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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知产那些事儿#
全国政协常委赵雯:加快修改《专利代理条例》,促进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

赵 雯
全国政协常委,上海政协之友社理事长,九三学社中央原副主席、上海市委原主委,上海市政协原副主席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专利代理法律制度建设大步前进。1985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原中国专利局颁布了《专利代理暂行规定》,就专利代理机构的设置、专利代理的业务范围、专利代理人的考试以及专利代理人的执业要求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推动专利代理行业迈出第一步。
1991年3月,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满足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正式颁布了《专利代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专利代理机构的设立条件、审批手续和业务范围,专利代理人的资格取得和执业规范,以及专利代理违法违规行为的罚则等作出全面规定。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为专利代理行业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
按照党中央部署,专利代理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2018年9月6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布。重在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和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的需要,进一步完善了专利代理制度。
现行条例自2019年实施以来取得了积极成效,但随着近年来创新成果不断涌出,人工智能与数据产业迅猛发展,给专利代理带来不少新问题——
行业准入门槛偏低。近年来,专利代理机构持续快速增长,总量突破6000家。但对于公司制专利代理机构的设立,合伙人、股东人数以及执业年限要求较低,以致中小机构偏多,全链条服务能力不足,国际化发展相对滞后。适度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推动专利代理机构健康成长,切实提升服务质量,成为当前面临的主要任务之一。
处罚依据有待完善。现实中专利代理行业中存在“虚假宣传”“挂证”“转委托”“黑代理”等违规行为,这些行为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和隐蔽性,执法中存在发现难和取证难的问题。现行条例虽对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行为设置了处罚条款,但仅对专利代理机构予以处罚,未对相应责任人设置处罚条款。无法对机构和人员实施“双处罚”,处罚力度不大,威慑力不足。
制度衔接与部门联动有待细化。条例引入信用监管制度,如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但在实践中具体应用、部门间联动以及联合惩戒的力度及效果有待进一步提升。
行业自律与执业能力有待强化。条例强调了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加强自律管理,行业组织对会员的监督以及惩戒有待进一步细化加强。专利代理师缺少必要的培训,业务能力水平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为促进专利代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必要顺应时代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专利代理法律制度。为此建议,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加快修改条例步伐,营造更加良好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一是开展条例修改前期研究工作。系统梳理分析国内外专利代理相关政策演进与监管实践,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走访、专题座谈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相关部委、服务机构、创新主体、专家学者等各界意见建议,同时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研究,为条例修改打好基础。
二是适时启动条例修改工作。全面梳理现行条例修改以来制度实施总体情况,摸清行业准入、行为规制、行业监管、行业自律与规范、相关制度衔接与配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了解人工智能、数据产业迅猛发展对专利代理带来的新问题,以及对代理专业人员培训提高的新需求。针对性地提出条例完善建议方案。
三是按照立法程序推进条例修改。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形成条例修改草案。由司法行政部门将条例修改列入立法计划,按照立法程序推进修改进程。(来源:《联合时报》2026年3月6日第4版)
全国政协常委、中国企业财务管理协会会长张连起:治理网络影视侵权 以法护航自主创新
“面对全球文化竞争的深水区,以及‘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要求,要完善网络影视版权保护机制,反哺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常委、中国企业财务管理协会会长张连起接受中新社采访时表示。
当前,影视产业已成为大国博弈中争夺文化定义权与价值观输出的高地。得益于中华文化深厚底蕴、庞大工程师队伍、丰富的应用场景以及超大规模市场优势,中国网络影视产业近些年发展蓬勃,但仍存关键短板。
