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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宁诉TCL案UPC判定侵权,为何反成中国显示企业的出海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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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暮2026-04-17
康宁诉TCL案UPC判定侵权,为何反成中国显示企业的出海通行证?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一场场专利案件博弈背后,折射出全球显示产业格局的权力重构。”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IPR Daily获悉,2026年4月16日,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就美国康宁公司(以下简称“康宁”)起诉TCL、海信和LG欧洲实体等终端企业的专利侵权诉讼(案号:UPC_CFI_819/2024,以下简称“819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涉案专利EP3296274(以下简称“274专利”)有效,TCL等终端企业在德国市场销售、搭载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显示”)615玻璃基板的电视产品构成专利侵权,并对相关产品下达禁令。禁令并不包含616玻璃基板。


彩虹616玻璃不侵权


此UPC判决明确没有对616玻璃做出侵权判定。如同如同上周美国337-TA-1441案件中的事实,彩虹显示615基板玻璃早已在2025年一月已经停售,全面切换616玻璃。在诉讼过程中,TCL要求康宁明确回答“侵权指控有没有包含616玻璃?” 康宁的回答是“我们在UPC诉讼中从未控诉过616玻璃侵权。”康宁的回答反向证实了,彩虹显示的616玻璃并不侵权。

本案始于2024年12月18日,康宁在UPC曼海姆地方分庭正式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指控TCL、海信和LG欧洲实体等终端企业在德国市场销售的相关电视产品,因搭载彩虹显示生产的615料方玻璃基板,从而侵犯了其持有的274专利。

值得注意的是,彩虹显示作为核心上游供应商并未在本案中被直接列为被告,但其技术路线与产品迭代成为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力量。

应诉过程中,以TCL为代表的终端企业采取了双重抗辩策略:一方面主张2025年之后出货的电视机产品已全面切换至彩虹显示的不侵权的616料方玻璃,以及AGC、康宁等公司生产的其他玻璃类型,并未落入274专利的权利要求范围。另一方面主张274专利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且相对于现有技术不满足新颖性和创造性要求,请求法院宣告该专利无效。

2026年4月16日,UPC曼海姆地方分庭基于被诉产品型号(该等型号使用代号615的旧料方)认定侵权成立并颁布禁令,同时确认274专利有效,驳回无效反诉。

单从裁判结果来看,康宁似乎取得了胜利。但结合产业实际情况和案件具体内情,这次的一审判决不过是康宁一场徒有其表的“纸面胜诉”,其实际杀伤力已在产业迭代中被消解。


纸面胜诉:禁令针对旧款,专利临近到期


表面上看,康宁凭借“专利有效、侵权成立、禁令在手”的裁判结果,似乎赢得了欧洲战场的胜利。但深入解读判决内容与产业现实便会发现,康宁的胜诉仅具有形式意义,不具备任何实际市场约束力,属于典型的“纸面胜诉”。

其一,禁令与现实产品的技术错位。一审判决所裁定的侵权主体,仅指向搭载彩虹显示已淘汰的615料方的过往产品。事实上,彩虹显示早在2025年初便完成了料方的全面迭代切换。目前市场上流通的所有搭载彩虹显示玻璃基板的终端产品,均已采用不侵权的616新料方。根据判决,禁令的效力范围严格受限于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特定技术方案。而康宁在819案中的诉讼过程中并未指控616料方侵权,这意味着康宁赢下的是一场针对“历史产品”的虚空战争,却无法影响TCL等终端企业当前及未来的欧洲销售。

其二,法律执行与专利寿命的时间错配。从专利有效期来看,274专利将在2026年6月届满失效,剩余保护期已不足两个月。而在UPC的司法框架下,禁令的具体执行范围往往需要经过双方多轮辩论,并由法院最终裁定。这一法定程序通常耗时两个月以上。换言之,在禁令大概率尚未真正触达市场之前,涉案专利便已失效。这种时间差的存在,导致禁令自始至终难以具备实际执行的合理窗口期。

这就产生了一个反直觉的商业结果:TCL等终端企业在欧洲的正常经营不仅未受实质影响,反而借助这份判决获得了权威的合规背书。由于康宁在诉讼中明确表态不指控616料方产品构成侵权,这等于确立了终端企业现行技术方案的安全性,消除了其进入欧洲市场的法律风险,TCL等企业使用彩虹玻璃的相关终端产品也由此拿到了通往欧洲市场的实质通行证。


系统化压制下,中国显示产业全链突破


事实上,819案件并非孤立的专利纠纷,而是美国337-TA-1441案件的直接延续,819案件康宁所使用的EP 274专利实际上就是美国1441案件所使用的US 394、491、498专利的同族专利,4件专利的技术内容高度一致,保护范围极其近似。这场利用专利家族在美国、欧洲连续发起的系列诉讼,是康宁等海外巨头对中国显示产业发动的全链条、系统化的专利围剿。这场围剿的目标,从来不是某一家终端品牌,而是试图从根本上阻断中国显示产业自主技术路径的全球落地,维护自身长期垄断地位。

与本案中彩虹显示作为关联方不同,在美国337-TA-1441案件中,康宁直接将彩虹显示列为被告,与TCL等终端企业一并指控,这更直接地说明了康宁的围堵已从下游终端延伸至上游核心部件,试图从源头封堵中国玻璃基板进入全球市场的通道。

然而,这场全球专利攻势在实际推进中已然高开低走。在美国337-TA-1441案件中,康宁被迫撤回多项权利要求,且ITC初裁明确认定彩虹显示616料方不侵权。在819案件中,法院的侵权认定又仅适用于已停产615料方。数十起诉讼发起时声势浩大,却因产品迭代、专利到期、技术规避而步步收缩,疲态尽显。

在这场此消彼长的动态博弈中,中国显示产业上下游精诚合作,展现出了极强的生命韧性。面对海外巨头的系统性打压,以TCL为代表的终端企业与以彩虹显示为代表的上游供应商协同突围:彩虹显示持续高强度研发投入,依靠自主创新完成616料方研发迭代,从技术上绕开专利陷阱。TCL等终端企业快速响应,同步完成产品切换与市场布局,以终端需求带动上游技术落地,以上游突破保障终端市场安全。

一场场专利案件博弈背后,折射出全球显示产业格局的权力重构。当康宁的专利壁垒因技术迭代与专利到期而逐步失效,中国显示产业也借此完成了从规模积累到质量跃升的深刻蜕变,凭借日益成熟的竞争优势,实现从技术追赶到规则主导、从被动应诉到主动开拓的转变,从下游终端品牌到上游核心材料的全链条崛起。


(原标题:康宁诉TCL案UPC判定侵权,为何反成中国显示企业的出海通行证?)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康宁诉TCL案UPC判定侵权,为何反成中国显示企业的出海通行证?(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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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news_42111.html,发布时间为2026-04-17 11: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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