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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无效案的判决事实认定方面是否经得起推敲?

产业
IPRdaily9年前
苹果无效案的判决事实认定方面是否经得起推敲?
苹果无效案的判决事实认定方面是否经得起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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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李丙林  超凡知识产权   本文系作者向IPRdaily投稿,并经IPRdaily编辑,转载须征得作者同意,并注明文章来源(微信:IPRda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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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Rdaily注:6月5号,IPRdaily发表了李丙林 何永春的文章“苹果无效案高院判决的事实认定经不起推敲”。紧接着,作者“任冷风吹”针对这篇文章的独到见解。在“任冷风吹”文章发表之后,李丙林老师对其中的部分观点又作出了如下回应。如您有想法,愿意跟作者交流、探讨,可以给我们发邮件iprdaily@163.com。

 

【小D导读】
苹果无效案的判决事实认定方面是否经得起推敲?本文是作者针对任冷风吹的观点提出的一些问题,并进行了说明。

 

先说两句题外话。作为一个专利诉讼代理人,一个老百姓,我们对法官都是非常敬畏的,无意得罪法官,能忍则忍。这次是看到这个苹果公司的判决是以违反26条3款为由撤销原有效判决,就想起曾经轰动一时的美国辉瑞公司的伟哥行政诉讼案,那个案子的终审是以符合26条3款维持了专利权有效(http://bjgy.chinacourt.org/paper/detail/2007/10/id/7186.shtml),两个都是涉外案件,都是用的26条3款,尺子好像不一样,一时不忿,在有些冲动的情况下写了前一篇文章。虽然当时有点冲动,但理智还在,我还是坚持原来的观点。

 

在进入正题之前,我认为有几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一下:第一,任何说明书的撰写都不一定是非常完美的,但是说明书的撰写存在缺陷与是否一定导致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是否一定不清楚?我的观点是不一定,第二,说个大点的问题,中国目前有效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中,说明书处于这种水平的专利数量不少,这些专利要不要都无效掉?还是说如果对方是外国公司的时候就无效?第三,此案之前是经过复审委和一审法院的,个人揣测似乎复审委一般认为不要动不动就以公开不充分或者不清楚就把经过实审的发明专利无效掉,一审法院似乎也认可这个路子,那么这里是不是就存在一个对法条的理解不一致的问题或者标准不一致的问题?本人没有挑拨离间复审委、一审法院和北京高院的意思,问题是上面标准不统一作为老百姓就不知道怎么办了(代理人该把案子写的更扎实些是没有疑义的)。

 

上述几个问题不是专门针对任冷风吹先生提出的,想到而已。下面言归正传,还是说明书苹果无效案的判决事实认定方面是否经得起推敲的问题。

 

第一处,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即判决书中“本院认为第一点“如何实现游戏功能是否公开充分”。

 

北京高院认为“说明书仅仅记载了具有一个游戏服务器以及提到实现互动游戏的设想,而对于游戏服务器与聊天机器人的其他部件如何连接,例如,对什么样的用户输入的什么内容传送到游戏服务器以及如何将用户的指令传送到游戏服务器中,完全没有记载。”

 

咱们先看看语法,这个句子的主要意思应该是“说明书对于游戏服务器与聊天机器人的其他部件如何连接完全没有记载。”这里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是不是只有文字记载才算记载?第二,附图的记载算不算记载?第三,“记载的不太详细或者不太清楚”与“完全没有记载”是一个概念吗?第四,如果附图的记载也算记载的话,而且附图中对于“游戏服务器与聊天机器人的其他部件如何连接”有记载的话,那么“说明书对于游戏服务器与聊天机器人的其他部件如何连接完全没有记载”的这个观点是不是与事实不符?我原来的观点是“笔者认为,在附图明确显示机器人服务器与游戏服务器的连接关系的情况下,断言:“完全没有记载”是与说明书所记载的实事不相符,至于附图的记载是否存在瑕疵或者不是非常详细这是另外一个问题。”现在我还是坚持这个观点。

 

下面的图是涉案专利的图1。 苹果无效案的判决事实认定方面是否经得起推敲?

 

任先生在文中说“本专利在说明书的文字记载中并未描述游戏服务器如何与机器人服务器如何连接,我想李文的作者也是如此认为,否则不会去附图1中寻找证据。”我还真不是“如此认为”的,我认为该案的说明书“对于游戏服务器与聊天机器人的其他部件如何连接”有文字记载。因为文字记载就在原来的说明书里面,虽然说明书的句法不是以游戏服务器做的主语,是做的宾语,但其含义也是清清楚楚的,所以上篇文章就没有强调文字记载的问题。

 

请参见原200410053749.9的授权文本说明书第三页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第4段有记载(参见下面的截图)。

 

苹果无效案的判决事实认定方面是否经得起推敲? 该段的文字如下:“其技术架构图如图1所示。聊天机器人9本质上是一个或若干个服务器2,其中设置有通讯模块21、过滤模块22、对话模块23、查询模块24,其一端连接用户1,另一端连接人工智能服务器3和/或查询服务器4和/或游戏服务器5。”

 

再来一遍语法分析。该段的大致有以下几层意思,第一,“聊天机器人9的服务器中设置有通讯模块21、过滤模块22、对话模块23、查询模块24”;第二,“其(指的是聊天机器人9,当然具体地是一个服务器进一步至少一个模块)一端连接用户1,另一端(指的是聊天机器人9,当然具体地是一个服务器进一步至少一个模块的另一端)连接了游戏服务器5(当然还可能连接人工智能服务器3和/或查询服务器4)”。也就是说,游戏服务器与聊天机器人中的一个或若干个服务器2,具体地“通讯模块21、过滤模块22、对话模块23、查询模块24”中的至少一个模块(这是个整体和部分的问题)连接。如果将文字与附图再结合起来,其含义就更清楚了。

 

说明书第三页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第4段的这个记载显然是文字记载,附图1的记载显然也是记载,而且这两个记载都记载的就是“游戏服务器与聊天机器人的其他部件(服务器或者更具体的模块)如何连接”,文字部分就是“一端连接-----,另一端连接---”。在文字和附图都有记载的情况下还断言“完全没有记载”,这能经得起推敲吗?其实根本就不用推敲。

 

咱别斗气,都平心而论且客观公正地想想,判决书的这一事实认定还合理吗?还经得起推敲吗?

