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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1项已授权发明专利/3项已授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方可申请专利预审备案主体|附通知

行业
纳暮2026-05-29
至少1项已授权发明专利/3项已授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方可申请专利预审备案主体|附通知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关于印发《汕头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代理机构专利预审服务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的通知。”


近日,汕头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印发关于备案主体、代理机构专利预审服务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的通知。其中第七条提到备案主体的申请条件:


(一)登记注册地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超过半年且经营状态存续/在业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企业、高校、科研院所;

(二)具有实体生产、经营行为和自主研发能力,且生产、研发或经营方向属于化工领域或机械装备制造领域;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原则上需以本单位为原始第一申请人,拥有至少1项已授权发明专利,或至少3项已授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特殊情况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近两年来,无未处置完结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无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或行政机关裁决、提交虚假材料、假冒专利、骗取专利资助奖励、委托无资质机构代理等违法违规及知识产权失信行为记录。

(五)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院士团队等国家重大科技战略力量,省级科技领军企业、头部高等院校、省级科研平台等省级战略科技力量不受本条第(一)、(二)、(三)项条件限制。


关于印发《汕头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代理机构专利预审服务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专利预审质量管理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专利预审服务申请行为,更好服务广大备案主体,推动汕头市化工和机械装备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我中心组织对现行备案主体、代理机构专利预审服务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经调查研究、公开征求意见,制定了《汕头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代理机构专利预审服务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汕头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6年5月11日


汕头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代理
机构专利预审服务管理办法
(202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汕头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汕头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对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备案主体以及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促进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7号)、《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办字〔2023〕25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管理办法》(国知办发保字〔2023〕49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运行管理 高质量推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意见》(国知发保字〔2025〕39号)等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备案主体,是指通过汕头保护中心注册备案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备案的企事业单位等创新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理机构,是指在汕头保护中心完成注册的从事专利代理服务的机构。

备案主体可委托代理机构向汕头保护中心提交专利申请预审请求,也可自行办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预审服务,是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申请之前,由汕头保护中心对备案主体拟提交的专利申请开展前置审查,经预审合格且符合条件的专利申请,可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通道。专利申请预审请求由备案主体自愿申请,汕头保护中心出具的专利预审结论不影响备案主体后续正式提交专利申请的法定权益,所提供的专利申请预审服务为公益性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汕头保护中心负责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的相关产业领域的专利预审服务及管理工作。专利预审服务遵循“公平公益、主体自愿、优质高效、规范有序”原则,对符合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专利申请预审请求实行“应收尽收”。


第二章 备案主体管理


第六条 备案主体应严格遵守《汕头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承诺书》(以下简称“《预审承诺书》”)(附件1)等文件要求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预审的有关规定,恪守诚信、效率原则,积极配合汕头保护中心专利预审工作。

第七条 备案主体的申请条件:

(一)登记注册地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超过半年且经营状态存续/在业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企业、高校、科研院所;

(二)具有实体生产、经营行为和自主研发能力,且生产、研发或经营方向属于化工领域或机械装备制造领域;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原则上需以本单位为原始第一申请人,拥有至少1项已授权发明专利,或至少3项已授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特殊情况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近两年来,无未处置完结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无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或行政机关裁决、提交虚假材料、假冒专利、骗取专利资助奖励、委托无资质机构代理等违法违规及知识产权失信行为记录。

(五)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院士团队等国家重大科技战略力量,省级科技领军企业、头部高等院校、省级科研平台等省级战略科技力量不受本条第(一)、(二)、(三)项条件限制。

第八条 备案主体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汕头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件;

(三)办公场所租赁合同/产权证扫描件或其他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实际经营的证明材料;

(四)汕头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第九条 汕头保护中心对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通过后予以备案,并定期对外公布。

第十条
备案主体应保证单位名称、知识产权负责人、联系人等信息的准确性。若备案主体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预审管理平台提交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材料和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重新提交《备案申请表》,信息变更审核合格前,不得提交专利预审申请案件,其他已提交未审结的专利预审申请中止预审服务;专利预审办理期间,若代理委托关系等著录项目发生变更,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汕头保护中心。

第十一条 备案主体应做好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做好预审系统账号信息管理,账号联系人必须为本单位工作人员,且知晓专利申请预审相关要求,联系方式必须为该联系人手机号码。若发生账号、密码、联系人信息遗失,通过填写《预审系统账号密码重置申请表》(附件2)并加盖单位公章向汕头保护中心申请密码重置。对于一年内再次发生信息遗失的,视为知识产权管理基础薄弱,暂停预审服务12个月。

第十二条
汕头保护中心重点支持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院士团队等国家重大科技战略力量,省级科技领军企业、头部高等院校、省级科研平台等省级战略科技力量,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企业、解决“卡脖子”技术难题的企事业单位,对其备案申请、预审申请予以优先处理。

第十三条 汕头保护中心对备案主体名单实行动态管理,若出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情形的,将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三章 代理机构管理


