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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行业品牌标识商标侵权案解读及品牌合规(一)

投稿
纳暮2026-08-18
餐饮行业品牌标识商标侵权案解读及品牌合规(一)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本文以四起典型案例进行拆解,来了解餐饮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可能会误入哪些侵权陷阱?”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李涵颖  四川知石(昆明)律师事务所


目录

引言
一、把姓名当字号突出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二、判后继续侵权的惩罚性代价
三、调换文字顺序的品牌“文字游戏”
四、一字之差,加上"无效后仍用",2倍惩罚性赔偿
五、合规总结


引言


商标作为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业标识,是餐饮企业品牌价值的核心法律载体。实务之中,餐饮行业因准入门槛相对较低、品牌依赖度高、品牌迭代迅速、加盟扩张普遍,长期为商标侵权的高发领域。其中,以“品牌标识”为客体的侵权情形尤为典型,具体表现为将他人注册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并突出使用、门头招牌照搬、文字要素近似变造、店铺装潢整体复刻等情形。通过几个全国性典型案例,来了解餐饮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可能会误入哪些侵权陷阱?

此类侵权的认定,一般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即将实施的2026年商标法第七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遵循“三步法”:被诉侵权行为所涉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被诉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之混淆误认?三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本文以四起典型案例进行拆解,来了解餐饮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可能会误入哪些侵权陷阱?


一、把姓名当字号突出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庆丰包子铺诉山东庆丰餐饮案

原告北京庆丰包子铺成立于1948年,是第1171838号“慶豐”(繁体)商标及第3201612号“老庆丰+laoqingfeng”商标(43类餐饮服务)之注册权人,在餐饮行业具有较强影响力。被告法定代表人徐庆丰曾从事餐饮服务业,于2009年登记设立“济南庆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山东庆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并于官网、店面门头、菜单及广告宣传中使用“庆丰”“庆丰餐饮”等标识。

被告主要抗辩事由有三:其一,“庆丰”系其法定代表人姓名,享有姓名权,有权登记为字号并使用;其二,企业名称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属合法使用;其三,原告商标并非驰名商标,被诉标识与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亦不近似。

法院认为:第一,徐庆丰作为餐饮从业者,理应知晓“庆丰包子铺”之知名度,其明知他人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仍以“庆丰”为字号设立餐饮公司,具有攀附他人商标知名度之主观恶意;第二,被告于官网、门头、菜单上突出使用“庆丰”标识,已构成识别服务来源之商标性使用,不属于对姓名之合理使用;第三,上述使用方式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据此,被告行为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 案例解读

系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历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均认定不构成侵权,后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提审,最终反转。

本案回答了一个被无数餐饮老板问过的问题——“我用自己名字开店,还不行吗?”公民虽享有姓名权,得将姓名登记为企业字号使用,然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明知他人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仍以相同文字登记字号并突出使用,不构成合理使用。字号是否构成侵权,其判断核心在于是否“突出使用”及是否“容易导致混淆”,而非字号是否经工商行政登记。故企业于设立登记前,应就拟用字号进行商标在先权利检索,并关注餐饮同行品牌动态,避免后续被动变更字号及承担赔偿责任。


二、判后继续侵权的惩罚性代价


永和豆浆 vs 恒利永和餐饮案

案外人永和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注册第10536544号“永和豆浆”文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餐厅、饭店、快餐馆等服务,原告第一次起诉被告恒利永和餐饮于郑州东站门店之门头招牌及收银小票上使用“永和豆浆”文字,郑州中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6万元。

判后继续侵权:上述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停止侵权行为,反而将门头招牌及菜单变更为“恒利永和豆浆”,持续实施侵权。原告再次提起诉讼,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请求赔偿100万元。第二次诉讼经一审、二审审理后,河南高院二审最终判赔80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第一,“恒利永和豆浆”中的“永和豆浆”四字,与涉案商标之汉字构成、读音、排列顺序完全一致,足以使普通消费者误认其服务来源与原告存在关联,构成混淆;第二,原告曾于2017年起诉被告商标侵权,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后,被告仍未停止,侵权情节严重;第三,原告虽主张惩罚性赔偿,然未提出合理之赔偿基数及倍数,法院遂于法定赔偿中综合考虑惩罚性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一审认定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案例解读

本案之典型意义有二。其一,门头招牌、收银小票、菜单等经营物料上之使用,均属识别来源之商标使用行为,不得以“仅短暂标注”为由主张免责。其二,判决生效后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系主观恶意之直接体现,法院得于法定赔偿中大幅提高数额(从6万提升至80万元)以体现惩罚性。餐饮企业应在收到律师函、行政决定文书或生效判决后,便立即作出侵权判定或立即停止被诉侵权行为并整改;“加注前缀”“变换写法”等所谓规避手段,非但不能阻却侵权认定,反将因主观恶意之加重而显著抬升赔偿数额。


三、调换文字顺序的品牌“文字游戏”


