,实施自有技术依然落入在先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侵权。我方专利申请、授权,仅约束“他人不得擅自用我方技术”,不产生对抗在先专利权人的抗辩权。
案例:A公司2020年申请 “手机摄像模组” 基础专利并授权,B公司2024年改进该模组并成功申请专利,但B公司量产产品包含A专利全部必要技术特征,B生产销售行为依然侵犯A的在先专利。因此:自有专利申请/授权,不能抵消在先专利的侵权判定,申请专利时间晚于他人核心专利是最常见侵权情形。
二、权利客体维度:两件专利保护范围相互独立,从属专利天然存在侵权风险
专利分为基础专利(独立发明)与从属专利(改进发明),绝大多数企业申请的改进型专利都属于从属专利。从属专利的技术方案必然完整包含基础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实施从属专利时,必然落入基础专利保护范围。从属专利获得授权仅代表改进点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审查员仅对比现有技术,不会检索、判断是否落入他人有效基础专利。
输入标题案例:从属专利侵权(直接证明改进专利无法豁免基础专利侵权)
甲公司2018年申请并授权基础专利:一种保温杯,保护特征为杯身、螺纹密封杯盖、内置硅胶密封圈(所有保温杯必备基础结构)。乙公司2022年自主研发,提交并成功授权改进从属专利:带实时温度显示屏保温杯,权利要求完整包含甲专利全部基础结构,仅新增测温芯片、显示屏模块。乙公司量产、线上线下销售测温保温杯,甲公司起诉专利侵权。
被告抗辩理由:
乙当庭提交自有测温保温杯专利证书,主张“自己拥有授权专利,产品是自主创新,不可能侵权”。
法院裁判要点:
1、专利授权仅审查新颖性、创造性,审查员仅对比现有技术,不核查是否落入他人有效在先专利;
2、从属专利完整覆盖基础专利全部必要技术特征,适用全面覆盖原则,生产销售即构成侵权;
3、自有专利不是法定免责抗辩,驳回乙全部抗辩,判决停止生产、赔偿经济损失。
核心启示:
申请专利只保护新增改进点,不能豁免对底层基础专利的侵权义务,大量企业仅布局改进专利、忽略基础专利许可,极易涉诉。
三、审查制度维度:专利授权审查不做侵权排查,无“不侵权背书” 效力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的法定审查范围,不含“侵权风险核查”: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审查仅审查: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形式缺陷、现有技术对比;外观设计仅对比在先外观。审查员检索范围局限于申请日前公开的现有技术文献,不检索同期有效、未公开授权的他人专利;不比对市面上在售产品的专利;授权通知书、专利证书仅证明“该技术符合授权条件”,无任何官方文件承诺、证明该技术实施不侵犯第三方专利权。法律区分:确权程序(专利申请审查)≠侵权判定程序(行政调处、法院诉讼),两套程序分开运行,审查机关不承担侵权预判义务。例如:很多企业同时持有数十项授权专利,仍在诉讼中被判专利侵权,法院不会以 “被告拥有自有专利” 作为侵权免责理由。
四、法律定性维度:两种行为法律属性完全割裂,权利不能自我豁免侵权责任
1. 专利申请/授权的法律效果
授予申请人排他实施权:有权禁止他人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专利产品;本质是对抗第三人的禁止权。
2. 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
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只看被控产品技术方案是否落入第三方专利保护范围,不考量被控方自身是否拥有专利。
3. 关键法理:权利冲突无自动豁免
知识产权不存在“我有专利,我就不会侵别人权”的法定抗辩事由。侵权法定抗辩仅包含:现有技术抗辩、权利用尽、先用权、临时过境、科研实验、药品审批例外等,自有专利不属于合法抗辩理由。
案例:诉讼中被告当庭提交数十份自有授权专利,主张“我自己有专利所以不侵权”,法院一律不予采纳,仍依据全面覆盖规则判定侵权成立。
五、技术方案维度:自有专利保护范围≠企业实际落地产品范围
企业存在两类常见脱节,即便专利本身无冲突,产品仍侵权:专利写得窄,产品做得宽:为快速获权,专利权利要求仅保护小范围改进;但实际量产产品叠加了市场通用结构,该通用结构恰好落入第三方他人专利保护范围。产品包含多模块,单一专利无法覆盖全部组件:整机由机械、电控、外观多部件组成,企业仅为整机改进申请专利,核心零部件采购/自制部分使用他人专利技术。专利仅保护改进特征,基础结构未单独申请:只优化局部功能,底层框架完全照搬他人在先专利,实施整机必然侵权。
案例:产品范围大于自有专利保护范围,零部件侵权(中小制造企业典型)
东莞某塑胶厂仅针对水杯防滑手柄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并授权,仅保护手柄结构;量产水杯为完整产品,杯身螺纹、密封结构完全落入浙江企业在先保温杯基础专利。塑胶厂经营者认为:自己申请了水杯相关专利,生产水杯就合法。
行政调处结果:
经技术比对,水杯主体密封、螺纹结构全覆盖在先专利,构成侵权,责令停止销售库存产品。
核心启示:
企业专利仅覆盖产品局部改进,但量产整机包含大量未申请专利的通用基础结构;专利申请范围窄、产品落地范围宽,极易出现 “自有专利在手、整机仍侵权”。
六、市场与权利存续维度:他人专利状态动态变化,申请专利无法规避未来新增侵权风险
专利申请是静态确权行为,市场专利环境持续动态更新:我方完成专利申请、产品上市后,第三方在后申请并授权核心基础专利,且保护范围覆盖我方产品,后续我方持续生产销售构成持续侵权。他人处于实质审查阶段的专利,后续获得授权后,可追溯维权;我方前期仅持有自有专利,无法预判他人未公开专利。他人专利通过无效宣告维持有效、权利要求修改扩大保护范围后,原本不侵权的产品变为侵权产品。自有专利存在被无效风险:若我方专利因缺乏创造性被全部无效,企业失去唯一权利凭证,完全无法对抗侵权指控。
总之,专利申请或授权是保护自身创新的方法,主要是“我可以告别人侵权”,而侵权是“别人告我生产产品侵犯别人的专利”,不等于“我生产产品不会侵犯别人专利”,二者不存在等价关系。企业若要规避侵权,不能仅依靠自主专利布局,必须配套开展侵权风险检索、FTO 自由实施分析、专利许可谈判等工作。
和占宏作者专栏
(原标题:申请或授权专利是不是就不会侵权)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和占宏 九鼎天元云南分公司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申请或授权专利是不是就不会侵权(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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