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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是一种标识商品地理来源的标志。与其他同类商品相比,以地理标志标示的商品往往具有特定的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且其特定的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
地理标志是一种标识商品地理来源的标志。与其他同类商品相比,以地理标志标示的商品往往具有特定的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且其特定的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
01 案情简介
冬凌草是一种中草药药材。根据《中国药典2020年版》记载,冬凌草具有清热解毒、活血止痛的功能,用于治疗咽喉肿痛、癥瘕痞块、蛇虫咬伤。
原告济源市王屋山冬凌草研究所在第5类药用冬凌草商品上申请注册“济源冬凌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济源冬凌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使用管理规则”)以及《“济源冬凌草”介绍》未明确说明该地域自然因素与该地理标志产品特定品质之间的必然联系,以及该地理标志产品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定品质(包括特有的感官特征、理化指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故对诉争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02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关于原告提交的商标申请书件是否能够说明济源冬凌草地理标志商品具有区别于其他同类商品的特定品质。根据济源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作出的《检验报告》载明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规定冬凌草甲素的含量标准为:“按干燥品计算,含冬凌草甲素(C20H28O6)不得少于0.25%。”原告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第六条载明:“理化指标:冬凌草甲素(C20H28O6)≥0.5%,水分≤12.0%,迷迭香酸≥0.8%,水溶性浸出物≥30.0%。”原告提交的《“济源冬凌草”介绍》载明:“冬凌草的主要药用成份为甲素(C20H28O6),济源冬凌草甲素含量≥0.5%,《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制定的冬凌草甲素标准值为0.25%,济源冬凌草甲素含量比《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标准值高50%以上……”因此,原告提交的商标申请书件能够明确说明济源冬凌草在冬凌草甲素含量这一理化指标上具有区别于其他同类商品的特定品质。
其次,关于原告提交的商标申请书件是否能够明确说明济源冬凌草商品的特定品质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原告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载明:“该区域春暖而干旱、夏热而多雨、秋清而气爽,非常利于冬凌草甲素、乙素等有效成份的积累;尤其是该区域冬冷而少雪,非常利于根系活力强的济源冬凌草冬季冰凌的凝结,从而形成济源冬凌草独特的自然现象……速效钾含量极高,平均值为143.5 mg/kg,达到I级,属极高水平。尤其是济源冬凌草生长区域,速效钾含量最高值达155.49 mg/kg,其对冬凌草甲素的积累作用非常明显,造就了济源冬凌草甲素含量明显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规定的标准值。”根据上述说明,济源冬凌草中较高的冬凌草甲素含量主要是由当地独特的气候条件以及土壤中高含量的速效钾元素决定的。因此,原告提交的商标申请书件能够明确说明济源冬凌草商品的特定品质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所决定。
因此,原告提交的诉争商标申请书件能够明确说明“济源冬凌草”地理标志商品具有区别于其他同类商品的特定品质,且其特定品质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所决定,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由被告重新作出决定。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03 法官提示
地理标志是一种标识商品地理来源的标志。与其他同类商品相比,以地理标志标示的商品往往具有特定的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且其特定的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
根据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商标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容:(一)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二)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三)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商标申请人应当证明其地理标志商品具有区别于其他同类商品的特定品质,包括感官特征和理化指标。其中,理化指标包括所述商品的族、种等生物特征,重量、密度、酸碱度等物理特征,以及水分、蛋白质、脂肪、微量元素含量等化学特征。
商标申请人还应当证明其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主要由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其中,自然因素包括来源地的气候条件、地貌特征、土壤、植被、水源等;对于加工品而言,还包括原材料、影响加工方法的其他地域特征等。人文因素主要是指能够影响地理标志商品特定品质的生产加工方法等。
法条链接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原标题:地理标志申请注册商标,需要证明哪些内容?“济源冬凌草”案带你一探究竟!| 以案释法)
来源:知产北京
作者:张正
供稿:立案庭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地理标志申请注册商标,需要证明哪些内容?“济源冬凌草”案带你一探究竟!(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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