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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TIRU到Roborock:UPC证据保全与临时禁令的紧迫性区分及单方程序的陈述红线

产业
阿耐2026-01-12
从TIRU到Roborock:UPC证据保全与临时禁令的紧迫性区分及单方程序的陈述红线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把TIRU与Roborock两案并读,可以更清楚地看到UPC在证据保全领域正在形成的两条稳定线索。”


来源:北京海通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

作者:泽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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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TIRU到Roborock:UPC证据保全与临时禁令的紧迫性区分及单方程序的陈述红线


一边是时间窗口几乎看得见:一台焚烧炉即将投入运行,设备进入常态工况后,关键结构在现实中可能更难被检查——申请人希望在窗口期关闭前,将与侵权判断相关的事实固定下来。围绕这一类场景,上诉法院在TIRU/Valinea案中提示:证据保全程序中的紧迫性评估,应与临时措施(包括临时禁令)中的紧迫性区分;临时措施中可能出现的“不合理迟延”考量,并不当然适用于证据保全。同时,对证据灭失或不可得风险的判断,也并不以“确定会消失”为前提,而是以“概率”或“可证明风险”为参照。


另一边,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在Roborock案的复核程序中,将视线聚焦在单方程序(ex parte,即法院在未听取对方陈述的情况下先行作出命令)这一语境下申请人的陈述方式:由于法院往往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决定是否发令,其判断高度依赖申请人提交材料,因此申请书的事实呈现应当完整且不得产生误导。该院并进一步强调,就R.192.3的审查而言,应以事前视角(ex ante,即以法院作出命令当时可得材料为基准)来理解申请书本身的呈现,而不要求法院在当时主动比对平行主诉材料。


为便于阅读:本文所引“UPCA”为《统一专利法院协议》,“RoP”为UPC《程序规则》;文中的“R.”均指《程序规则》的具体条款编号(如R.192.3);案件编号如“PC_CoA_002/2025”系UPC案件编号。


案件脉络:紧迫性为何容易发生错位理解


TIRU案的程序线索并不复杂,却足以呈现证据保全争议的典型走向:巴黎地方分院在2024年12月23日作出两份命令,分别针对Valinea与Maguin,授权实施证据保全与场所检查,并包含对文件(含电子数据)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命令于2025年1月14日在两处场所同步执行,执行过程中由法院指定专家介入,并配套保密安排。


命令执行后,被检查方并未止步于对取证范围或执行方式的争论,而是直接启动程序救济:Valinea于2025年2月12日依据RoP 197.3与197.4申请撤销,或备位请求复核既有命令。其提出的理由集中在三条主线上:紧迫性不足、证据灭失风险并不存在、以及申请人在单方程序下是否履行了坦诚陈述义务(R.192.3)。


在地方分院驳回后,争议进一步进入上诉审查程序(PC_CoA_002/2025)。也正是在这一程序背景下,上诉法院没有把“紧迫性”当作抽象标签处理,而是把它放回证据保全制度的裁量结构中解释:法院在审查证据保全申请时,会在R.194框架下综合考虑紧迫性,以决定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听取被告、是否开庭,或在未听取被告的情况下直接裁定。


这条论证路径也提示了“误读”的来源:当紧迫性被直接套入临时禁令的叙事,就容易把证据保全的争点从“证据窗口是否正在关闭”移位为“ 是否存在不合理迟延”。


标准区分:证据保全的紧迫性与临时措施的紧迫性,并非同一尺度


在UPC体系下,证据保全与场所检查的制度入口来自UPCA第60条,而单方程序的启动与审查,则主要落在《程序规则》中关于申请人陈述义务与法院是否听取被申请人的判断路径上(如R.192.3、R.194等)。也因此,TIRU与Roborock两案虽然分别由上诉法院与地方分院作出,但其讨论的“紧迫性”“是否听取对方”“申请书应呈现到何种程度”,本质上都围绕同一组规则关口展开。


另一个容易被忽略、但在本案中具有解释力的细节,是执行方式的安排。巴黎地方分院在命令中将两处场所的措施安排为同日执行,并非纯粹出于效率考虑,而是与证据保全的目的紧密相连:法院在命令中将“措施的有效性”与“避免证据因信息外溢而被转移、删除或难以获取”的风险放在同一框架下进行权衡,因此选择同步执行,以降低措施被“提前预警”后落空的可能性。


