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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商标法》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郭晨辉 北京海通知识产权研究院研究员
目录
一、新法整体篇章结构调整
二、重点条文解读
三、评述:体系革新价值卓著,商标共存制度留有核心遗憾
本次为全面结构性修订,并非局部修正。为便于表述,在此将现行《商标法》简称”现行法”,修订后《商标法》简称“新法”,现行法8章73条,新法9章87条,完全重构篇章逻辑、重置条文序号、新增大量制度、删除陈旧规则、细化全部实操条款,实现商标立法从“行政管理型”向“权利保护+诚信规制+精准治理”现代化立法转型。
一、新法整体篇章结构调整
核心变化:新法设《商标注册的条件》独立专章,打散现行法零散规则,实现“准入—申请—审查—存续—无效—监管—保护”全流程闭环体例,章节功能完全专业化拆分。

二、重点条文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现行法原文: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新法原文:为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加强商标管理,规范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精准差异:1. 权利保护顺位前置,凸显私权保护核心;2. 新增“规范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核心立法宗旨;3. 删除文末冗余“特”字;4. 细化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导向。
第二条【商标、商标使用法定定义】(基础)
现行法:现行法无法律层级定义,网络商标使用仅规定于《商标法实施条例》
新法原文:本法所称商标,是指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的行为。前款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施的使用行为。
精准差异:首次在法律层面界定商标、商标使用内涵,明确网络使用属于商标使用场景,填补法律层面数字经济时代使用认定空白。
第三条【商标工作基本原则】(增设)
现行法:无对应条文
新法原文:商标工作应当贯彻党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署,提升商标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水平。
精准差异:确立商标工作战略导向,明确保护、运用、管理、服务四位一体工作目标。
第四条【主管与执法机关权责】
现行法原文: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新法原文: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商标注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商标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商标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商标执法职能的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商标执法工作。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工作的部门和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建立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
精准差异:1. 修订现行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体表述,统一专属商标管理部门;2. 拆分国家级注册管理、地方日常管理、地方执法三重职责;3. 建立管执分离、信息共享、协同执法机制;4. 删除商标评审委员会单独表述,职能整合入新体系。
第五条【注册商标效力与申请主体】(条文整合优化)
现行法原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新法原文:经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申请商标注册。
精准差异:
1. 明确注册标记使用法定权利;
2. 细化合法申请主体范围;
3. 集体、证明商标定义单独拆分至后续条文,体例更严谨。
第六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定义】(新法独立细化)
现行法:仅简单附带定义,无专项规制
新法原文: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规定。
第七条【共有商标制度】(法律增设)
现行法:现行法无独立法条,共有商标规则仅见于《商标法实施条例》。
新法原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共同向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八条【强制注册商标规则】(权限规范化)
