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顶部
我们已发送验证链接到您的邮箱,请查收并验证
没收到验证邮件?请确认邮箱是否正确或 重新发送邮件
确定
产业行业政策诉讼TOP100招聘湾区IP动态职场人物国际视野许可交易深度专题活动商标版权Oversea晨报董图产品公司审查员说法官说首席知识产权官G40领袖机构企业专利大洋洲律所

金庸状告江南侵权,同人创作版权该如何界定?

版权
阿耐8年前
金庸状告江南侵权,同人创作版权该如何界定?

IPR Daily,全球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新媒体

426.cn,60万知识产权人的上网首页


10月11日,金庸一纸诉状,将畅销书作家江南送上了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的被告席。


金庸认为,江南的作品《此间的少年》对他的几部武侠小说构成侵权。因此,金庸要求江南方面停止复制、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封存并销毁库存图书;在中国青年报、新浪网刊登经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支付金庸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0万元;江南承担此案的诉讼费。


金庸状告江南侵权,同人创作版权该如何界定?


江南,原名杨治,小说家,尤其擅长武侠和玄幻小说,代表作品有《九州缥缈录》、《龙族》等系列。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在美国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攻读博士学位时,江南回忆在北大的生活,写成了小说《此间的少年》,并以此踏入文坛。


《此间的少年》:同人还是抄袭?


小说主人公们的名字借用自金庸先生的武侠作品,但《此间的少年》并不是一部武侠小说,而是一部校园故事。


它描述的是宋代嘉佑年间,以北大为原型的“汴京大学”里年轻人们的生活。乔峰、郭靖、令狐冲等大侠和现代的大学生没什么不同,早晨要跑操,懒觉睡不够,大一要扫舞盲,偷偷在远处注视自己心爱的姑娘。郭靖和黄蓉因自行车事故相识,而自行车是化学系老师丘处机淘汰下来的。穆念慈从中学起就暗恋同学杨康,而最后却选择了彭连虎……


豆瓣上这样评论《此间》:“脑中存着金庸小说先前的印象,再徜徉于这样全新的故事中,是一种双重的温习,而这双重的回忆最后归结为一点,便是几乎每个人都经历过或正在经历的轻狂无畏的少年时光”。


金庸状告江南侵权,同人创作版权该如何界定?


由此可见,《此间的少年》从本质上来说,是金庸先生作品的一部同人创作。


近些年来,同人创作逐渐兴起,与其相关的版权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的争议。比如说,同人小说的权利归于原著作者,还是同人小说作者?一般来说,同人作者拥有具有原创性的同人作品的版权。但同时,同人作者仍需要为同人作品中的侵权部分负责。换言之,在这个案子中,尽管《此间》的原创内容版权归于江南,但江南借用金庸先生小说中的人物名字仍然可能属于侵权行为。


大部分情况下,粉丝由于情感驱动创作同人作品,并不以盈利为目的,原著作者往往不会过于苛责,甚至予以鼓励。因为同人作品往往能够帮助原著进行扩散或宣传。


抄袭VS侵权


实际上,江南从未否认过对金庸的借鉴,而金庸也并未以“抄袭”为由起诉江南。以“侵权”名义起诉,显然金庸也并未将江南视作“抄袭者”。


《此间》借用的是金庸小说内最广为人知的那些名字,而且最初的创作是在非盈利的网络上。此外,江南屡次就《此间》的性质做解释:


“借用金庸小说中的人物名,讲述了一个熟悉的大学生活的故事,其中的人物都不再是金庸小说中耳熟能详的江湖英雄和侠女,他们更贴近于曾经出现在我们身边的少年朋友们,而《此间的少年》,也是一个全新的故事。我在一无所有的时候写下了这本书,用以纪念我终将失去的青春。十年后回想,那时候我其实富有得像个皇帝。那时候通往食堂的银杏明黄如金,女生们走在落叶中裙裾起落,男生们冲她们敲打饭盆,我拥有无数时光和可能,热血上涌的时候我相信自己能征伐世界,在战马背上带着窈窕的姑娘归来。”


金庸状告江南侵权,同人创作版权该如何界定?

江南,原名杨治


江南自2000年开始创作,对自身创作保持有较高的洁癖。无论是《九州·缥缈录》还是《龙族》等作品,均见其写作功底。因此,尽管《此间》陷入纠纷,也不能以“文抄公”来看待江南。


旧纷争再起波澜


早在十多年前,金庸就表达过对于同人作品的不满。对于借用他小说人物的“同人作品”,老先生这么评价:“文学一定要原创,有些网民拿我的小说的人物去发展自己的小说,是完全不可以的。你是小孩子,我不来理你,要真理你的话,你已经犯法了。在香港用我小说人物的名字是要付钱的。”金庸先生提到,周星驰在电影《功夫》中用了他塑造的杨过、小龙女、郭靖、黄蓉这些人物,每用一次就要付1万块钱。


金庸状告江南侵权,同人创作版权该如何界定?

