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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跨境电商之路——美国SAD诉讼邮件送达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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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暮2026-06-17
中国跨境电商之路——美国SAD诉讼邮件送达的突破口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本文通过梳理判例,分类拆解邮件送达的司法认定规则,明确合法抗辩边界,为跨境电商商家提供可落地的实务应对指引。”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徐威娜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法学博士后
李晓梅 上海市信义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2026年5月29日,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院在Kangol LLC v. Hangzhou Chuanyue Silk案中作出裁定,撤销下级法院认可电子邮件送达中国被告的判决、并发回要求先判断《海牙送达公约》是否适用。这是继2025年12月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Smart Study Co., Ltd. v. Shenzhenshixindajixieyouxiangongsi案之后,联邦上诉法院层面又一次对邮件送达合法性作出否定性裁判,进一步巩固了“公约适用时邮件送达无效”的裁判规则,并对公约适用的先决条件作出了重要细化。

长期以来,在针对跨境电商的美国知识产权附表A(Schedule A defendants,以下简称SAD)批量诉讼中,原告律所普遍采用“邮件送达”的程序捷径,以“被告身份、地址难以确定”,绕开《海牙送达公约》流程,申请美国法院通过电子邮件送达司法文书,快速取得临时限制令(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以下简称TRO)与缺席判决,大量中国商家因此遭遇店铺冻结、账户划扣、高额赔偿等损失。

但近两年,美国联邦各级法院已开始有部分否定该类送达方式。邮件送达程序瑕疵已成为中国跨境电商推翻缺席判决、挽回经济损失的抗辩突破口。本文通过梳理判例,分类拆解邮件送达的司法认定规则,明确合法抗辩边界,为跨境电商商家提供可落地的实务应对指引。


一、核心法律底色:SAD案件邮件送达的争议根源


SAD模式是涉美跨境电商知识产权诉讼中的典型模式,原告可将数百名未知身份、未知地址的电商卖家统一列为“附表A被告”合并起诉,核心依赖电子邮件替代海牙送达实现快速维权。该模式核心争议焦点继Smart Study案后越发明朗:《海牙送达公约》是否适用,原告是否可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中国境内被告送达司法文书。

结合美国司法适用规则与最新判例,核心裁判逻辑已清晰成型:《海牙送达公约》具有司法送达排他性,中国已对公约第10条邮件送达、直接送达等条款作出整体保留,电子邮件未被列入公约合法送达方式[1]。因此,只要海牙公约适用,邮件送达一律无效;仅在法定例外情形下,邮件送达才可能被认可。此“例外情形”在此类涉外侵权案件中一般是指被告地址不明,海牙公约不适用的情形下,原告可将电子送达作为替代送达的方式。

基于6份代表性判例,可将当前美国司法裁判对于邮件送达的态势划分为三类:邮件送达被认定绝对无效、SAD模式遭遇系统性司法质疑、临时紧急措施有限例外适用,三类场景全面覆盖当前SAD案件的抗辩情形。


二、无效认定类判例:邮件送达的核心抗辩依据(3案)


此类判例为当前跨境电商抗辩的核心支撑,联邦上诉法院及地区法院统一明确:《海牙送达公约》适用前提下,电子邮件送达无法律效力,据此作出的缺席判决可依法撤销。

(一)标志性先例:第二巡回区法院Smart Study案

(Smart Study Co., Ltd. v. Shenzhenshixindajixieyouxiangongsi, 164 F.4th 164 (2d Cir. 2025)

2025年12月,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判决,该案是美国联邦上诉法院首个明确否定对中国被告邮件送达合法性的判例,确立了第二巡回区内邮件送达违法的约束性规则,并为此类程序抗辩提供了有力的说服性先例。

案件核心事实:原告Smart Study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深圳某企业等中国被告,以“被告地址难以确定”为由申请法院批准电子邮件送达,顺利取得TRO。其中两名被告在诉讼中出庭并提出送达异议;随后地区法院审查认定,对本案被上诉人的电子邮件送达违反《海牙送达公约》,因缺乏属人管辖权而驳回原告对该两名被告的起诉(不影响另案重新起诉)。原告不服该驳回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地区法院的驳回裁定。

