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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在网络上传输或在公共场所播放他人作品,不属于著作权中“个人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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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耐8年前
个人在网络上传输或在公共场所播放他人作品,不属于著作权中“个人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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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在网络上传输或在公共场所播放他人作品,不属于著作权中“个人合理使用”?


原标题:著作权限制的个人使用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列举了12种可以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形,其中,个人使用是第一种“合理使用”情形,根据《著作权法》(2010)第22条第1款第1项规定,个人使用的情形是: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这里的使用应当指的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播放、改变、翻译等行为,而不是对作品单纯地功能性使用,例如阅读、浏览。

 

根据法律条款的规定,构成个人使用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 目的是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

 

个人包括家庭、小型朋友圈在内,对于公司或其他社会组织则不适用。例如,在公司内部召开的会议上,复制他人作品作为资料发给与会人员,已经超出了个人使用的范围。

 

这里的目的是直接目的,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欣赏,而不能是为第三方目的而使用。

 

例如,个人在网络上传输或在公共场所播放他人作品,则不属于“个人使用”,而是为他人提供服务。

 

  • 使用的是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著作权法如此要求,考虑到个人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可能会侵害他人的发表权。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0条的规定:

 

著作权法所称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

 

  • 复制的数量不得过多。

 

通过复制的方式使用他人作品,通常只会复制一份,如果数量很大,可能会超出个人使用的范围。

 

  • 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主要是出于保护著作人格权的需要,当然个人使用他人作品是否必须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9条的规定:

 

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制定个人使用条款,是立法者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给予个人很大的使用他人作品的自由。随着时代的进步,《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也对个人使用条款进行了修订:



个人在网络上传输或在公共场所播放他人作品,不属于著作权中“个人合理使用”?


从这上述三个修改草案中,发现立法者删除了个人“欣赏”这一目的,将“使用”修改为“复制”,将使用对象“作品”修改为“作品的片段”。从中可以看出,个人使用的范围被大大的压缩了。


来源:知产部落

作者:杨晓雷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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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知产部落并经IPRdaily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文章不代表IPRdaily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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