金庸先生


显然,在老先生眼里,已经功成名就、占中国作家富豪榜第一的江南不属于可以不计较的“小孩子”了。


江南在2009年就这个问题做出过正式回复:


“作为作者,我可以理解金庸老先生对于自己作品和人物的尊重,不过《此间》也并非是一本单纯引用或者摘录的小说。我们当初出版操作的时候咨询过相关的法律人士和有关法条,确认这种形式不违反当前的著作权法律和其他相关法规,但是法律的解释工作是复杂而且有时可以产生歧义的。我和为这本书工作的朋友也理解金庸先生的立场和态度。


如果需要解释或者支付金庸先生相应的费用,我们都会按照合作的方式进行有条理的沟通。


大家还请不要在这个问题上继续讨论,作为金庸先生过去的读者,我需要感谢他的作品给我带来的阅读快乐和记忆。”


然而,金庸先生终归在近期决定对江南提起诉讼,看来,这些年的沟通工作并不十分有效。


同人作品或被波及


以金庸的文学地位和江南作为知名畅销作家的身份,此案势必引起业内极大的关注,进而对“同人小说”这一领域造成影响。


有网友认为,今后的同人创作将更难“有利可图”,同人创作或许要经历暂时的“冬天”。然而,同人作品本就应基于爱好,逐利的同人作品退出同人圈,或许能够起到净化作用,让纯粹由兴趣引发的创作成为主流。


希望在此案后,法律上能对同人小说、原作者权利、侵权行为等作出更明确的规范,让原创和同人作品的创作都更加有法可依。


江南正式回应


今天晚上八点,江南正式就此事作出申明。承认《此间》人物来自金庸作品,解释了《此间》的内容和最早“非商业”的创作动机。同时,江南承认《此间》给他带来的经济收入,并已经积极配合法院进行案件的相关审理工作。


江南保证,在案件进入司法程序过程中,停止《此间》一切相关开发。他在声明中说道:“无论昔日还是今日,都一如既往地尊敬金庸先生个人和作品,并未有侵权的想法;但在司法层面上,无论诉讼结果如何,我都非常非常地抱歉于我22岁那年的唐突,因这些事情给金庸先生造成的困扰令我非常地自责。”


(翻页见江南关于金庸先生诉《此间的少年》案件的声明)


金庸状告江南侵权,同人创作版权该如何界定?


来源:观察者网

编辑:IPRdaily 赵珍


活动推荐点击下面图片,了解活动详情)



金庸状告江南侵权,同人创作版权该如何界定?

G40知识产权领袖闭门峰会,老炮儿们都到了!


本文来自观察者网并经IPRdaily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文章不代表IPRdaily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阿耐投稿作者
共发表文章7006
最近文章
关键词
首席知识产权官 世界知识产权日 美國專利訴訟管理策略 大数据 软件著作权登记 专利商标 商标注册人 人工智能 版权登记代理 如何快速获得美国专利授权? 材料科学 申请注册商标 软件著作权 虚拟现实与增强现实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 专利预警 知识产权 全球视野 中国商标 版权保护中心 智能硬件 新材料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躲过商标转让的陷阱 航空航天装备 乐天 产业 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 著作权 电子版权 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 中国专利年报 游戏动漫 条例 国际专利 商标 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费用 专利管理 出版管理条例 版权商标 知识产权侵权 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法律和政策 企业商标布局 新商标审查「不规范汉字」审理标准 专利机构排名 商标分类 专利检索 申请商标注册 法规 行业 法律常识 设计专利 2016知识产权行业分析 发明专利申请 国家商标总局 电影版权 专利申请 香港知识产权 国防知识产权 国际版权交易 十件 版权 顾问 版权登记 发明专利 亚洲知识产权 版权归属 商标办理 商标申请 美国专利局 ip 共享单车 一带一路商标 融资 驰名商标保护 知识产权工程师 授权 音乐的版权 专利 商标数据 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法 专利小白 商标是什么 商标注册 知识产权网 中超 商标审查 维权 律所 专利代理人 知识产权案例 专利运营 现代产业
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http://www.iprdaily.cn/article_14580.html,发布时间为2016-10-25 15:07:49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

    我也说两句
    还可以输入140个字
    我要评论
    回复
    还可以输入 70 个字
    请选择打赏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