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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跨境电商”假冒大牌眼镜?真刑!

案例
阿耐2025-12-14
利用“跨境电商”假冒大牌眼镜?真刑!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一起利用‘跨境电商’假冒国际知名眼镜品牌的刑事案件。”


004


随着跨境电商模式的飞速发展,消费者足不出户就能买到国际大牌。


然而当知名品牌遇到披上“海外旗舰店”外衣的冒牌货,又让消费者眼花缭乱了:到底什么是真的?


005


近期,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了这样一起利用“跨境电商”假冒国际知名眼镜品牌的刑事案件。


让我们一起“一探真假”!


案情简介


“依视路”等是国际知名眼镜品牌,权利人依某某国际公司等在我国进行了相关商标注册并获得授权。


006

(图片来源于网络)


被告单位良某公司成立于2010年,被告人胡某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实际控股该公司。2018年,良某公司作为唯一股东,在香港成立香港全某公司,该公司既无实际办公地址,也无固定办公人员。2022年,胡某在香港又成立了法国依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在英国、新西兰等国家申请注册了与本案权利商标完全一致的“依视路”等文字商标,后将这些商标授权香港全某公司使用。


自2023年下半年开始,良某公司以获得所谓“海外品牌授权”的名义,在丹阳等地委托代工厂生产印有“依视路”等商标的眼镜架(框)、眼镜包装盒、镜片包装袋并邮寄至香港。短暂在港停留后,良某公司以虚报原产地的方式将冒牌眼镜报关进入广州、郑州等地保税仓,再以香港全某公司名义在某购物平台开设的“依视路海外旗舰店”进行销售。一番操作后,国内生产的冒牌眼镜摇身一变成为了“原装进口”商品,一副成本百元的眼镜,标价高达上千元。


007


消费者报案后,公安机关在位于广州、郑州等地的保税仓查获了良某公司未销售的假冒品牌眼镜600余副,货值30余万元;查明该公司已销售的假冒品牌眼镜350余副,违法所得数额达45万余元。


经玄武法院一审、市法院二审,判决被告单位良某公司、被告人胡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并判处相应刑罚;追缴被告单位良某公司违法所得四十五万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没收扣押在案的赃物,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销毁。


裁判理由


本案中,涉案权利商标为我国合法注册商标,受我国法律保护。良某公司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眼镜的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等行为均发生在我国境内,且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销售的相关商品,其购买者亦为我国境内消费者,故上述行为及整个交易过程均受我国法律规制。


良某公司在境外抢注的“依视路”等商标,系为攀附他人商誉、谋取非法利益而实施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良某公司在境外抢注商标、设立香港空壳公司、虚构海外授权等行为,本质上都是其违法犯罪的合法化伪装。


良某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与涉案权利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且情节特别严重,良某公司构成单位犯罪,胡某作为良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官说法


008

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 柯胥宁


当下,跨境电商日益满足了国内消费者多元化的消费需求。然而,良某公司通过所谓的海外旗舰店在跨境电商平台上销售给国内消费者的眼镜并非境外商品。本案犯罪行为造成了三重危害:


对权利人而言,假货挤占正品市场,损害了品牌商誉;

对消费者而言,劣质镜片可能加剧视力损伤,而上千元的“进口价”更是一种价格欺诈;

对市场秩序而言,造假者破坏跨境电商业态健康发展,削弱消费者对跨境电商销售模式的信任。


尽管侵权设计精巧、包装复杂,但终究掩盖不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违法本质,更逃不过法律的制裁。本案裁判彰显出人民法院的三重担当:


一是坚持严格保护,筑牢权益防线。


面对隐蔽性较强的侵权行为,法院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运用“穿透式”方法,深入查明案件细节,精准识别侵权本质,穿透层层伪装严惩商标犯罪,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严保护”。


二是强化惩戒力度,斩断侵权链条。


法院通过全额追缴违法所得、销毁库存假货、严惩犯罪主体的“组合拳”式判决,形成强大的法律震慑。不仅彻底切断了侵权链条,也对相关市场主体起到了警示教育的作用。


三是维护市场秩序,护航业态升级。


一方面,引导跨境电商企业强化知识产权意识,在经营过程中守住法律底线;另一方面,通过规范市场秩序,为新业态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标题:知产“宁”身边丨利用“跨境电商”假冒大牌眼镜“刑不刑”?)


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供稿:南京知识产权法庭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利用“跨境电商”假冒大牌眼镜?真刑!(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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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news_41249.html,发布时间为2025-12-14 18:2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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