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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跨国并购竹篮打水一场空(从某企业跨国收购CDMA业务看企业并购中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

产业
IPRdaily10年前
第三节 跨国并购竹篮打水一场空(从某企业跨国收购CDMA业务看企业并购中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
第三节 跨国并购竹篮打水一场空(从某企业跨国收购CDMA业务看企业并购中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

 

第三节 跨国并购竹篮打水一场空 ——从某企业跨国收购CDMA业务看企业并购中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

 

作者:本书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贺化主编。

 

【案例摘要】
2001年9月,国内某企业收购飞利浦的CDMA芯片研发部门,赢得国内媒体一片喝彩。人们希望它能够打破高通一家独大的局面,给国内乃至全球的通信业者更多的选择。 但遗憾的是,国内这家企业在并购时并未对收购对象的的知识产权进行分析评议。一是忽略了飞利浦自身仅仅拥有CDMA IS-95A等2G阶段的技术,真正的核心技术—3G国际标准之一的CDMA 2000的核心专利都控制在高通等通信巨头手中。二是只知道飞利浦与高通之间签有CDMA芯片专利技术交叉许可,却不知飞利浦和高通承诺该交叉许可不对第三方公开,这种承诺不会随着飞利浦CDMA研发部门转让而改变,并购后的企业要开发和销售CDMA芯片和终端设备,仍需向高通缴纳高额的技术许可费。 几年之后,国内企业研发出来的CDMA芯片产品一直落后于高通,始终未能成为市场主流产品,基于CDMA技术的移动通信业务也一直未成为企业的核心业务。企业通过并购获取关键技术、开拓海外市场的目标基本落空。

 

 

 

“很小代价”,“极优惠”收购 2001年9月,国内企业A公司 收购了飞利浦(Philips)集团所属的在美国圣何塞的CDMA移动通信部门(包括在美国达拉斯和加拿大温哥华的研发部分)。这一并购被舆论称为“2001年中国并购第一案”,一时间赢得国内媒体一片喝彩,“打破了中国CDMA市场高通一统天下格局”、“扛起民族通信芯片产业大旗”等赞誉纷至沓来。就连美国的专业媒体也相当关注并高度肯定此次并购。A公司也由通信行业名不见经传的企业,一夜之间成为“掌握CDMA核心技术,与美国高通同起点市场竞争的企业”。

 

2000年,因看好通信行业的未来市场,A公司开始频频在海外收购技术和企业,希望能够通过购买高科技公司进入通信行业。2001年1月,A公司首次购买了美国加州的一家上市公司,并将之转型为电表和能源自动化技术研发,随后又通过在美国的子公司购买当地的电信技术,希望通过企业的多元化经营保持高速成长。

 

恰在此时,因迟迟看不到商业前景而考虑出售其CDMA事业部的飞利浦进入了A公司的视野。

 

飞利浦从1999年开始研究CDMA芯片,虽然与高通相比迟了一些,但是与摩托罗拉、三星和索尼比起来则基本处在一个水平线上。2001年1月,飞利浦曾宣布,通过与高通达成专利互换协议,已掌握了CDMA手机的核心芯片技术,并宣布成立一个专门机构专职开发、销售CDMA手机的设计套件。 飞利浦CDMA芯片研发部门主体位于美国,总共拥有100多名工程技术人员,前身是美国的VLSI公司,飞利浦耗资1.2亿美元将其收购。为了维持研发,飞利浦接着投入了8000多万美元,后来又陆续为CDMA芯片投入了近2亿美元研发费用。 巨额的投入使得飞利浦拥有了一整套实验设备、人员和技术成果,除了在美国的研发部门主体,在加拿大也设有一个软件设计分部。飞利浦半导体与高通、LSI Logic公司是当时全球仅有的三家销售CDMA芯片组的公司。

 

然而,热情只持续了四个月。至2001年5月初,飞利浦的CDMA芯片研发部门不仅没有盈利,反而使其背上了沉重的包袱。迟迟看不到商业前景的飞利浦决定暂停投入,并考虑出售此部门。