上诉法院核心裁判要点:第一,《海牙送达公约》的适用具备绝对排他性,公约列明的送达方式是唯一合法途径;第二,中国对公约第10条整体保留,故邮件送达不属于公约授权的送达方式;第三,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第4(f)(3)条,“紧急情况”不是该条款的例外情形,因此原告不得以此绕过公约强制性规定。

案件结果: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初审法院对两名中国被告因电子邮件送达无效而驳回起诉的裁定,并据此驳回了原告的上诉请求。同时,法院确立了《海牙送达公约》适用前提下,禁止以电子邮件方式向中国被告送达司法文书的权威解释。其余49名未出庭被告的缺席判决不因此案判决而受影响。

实务价值:正式在联邦司法层面确立核心规则——对中国被告的电子邮件送达,在《海牙送达公约》适用场景下一律违法,为该辖区内同类案件被告提供了直接的抗辩依据。

(二)最新标杆——细化海牙公约适用边界:第七巡回上诉法院Kangol案

(Kangol LLC v. Hangzhou Chuanyue Silk Import & Export Co., Ltd., No. 25-2205 (7th Cir. May 29, 2026))

作为2026年最新联邦上诉法院裁定,该案进一步细化了邮件送达无效的适用条件,厘清了司法裁判的模糊地带,明确了商家抗辩的核心举证方向。

案件核心事实为,2024年原告Kangol以商标侵权起诉杭州某企业,以“难以确定被告身份与地址”为由申请邮件送达,获批后取得TRO及缺席判决,依法划扣被告亚马逊账户资金。被告在判决后及时提出撤销缺席判决动议,启动程序抗辩。

上诉法院核心裁判要点:延续Smart Study案核心逻辑,确认公约适用时邮件送达无效;同时明确先决审查规则:法院需先行判定《海牙送达公约》是否适用,判定标准为“原告是否已尽合理勤勉努力仍无法查明被告地址”。若被告地址可查、原告未穷尽查询义务,则海牙公约适用,邮件送达无效;仅原告穷尽努力仍无法确定地址时,公约不适用,邮件送达才存在合法可能。

案件结果:第七巡回上诉法院撤销地区法院驳回被告申请撤销缺席判决的裁定,案件发回重审,要求一审法院核查原告是否已尽合理勤勉努力查明杭州该企业的地址。上诉法院暂不处理本案中缺席判决及资金追回问题。

实务价值:破除“邮件送达一律无效”的笼统认知,确立精准抗辩标准,商家可通过举证自身地址公开可查、原告未勤勉核查,直接抗辩从而否定原告采取邮件送达合法性。

(三)节省送达成本不构成例外:华盛顿西区联邦地区法院Lojek案

Lojek v. Henan Ocean Power Housewares Co. Ltd., No. 2:25-cv-02449-SKV (W.D. Wash. Feb. 3, 2026).

该案明确原告不得以降低诉讼成本、缩短周期为由规避公约送达义务。

案件核心事实:原告Lojek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指控多名中国被告通过亚马逊、阿里巴巴向美国销售侵权产品。原告在申请中提供了每一位被告的地址和电子联系方式(包括通过中国市场监管部门记录、企查查、亚马逊和阿里巴巴卖家档案等渠道获取),但以《海牙送达公约》程序会导致“实质性延误和费用”为由,申请法院依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f)(3)条批准通过电子邮件进行替代送达。

法院认定:(1)由于原告已掌握被告的实际地址,被告地址“可知”,《海牙送达公约》适用;(2)中国已对公约第10条提出保留,且2024年海牙特别委员会已明确第10(a)条中的“邮政渠道”包括电子邮件,故公约禁止以电子邮件向中国被告送达;(3)即便公约不适用,原告仅以“避免费用和延误”为由,在拥有实际地址且未证明被告逃避送达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需要法院干预的“必要性”。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电子邮件替代送达动议。虽华盛顿西区法院无需遵循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作出的判决,但是在Lojek案中,法院主动援引并遵循了Smart Study案的推理,当海牙公约适用时邮件送达非法,“节省费用、缩短诉讼周期”不属于绕过公约的正当法定理由,原告必须履行正规送达程序。