四季椰林 vs 椰林四季案

原告“四季椰林”是深圳本土知名椰子鸡火锅连锁品牌,门店逾百家,于品牌创立之初即在第43类餐饮服务、第35类广告销售等核心类别注册“四季椰林”文字及图形商标。被告于原告已注册商标且开设多家门店数年之后,将“四季椰林”之文字顺序前后调换为“椰林四季”,登记为企业字号,并于2018年至2022年间先后在深圳、惠州开设多家门店,诉讼期间复设立分公司。被告于门店招牌、经营场所、餐厅用具、宣传品、美团店铺及微信公众号中均突出使用“椰林四季”标识。美团等平台之上存在大量消费者将“椰林四季”误认为“四季椰林之分店”之评论,被告对此从未作出任何澄清,放任混淆之持续发生。

法院认为:第一,“椰林四季”与“四季椰林”组成文字相同,仅文字顺序不同,于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视觉上构成近似商标;第二,被告于门店招牌等处突出使用,属于识别来源之商标性使用;第三,被告于原告已注册商标且开设多家门店数年后,仍以“椰林某某”为字号登记企业名称,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第四,被告面对消费者混淆评论从未澄清,放任混淆持续,主观上具有攀附故意;第五,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营业规模大,情节严重,符合惩罚性赔偿之适用条件。

➤ 案例解读

本案是2023年度深圳十大商标典型案例。当相关公众已实际产生混淆,而使用人明知混淆之存在却未予澄清,这种“沉默放纵”在主观上是具有放任混淆之攀附故意的。故企业于标识选用之际,应严格避让在先知名商标,不得以文字变造、顺序调换等方式进行“擦边”式模仿。


四、一字之差,加上"无效后仍用",2倍惩罚性赔偿


邢老三 vs 邢老四案

原告杨某拥有第3059188号“邢老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餐馆、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在西安设立西安邢老三餐饮公司及多家胡辣汤店,发展直营店8家、加盟店200余家,在西安餐饮市场具有相当知名度。

被告西安邢老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邢老四坊上肉丸胡辣汤店于餐馆服务上使用“邢老四”标识,并登记为企业字号。本案重点是被告的加重情节:其一,“邢老四”商标因与“邢老三”近似,经行政诉讼终审确认被宣告无效,被告仍继续使用;其二,被告将“邢老四”许可他人加盟使用,授权多家加盟店;其三,被告复于相同服务群组类别上重新申请“邢老四”商标。

法院认为:第一,“邢老四”与“邢老三”文字构成近似,于同种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之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第二,“邢老三”商标于西安餐饮行业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邢老四”字号晚于“邢老三”设立,被告未尽合理避让义务,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三,“邢老四”商标被宣告无效后,被告仍继续使用并许可他人加盟使用,又重新申请注册,主观恶意明显,符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法院判决立即停止于企业字号中使用“邢老四”及含“邢老”之相关字样,并判赔46.78万元。

➤ 案例解读

对于加盟行餐饮企业合规而言,“一字之差”是否构成近似,应结合地域重合度、品类重合度及消费群体重合度综合判断;本案中同处西安、同营胡辣汤、字号呈序列化(“老三”“老四”),混淆之认定具有充分依据。其二,加盟费得作为惩罚性赔偿之计算基数(本案为加盟店数量 × 加盟费金额 × 30%[商标贡献率]),此规则对加盟模式企业构成显著之赔偿风险。对于餐饮加盟商而言,餐饮品牌和加盟管理是大多数人决定加盟的必要因素,加盟前应对品牌的商标权利进行严格审查,防止“交了钱”却“没有权”,反陷于侵权纠纷之中,承受投资损失。


五、合规总结


目前餐饮市场在使用“品牌标识”环节有很多不合规之处,或登记为字号,或照搬招牌,或调换文字顺序,或仅差一字,或复刻装潢——然而法院的裁判逻辑高度一致:构成近似、导致混淆、心存攀附者,即无“安全区”可言。建议将品牌创立期就建立标识合规的基本规则:

其一,取名先检索。不管是企业字号还是餐饮品牌名称,确定之前,应就商标在先权利进行检索,第43类餐饮服务系核心类别,第30类食品、第29类肉制品、第35类连锁加盟等关联类别亦应一并覆盖,合理避开同行在先权利,避免品类漏洞。

其二,商标、字号均规范使用。企业字号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情况下,使用中不要突出字号;门头、菜单、收银小票、宣传物料等,应按核定图样规范使用,不要自行改变文字、图形或组合方式。

其三,收函即停止。收到律师函或生效判决后,应立即停止被诉侵权行为并整改。判后继续侵权、商标被无效后仍使用、重新申请注册等行为,都是惩罚性赔偿适用之“加速器”,将显著加重赔偿数额。

其四,加盟需审慎。加盟时应对加盟的品牌进行合法性、效力性审查,避免“交了费”但“没有权”,反陷于知识产权侵权的漩涡,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和损失。


(原标题:餐饮行业品牌标识商标侵权案解读及品牌合规<一>)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李涵颖 四川知石(昆明)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餐饮行业品牌标识商标侵权案解读及品牌合规(一)(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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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news_42919.html,发布时间为2026-08-18 10:5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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