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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宋晓明:新形势下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政策

产业
IPRdaily10年前
最高法宋晓明:新形势下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政策
最高法宋晓明:新形势下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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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 宋晓明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

 

【小D导读】
党的十八大尤其是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均有了一些新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阶段性特征和发展态势。知识产权司法需要在立法决定的空间和弹性幅度内,适应新特征和新态势,有针对性地予以回应和调整,以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创新和发展。

 

一、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的新形势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知识产权司法进一步提高公信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部署,要求保障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工作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和影响更加凸显。知识产权司法需要在已有成绩的基础上,根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知识产权审判提出的新课题,加强审判体系建设,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探索建立更加合理高效的审判流程,进一步强化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不断提升社会大众对知识产权司法的信任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知识产权司法进一步在营造激励创新的市场环境中发挥主导作用   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发展方式正在由要素驱动、投资规模驱动为主向以创新驱动发展为主转变,创新对经济发展的引擎作用更加突出。今年3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营造激励创新的公平竞争环境”,“发挥市场竞争激励创新的根本性作用,营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并将“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作为“营造激励创新的公平竞争环境”的首要措施。司法是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的最有效、最根本、最权威的手段,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枢纽环节。我们必须责无旁贷地发挥保护创新和维护公平竞争的主导作用,更加注重保护知识产权,更加注重推动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更加注重维护统一透明、有序规范、公平竞争、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

 

(三)建设知识产权强国要求知识产权司法进一步提高国际影响力

 

我国已经是知识产权大国,但大而不强、多而不优的矛盾比较突出。国务院《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提出,认真谋划我国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发展路径,努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司法是知识产权强国的关键指标和核心要素之一。与美欧等知识产权强国相比,我国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质效方面还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在知识产权国际治理规则形成方面发挥的作用还非常有限。我们既要正确认识自己的方位,增强自信和战略定力,又要以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作为目标追求,迎头赶上。要在正确认定事实、妥当适用法律上进一步提高质量和水平,通过大案要案的审理,进一步提高我国知识产权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努力使中国法院成为当事人信赖的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首选地”。

 

二、新形势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政策导向

 

与新形势和新要求相适应,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应以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知识产权强国为目标,通过优质的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促进创新活力竞相迸发,创新成果得到充分保护,创新价值得到更大实现,切实使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

 

(一)更加坚定不移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越是进入经济发展新常态,越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越要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真正使创新成为经济发展新引擎。要保证企业和个人在复杂和不确定的创新和知识生产过程中勇于探索、大胆投入,必须保证其创新成果能够得到充分保护,其能够从创造性劳动中获得应有的收益。知识产权是创新过程的终端产品之一,是创新成果的法律认可形式。实现创新者强、领先者胜,必须“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随着我国的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逐年提高,国内创新者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在需求更加强烈,我国将成为当前和今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更大受益者。与此同时,我国从中央到地方、从官方到民间,对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形成广泛的、主导性的共识。知识产权司法必须关注和回应上述新需求、期待和共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此,我们必须更加旗帜鲜明和坚定不移。

 

(二)更加注重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司法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压舱石”。进一步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一要发挥司法保护稳定长效的机制优势。司法具有中立性、稳定性、可预期性和长效性的特点,其由当事人自主发动,有着严谨规范平等的诉讼程序机制。只有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稳定长效的优势,才能真正营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切实发挥市场竞争激励创新的根本性作用。二要发挥司法保护规则引导的机制优势。司法保护不仅能够解决纠纷,还能够明确法律标准和阐明法律界限,规范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行为,指引行政执法。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的规则引导优势,才能切实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可预期性。三要发挥司法保护终局权威的机制优势。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的核心价值之一是终局性和权威性。要充分利用司法保护终局权威的制度优势,既注重纠纷的彻底解决,又注重对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司法监督,促进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和执法水平。

 

(三)更加深入贯彻知识产权保护的比例原则

 