实务价值:
若原告已掌握被告公开可查的实际地址,仍刻意选择电子邮件“捷径”送达,该送达方式被认定无效的可能性较高,由此获得的缺席判决存在程序瑕疵,被告可据此申请撤销,但实际效果取决于被告是否及时提出异议等具体情形。


三、系统性质疑类判例:SAD诉讼模式遇阻(2案)


此类案件虽未直接判定邮件送达无效,但可观察到司法趋势是逐渐否定SAD批量诉讼的程序合理性,大幅抬高原告申请邮件送达的司法审查门槛。

(一)主审法官全面批判SAD模式之程序缺陷:伊利诺伊北区联邦法院Eicher Motors案

Eicher Motors Ltd. v. The Partnerships &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s Identified on Schedule “A”, No. 25-cv-02937, 2025 WL 2299593 (N.D. Ill. Aug. 8, 2025) (Kness, J.).

原告Eicher Motors Limited是一家摩托车品牌商,拥有“ROYAL ENFIELD”商标。原告指控50名列于“附表A”的中国电商卖家通过阿里巴巴、支付宝等平台销售假冒其商标的产品,构成商标侵权与仿冒。原告在提交密封起诉状的同时,申请TRO、加速证据开示及电子邮件送达。原告主张,被告均为境外(主要在中国)的电商卖家,其身份和位置难以确定,且一旦获知诉讼,很可能转移资产、修改注册信息或注销账户,从而导致原告无法获得有效救济,故单方紧急救济具有必要性。

主审法官John F. Kness发布24页备忘录意见,逐项指出SAD诉讼模式的程序缺陷。第一,单方TRO申请不符合《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65(b)条的“具体事实”要求,原告仅提交模板化、概括性的陈述(如“被告从事欺诈行为”、“可能转移资产”),未针对每一位被告提供具体事实,而法院无法在无对抗性辩论的情况下仅凭单方证据判断必要性。第二,资产冻结缺乏衡平法依据:联邦法院不得在仅涉及金钱损害赔偿的诉讼中单方冻结被告资产;SAD案件最终几乎均以法定赔偿金(法律救济)结案,而非衡平法上的会计清算,因此资产冻结实为胁迫被告在账户被封后被迫和解的工具。第三,将50名被告合并为一个诉讼,仅凭“销售模式相似”“被告之间相互关联”等结论性陈述,无法满足《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0(a)条关于“同一交易或事件”的合并要件。第四,该模式损害公共利益——被告在毫无预警的情况下账户被冻结、资金被锁,被迫接受不平等的和解条件,违背了民事诉讼应有的透明与对抗制原则。

案件后续影响:法院驳回原告的TRO动议,并宣布对其待决的所有新提起的SAD案件实施全面中止(across-the-board stay),以重新评估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受该裁定影响,大量原告主动撤案或转移至其他联邦法院,虽无实际数据证明伊利诺伊北区新SAD案件立案数量显著下降,本案亦不直接解决“电子邮件送达是否合法”的问题,但其对SAD模式整体合法性的产生了质疑。

实务价值:
当前美国部分法院,尤其 NDIL 个别法官,已开始更严格审查 SAD 模式下的 TRO和替代送达,原告申请邮件送达、批量冻结账户、作出缺席判决的难度显著提升。

(二)举证责任界定:亚利桑那区联邦地区法院Gustafson案明确原告举证义务

Gustafson v. Amazon.com Inc., No. CV-24-01834-PHX-SHD (D. Ariz. April 30, 2025).

在Gustafson案中,原告起诉包括亚马逊及数家中国实体在内的多名被告,并依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f)(3)条申请通过电子邮件进行替代送达。原告声称已“获得”中国被告代理律师“Sophia”的邮箱地址,且通过《海牙送达公约》正式渠道送达将导致“六个月或更长的延误”,故请求法院批准以该邮箱完成送达。

亚利桑那联邦地区法院于2025年4月30日作出裁定,再次驳回原告针对其已被驳回的替代送达申请的再考虑申请。法院给出以下核心理由:原告申请电子邮件替代送达时,未能完成举证责任:虽声称已“核实”被告代理律师的邮箱地址,但未提供任何具体信息说明核实过程,更未证明该律师有权代表所有外国被告。法院对此持“怀疑”态度,但明确回避就“邮件送达是否违反《海牙送达公约》”作出最终裁定,核心驳回理由仍是原告举证不足;同时,原告未主张本案存在可以绕过公约的例外情形(如地址不明或被告逃避送达),与第九巡回上诉法院Rio Properties案中被告有地址且积极逃避送达的情形存在本质区别,不足以证明法院干预的必要性。故法院以举证不足为由,再次驳回原告的邮件送达申请。