现行法原文: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新法原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应当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精准差异:严格限定强制注册依据层级,仅限法律、行政法规,杜绝部门规章随意增设强制注册义务。
第九条【诚信原则与质量责任】(核心新增基本原则)
现行法原文: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新法原文: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负责商标管理工作、商标执法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商标管理和执法,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精准差异:1. 升级诚信原则为总括性基本原则;2. 新增禁止商标权利滥用法定条款;3. 适配新监管主体,替换工商部门表述。
第十条至第十二条【代理、涉外注册、国际注册】(细化)
现行法:仅简略规定涉外对等原则、强制代理,无国内代理规范、无国际注册细则
新法:
1. 明确国内可自主办理或委托合法代理;
2. 细化涉外主体强制代理规则;
3. 单独设立商标国际注册制度;
4. 规范代理机构执业基础边界。
第十一条【商标公共服务建设】(增设)
现行法:无对应条文
新法原文: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商标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商标业务办理的便利化程度,完整、准确、及时发布商标信息,提高商标信息服务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条件(专属独立章节)
本章为本次修法核心创新,将现行法散落在总则、审查章节的准入规则全部归集、细化、增补,实现注册条件法定化、体系化。
1.可注册标志扩容(第十四条)
现行法仅包含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新法新增动态标志,全面适配短视频、动态LOGO等新型商业标识需求。
2.禁用标志重大升级(第十五条)
核心细化升级:在法律层面明确禁止与中国共产党名称、党旗、党徽、勋章、重大理论成就、历史事件标志性要素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注册及使用,筑牢政治安全底线。同时细化欺骗性标识、公序良俗禁用情形。
3.特殊地名与标志规制(第十六条)
在现行法地名禁用基础上,新增国家公园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专项保护,完善例外适用情形。
4.显著性规则精细化(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明确三类绝对无显著性不予注册情形,细化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动态标志的功能性禁用规则,同时保留“使用获得显著性可注册”的例外规定,兼顾刚性与灵活性。
5.恶意囤积注册明令禁止(第十九条,重大新增)
现行法已原则性禁止恶意注册,新法进一步明确: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明确客观认定标准,从源头遏制囤标炒标乱象,同时禁止欺骗及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
6.在先权利与冲突规则全覆盖(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
系统化梳理近似商标冲突、未注册/已注册驰名商标保护、代理人抢注、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保护、地理标志保护、在先合法权益保护规则,填补现行法碎片化漏洞。
7.代理机构禁注规则(第二十五条)
明确商标代理机构仅可注册自身代理服务商标,禁止囤积注册其他类别商标,根治代理机构违规囤标乱象。
第四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核心精准差异(全部时限法定化)
现行法最大短板为无任何法定审查时限,自由裁量空间极大,新法实现全流程时限锁定:
1.初步审查:9个月内审查完毕;
2.异议处理:公告期满12个月内作出裁定,特殊可延长6个月;
3.驳回复审:9个月内作出决定,特殊可延长3个月;
4.重大调整:商标异议期由现行法3个月缩短为2个月,提升注册效率、减少恶意拖延;
5.新增案件中止审查制度:在先权属争议未审结的,可中止审理,避免裁判冲突;
6.细化专用权起算时间、恶意使用赔偿规则,明确异议不成立无追溯力的例外情形;
7.完善文件更正制度,区分笔误与实质性变更。
第六章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体系化升级
1.法定无效审查、复审全流程时限,解决现行法久审不决问题;
2.细化无效宣告追溯力例外,增设显失公平情形下的费用返还规则,兼顾公平正义。
第七章 商标管理(新法全新监管体系)
本章为修法重点攻坚章节,构建“恶意注册惩戒+违规使用处罚+行业监管”三维监管体系:
1.恶意注册行政处罚:对恶意囤标、抢注、违规申请行为,可警告、最高罚款10万元;
2.违规使用梯度处罚:误导公众使用商标最高可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无违法经营额的最高可罚 25 万元,擅自改标最高罚5万元;
3.细化撤三制度:法定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查时限,明确商标退化、闲置退出规则;