经调研,张连起指出,因版权保护效能不足,相关产业巨额的商业价值被盗版侵权大量吞噬,导致产业容易陷入追逐短期流量的“内卷”状态,难以持续地进行技术积累与内容创新。
张连起指出,影视产业对数字技术的推动作用巨大,从高帧率拍摄到后期渲染,每一项技术的迭代都需要巨额的耐心资本投入。当盗版轻易窃取了原创成果,资本便会失去长期投入的动力,转向短平快的投资逻辑。“长此以往,我们将陷入‘长视频缺后劲,短视频缺厚度’的困境,难以在国际传播中通过高质量的叙事实现中华文化的深度认同”。
9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介绍,2025年,审结知识产权案件49.6万件,同比增长0.3%。判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1.9万人,同比增长6.2%。
张连起表示,这是高质量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助推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具体体现。但面对知识产权侵权形式的日益隐蔽化与高科技化,建议司法部门加强顶层设计,遴选一批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进行督导审理,通过一批足以让侵权平台“伤筋动骨”的标杆性判例,向全社会和资本市场传递“版权红线不可触碰”的强烈信号,用高昂的违法成本扭转“侵权获利大、维权成本高”的畸形现状,给坚持原创的投资者吃下“定心丸”,从而在根本上改善网络影视产业的投资与营商环境。
“只有确保内容资产的长期价值,才能吸引更多资金投向生成式人工智能、高效渲染引擎、虚拟拍摄等前沿科技,形成‘精品内容驱动技术升级,先进技术反哺内容创作’的良性循环。”张连起说。(来源:中国新闻网 记者:朱方芳)
全国政协委员周源:设立漫剧小额版权纠纷线上速裁通道
3月5日,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深化拓展“人工智能+”,促进新一代智能终端和智能体加快推广,推动重点行业领域人工智能商业化规模化应用,培育智能原生新业态新模式。
AI漫剧是人工智能技术目前在文化产业的应用前滩。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知乎创始人兼CEO周源认为,AI漫剧底层依托多模态大模型技术,是人工智能应用落地的重要场景。“我国在应用创新和规模化推广方面优势明显,相关内容形态具备较强出海潜力,体现了人工智能技术在文化领域的深度融合与实际转化能力。”
他同时提出,行业在高速扩张中已显现诸如原创内容被“洗稿式”侵权、生产速度远超维权能力,传统确权机制难以适配AI工业化生产节奏,以及头部平台存在滥用优势与变相垄断风险等问题。
对此他建议,由版权管理部门牵头建立侵权快速处置机制,包括制定AI漫剧侵权判定指引、明确“洗稿”“情节重组”等行为的认定标准,推动主要平台建立“投诉即核验、核验即下线”的快速处置规则,探索设立小额版权纠纷线上速裁通道等。
“只有让违规方‘真正出血’,才能有效重建市场激励结构。”周源认为,应参照国际经验建立与侵权规模相匹配的处罚标准,包括探索将行政处罚额度与侵权企业营业收入或利润比例挂钩,对利用AI技术规模化侵权的头部企业实施与收益相匹配的罚款;建立递进式惩罚机制,对多次侵权、屡禁不止的主体加倍处罚;明确民事赔偿优先向原创权利人倾斜,确保被侵权方获得实际补偿。
他还认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在维护产业创新生态的前提下,对AI漫剧领域的平台竞争行为开展专项调研。“重点审查以下行为:是否通过低价集中收购IP、限制外部授权形成事实版权垄断;是否通过流量倾斜、变现绑定等方式强制纳入独家生态;是否对不签约主体实施限流、降权等差别化分发。”(来源:新京报 记者:韦英姿)
全国人大代表、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主任齐秀敏:加快出台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问题的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
人工智能作为引领未来的战略性技术,正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过程,成为推动产业变革、提升治理效能、塑造竞争新优势的核心驱动力。
2026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主任齐秀敏接受澎湃新闻专访时表示,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迭代和广泛应用,也伴生着一系列新的法律挑战与治理难题。例如,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智能设备侵权责任、算法歧视、数据安全与个人隐私风险凸现等。
齐秀敏建议加强人工智能领域立法。她建议将人工智能立法纳入立法规划,组织跨学科专家团队进行前瞻性研究。聚焦关键领域,推进“小快灵”专项立法与修法。
在知识产权方面,齐秀敏建议加快出台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问题的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在侵权责任方面建议修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增设专章,明确不同自动化等级智能产品致害的责任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分配和多元主体的责任分担规则,探索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在算法治理方面,建议修改就业促进法、商业银行法时加入禁止算法歧视的条款。
在齐秀敏看来,加快人工智能领域立法进程,构建一套既能鼓励创新、又能有效规范、保障安全的法治框架,已成为推动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的当务之急,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来源:澎湃新闻 记者:刘璐)
全国政协委员王众一:盗版侵权手段日趋复杂 亟须筑牢短剧版权保护防线