实务价值:Gustafson案清晰界定了原告申请电子邮件替代送达时的举证责任:原告不能仅凭笼统的“已核实”或“已确认”主张,而必须向法院提交具体、可验证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1)证明所提供电子邮箱地址确实属于被告或其合法代理人的往来记录或授权文件;(2)证明该代理人有权代表被告接受送达;(3)说明已尽合理勤勉努力仍无法查明被告物理地址,或被告存在逃避送达的情形。

对于跨境电商商家而言,原告的申请本身因举证不足而不应被法院批准,由此获得的缺席判决缺乏有效的属人管辖权基础。需要特别说明的是,Gustafson案并非直接裁定“邮件送达违反《海牙送达公约》”的判例,其核心价值在于明确了原告申请替代送达时的举证义务标准。


四、例外限缩类判例:紧急临时措施的有限容错(1案)


该类判例并非否定前述核心规则,而是对邮件送达适用场景作出精细化限缩解释,区分临时救济与终局裁判,明确商家抗辩的边界,避免认知误区。

划分TRO与缺席判决的送达标准: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Fox Corp.案

Fox Corp. v. Media Deportes Mexico, S. de R.L. de C.V., No. 25-cv-06703 (JSR), 2026 WL 438878 (S.D.N.Y. Feb. 17, 2026) (Rakoff, J.).

该案精准界定了邮件送达的合法适用场景,厘清了临时措施与终局判决的程序差异,完善了SAD案件的完整裁判逻辑。

2025年8月,Fox Corporation在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起诉Media Deportes Mexico(MDM)及关联实体,指控MDM违反许可协议并在墨西哥法院获得禁令,阻止Fox在墨西哥使用Fox Sports商标,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同年8月14日,法院应Fox单方申请批准TRO并授权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相关文件,Fox随即通过电子邮件完成送达。MDM未遵守TRO,Fox进一步申请民事藐视制裁,法院在听证后对MDM及非当事方Mexico Sports Distribution, LLC(MSD)施加了藐视制裁,相关文件亦通过电子邮件送达。2025年12月18日,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Smart Study案中认定对中国被告的电子邮件送达违反《海牙送达公约》,MSD随即援引该判决主张法院缺乏属人管辖权。2026年2月17日,Rakoff法官发布裁定,直接回应了MSD的管辖权挑战,该裁定核心结论为:即使在Smart Study案之后,法院此前对MDM及MSD行使的临时救济和藐视制裁管辖权依然有效。

法院核心裁判:依据《海牙送达公约》第15条第3款,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仍可作出临时保护性措施(provisional and protective measures),例如TRO、初步禁令(PI)及为执行该等临时措施而作出的藐视制裁;正式海牙送达尚未完成,并不当然剥夺法院采取紧急临时措施的权力。但第15条第3款并非授权电子邮件作为正式送达方式,也不能替代取得终局缺席判决所需的有效送达。对于缺席判决等终局性裁判,法院仍须严格审查是否已完成符合《海牙送达公约》及《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有效送达;在海牙公约适用且目的国反对相关送达方式的前提下,电子邮件送达不能作为取得有效缺席判决的基础。该规则与Smart Study案并不冲突:Smart Study规制的是终局缺席判决前的正式送达要求,而Fox Corp.案强调的是紧急临时救济阶段的有限容错。换言之,原告即便可在临时保全阶段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被告提供实际通知,也不得据此跳过公约程序取得有效的终局缺席判决。

实务价值:在公约适用(被告地址可知)的情形下,原告在TRO阶段获得的邮件送达授权,不能自动延续至终局缺席判决阶段。在Smart Study案中,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正是基于这一逻辑,认定对两名地址可知被告的缺席判决因送达无效而应予驳回。因此,跨境电商商家如果发现原告在未完成公约正式送达的情况下即获得缺席判决,即使法院此前在TRO阶段批准了邮件送达,该缺席判决仍可能因送达程序瑕疵而被申请撤销。