第十四条
汕头保护中心对涉及专利预审事务的代理机构实行注册登记管理,代理机构完成注册登记后方可接受备案主体的委托,代理专利预审申请案件。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的注册登记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执业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设立,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代理管理系统”中处于正常状态,信用等级为A级及以上;

(四)签署《优质服务保障高质量专利申请承诺书》(以下简称“《服务保障承诺书》”)(附件3),并履行承诺,有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的质量审核机制、科学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制;

(五)具有一定执业能力的机构,有稳定的队伍和相对稳定的案源,例如成立满五年或成立三年(含)至五年且执业代理师5人(含)以上或成立一年(含)至三年且执业代理师10人(含)以上。本机构成立以来,至少代理过从申请到结案(包括授权和驳回案件)全流程的发明案件或无效、诉讼类案件等;

(六)代理机构及其备案代理师1年内未因违法代理行为受到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协会训诫、警告的自律惩戒,3年内未因严重违法代理行为受到停业及以上的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协会通报批评以上的自律惩戒,不存在不规范经营行为且未被列入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七)无尚未处理完毕的非正常专利申请;

(八)三年内无骗取专利资助、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诚信行为;

(九)无其他不良记录。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注册登记,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三)《服务保障承诺书》;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 登记代理机构应加强对其分支机构的管理,确保其知悉汕头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的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 汕头保护中心对代理机构注册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并不定期复核,对不符合代理机构注册登记条件或违反《服务保障承诺书》的代理机构取消注册登记资格。

第十九条 代理机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预审管理平台提交变更材料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变更审核通过前,不得提交专利申请预审案件,其他已提交未审结的专利预审申请中止预审服务。


第四章 预审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 汕头保护中心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预审申请的相关规定,规范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申请专利预审服务行为,对违反专利预审业务相关规定的单位,采取提醒、暂停预审服务或取消备案/注册登记资格等方式维护专利预审工作秩序,并按要求报送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汕头保护中心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等有关规定对专利预审申请案件进行审查,严格把控预审案件的申请质量。

第二十二条 备案主体与未备案企事业单位、自然人共同申请预审的,备案主体须列为第一申请人,并提交共同研发证明材料;法人单位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同一申请人同批次或短时间内专利预审申请案件超过5件的(外观设计申请除外),须提交情况说明或者根据汕头保护中心要求进行会晤交流。

第二十四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在预审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予以提醒,并终止当前案件的专利预审服务:

(一)预审申请材料质量不高,如预审申请案件形式问题过多(超过5条)、反复修改(2次以上)仍不符合预审要求或者仅为追求授权结果而故意撰写异常冗长的独立权利要求的;

(二)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与申请人实际经营范围、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的;

(三)重复提交方案实质相同的预审申请案件(应预审工作人员要求重新提交的预审申请案件不计入);

(四)未针对预审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修改超出预审审查意见范围且未提前告知预审员、或未在规定时限内(以预审意见通知书要求为准)提交修改文件或证明材料且无合理理由、或提交证明材料无法证明其实际研发记录;

(五)预审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撤回专利预审申请案件;

(六)提交的专利预审申请案件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如:技术方案明显涉嫌抄袭、拼凑、简单变化现有技术;技术方案明显落后、实际应用性不强;使用复杂机构或系统解决简单问题、工作效率低下;随意修改主要发明内容、变更数据、设计方案或技术效果等;

(七)在收到汕头保护中心预审合格结论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正式申请且无正当理由;

(八)违反《预审承诺书》、《服务保障承诺书》或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一致性审查不予通过,并予以提醒:

(一)专利正式申请文本或格式与汕头保护中心预审合格文本不一致;

(二)未按要求提交XML格式的申请;

(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后,未在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足额缴费,并于预审系统中提交申请号进行复核(特殊情况已与预审员反馈,或因系统原因等不可抗力导致费用缴纳延误的除外);

(四)在未收到预审结论前,对该案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正式申请;

(五)正式提交的申请文本中新出现明显的形式缺陷问题;

(六)违反《预审承诺书》、《服务保障承诺书》或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阶段存在以下情形,导致加快标记被取消,予以提醒:

(一)在专利初审阶段中,因专利请求书、专利代理委托书或实质审查请求书中申请人、发明人或代理机构等基本信息有误而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通知书(系统原因除外);

(二)在审查过程中进行了著录项目变更;

(三)未按要求提交XML格式的答复或补正文件;

(四)未在规定时限内答复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意见通知书;

(五)收到授权通知书后,长时间(从收到授权通知书当日起算,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不办理登记手续;

(六)未向汕头保护中心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的主动撤回;

(七)违反《预审承诺书》、《服务保障承诺书》或存在其他不符合规定导致加快标记取消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视情况暂停预审服务6-12个月。

(一)因违反第二十四、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备案主体在一个自然年内达到两次提醒的,代理机构在一个自然年内达到三次提醒的;

