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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版权角度谈谈NFT交易中的“版税”机制

版权
纳暮11个月前
从版权角度谈谈NFT交易中的“版税”机制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本文拟从‘版权’这个概念的角度切入,探讨下NFT交易中的版税制度。”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曾琛 上海贤思律师事务所


近日,最高检旗下检察日报发文《数字经济背景下“NFT”的法律属性与风险治理》[1](以下简称“文章”),围绕NFT的法律属性与风险治理展开多角度探讨。文章对在NFT交易中普遍适用的“版税”分成机制进行了探讨,并提及了追续权的概念,本文拟从“版权”这个概念的角度切入,探讨下NFT交易中的版税制度。


一、什么是“版税”


在海外的NFT交易平台上,版税对应的英文词汇为“Creator earnings”(见下图),费率通常在5%至10%之间,不过这个词汇的含义与中国法下的“版税”含义确实存在差异。


从版权角度谈谈NFT交易中的“版税”机制

图一:来源于海外NFT交易网站Opensea项目页面


海外NFT交易的Creator earning借鉴了艺术家转售权(Artist’s Resale Right,也作Droit de suite,简称为ARR),也即追续权,是指NFT在首次发行后的转手交易中,按照转手交易价格向NFT的发行方支付相应比例的金额作为经济利益。而在我国现行法律中,“版税”的定义源自2014年实施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三条,“版税,是指使用者以图书定价×实际销售数或者印数×版税率的方式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是国际出版业通行的一种在发行时向著作权人的支付方式(还有其他支付方式,出版的美术作品亦参照适用)。


关于ARR的法定设权,各国立法存在差异。1979年版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公约”)第14ter(1)条约定了作者(或权利人)艺术品在转售过程中获得利益的权利,但公约同时也约定ARR仅当该国有立法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保护。


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 (as amended on September 28, 1979)


Article14ter


(1)The author, or after his death the persons or institutions authorized by national legislation, shall, with respect to original works of art and original manuscripts of writers and composers, enjoy the inalienable right to an interest in any sale of the work subsequent to the first transfer by the author of the work.


译文:作者,或者在作者死后,根据国家立法授权的个人或机构,在原创艺术作品和作家、作曲家的原始手稿上享有不可剥夺的权利,即在作者首次转让作品后,对任何后续的作品销售享有利益权。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ARR主题的页面[2]中显示,ARR已在80多个国家中实施,但各国在适用的条件上存在差异。以下为部分国家的具体实施条件[3]


表一:部分国家ARR制度概述

从版权角度谈谈NFT交易中的“版税”机制


从表一中可以看到,尽管ARR在这些国家已经是法定权利,但大多都存在适用门槛。而在NFT的交易中,版税的设定则突破了法定条件的限制,不论发行方/交易方的国家(地区)、交易价格,NFT的发行方均可毫无例外地享受到转售权的收益。


此外,要确保ARR的实现,就必须有配套制度保障实现作品转手交易的追踪。在现实世界中,例如法国[4],艺术市场的专业人员(无论是拍卖行、艺术画廊还是二手经销商)有义务对物品进行注册(警务簿,livres de police),登记相关数据(报备人的身份、物品的性质、来源和描述、购买价格和付款方式等)并保存10年,以确保动产盘点和可追溯性。而在NFT的交易中,鉴于区块链的天然可追溯性,这一点迎刃而解而无需再支出其他管理成本。基于这一点再畅想一下,未来将NFT引入产权登记的管理体系中(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也许可以使管理更加高效。


二、如“版税”非法定权利,是否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创设?


其实这个问题的答案在上文中已然可以推论出:当然可以。在上文中提到NFT交易中的版税借鉴了ARR,但其实绝大多数NFT交易在金额上可能就不能满足ARR适用的门槛,所以这其实是一种交易双方之间的约定,也是数字艺术品交易在Web3领域的创新探索。在Web3的世界中,Code is Law,这种约定通过智能合约确认及履行。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尚未引入艺术家转售权,但在民法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只要合同双方约定创设的行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则民事主体的权利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如后续我国对NFT的二手交易松绑,即便著作权法领域尚未有相应立法,根据《民法典》,仍然不排除类似约定的创设。


总体来看,艺术家转售权对艺术家来说是一种保护和认可,它承认了艺术家作品的持久价值,在艺术家自己无法参与作品再销售的情况下,通过制度创设使得艺术家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版税收益,确保艺术家或其继承者能够分享作品价值增长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借鉴艺术家转售权创设的NFT版税,则是技术在制度创新中的一种应用(当然,大部分NFT能否构成艺术品,这又是另一个话题了)。


注释:

[1]文章来源:https://www.spp.gov.cn/llyj/202305/t20230515_614042.shtml
[2]https://www.wipo.int/copyright/en/activities/resale-right.html
[3]参考文件:WIPO官网(https://www.wipo.int/meetings/en/doc_details.jsp?doc_id=543072),“Clarifications Provided by the Task Force on the Artist’s Resale Royalty Right in Response to Questions Raised by the Japanese Delegation”,prepared by Ms. Marie-Anne Ferry-Fall, Chair of Working Group 1 “Galleries and the resale right” and Professor Sam Ricketson, President of Working Group 2 “Management of Art Resale Royalty Rights and Concrete Modalities in Selected Jurisdictions”
[4]来源同2


(原标题:从版权角度谈谈NFT交易中的“版税”机制)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曾琛 上海贤思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从版权角度谈谈NFT交易中的“版税”机制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从版权角度谈谈NFT交易中的“版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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