五、跨境电商专属实务抗辩指引


结合上述判例所确立的裁判规则,中国跨境电商商家应当摒弃“收到起诉即被动和解”的惯性思维,从以下维度主动构建程序抗辩防线。

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是原告是否已尽“合理勤勉的义务”去查明该地址。美国法院在Kangol案中明确要求,判断《海牙送达公约》是否适用的先决条件,在于原告是否真正尝试通过公开渠道(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电商平台卖家档案、企查查等第三方平台)获取被告的实际地址,而非仅以“难以确定”为借口直接申请邮件送达。因此,商家的抗辩证据链应围绕以下事实展开:营业执照、店铺页面中公示的公司地址、与海外客户的物流发货凭证、海关报关记录等,均可证明原告只需进行常规网络检索即可获得有效物理地址。将“公约禁止邮件送达”的法律论点与“原告未尽举证责任”的事实抗辩并列提出,往往能产生更强的说服力。

程序时效与救济阶段的区分是抗辩成功的关键保障。依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60(b)(4)条,以因缺乏属人管辖权为由申请撤销缺席判决,无需受一年固定期限的约束,但须在得知判决执行(如账户资金被划扣)后的“合理时间”内提出。Kangol案中,被告在资金被划扣后两个月内即提出动议,被第七巡回上诉法院认定为“合理”。因此,商家在发现账户被冻结或资金被划扣后,应尽快通过美国持证执业律师提交撤销缺席判决动议,避免因拖延而被法院认定为“默示接受送达”或放弃异议。同时,需严格区分临时限制令阶段与终局缺席判决阶段的送达标准:即使法院在TRO阶段批准了电子邮件送达,该授权亦不能自动延续至终局裁判;原告若未在缺席判决前完成《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正式送达,该判决仍因程序瑕疵而可被撤销。Fox Corp.案已明确这一界限,商家应善加利用。

此外,还需留意部分原告正在探索的“替代送达多元化”趋势。个别法院在Smart Study案判决前曾批准通过电商平台站内消息系统完成送达,主要依据是被告实际回复了消息,从而满足宪法正当程序要求。然而,站内消息与电子邮件同属公约未列举的电子渠道,均可能被认定为公约未授权的电子送达方式;在Smart Study案确立公约排他性原则后,此类送达方式是否仍能获得法院批准,尚无统一判例。商家如收到平台站内通知,同样应完整保存证据并及时评估送达方式的合规性,避免原告以此为基础主张“已尽合理通知义务”。

综上,程序抗辩并非孤立的法律技术操作,而是贯穿于送达、冻结、判决、执行全链条的系统性策略,从证据固定、法律论证到时效把控,形成完整的抗辩闭环。


结语


随着美国第二、第七巡回上诉法院及多个联邦地区法院相继对SAD案件中的邮件送达按下“暂停键”,《海牙送达公约》的排他性规则正从纸面走向裁判的核心。Smart Study案确立了公约适用时的刚性禁止,Kangol案将“地址是否可知”设为先决门槛,而Eicher Motors案则从制度层面拷问了整个SAD模式的程序正当性。六案合力,清晰地表明:原告曾经赖以快速获得TRO和缺席判决的邮件捷径,正被逐一封堵。

对于中国跨境电商商家而言,这不仅是司法风向的转变,更是一张可以主动拿起的抗辩底牌。地址“可知”的证据链、原告未尽合理勤勉的反驳、缺席判决作出前是否完成正式送达的审查——每个环节都可能成为撤销判决、追回资金的突破口。摒弃“收到起诉即败诉”的被动心态,守住程序抗辩的每一道防线,才能在涉外诉讼中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


注释:

[1]中国司法部于2025年3月发布的《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常见问题解答》中已有官方明确表述:“中国在加入《海牙送达公约》时已对第10条做出保留,反对通过邮寄方式在中国境内送达。邮寄送达包括传统邮寄、快递、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


(原标题:中国跨境电商之路——美国SAD诉讼邮件送达的突破口)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徐威娜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法学博士后

李晓梅 上海市信义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中国跨境电商之路——美国SAD诉讼邮件送达的突破口(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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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news_42570.html,发布时间为2026-06-17 18: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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