在TIRU案中,上诉法院进一步明确:证据保全(R.194.2(a))与临时措施(包括临时禁令)(R.209.2(b))的紧迫性评估并非同一尺度;在审查临时措施时,法院还会考虑是否存在不合理迟延(R.211.4),而评估证据保全是否应予准许时,并未设置同样的迟延审查要求。


这一区分在本案事实中并非停留于制度对照。上诉法院将紧迫性的核心锚定在一个高度具体的情境:证据保全需要检查焚烧炉内部结构,而设备即将进入运行阶段,一旦上线,检查将面临显著的现实障碍,除非安排数日停机;因此,在设备上线前完成检查构成紧迫性的现实基础。


与紧迫性相衔接的是对“证据灭失或不可得风险”证明强度的表述。上诉法院明确,风险评估应以“概率”或“可证明风险”为参照,而非以“确定性”为标准。在本案中,该风险判断也延伸至与设备运行相关的技术文件与数字化资料:法院认为如不采取同步措施,相关资料的可得性风险不能被排除。


同时也可以看到,证据保全与临时措施在“证明门槛”的叙事重心并不相同:临时措施往往需要法院对侵权是否成立及专利有效性作更充分的初步评价,而证据保全更集中于证明“证据灭失或不可得”的合理可能性,并不以对实体争点作前置判断为当然前提。


针对对方围绕“申请是否过晚”的抗辩,上诉法院也指出:就本案情形而言,申请人提交申请所用时间并不当然削弱紧迫性判断。这使紧迫性的讨论更接近证据保全的制度逻辑:争点不再是对时间长度作形式评价,而在于申请人在掌握可合理获取的线索后,是否仍处在证据窗口的关键节点。


从紧迫性延伸到单方程序:坦诚陈述义务的边界如何被界定


TIRU案的另一条主线,是对单方程序下申请人义务边界的说明。在单方程序语境中,上诉法院指出:申请人不仅需要说明为何不应听取被告,还负有披露可能影响法院是否作出单方命令的“重要事实”(material facts)的义务。


更进一步,上诉法院将“应当呈现的事实范围”与R.194.2所列三项判断要素对应起来:紧迫性、为何不听取被告的理由是否成立、以及证据被销毁或不可得的概率。这种写法使R.192.3不再只是抽象的“坦诚义务”,而成为法院裁量结构中的组成部分: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否完整,会直接影响法院在R.194框架下的程序选择与措施范围。


在“有效性/现有技术”问题上,上诉法院采取的是更适合以“原则+例外”表达的路径:证据保全的裁量审查不要求法院达到对专利有效性“具有足够确定性”的满意程度;法院原则上无须在证据保全阶段评估专利有效性,但在有效性推定明显可被动摇的情形(例如EPO异议部门或上诉委员会已有决定)可以例外。


同样地,对现有技术信息的披露义务,上诉法院并未作绝对化处理:申请人在证据保全申请阶段一般无须主动识别并披露其知晓的现有技术,除非该现有技术出于特定原因可能影响法院是否在单方程序下作出命令。围绕1987年“Laurent Bouillet”焚烧炉是否构成应披露的重要事实,上诉法院亦强调:仅仅知悉该焚烧炉的存在并不足以当然成立披露义务,除非对方能够指出需要披露的具体情境理由。


与Roborock案的衔接:当审查回到申请书自身,争点会进一步收束


将视角切换至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在Roborock案(UPC_CFI_834/2025,2025年12月19日)的处理方式,可以看到同一制度下另一处更为“写实”的落点:法院指出,单方命令语境下申请书的事实呈现必须完整且不得产生误导(R.192.3);若构成R.192.3违背,通常不再讨论是否部分维持,命令将被视为不合法作出。


从裁判呈现的逻辑看,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在Roborock案中并非仅就个别措辞作形式审查,而是更为清晰地展示了其在该类申请中的审查顺序:法院首先判断是否在单方程序下作出命令,并强调此时申请书必须完整且不得产生误导;继而进入实体层面的初步判断,例如对侵权是否成立或是否即将发生作初步评价;再进一步审视所请求措施是否覆盖其宣称目的并进行利益衡量;最后才讨论是否需要附加执行条件。若在第一步即存在R.192.3层面的缺口,法院通常认为无须再讨论是否部分维持。