 

一方急着买,一方坚决卖。很快,2001年9月,A公司就完成了对飞利浦的收购,收购包括在CDMA手机方面的知识产权、研发成果、设备以及人才资源。

 

A公司收购飞利浦CDMA芯片研发部门之所以颇受称道,一方面由于媒体一致看好,认为高通一夫当关的CDMA芯片大门被A公司撕开了一条缝隙——通过收购飞利浦CDMA芯片研发部门,A公司将一举拥有600余件CDMA技术专利,国内厂商首次切入了手机业务的核心领域,人们希望它能够打破高通一家独大的局面,给国内乃至全球的通信业者更多的选择。另一方面,并购本身的确不失为一桩精明生意。A公司以据说“极优惠”的价格买下了飞利浦CDMA无线通信部门的知识产权、研发设备、研究资料和研究人员,以及飞利浦半导体开发的CDMA协议软件的独家授权。虽然,收购价格至今仍是一个谜,然而据知情人士透露,A公司最多只花了几千万美元。 并购不评议,竹篮打水一场空

 

然而,A公司失算了,问题正出在知识产权方面。 第一个问题是A公司以为买下了飞利浦的CDMA核心技术,而事实上A公司的并购对象飞利浦这一研发部门仅仅拥有CDMA IS-95A 等2G 阶段的技术,真正的核心技术—3G 国际标准之一的CDMA 2000 的核心专利都控制在高通等通信巨头手中。这是缺失了对飞利浦CDMA研发部门所拥有专利情况的分析评议。

 

第二个问题是A公司只知道飞利浦与高通之间存在关于CDMA芯片专利交叉许可协议,然而却遗漏了以下重要细节:飞利浦与高通承诺关于CDMA芯片的交叉许可协议不对第三方公开,这种承诺不会随着飞利浦CDMA研发部门的转让而改变!也就是说,即使并购了飞利浦的CDMA研发部门,A公司和高通之间对CDMA产品仍然没有任何授权协议,包括芯片和客户端设备。如果A公司要开发和销售CDMA芯片和客户端设备,仍需向高通缴纳专利使用费。这是缺失了对飞利浦与高通之间专利交叉许可协议的分析评议。

 

两个重要环节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的缺失引发了A公司此次收购的最终败局。作为通信行业的新进入者,A公司在其它传统优势行业所积累的技术资源并不能为其CDMA项目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缺乏技术,A公司在这个高科技领域每前进一步都是崭新且充满挑战的,其付出的代价也是惊人的。于是,A公司陷入了困境:从主业微薄的利润中,抽取巨额资金,花巨资去雇佣美国的人才,购买美国的机器,在一个全新的领域里,跟比自己强大得多的美国对手进行技术比拼。而高通作为领先企业则在自己熟悉的主业里显得闲庭信步。

 

对于A公司来说,资金与技术的双重窘迫得不到缓解,形成恶性循环。资金缺口的加大严重制约着技术研发的深度和进度,而作为一家研发企业,一旦技术研发迟缓,就没有办法跟上市场应用的脚步,技术就很难最大限度地转化为资金。更何况,在这二者之间还有高通的专利壁垒,这使得A公司的资金与研发之间形成良性效应变得更加困难。

 

几年之后,A公司研发出来的产品一直落后于高通,而且受到高通大量专利的多种限制,使得A公司的研发仍然主要停留在从飞利浦继承来的2G标准,而此时国内外主要的运营商均已进入了3G阶段。A公司的CDMA芯片始终未能成为市场主流,基于CDMA技术的移动通信业务也一直未成为A公司的核心业务。此后,A公司逐步转向TD-SCDMA技术市场,在高通技术专利的市场空隙里寻找生存空间,通过并购飞利浦CDMA移动通信部门获取关键技术的目标基本落空。

 

