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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2026年修订版)全文发布。”
近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广州市南沙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2026年修订版)的通知。其中第五条提到支持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对在南沙区工作期间新取得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的个人(含港澳居民),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2026年修订版)的通知
穗南府办规〔2026〕4号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2026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镇(街),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南沙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2026年修订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知识产权局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19日
广州市南沙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2026年修订版)
为全面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22〕13号)精神,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强区建设,持续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结合南沙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南沙区实际从事经营或开展业务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在区内工作的个人。
第一条 加强知识产权金融赋能
(一)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小微企业以其依法拥有的知识产权通过质押方式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贷款资金的,还本付息后,按其实际贷款利息的50%给予扶持。本项扶持金额不超过该笔贷款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总额,单笔贷款扶持时间不超过1年,每个企业每年可申请1笔扶持,每年最高100万元。本项与市级部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贴政策不可重复申请。企业以港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参照上述标准给予扶持。
(二)支持知识产权证券化。发起单位以南沙区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为基础构建资产池并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按其实际发行金额的2%给予最高600万元扶持。企业通过南沙区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获得融资的,还本付息后,每年按其实际融资金额的3%给予扶持,如融资时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低于3%,按LPR给予扶持。每笔融资每年最高扶持200万元,扶持期限最长三年,累计最高600万元。对同一单位扶持不超过其实际发行成本或融资成本。企业以港澳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参照上述标准给予扶持。
第二条 支持知识产权转让许可
(一)支持中小微企业吸纳转让许可专利。对中小微企业以转化实施为目的,通过转让、许可等方式,从国内高校、科研机构吸纳专利成果,并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专利权转让登记、许可备案登记的,按实际支出转让、许可费用的1%给予扶持。同一单位每年最高20万元。
(二)支持高校、科研机构转让许可专利。对高校、科研机构一个自然年度内向企业转让、许可专利达到5件(次)以上的,给予2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件(次),增加3000元奖励。同一单位每年最高10万元。
(三)支持企业培育专利密集型产品。对企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平台进行专利产品备案并被认定为专利密集型产品的,一次性给予每件产品1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5万元。
第三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一)支持知识产权维权。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实侵权指控时,通过诉讼、仲裁等途径开展维权行动并胜诉的,按实际维权代理费用的30%给予扶持,每件国内案件(含港澳地区知识产权维权案件)最高50万元,每件国外案件最高100万元,同一单位每年最高300万元,且获得各级扶持总额不超过其实际维权代理费。
(二)支持软件正版化。企事业单位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新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数达30件以上的,按其该年度购买正版软件费用的30%给予扶持,同一单位每年最高20万元。
第四条 鼓励购买知识产权保险
企事业单位购买知识产权(含港澳知识产权)保险的,按实际已缴纳投保费用的50%给予扶持,同一单位每年最高30万元。已获得上级扶持的,按上述扶持标准给予差额扶持。
第五条 支持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对在南沙区工作期间新取得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的个人(含港澳居民),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
第六条 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一)对国家、省、市批准挂牌的公益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每年给予50万元维权援助服务费用扶持。
(二)对被认定为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技术与创新中心(TISC)或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广东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广州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本项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
附则
(一)申请获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事项或项目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申报主体可同时享受上级同类型扶持措施,但对上级政策要求本区分担部分应予以扣除,本办法规定不能同时享受的扶持项目除外。不予奖励或暂缓奖励对象按照区级政策兑现相关规定进行判定。如申报主体出现弄虚作假骗取本办法扶持资金等情形,应由资金发放部门追回所获扶持资金。对恶意套取政府扶持资金或涉嫌犯罪的申报主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本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不超过”“以上”“最高”的数额均包含本数。本办法部分扶持奖励的比例和限额为上限数额,具体政策扶持兑现视当年度财政预算情况相应调整。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穗南开管办规〔2024〕6号)同时废止。
2025年12月31日前符合原政策规定的事项或项目,原则上按照原政策执行;2026年1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之日,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到期前,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开展政策实施效果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相关阅读:广州市南沙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2026年修订版)的通知
穗南知规字〔2026〕1号
广州市南沙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扶持办法实施细则(2026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镇(街),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南沙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2026年修订版)》已按程序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市南沙区知识产权局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知识产权局
2026年5月20日
广州市南沙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2026年修订版)