法院进一步明确:审查应以事前视角为出发点,判断申请书“仅就其自身”在当时如何被理解;是否构成不完整或误导,不以平行主诉材料中的陈述作补正。法院并指出,在这一阶段并无必要亦不宜要求合议庭同步通读主诉起诉状。在该案中,法院结合申请书与主诉材料之间的事实呈现差异(例如主诉材料中出现、但申请书中未呈现的销售渠道信息),说明为何该遗漏会影响其对命令基础叙事的理解路径。


这一审查视角背后对应的是一个更现实的裁量难题:在单方程序下,法院需要在极短时间内决定是否发令、发令到何种程度,而这些判断往往取决于申请书所描绘的“证据获取路径”——证据主要在哪里、是否存在更温和的替代取证方式、以及所请求的文件范围是否与既有事实基础相匹配。若申请书遗漏了足以改变这一判断路径的关键事实,法院可能据此在必要性与比例性上作出不同权衡:原本可能仅需通过较低干预方式即可获得的事实,因叙事缺口而被导向更广的场所检查与更大范围的文件提交。法院在本案中正是围绕这一因果链条解释:为何某些遗漏会影响其对命令基础叙事的理解,并进一步触及措施范围与是否属于“纯粹探查”(fishing expedition)的评价。


与此同时,法院也对取证措施的目的与范围保持警惕:若某一文件提交命令只有在特定叙事前提下才成立,而该前提并未在申请书中被清晰呈现,则相关措施可能接近“纯粹探查”(fishing expedition)。该案中,法院进一步认为遗漏事实触及命令作出的基础叙事且具有因果性,因此撤销命令并明确表示在该因果链条下“没有空间”进行部分维持,并以ex tunc方式撤销(保密命令除外)。


将TIRU与Roborock两案并读,裁判路径呈现出相对清晰的层次:TIRU侧重把证据保全的紧迫性与风险阈值从临时措施语境中“分离”出来;Roborock则进一步将单方申请的事实呈现义务与后果链条具体化,使R.192.3在实践中成为影响裁量结构与救济存续的关键节点。


延伸观察


从TIRU案的论证路径看,申请人要说服法院启动证据保全,关键往往不在于把紧迫性写成抽象的“尽快”,而在于把它落实为可验证的“证据窗口”:为何设备上线后将显著降低可检视性、为何相关资料存在可证明的不可得风险、以及为何在当下听取对方意见可能削弱措施有效性。相应地,一旦选择单方程序,申请书叙事就需要更“自足”:哪些事实会影响法院是否在未听取对方的情况下发令、哪些材料会影响措施范围与必要性,都应在申请书中完整呈现,避免在复核阶段被以事前视角“只看申请书”切断补正空间。


从Roborock案呈现的审查视角出发,被申请人若要在复核/撤销程序中提出有效抗辩,往往会围绕申请书的事实呈现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可能影响裁量路径的遗漏展开;与此同时,商业秘密保护与措施范围的比例性,也可能成为争议进一步收束的方向(例如通过保密安排、信息隔离等方式降低取证对经营与敏感信息的影响)。


从个案到路径


把TIRU与Roborock两案并读,可以更清楚地看到UPC在证据保全领域正在形成的两条稳定线索。


从TIRU案可以看出上诉法院对“紧迫性”的定位:法院反复把问题拉回证据保全制度的功能语境,关注的是证据窗口是否正在收窄、证据可得性是否存在可证明风险,而不是直接沿用临时措施语境下对迟延的同一套评价方式。


而在Roborock案中,这种“回到制度功能与审查路径”的取向被进一步具体化:法院把单方程序的“陈述红线”写实为对申请书的事前视角审查,并解释为何一旦R.192.3层面的事实呈现缺口触及命令作出的基础叙事,就可能压缩乃至排除“部分维持”的讨论空间。


对申请人而言,这两点共同提示:在证据保全语境下,“紧迫性”应当被证明为证据可得性正在恶化的现实风险;而在单方程序中,法院的审查是以“命令作出前、申请书所呈现的事实框架”为唯一依托的——一旦关键事实在R.192.3层面出现缺口,缺口触及命令的基础叙事时,“部分维持”的空间就会被显著压缩,甚至被直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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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从TIRU到Roborock:UPC证据保全与临时禁令的紧迫性区分及单方程序的陈述红线)


来源:北京海通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

作者:泽识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从TIRU到Roborock:UPC证据保全与临时禁令的紧迫性区分及单方程序的陈述红线(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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