4.集体、证明商标专项监管:针对管理失职、违规授权使用设定梯度罚款;
5.驰名商标商业化使用禁令:违规宣传最高罚款10万元;
6.商标代理全链条监管: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设立1万-20万元梯度罚款、暂停业务、行业惩戒机制。
第八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核心迭代)
1.正当使用抗辩全面法定化:通用名称、功能性外形、善意在先使用、指示性使用均不构成侵权;
2.执法权限升级:新增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全流程执法手段;
3.侵权销毁常态化:强制销毁侵权商品、制假工具,禁止去除假冒标识后二次流通;
4.新增恶意诉讼规制:严惩捏造事实、恶意串通提起商标诉讼的滥诉行为;
5.公职人员权责监管:明确禁止从业行为与渎职追责机制。
评述:体系革新价值卓著,商标共存制度留有核心遗憾
三从知识产权法学理论与商标治理现代化的专业视角审视,2026年全面修订的《商标法》是我国商标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标志性成果,是知识产权强国战略落地的核心立法实践。本次修法突破1982年立法以来四十余年的传统管理范式,完成了体例架构、规则体系、价值导向、治理模式的全方位系统性重塑,修法精度、深度、适配度均创历次修法之最,对我国商标制度现代化、品牌经济高质量发展、市场化营商环境优化具有重大且深远的时代价值。
本次修订的核心制度贡献,在于彻底扭转了现行法规则零散、权责模糊、监管偏弱、保护不足的短板,构建起“准入严格、审查高效、退出畅通、监管精准、保护有力”的现代化商标治理体系。新法首创商标注册条件独立专章,归集所有核心准入规则,明确恶意囤积、违规抢注的禁止性边界,从源头净化商标注册秩序;全面法定化行政审查、复审、异议、无效全流程时限,终结了长期以来商标审查周期不确定、程序拖沓的行业痛点;升级惩罚性赔偿、侵权销毁、恶意惩戒刚性机制,实现了商标保护从“适度保护”向“严保护、强保护、全链条保护”的跨越式转变。同时,新法适配数字经济发展,纳入网络商标使用、动态商标等新型业态规则,完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共有商标保护体系,兼顾了市场创新需求与公共利益平衡,制度前瞻性与实操性极为突出。
在制度适配层面,本次修法精准回应了长期困扰商标实务的诸多痛点难题。通过细化三年不使用撤销、正当使用抗辩、在先权利保护等规则,有效化解了商标资源闲置、权利滥用、善意经营受限等问题;通过强化商标代理行业全链条监管,规范行业执业秩序,根治了代理乱象、恶意代办、违规囤标等行业顽疾;通过区分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划定驰名商标特殊保护规则,实现了商标权利保护的精细化、差异化治理,极大提升了商标法治的科学性与公信力。整体而言,此次修订是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科学化、精细化、现代化的典范,为我国自主品牌培育、知识产权国际竞争、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筑牢了坚实的法治根基。
在高度肯定本次修法卓越成效的同时,从商标法理闭环、制度完善与司法实务落地的维度来看,本次全面修订未纳入商标共存制度,是笔者认为本次修法的留白与遗憾。商标共存制度是全球主流国家商标立法的通用成熟制度,是商标法“混淆可能性”核心裁判原则的内在延伸,核心价值在于区分商标恶意抢注与市场善意经营,平衡商标注册公示效力与客观市场事实,实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
我国商标司法与行政实践中,长期存在大量历史形成、持续善意使用、已形成稳定市场区分、无公众混淆风险的近似商标共存情形。但受限于现行立法空白,行政审查始终固守“近似即驳回、近似即无效”的刚性注册主义标准,未区分善恶主观状态与市场实际混淆情形;司法实践中对商标共存协议效力、历史善意共存、在先使用共存的裁判尺度不一、标准混乱,同案不同判现象突出。该制度空白不仅导致大量善意市场主体合法经营权益受损、合规成本攀升,也造成海量行政、司法资源消耗在存量商标冲突纠纷中,严重制约商标资源的高效利用与市场秩序的稳定。
本次修法实现了全链条规则的系统性升级,却未能突破传统注册主义桎梏,未增设商标善意共存、协议共存、历史存续共存的例外规则,未能补齐精细化治理的最后一块制度短板。这使得新法在精准化解存量纠纷、包容市场善意经营、节约司法行政资源方面仍存在制度缺口,无法完全实现“严惩恶意、容错善意、精准规制”的现代化治理目标。
瑕不掩瑜,2026年《商标法》修订是我国商标法治建设的跨越式升级,制度体系、保护力度、治理能力均实现历史性突破。期待后续通过配套实施细则、司法解释及时补位,增设商标共存的法定适用情形、认定标准与效力规则,填补本次立法留白,进一步完善我国现代化商标法治体系,真正实现商标治理的法治化、精细化、实质正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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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速评)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郭晨辉 北京海通知识产权研究院研究员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速评(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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