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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框架的更新》全文发布。”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2025年11月,国际商标协会(INTA)通过一项重要董事会决议:关于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框架的更新。该决议由INTA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委员会发起,决议内容如下:
鉴于:驰名商标的全球保护依据《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第十六条确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保护驰名商标规定的联合建议》提供了进一步指导;
鉴于:国际商标协会(INTA)长期致力于在全球范围内推动驰名商标的有效保护与执法,并先后通过相关董事会决议:《保护驰名商标》(1996年)、《WIPO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1999年)、《驰名商标名录》(2005年),以及《美利坚合众国的驰名商标保护》(2011年);
鉴于:INTA通过《示范商标法指南》(2024年)、《商标审查指南》(2023年)、以及多份法庭之友提供进一步指引,支持前述驰名商标保护规则与标准的采纳和实施;
鉴于:过去几十年全球范围内形成的商业、信息及消费者趋势,现行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框架未能为其提供充分保护,进而损害消费者、品牌所有者及政府的利益。
兹决议:INTA支持如下原则作为有效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核心要素:
1. 驰名商标必须获得保护,以防止他人在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冲突商标,至少当满足下列任一条件时,即应提供保护:
a. 使用冲突商标会表明该商标所使用的、申请注册的或已注册的商品和/或服务与驰名商标所有者之间存在关联,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所有者的利益;或
b. 冲突商标的使用可能以不公平的方式削弱或淡化该驰名商标的显著特征;
c. 冲突商标的使用会利用该驰名商标的显著特征获取不正当优势。
2. 驰名商标应当受到保护,以防止由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复制、摹仿、翻译或音译构成的冲突商标带来的侵害。
3. 驰名商标应当受到保护,以防止在整体或在核心(或主要)要素上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冲突商标的侵害。
4. 对于驰名商标与冲突商标近似性的判断,应采取灵活的审查标准,以确保在冲突商标包含轻微改动或附加元素的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风格的轻微调整、颜色的使用或附加要素仍能对驰名商标提供保护。
5. 不得以在主张驰名商标保护的司法管辖区内存在实际使用,作为认定该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条件。
6. 不得以在主张驰名商标保护的司法管辖区内已注册或已申请注册,作为认定该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条件。
7. 驰名商标的认定可基于全球知名度,而不仅限于所属司法管辖区的知名度。
8. 应建立综合的框架体系,以支持通过异议、撤销、无效程序对冲突商标的注册或注册申请提出挑战。
9. 在认定某一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时,主管局应对所有相关因素进行灵活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a.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或认知程度;
b.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在全球或国内的销售状况(含通过境内外电子商务渠道和由第三方实现的销售);
c. 广告投入情况(包括境内、境外或两者兼有);
d. 市场份额(包括境内、境外或两者兼有);
e. 线下门店或经营场所(包括境内、境外或两者兼有);
f. 市场调查结果;
g. 社交媒体曝光度(包括品牌所有者运营的社交媒体活动及消费者等其他群体的相关活动);
h. 国内外媒体报道该品牌的情况;
i. 合作项目的影响范围(尤其是品牌核心类别之外的合作);
j. 假冒商品的销售情况及相关执法实践。
上述清单并未穷尽所有判定因素,其性质为认定驰名商标的指导原则,而非得出认定结论的前提条件。相反,每个案件的认定将取决于该案的具体情况:在某些案件中,所有因素都有可能相关;在其它案件中,可能只有部分因素相关;在另一些案件中,可能没有任何因素相关。驰名商标的认定也可能基于上述清单未列举的其它因素。
10. “相关公众”应包括:1. 实际或潜在消费者;2. 销售渠道;3. 商业(行业)部门代表;不得以一般公众或整体消费者的普遍认知程度,作为认定某一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条件。
重要提示:INTA董事会各项决议以英文版为准,相关中文内容仅供参考。

(原标题:INTA董事会决议 | 关于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框架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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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INTA董事会决议 | 关于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框架的更新(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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