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顶部
我们已发送验证链接到您的邮箱,请查收并验证
没收到验证邮件?请确认邮箱是否正确或 重新发送邮件
确定
产业行业政策诉讼TOP100招聘湾区IP动态职场人物国际视野许可交易深度专题活动商标版权Oversea晨报董图产品公司审查员说法官说首席知识产权官G40领袖机构企业专利大洋洲律所

我国《商标法》应得到尊重

产业
IPRdaily10年前
我国《商标法》应得到尊重
我国《商标法》应得到尊重

 

IPRdaily 知识产权第一新锐媒体

创新|创业|连接IP变革者

  文 / 赵文侠  陆穗峰

 

本文系作者向IPRdaily投稿,转载须征得作者同意,并注明文章来源(微信:IPRdaily)。

 

【小D导读】
企业间发生商标纷争,协商和调解是解决冲突、平衡权益、取得双赢的最佳选择,也是品牌建设的经验之谈!

 

近日,一家名为 New Balance Athletic Shoe,Inc,的美国公司,中文译为“新平衡运动鞋公司”(以下简称“新平衡”),在中国的关联公司为“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因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新百伦”,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为此,李光斗先生撰文《从新百伦案看中国商标法的天生缺陷》指出:中国商标法的纯“注册在先”原则,使得很多名字非常好的商标被抢先注册、然后待价而沽;中国商标法的“纯‘注册在先’原则”,正在成为中国企业发展和创新的一大障碍。

 

对李光斗先生的观点,笔者不敢苟同。

 

一、周乐伦的“新百伦”,并非待价而沽的商标

 

1996年8月21日“百伦”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并于2004年转让给广州人周乐伦。

 

周乐伦在受让“百伦”商标之后,通过宣传和使用该商标已有较高的知名度,在全国一些大城市的高档百货商场设有“百伦”品牌专柜; 2004年,周乐伦在“百伦”商标的基础上设计并注册“新百伦”商标;2007年“新平衡”对该商标提出异议,2011年10月完成注册,前后历时7年; 由此可以看出周乐伦的“新百伦”是受让商标“伯伦”的升级版、并不是“抢注”他人的商标,与“新平衡”没有关系;周乐伦以此品牌生产经营,并非待价而沽。

 

李光斗先生作为“中国品牌第一人”,理应知道商标在品牌建设中的重要性——在“注册”之前,对本企业准备使用的“好”商标进行“查询”,如有在先注册情形,可采用协商的办法,清除注册或使用的障碍、依法使用商标;这是企业品牌管理人员应具备的最起码的常识。李先生理应指出“新平衡”商标战略之不足促其改进,而不是埋怨周乐伦在先注册了“新百伦”,更不该指责我国《商标法》!

 

二、“新平衡”使用“新百伦”商标,难称善意

 

“New Balance Athletic Shoe , Inc.”中的New Balance并未译为“新百伦”,而是译为“新平衡”,其产品名称也不叫“新百伦”而是“纽巴伦”;

 

2007年12月,“新平衡”对周乐伦的“新百伦”商标注册提出异议,但是没有被采纳;随后“新平衡”自己注册“新百伦”商标,但该商标于2014年处于无效宣告状态;

 

“新平衡”自己注册不成功、明知有在先注册的“百伦”和“新百伦”,仍坚持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新百伦”难称善意,是藐视我国法律法规、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恶意行为。此类违法行为,理应受到我国商标法的惩处。

 

三、我国《商标法》应得到尊重

 

我国《商标法》自1983年实施以来,经过多次修订已经相当完备,而且与WTO的相关规则接轨。李光斗用“新百伦”这样一个商标侵权案来评判我国现行商标法规的优劣,实为不当;并以此言称我国《商标法》存在“天生漏洞”,实为对我国《商标法》不了解、不尊重!

 

(一)从我国现行的商标法规和实际操作程序来看,并不存在李光斗所说的“纯的‘注册在先’原则”,更不存在什么“天生漏洞”。《商标法》有专门禁止恶意抢注行为的条款!如:《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限于篇幅,我们不想再引用其它相关条文;建议李光斗先生找来相关的法律法规读一读,再判断是否存在这样的“天生漏洞”。

 

(二)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就是维持市场秩序、保护商标专用权。因此,保护“新百伦”商标专用权、禁止新平衡公司使用相关的商标,合法、合情、合理! 新平衡公司理应遵纪守法、依法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大量销售侵权产品,受到法律惩处是必然的!

 

事实上,企业间发生商标纷争,协商和调解是解决冲突、平衡权益、取得双赢的最佳选择,也是品牌建设的经验之谈!由是,我们建议“新平衡”公司与“新百伦”商标持有人一起协商,在《商标法》的框架内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如:商标许可、商标转让。

 

 

来源:IPRdaily 编辑:IPRdaily 赵珍 -------------

 

IPRdaily欢迎大家投稿,分享生活、工作中的所思所想。投稿邮箱:iprdaily@163.com,或加微信helps120。

 

首届知识产权创新创业(中国区)大赛报名入口已正式开启。具体方式请点击屏幕左下角【阅读原文】进入活动报名页面进行报名。 我国《商标法》应得到尊重

 

IPRdaily投稿作者
共发表文章3223
最近文章
关键词
首席知识产权官 世界知识产权日 美國專利訴訟管理策略 大数据 软件著作权登记 专利商标 商标注册人 人工智能 版权登记代理 如何快速获得美国专利授权? 材料科学 申请注册商标 软件著作权 虚拟现实与增强现实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 专利预警 知识产权 全球视野 中国商标 版权保护中心 智能硬件 新材料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躲过商标转让的陷阱 航空航天装备 乐天 产业 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 著作权 电子版权 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 中国专利年报 游戏动漫 条例 国际专利 商标 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费用 专利管理 出版管理条例 版权商标 知识产权侵权 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法律和政策 企业商标布局 新商标审查「不规范汉字」审理标准 专利机构排名 商标分类 专利检索 申请商标注册 法规 行业 法律常识 设计专利 2016知识产权行业分析 发明专利申请 国家商标总局 电影版权 专利申请 香港知识产权 国防知识产权 国际版权交易 十件 版权 顾问 版权登记 发明专利 亚洲知识产权 版权归属 商标办理 商标申请 美国专利局 ip 共享单车 一带一路商标 融资 驰名商标保护 知识产权工程师 授权 音乐的版权 专利 商标数据 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法 专利小白 商标是什么 商标注册 知识产权网 中超 商标审查 维权 律所 专利代理人 知识产权案例 专利运营 现代产业
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http://www.iprdaily.cn/article_8407.html,发布时间为2015-05-18 10:30:20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

    我也说两句
    还可以输入140个字
    我要评论
    回复
    还可以输入 70 个字
    请选择打赏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