今年全国两会召开之际,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外文局亚太传播中心原总编辑王众一在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将是微短剧产业提质增效,进一步发挥社会效益的关键之年。他建议,应当充分发挥微短剧在促进文化消费、扩大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多措并举,引导微短剧行业健康高质量发展。
从几年前数十亿元的市场规模,到2025年迈过千亿元大关,微短剧产业迅速崛起。今年,多地政府在地方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及“微短剧”的积极作用。而据测算,微短剧行业2025年直接及间接带动就业约203万人。“我在调研中注意到,仅在郑州一地,微短剧行业从业者就接近4万人。”王众一说。
行业规模不断扩大,政策扶持不断加码,但一些影响行业进一步提质增效的因素依然存在。比如:创新性优质内容占比仍偏低,同质化创作等问题尚未根本解决;对微短剧网络视听属性的独特性认知不足、重视不够,传统影视创作逻辑与手法制约微短剧创作转型,优质IP的微短剧转化效率偏低等。
此外,王众一认为,版权保护问题目前形势严峻,盗版侵权手段日趋复杂隐蔽,从业者面临维权成本高、追责周期长的困境。
“今年将是微短剧行业提质增效,实现模式升级的重要一年。”王众一建议,从多个层面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首先,筑牢版权保护防线。“微短剧在版权保护上不能‘微短’。”他建议:可以通过剧本区块链机制、开发AI监测平台等技术手段,加强版权保护机制;平台对接行政监管部门,组建盗版治理专项团队,及时发现盗版和抄袭融梗等违法线索、遏制扩散;对盗版和抄袭问题突出的平台,依法加大诉讼追责索赔力度,形成行业震慑。
其次,优化利益分配机制。推动平台建立更合理、更透明的创作者报酬分账体系,将编剧、演员、导演、承制方等产业链各环节主体纳入分账范围,让作品的长尾经济价值惠及全体创作者,调动创作端的积极性。
最后,行业人才队伍建设与顶尖人才激励必不可少。他建议参考其他成熟的文艺产业形态,建立涵盖内容质量、市场表现、就业带动、文化价值等多维度的国家级短剧荣誉评价体系。通过国家级权威表彰与配套政策支持,引导行业聚焦内容提质与价值引领,鼓励赋能千行百业,实现短剧“有身份、有荣誉、有地位”。
此外,他建议:创作者勇于挑战市场稀缺、视角新颖的创新题材,以差异化创作健全行业内容矩阵;推动平台与影视专业院校、主流媒体机构、地方文旅部门深化合作,通过联合创作、赛事选拔、集训培训等形式,实现资源互补,吸引更多人才入局。
“好故事无关篇幅长短,好叙事不分形式新旧。”王众一表示,只有当微短剧行业每一位从业者的价值得到尊重,产业才能真正实现从流量红利向价值红利跃迁,微短剧的黄金时代才会真正到来。(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罗茂林)
#企业知产那些事儿#
京东方A:双方已就显示领域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达成和解
有投资者向京东方A提问, 请问,有媒体报道,京东方A与三星专利纠纷案已合解,京东方A陪偿三星约49亿元,请问是否属实?为什么不正面回答投资者问题?
公司回答表示,感谢您的关注。京东方与三星显示经多轮沟通协商,双方已就显示领域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达成和解,此次双方和解将有助于推动全球显示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并为行业实现高价值增长发挥关键作用。我们注意就此次和解出现了一些基于第三方推测的报道。京东方认为,任何脱离这一积极共识、片面解读和解细节的行为,都无法准确反映此次合作的根本价值与重要意义。行业的健康发展,依赖于所有参与者对契约精神的遵守和对事实本身的尊重。京东方一贯主张合作共赢的竞合态度,并在创立30余年来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这是我们参与全球竞争、与业界伙伴共赢合作的基石。京东方期待与全球伙伴一道,将精力聚焦于未来,共同推动OLED产业的良性健康发展。(来源:同花顺iNews)
半导体工程师离职为境外提供商业秘密被判刑!
3月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听取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指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起诉侵犯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和假冒专利等犯罪1.9万人。办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658件,促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一起半导体领域典型案件被特别提及:
案例:离职员工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案
2022年10月,某半导体公司原工程师张某离职后,违反保密义务,在明知咨询方包括境外机构的情况下,通过访谈的方式提供原公司生产工艺相关信息等重要商业秘密。
2024年12月,浙江检察机关依法以涉嫌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2025年5月,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
检察机关精准打击商业间谍行为,筑牢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与核心技术安全防线。(来源:央视新闻)
诺和诺德撤回针对Hims & Hers的专利侵权诉讼
诺和诺德与美国互联网医疗公司Hims & Hers达成战略合作协议,正式结束了双方长达数月的专利侵权诉讼。
诺和诺德撤回了针对Hims & Hers的专利侵权诉讼,双方转为合作关系,Hims将正式上架诺和诺德的品牌 GLP-1产品。
停止宣传仿制药,作为交换条件,Hims承诺停止对其复合GLP-1药物进行外部营销,仅在医生认为临床必需的特殊情况下继续提供复合制剂。
诺和诺德显著下调了自付药价(降至149-299美元区间),使其正品药物价格逼近复合仿制药,旨在通过价格优势夺回被蚕食的市场份额。双方曾于去年6月合作破裂并陷入长达数月的法律斗争,此次达成共识被视为双方在经历法律诉讼与市场博弈后的“成熟”抉择。(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李志强)
注册商标被冒用!佛山多家银行声明:无合作关系!