 

另外,我们想再次吐槽一次,在这么关键的判决段落中,居然没有一处对事实的引用,例如:说明书的具体页、段、行等,这种方式工作恐怕会悖离“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第二处,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即判决书中“本院认为第二点“关于权利要求1中的“根据区分结果将该用户语句转发至相应的服务器”是否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

 

进一步讨论之前先要弄清楚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旧法)是什么规定,咱们不掉书包,个人理解这个条款是说“权利要求”得清楚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判决没说完整的事,不讨论了),是说权利要求要清楚,不是说“说明书清楚不清楚”也不是说“权利要求没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下面咱们就看看权利要求到底清楚不清楚。

 

权利要求1中记载“该聊天机器人设置有一个过滤器,以用来区分所述通讯模块接收到的用户语句是否为格式化语句或自然语言,并根据区分结果将该用户语句转发至相应的服务器,该相应的服务器包括人工智能服务器、查询服务器或游戏服务器”。

 

我们的观点是:过滤器和三个服务器之间的连接关系很清楚,从权利要求1的文字本身就能看出来,根本不用费事去看说明书(讨论支持时再去看说明书吧)。如果把权利要求1的上述记载大致简化一下就是“该聊天机器人设置有一个过滤器,过滤器经过区分,将用户语句转发至“工智能服务器、查询服务器或游戏服务器”,也即是说,过滤器要把用户语句发到三个服务器,显然仅从权利要求1的文字上看,“过滤器和三个服务器之间的连接关系”已经很清楚了,凭什么说权利要求1不清楚,不符合细则20条1款呢?

 

在细则二十条一款的规定之下(审查员、代理人和部分法官肯定懂此时是要看权利要求还是要看说明书),北京高院的判决认为“过滤器和三个服务器之间的连接关系”“不清楚”,这与权利要求1记载的事实“该聊天机器人设置有一个过滤器,-----并根据区分结果将该用户语句转发至相应的服务器,该相应的服务器包括人工智能服务器、查询服务器或游戏服务器”相符吗?

 

我不相信高院的法官们不懂细则二十条一款这个法条是干什么的,也不相信高院的法官们会把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与细则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混淆。但是依笔者有限的专利法知识,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旧法)是说“权利要求”得清楚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在这个条款下,高院的判决不先仔细讨论权利要求的内容,而是花很大的精力去结合说明书的内容,然后得出一个权利要求不清楚的结论,不知是什么情况。难道真的是把不清楚的法条和不支持的法条概念弄混了?

 

至于任先生的对我们上篇文章中有关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内容的观点“判决书里对权利要求1所指出的问题和上文所分析的说明书的问题是一脉相承的”,这不会也是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与细则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混淆了吧?

 

第三处,关于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即判决书中本院认为的“第四点“游戏服务器”的有关特征是否导致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判决书中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为:一个过滤器,以用来区别接收到的用户语句是否为格式化语句或自然语句,并根据区分结果将该用户语句转发至相应的服务器,该相应的服务器包括人工智能服务器、查询服务器或游戏服务器。然而,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中仅有一个过滤器,并且该过滤器仅判断输入语句为格式化语句或自然语句,并根据区分结果将输入语句转发至人工智能服务器或查询服务器。一方面,根据前述分析,本专利说明书关于如何实现游戏功能未充分公开,另一方面,说明书中仅仅是在形式上记载了游戏服务器,并未进一步说明游戏服务器的组成部分和工作机理,即用户语句经哪个模块判断后送到游戏服务器以及服务器如何做出合适的响应。因此,“游戏服务器”的有关特征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有关说明书中对于游戏服务器与聊天机器人的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的记载,前面已经说了很多,具体参见附图1和说明书第三页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第4段有记载,不再赘述。所以,权利要求1不仅仅从形式上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实质上也得到支持。

 

另外,高院判决中提出“游戏服务器的组成部分和工作原理”之类的问题,这不能说没有道理,但是,是否说明书就造成不能支持权利要求则是另外一回事了。涉案专利的发明点是提供了一种新型的游戏服务器吗?显然不是,该专利利用的应该是现有技术中的游戏服务器,时间有限我们就不去检索现有技术中游戏服务器的资料了,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游戏服务器,实现游戏功能不应该再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附图3,请注意附图说明说的清楚“图3为本发明的对话流程示意图”,所以附图3没有排除游戏服务器和机器人服务器的连接关系,游戏服务器的连接得去看附图1。说明书第三页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第4段的记载与附图1是对应的,这不是我们推测出来的,是文字记载。相反,用附图3的对话流程示意图与游戏服务器去对比显然有点张冠李戴。这一点,笔者也非常愿意以文会友,共同探讨。

 

综上所述,我们还是坚持之前的观点。

 

 

 

来源:IPRdaily 作者:李丙林  超凡知识产权 编辑:IPRdaily 赵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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