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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标准联盟(FSA)对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第七民事庭于2026年8月发布的《FRAND指南》提出两大核心关切:一是制定流程缺乏透明——法院拒绝参考欧盟委员会提交的法庭之友意见,仅凭自身审判经验搭建准政策框架,未经行业磋商;二是结构性失衡——指南仅采信许可方提供的可比协议,并设置了50%+15%的单向上浮机制,导致许可费率只涨不跌,与专利随时间贬值的经济规律相悖。FSA呼吁欧盟层面建立平衡、透明的SEP许可监管框架。”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公平标准联盟对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第七民事庭发布的所谓《FRAND指南》表示关切
公平标准联盟(Fair Standards Alliance)今日就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Landgericht München I)第七民事庭于 2026 年 8 月 13 日发布的 FRAND指南表达关切。该指南表面上旨在提升裁判一致性与程序可预见性,实则确立了一套单边框架,可能抬高产品创新者与消费者的许可成本,对欧洲的创新活力和长期产业竞争力(乃至全球层面的竞争力)产生不利影响。
该指南试图总结该庭近期的司法判例,并搭建一套框架,用于在诉讼启动后审查专利权人的许可要约是否 “公平且合理”。值得注意的是,指南并未涉及SEP许可的全球性问题,也未评估其在更宏观层面的潜在影响。公平标准联盟仍在持续评估指南的影响,就其方法论、程序平衡性与适用范围等方面提出了几点初步关切。
主要关切
✅ 缺乏基于证据的制定流程
该庭驳回了欧盟委员会在近期德国联邦最高法院(BGH)相关诉讼中提交的“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意见——该意见涉及德国部分法院对欧盟法院(CJEU)Huawei v. ZTE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框架的不当适用。基于每年审理 40 至 50 起SEP案件的办案经验,该庭仅依据自身在处理 FRAND 问题时偏好的处理方式,为SEP许可构建了一个广义的准政策框架,却未提供支撑其结论的依据。
尽管法院发布的指引可以为外界了解特定审判庭的裁判思路提供有益参考,却无法替代全面且基于证据的立法程序。欧盟委员会为支持其拟议的《欧盟SEP条例》 ,开展了为期数年的利益相关方磋商及经济影响评估。与之形成对照的是,在缺乏跨行业磋商且未广泛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的情况下制定的司法指导性文件, 很可能无法全面反映SEP许可生态系统的全貌。
✅ 结构性失衡
从实体内容来看,指南确立的方法论似乎在许可方与被许可方之间造成了结构性失衡。依照该审判庭的框架,在确定 FRAND 许可条件时,仅考虑许可方选定的在先许可协议,而被许可方提交的协议则被弃之不顾。
此外,即便许可方持有其他未向法院提交的协议,只要许可方选定一份可比许可协议,就可以该协议中的许可费率为基准,将 FRAND 许可费率区间上浮 50%;而具备连续许可历史的许可方,还可在每新增一项许可时再叠加15%。
这一机制似乎会导致许可费率随时间的推移而呈现单向递增的趋势,基准价格只涨不跌,这与“随着专利组合的使用年限增加及专利到期, 许可成本应会下降” 的经济学预期相悖。
与此同时,该框架还对被许可方施加了繁重的程序与财务负担。例如,为证明自身具有“善意”(willingness),被许可方必须立即支付其反报价对应的金额,并提供高额的补充担保。事实上,指南明确规定,许可方在整个谈判过程中均可以提出高于 FRAND 的报价,只要其最后一个报价符合 FRAND 即可。
公平标准联盟政策总监Alexander Prenter表示:“通过实现互操作性、减少碎片化,标准化带来了巨大的公共利益。开放标准应当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加速基于标准之上的创新,丰富市场选择。FRAND 承诺的存在正是为了维护这种公共利益,确保纳入标准的专利技术不会异化为索取过高定价的工具。”
Alexander Prenter进一步指出:“FRAND 原则的初衷是平衡许可方与被许可方的利益。然而,该庭的指南可能打破这种平衡——将某些假设制度化,可能使天平过度偏向许可人一方,而有损于那些为消费者提供解决方案的产品创新者。一个可预测、有竞争力的内部市场,需要经由公开且具有代表性的程序制定出透明、平衡的规则。这也进一步说明了欧盟为何有必要为SEP许可建立一套平衡的监管框架。”
公平标准联盟将继续倡导构建平衡、透明且有法律依据的SEP许可与诉讼框架,并呼吁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及各成员国共同推进建立一套全面的欧盟监管框架,以促进创新并保障消费者权益。
(原标题:一场单方制定的全球规则——FSA炮轰慕尼黑SEP指南)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一场单方制定的全球规则——FSA炮轰慕尼黑SEP指南(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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