近日,招商银行佛山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分行、珠海华润银行佛山分行以及广发银行佛山分行等多家机构密集发布严正声明,明确表示与佛山市中汇佰银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佰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合作关系,并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提高警惕,防范风险。
多家银行密集公告:注册商标未经授权被冒用
根据各银行发布的声明内容,涉事公司“佛山市中汇佰银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严重侵权行为。该公司不仅未经授权擅自使用银行的注册商标(如招商银行注册号:47807586、工商银行注册号:18635165等)进行虚假宣传,更是在其经营场所内打着与银行合作的旗号,标榜为“签约中心”或“入驻金融机构”,以此误导社会公众,严重损害了银行的声誉。
招商银行佛山分行在声明中指出,涉事公司的行为已严重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并涉嫌不正当竞争,该行拟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工商银行佛山分行也强调,从未授权该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或以银行名义开展任何业务。珠海华润银行佛山分行则明确指出,该公司对外展示的“入驻金融机构”等合作关系相关内容均属虚假宣传,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被冒名的银行不止一家,且涉及的银行类型广泛,既包括大型国有银行,也包括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及城市商业银行。广发银行佛山分行在声明中不仅点名了佛山市中汇佰银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还一并点名了佛山柚子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浦银金服等其他机构。该行表示,这些机构未经授权在经营场所内使用银行LOGO标识,误导公众,该行从未与其建立任何形式的合作关系,亦从未授权其以银行名义开展任何业务。
多家银行在公告中特别提醒,银行贷款业务仅通过官方营业网点、官方APP或网上银行办理,从未与任何第三方中介机构合作,更不会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收取任何中介费、代办费、咨询费、过桥费等额外费用。(来源:广州日报新花城 记者:陈昕宇)
厦门公司注册香港大药房商标,冒充百年老店卖保健品欺骗老年人
打着“香港大药房”的招牌,店内找不到一种药品。宣称源自香港,产地发货地均在内地。

近期,在各大电商平台和直播间,涌现出一批打着“香港大药房”旗号、号称“始于1841年”“香港百年老品牌”的网店,店内售卖无湿丸、透骨膏、气血丸、睡眠香膏等多种产品。然而,记者调查发现,这些看似“出身名门”的产品,其品牌背景、产地、功效均存在重重疑点。
“香港大药房”泛滥成灾:标榜百年港货,产地全在内地
记者以“香港大药房”为关键词在多个电商平台检索,发现十余家名称相似的店铺,包括“香港大药房有限公司旗舰店”“香港大药房有限公司正港专卖店”“香港大药房有限公司云朴专卖店”等。

这些店铺的LOGO风格高度统一,以繁体字为底纹,采用红、白、黑、黄配色,招牌上醒目地标注着“始于1841年”“百年老店”等字样。
值得注意的是,店内多款热销产品,从透骨贴、正洛油到无湿丸、牙膏等,销量动辄过千,但包装信息显示产地为江西、湖北、湖南、青海、福建等地,唯独不见香港。
除了产地外,记者查询发现,这家在平台上有超31万粉丝的香港大药房有限公司旗舰店,背后注册公司实为厦门市极派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天眼查显示,厦门市极派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25年6月,注册资本10万元,是一家以从事零售业为主的企业,其股权信息中,未见任何与“香港大药房”相关的持股记录。
百年药房招牌背后:公司成立不足五年,实际做的商标授权生意
挂着“百年老号”的招牌,做着“挂羊头卖狗肉”的生意。这个在电商平台遍地开花的“香港大药房”,究竟是什么来头?
天眼查显示,香港大药房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7月,至今不到五年。该公司注册了“香港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等商标,并授权给其他公司使用。电商平台上那些打着“香港大药房”旗号的店铺,所使用的也正是这一商标。
值得一提的是,“香港大药房”确有其历史原型,它正是屈臣氏集团的前身,1841年创立于香港。
然而,如今电商平台上泛滥成灾的“香港大药房”,与那段百年历史并无关联。其背后的运作模式是,内地公司或个人在香港注册公司,拿到“香港大药房”相关商标后,授权给内地的代工厂生产,再通过电商直播间销往全国。
所谓“百年老字号”,不过是一枚被反复授权、四处贴牌的注册商标。(来源:蓝鲸新闻 记者:陆鹏鹏)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晨报#半导体工程师离职为境外提供商业秘密被判刑;诺和诺德撤回针对Hims & Hers的专利侵权诉讼(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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