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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最高法明确了‘可用于组合的现有设计特征’的认定标准,该判决从审查标准与法律适用层面,对以现有设计特征组合来评述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案情梗概
2025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一起涉及生态护坡砖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作出终审判决。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系统阐明了“可用于组合的现有设计特征”的认定标准,明确设计特征须具有相对独立的视觉效果,随意划分的点、线、面原则上不属于可用于组合的现有设计特征。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确了“组合启示”的判断规则,阐明组合后在外观上应形成一个整体有机完整、功能协调统一的产品,否则不应认定为存在组合启示。
本案中最高法明确了“可用于组合的现有设计特征”的认定标准,该判决从审查标准与法律适用层面,对以现有设计特征组合来评述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案情简介
安徽清水岩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水岩公司)拥有专利号为201730583104.4、名称为“生态护坡(四叶草)”的外观设计专利。2023年,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局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十局公司)分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该专利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以公告号为CN301916310S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证据2.8)为最接近的现有设计,分别组合韩国外观设计专利KR3006385730000S(证据2.3)的四个心形孔、中国实用新型专利CN201762690U(证据2.7)的燕尾槽,认为组合手法存在启示,且组合后的设计与涉案专利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遂作出第56472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清水岩公司不服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清水岩公司的诉讼请求。清水岩公司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法判决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如下认定与判决:
证据2.3中的四个心形孔具有相对独立的视觉效果,可从原设计中自然区分,属于可用于组合的现有设计特征。而证据2.7中的“燕尾槽”仅为楔形榫槽的连接结构的组成部分,属于随意划分、截取的部分,不能作为设计特征用于组合。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对证据2.7的设计特征认定有误。
证据2.3与证据2.8的设计风格、整体形状及通孔排列方式差异显著,将前者的心形孔替换至后者,需要进行填充、适配等较大调整,在没有证据证明现有设计中存在该组合手法的情况下,这种组合方式不存在组合启示,无法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
涉案专利与证据2.3、2.8相应部分的形状、排列、风格等存在显著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显著,不属于一般消费者容易忽略的细微差异。即便不考虑组合启示,涉案专利相对于该组合也已具有明显区别。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4)京73行初2618号行政判决;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6472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中铁十局公司、水电十局公司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裁判要旨
(1)可用于组合的现有设计特征认定标准:
作为判断客体的外观设计专利是可以直接观察到的、具体的设计,现有设计特征应当是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能够自然地提取出来。可以用于组合的现有设计特征应当是物理上或者视觉上可自然区分的设计,具有相对独立的视觉效果,随意划分的点、线、面原则上不属于可用于组合的现有设计特征。
(2)组合启示的判断原则:
判断是否存在组合启示,应当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以其是否能够想到将用以组合的设计特征进行组合,从而在外观上形成一个整体有机完整、功能协调统一的产品,可用于与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对比为标准。如果需要进行衔接呼应、过渡协调等较大改变和调整才能使得组合后的产品成为一个协调统一的整体,则通常被认为超出了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不存在组合启示。
(3)明显区别的灵活判断路径:
在进行组合对比判断前,一般要先判断设计特征之间是否存在组合启示。但如果本专利的设计特征与用于组合的相应设计特征相比存在较大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则无需判断两者是否具有组合启示,即可直接得出本专利相对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具有明显区别的结论。
本案判决厘清了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件中,以现有设计特征组合进行对比的评判标准问题,对于规范此类案件的审查标准、保护创新设计、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指引和示范作用。
附:判决书























律师简介

马佑平
马佑平,律师、专利代理师,北京博遵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十二届专利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耕知识产权领域二十余年,具有丰富的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与合规实务经验,荣获2025、2026年度“钱伯斯大中华区知识产权诉讼领先律师”,蝉联IP STARS“商标之星”“专利之星”等多项国际荣誉,众多案件入选国家级典型案例。

王利民
王利民,律师,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全国专利代理师,安徽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深耕知识产权。发起设立国浩合肥专利代理机构,参与安徽省知识产权局组织“2024年度知识产权满意度和保护水平评估报告评审”“2025年安徽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卷评查和典型案例评选”及《上市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指南》审查等。
(原标题:附判决 | 设计特征不得随意拼凑!最高法终审撤销无效决定,明确认:随意划分、截取的部分,不能作为设计特征用于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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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附判决 | 设计特征不得随意拼凑!最高法终审撤销无效决定,明确认:随意划分、截取的部分,不能作为设计特征用于组合(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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