海外并购,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先行   成功的海外并购,需要考虑交易架构、收购涉及的控股结构、税务架构、收购融资、法律尽职调查、监管审查、社会环境、知识产权以及不良资产等多方面的问题。其中,对于并购技术类和品牌类企业而言,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至关重要,忽视了对知识产权问题的“追根问底”,就可能留下隐患,甚至竹篮打水一场空,或者带来无休止的、代价高昂的发展负担。恰如A公司通过并购海外高技术企业来探寻新的发展空间,这本是一件好事,却因分析评议工作的缺失导致并购后仍不得不向高通缴纳高额的专利许可费,通过并购成为国际3G行业领军企业的梦想彻底被击碎。

 

在并购其他企业的过程中,自身企业作为并购过程的主导方和主要风险承担方,可以以规避常见知识产权问题为目标导向,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

 

一是协议陷阱。并购对象与他人签订的知识产权协议或技术协议中可能存在知识产权风险或限制,导致并购后其知识产权或技术不能“为我所用”,恰如此案例中A公司所犯下的错误。针对这类问题,可以在并购前和并购实施阶段对并购对象的所有知识产权协议进行全面的分析评议,包括权属关系、许可关系、约束限制等,避免并购后因知识产权问题影响自身利益。

 

二是技术侵权。并购对象的技术本身在实施过程需要依赖于非自有专利,这样的技术实施存在侵权风险。如未对风险进行提前预估与防范,在并购后侵权赔偿的风险将直接转嫁给并购方。为此花费冤枉钱,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例如,我国某企业并购了一意大利公司,并购完成后才发现该意大利公司在海外被诉专利侵权并最终败诉,而后侵权责任全部由我国企业承担,企业为此付出了连续八年每年支付该产品收入10%的专利许可费的惨痛代价,几年的专利许可费已高达近亿元!针对此类问题,可在并购前重点关注目标企业的知识产权诉讼情况,尚未完结的预估诉讼结果走向及预计损失或收益,针对目标企业的核心技术方案开展专利侵权检索分析,避免并购后承担侵权责任。

 

三是物有不值。知识产权是重要的无形资产。在并购他人企业的活动中,对无形资产价值的评估是重要的谈判筹码,并直接影响并购的成交价格。如若未对并购对象的知识产权价值进行准确评估,仅凭其“要价”进行并购,最终的结果很有可能是“多花了钱少办了事”。例如,我国某汽车企业花大价钱收购了享誉全球上百年的一家英国汽车公司,收购之后才发现该公司的核心知识产权已被另一家公司预先买走,优质资产已经大量流失,物有不值,使企业陷入被动。针对此类问题,可以在并购前针对目标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展分析评议,深入调查目标企业所拥有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专利技术范围、保护年限和能够涵盖的保护区域、知识产权收益等,合理评估目标企业的知识产权价值作为谈判筹码,并在并购实施阶段审慎核对并购对象提供的知识产权清单,确保权利全部有效转让。

 

四是难于融合。并购对象的技术或知识产权与企业本身的技术或知识产权相融度不高,并购整合后发展存在瓶颈,无法起到“1+1>2”的效果。例如,我国某彩电企业与法国某公司的彩电业务合并重组,携手成立合资公司。但是合并后发现两公司的技术都是低端技术,高端技术均为空白,最终导致高额亏损。再如本案中收购了飞利浦的A公司一心发展3G技术,收购却仅仅获得了2G技术,难于适应发展需求。针对此类问题,应在并购后整合阶段开展有针对性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提出并购后的知识产权整合建议,探寻并购获得的技术与企业已有技术的融合发展方向,制定整合后知识产权整体发展战略,进而实现预期的知识产权协调效应。

 

辅助信息: 祥情可参考《评议护航: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案例启示录》

 

 

--------------------------------------- 图书描述:本书从地方政府、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评议和忽视知识产权管理、评议两方面出发,从企业并购、高技术人才引进、企业上市、技术标准、技术引进、产品出口、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境外参展、科技计划管理、科技成果转化、政府投资等角度综合选取了近30个案例,对每一个案例成功或失败的经验进行了综合分析,深刻地揭示了知识产权评议的重要性。

 

【评议护航: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案例启示录】[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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