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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家代理机构和1名专利代理师被警告并罚款7万余元!涉及非正常代理/不能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等

行业
纳暮2026-01-22
3家代理机构和1名专利代理师被警告并罚款7万余元!涉及非正常代理/不能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等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四则行政处罚信息。”


近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四则行政处罚信息。其中提到,北京利某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失;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被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警告;罚款人民币9000元。

赵某不能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因专利代理质量等原因给委托人、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被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警告。

北京某班天下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默许、指派专利代理师在未经其本人撰写或者审核的专利申请等法律文件上签名,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被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警告;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北京某慧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代理专利申请业务,以专利代理机构的名义招揽业务被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罚款人民币12789元。


案件名称:北京利×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利×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3

执行事务合伙人:黎×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知管罚字〔2026〕第 1 号

违法行为类型: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违法事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失;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处罚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警告;罚款人民币 9000 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6 年 1 月 9 日

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案件名称:赵某代理专利事务造成损害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赵某

身份证号:2****************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知管罚字〔2026〕第 2 号

违法行为类型:代理专利事务造成损害

违法事实:不能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专利代理师因专利代理质量等原因给委托人、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处罚依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处罚类别:警告

处罚内容: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6 年 1 月 9 日

履行方式和期限:已履行


案件名称:北京×班天下专利代理有限公司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班天下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P7N

法定代表人: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知管罚字〔2026〕第 3 号

违法行为类型: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违法事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默许、指派专利代理师在未经其本人撰写或者审核的专利申请等法律文件上签名,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

处罚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警告;罚款人民币 50000 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6 年 1 月 9 日

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案件名称:北京×慧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慧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T7B

法定代表人: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知管罚字〔2026〕第 4 号

违法行为类型:
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违法事实: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代理专利申请业务,以专利代理机构的名义招揽业务

处罚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 12789 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6 年 1 月 9 日

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原标题:3家代理机构和1名专利代理师被警告并罚款7万余元!涉及非正常代理/不能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等)


来源: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网站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3家代理机构和1名专利代理师被警告并罚款7万余元!涉及非正常代理/不能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等(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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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网站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news_41514.html,发布时间为2026-01-22 10:5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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