知识产权保护的比例原则是指,基于知识产权保护激励创新的目的,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强度要与特定知识产权的创新和贡献程度相适应。只有使保护范围强度与创新贡献相适应、相匹配,才能真正激励创新、鼓励创造。如果二者不相匹配,要么会因保护过度形成对后续创新的妨碍,要么会因保护不足形成对创新活力的抑制。两种情况均会造成社会创新无法达到最佳水平。贯彻知识产权保护的比例原则,在专利权领域,要求根据专利权等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的创新程度,合理确定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实现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强度与其创新高度和贡献程度相适应。在著作权领域,要根据不同作品类型的特点和我国产业发展需求,合理确定独创性尺度,努力实现作品保护范围和强度与其独创性范围和尺度相适应。在商业标识领域,要妥善运用商标近似、商品类似、混淆、不正当手段等弹性因素,使商标权保护的强度与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等相适应。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贯彻比例原则,还应注意根据不同侵权人的性质、作用和主观恶性程度,区分不同情况,恰如其分地予以处理。

 

(四)更加注意精准发力和定向施策

 

知识产权司法要进一步提高公信力、发挥主导作用,需要抓住影响和制约知识产权司法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精准发力,定向施策,尽快予以加强和改善。要加强我国经济发展阶段性所形成的特殊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和解决。例如定牌加工问题,该问题具有阶段性。随着我国从全球经济贸易价值链的低端向高端跃迁,这一现象和问题将最终得到缓解。在这个过程中,司法要考虑我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定牌加工的法律属性、社会共识等因素,稳妥地加以解决,不能超越现实和急躁冒进。要加强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领域的保护,维护我国国家利益。非物质文化遗产、计算机中文字库、中华老字号等的保护问题,是我国具有浓厚历史传统的智力成果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交汇而形成的特殊法律问题。要根据我国的历史、国情和产业发展需求,独立思考和判断,弄清我国产业的利益和成果价值所在,依法合理地运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予以保护。要加强对职务发明、技术合同、计算机软件侵权、商业秘密保护等对创新有重大影响的关键环节和领域的重视和研究,从有利于保障创新资源的市场优化配置、有利于维护创新机制的健康运行的角度分析和考虑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关司法措施。

 

三、新形势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着力点

 

新形势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既要整体推进,更要重点突破,以点带面,以达事半功倍之效。当前,我们需要抓好以下几个重要着力点:

 

(一)发挥知识产权法院的功能作用

 

知识产权法院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的引领者,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先行者和探索者,是知识产权司法公信力的标杆和排头兵。知识产权法院的运转效能及其司法保护效果如何,直接决定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总体效果。知识产权法院一要从社会反映最强烈、人民群众最期待的地方入手,大力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质量与效率,发挥示范作用。下大力气探索和研究技术类案件的审判规律,统一技术类案件司法裁判标准和裁量尺度,缩短审理周期,提高审理效率。二要在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方面积极作为,充分利用其专门法院的审判资源优势和制度优势。在加大对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深度和力度上先行先试,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在探索有效率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方面加大力度,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技术调查官制度。三要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方面勇于担当,全面落实各项司法改革措施,努力做司法改革的先行者,发挥改革试验田作用。

 

(二)加大损害赔偿力度

 

从实践中看,确有相当比例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对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有着较强烈的负面评价。我们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并深刻反省。必须加大损害赔偿力度,确保损害赔偿数额与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相契合。侵权损害赔偿必须充分反映和实现该知识产权的真实市场价值,任何低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损害赔偿,不仅会使侵权人获得不正当的利益,更会严重影响知识产权司法的权威。要促进形成符合市场规律和满足权利保护要求的损害赔偿计算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假定法、可比价格法、行业平均法等经济分析方法,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要强化裁量性赔偿方法的适用。这是一种根据损失或者获利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方法,不是法定赔偿,不受法定赔偿限额的限制。要强化举证妨碍制度的运用,探索惩罚性赔偿的标准和尺度,坚决遏制恶意侵权行为。

 

(三)规范网络竞争秩序

 

互联网经济是我国经济重要的新的增长点。当前,网络领域竞争极为激烈,竞争秩序亟待规制。加强网络领域竞争秩序的规制,一是要明确和细化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标准。对于互联网领域出现的法无明文规定的新型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判断,要综合运用道德评价、效能竞争、比例原则、竞争影响评估等方法,从多个角度进行评价,提高评价标准的客观性,防止陷入简单主观的道德评价。二是要充分考虑互联网领域竞争的特点,适当调整传统领域垄断行为分析的思路和方法,避免机械套用。在传统领域中广为适用的垄断行为分析思路和方法并不能直接套用到互联网领域,需要根据网络竞争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和创新。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五版 作者:宋晓明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 编辑:IPRdaily 赵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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