(二)在其他保护中心或快速维权中心提交的专利预审申请案件被不予通过,或者将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提交的专利申请提交预审等情形(含实质相同或高度相似的申请、同日申请等);

(三) 一年内提交10件及以上预审申请案件,且经多次修改补正,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50%(含)的,或一年内预审合格6件及以上预审申请案件,但授权率低于50%(含);

(四)提交的预审申请案件存在凭空编造情况,或编造研发数据,情节恶劣的;

(五)经提醒后拒不改正,干扰或者不配合预审相关工作的;以隐瞒、欺骗等手段应对预审的;

(六)预审合格后获得授权的专利(外观设计申请除外),一年内专利权转让5件及以上且未向汕头保护中心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

(七)一年内有1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申诉成功的不计入在内)的备案主体;或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认定或者通报为非正常专利申请,既不申诉也不主动撤回;

(八)其他不符合汕头保护中心预审业务相关规定、影响较大的预审申请行为。

第二十八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取消备案/注册资格,三年内不再受理备案/注册申请:

(一)《备案申请表》信息填写与真实信息不符,主体信息存在弄虚作假情况;

(二)备案主体并无实体生产、研发、经营行为,仅作为专利申请载体;

(三)备案主体以提供知识产权服务为其主营业务;

(四)备案主体知识产权管理负责人或代理机构不能履行知识产权管理,限期整改未通过;

(五)单个备案主体或多个备案主体参与针对同一主题批量编造预审申请案件或无法证明其实际研发记录;多次提交伪造、编造或变造的虚假材料,如虚假的注册申请信息、生产经营研发证明材料;

(六)存在重复专利侵权行为,或被法院、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判定专利侵权后拒不执行;存在假冒专利行为,并且拒不执行行政决定;存在假冒专利、骗取专利资助奖励费用、恶意侵犯知识产权、委托无资质代理、专利代理严重违法、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挂靠等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行为或其他不良信用行为与记录;

(七)一年内有2件及以上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申诉成功的不计入在内)的备案主体;

(八)一年内专利申请预审申请量大于10件,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70%(含),或预审合格量大于6件,但授权率低于30%(含);

(九)存在其他《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所认定的失信行为;

(十)代理机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代理管理系统”中处于异常状态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代理机构存在虚假宣传、“包授权”、“有特殊途径通过快速预审”等误导公众、扰乱预审秩序,严重干扰、不配合汕头保护中心预审管理工作或存在其他不良行为与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不配合信息核查,不配合电话讨论、视频或现场会晤,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

(十二)其他严重扰乱专利申请预审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提出或者代理提出专利预审申请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遵循专利法立法宗旨,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违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实施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七)项所涉及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能够及时纠正、主动消除后果的,经核查通过后,可恢复预审服务或重新申请备案。

第三十条 预审申请案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阶段,因疑似非正常申请等原因被暂停审查的,申请人/代理机构在接到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汕头保护中心提交申诉材料,积极配合预审管理及后续处置,处理期间申请人其他申请中止预审。

第三十一条
汕头保护中心不定期分析备案主体及登记代理机构在提交快速预审申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四-二十八条作出相应处理。汕头保护中心对备案主体或登记代理机构作出处理时,应告知违规事实、依据、处理措施、期限。调查处理期间申请人/代理机构其他已提交未审结的专利预审申请终止服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可在收到处理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汕头保护中心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经审定,异议成立的,撤销处理结果;异议不成立的,维持原处理结果。

第三十二条 备案主体自备案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未向汕头保护中心提交专利预审申请的,视为放弃备案资格,之后需要重新备案方可提交专利预审申请。

第三十三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如自愿放弃备案/注册登记资格,可向汕头保护中心提交《放弃预审资格申请书》(附件4),提交该申请后两年内不再重新备案/注册登记。

第三十四条
汕头保护中心不定期组织专利预审业务评价工作,对信用行为良好、预审授权量大、预审质量高的备案主体进行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应当关注汕头保护中心发出的各项信息,配合汕头保护中心的相关管理,积极参加汕头保护中心组织的调研、培训、座谈等活动,配合完成相关问卷调查,及时跟进有关备案与专利预审事务工作,不定期向汕头保护中心反馈预审服务成效(如经预审途径授权专利的运用转化、获奖情况、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等资料),上述资料将作为汕头保护中心评价预审专利质量、开展分级分类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备案主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专利预审相关业务的,应选择有资质的、诚信守法、代理质量好、服务水平高的专利代理机构,以保障自身的专利申请质量。

第三十七条 汕头保护中心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知识产权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更多的创新主体享受专利预审服务。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汕头保护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汕头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代理机构专利预审服务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同时废止。


附件

1.汕头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承诺书

2.汕头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系统账号密码重置申请表

3.优质服务保障高质量专利申请承诺书

4.放弃预审资格申请书


(原标题:关于印发《汕头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代理机构专利预审服务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的通知)


来源:汕头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至少1项已授权发明专利/3项已授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方可申请专利预审备案主体|附通知(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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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汕头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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