第一条 为明确《广州市南沙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2026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办法)条款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一条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涉及混合担保物权的,如果担保份额可以区分,则按照其中知识产权质押份额计算贷款额度;份额难以确定的,不予扶持。
第三条 办法第一条中的相关概念定义标准如下:
(一)“发起单位”是指经许可、转让、质押等方式获得企业知识产权权益作为基础资产,承担证券化项目发起任务的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
(二)“实际发行金额”是指知识产权证券化发行成功后,发行人所筹集到的资金总额;
(三)“实际融资金额”是指单个融资企业实际获得的融资金额。
第四条 办法第一条和第二条中提及的“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的企业。对于从事金融业的企业,按照《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进行划分。
第五条 办法第二条中申请人的专利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登记、备案。其中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专利许可年限低于1年的,不属于办法扶持范围。办法第二条中“专利密集型产品”是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相关平台审核通过完成备案的,经济效益高且专利保护强度高、专利价值贡献高、产品竞争力对专利依赖度高的产品。
第六条 办法第三条中“胜诉”是指法院生效判决或仲裁机构生效裁决认定,申请人知识产权有受到不法侵害或申请人不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申请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扶持的,申请人提供的购买合同无法区分具体购买软件费用的,不予扶持。
第七条 办法第四条中所称“知识产权保险”是指保障范围涉及专利、商标、版权、数据知识产权等类型或其相关产品、服务的商业保险。
第八条 申请办法第五条奖励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内地居民申请奖励的,应当在南沙区工作期间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或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以证书颁发时间为准),申报时已在南沙区用人单位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且与南沙区用人单位签订累计2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港澳居民申请奖励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就业港澳居民应当与南沙区用人单位建立1年以上期限的合法劳动关系,在该用人单位实际工作且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申请奖励时社保关系在南沙区;
2.执业港澳居民应当在南沙区用人单位实际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6个月以上;
(三)除科研机构外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得申报此条奖励。
第九条 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每年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对办法第六条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上一年度绩效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满分为100分,综合评分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的,给予50万元扶持;综合评分低于90分的,当年度不予扶持。具体绩效考核指标如下:
1.申请人应当是经国家、省、市批准挂牌的公益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
2.了解南沙区重点产业知识产权维权保护的相关状况,具备提供知识产权侵权判定、专家论证、纠纷调解、知识产权申请授权程序和法律状态咨询的能力,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制度,为企业提供维权援助服务(分值10分);
3.具有不少于100m2固定办公场所及必要的服务设施、设备等,配备3人以上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业工作团队,具备维权援助的经验及能力(分值10分);
4.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网站,推广宣传政策法规、维权案例、行业动态等资讯,提供快速便捷的线上维权援助申请渠道(分值15分);
5.建立侵权判定咨询机制或专家咨询服务机制,具备不少于50人的知识产权专家库,年度开展维权援助咨询服务不少于100次(分值20分);
6.开展相关重点产业知识产权维权状况调研,了解相关重点产业企业知识产权情况及维权情况,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案件台账,年度受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案件不少于30件,向重点产业企业或权利人提供知识产权侵权技术咨询判定意见不少于20份(分值30分);
7.年度举办公益类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活动不少于2场,累计参与人数不少于100人次(分值15分)。
第十条 办法扶持事项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申请。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申报指南及申报通知,并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等途径公开发布。申报指南应当明确具体扶持项目申请条件、申请要求、时间期限等,申请人应当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区政策兑现窗口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不完善的,限期要求予以补正;申请人未按照要求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三)部门审查。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区内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申请人违法违规情况和信用状况等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经部门集体研究审议后,形成扶持资金安排方案;
(四)区评审小组审定。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请分管区领导主持召开区评审小组会议,对扶持资金安排方案进行审定;区评审小组成员单位由区知识产权、人才发展、政策研究、发展改革、科技、工信、司法、财政、人社、统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组成,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邀请其他单位列席;
(五)公示。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通过审定的扶持资金安排方案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按《广州南沙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穗南开管办函〔2021〕4号)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公示期限内社会公众提出异议的,由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复核,经复核认定异议不成立的,经分管区领导审批同意后按照区评审小组原评审意见执行;经复核认定异议成立或者确有其他影响扶持情况的,提请区评审小组再次审议。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复核、复审情况反馈异议人、申请人;
(六)“免申即享”事项的兑现程序按照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低于”的表述,不包含本数。涉及“以上”“不少于”的表述,均包含本数。
关于市内跨区迁移企业的政策扶持,按照广州市有关规定执行。如涉及预算划转的上解资金,应在政策兑现时按规定予以扣减。
办法涉及的扶持资金为税前金额,扶持个人的,由支付单位依法代扣代缴相关个人所得税;扶持单位的,由申请单位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二条 办法部分事项实施“免申即享”服务,申请人无需主动申请、提供佐证材料,即可享受相关政策,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动态更新发布“免申即享”事项清单。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南知规字〔2024〕1号)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原标题: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2026年修订版>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南沙区知识产权局网站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给个人!新取得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的个人,分别奖励3万/2万|附通知(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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