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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023年!十年专利侵权诉讼高额判赔案件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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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暮1年前
2013-2023年!十年专利侵权诉讼高额判赔案件的实证分析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本文选取2013-2023年十年专利高额判赔案件并进行实证分析,对专利高额判赔案件若干要点进行解构。”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冯俊杰


近期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2022)》披露的“蜜胺”发明专利侵权案判赔金额高达1.2亿,该案与关联的技术秘密侵权案共计判赔2.18亿,是目前人民法院针对同一工程项目判赔额最高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1]。该等案件迅速引起知识产权从业者及创新主体的广泛关注以及对知识产权/专利高额判赔案件的讨论。有鉴于此,笔者选取2013-2023年十年专利高额判赔案件并进行实证分析,希冀对专利高额判赔案件若干要点进行解构[2]


表1列举了近年生命科学(含医疗器械和生物医药)、电子通信(含电子产品、家用电器、通信设备和半导体)、汽车、建筑工程(含化工设备、大型设备)等几个行业领域的部分专利高额判赔案件,笔者试从这些案件判赔计算依据、举证妨碍规则的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进行梳理、分析。


表1 近年部分专利高额判赔侵权案件

2013-2023年!十年专利侵权诉讼高额判赔案件的实证分析


赔偿金额计算依据


现行专利法第71条及2008年修订专利法第65条均规定,专利侵权诉讼中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包括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法定赔偿。专利高额判赔案件较多地通过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金额,少量案件通过计算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个别案件通过许可费的合理倍数确定。


专利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通常遵循‘填平原则’,即权利人获得的赔偿是用来弥补其实际损失的,因此计算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理当是首先适用的赔偿金额计算方式。然而侵权行为与权利人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常常难以认定。为增强权利人实际损失计算的可操作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有两种具体的计算权利人损失的方式:权利人损失=专利产品减少销量*专利产品合理利润*专利贡献率;权利人损失=侵权产品销量*专利产品合理利润*专利贡献率。事实上第一种情形的因果关系仍无法确认,因而司法实践中较少适用该种计算方式。而第二种情形蕴含着消费者不购买侵权产品就会购买专利产品的潜在逻辑,在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下,这种推定很多时候似乎不具合理性,也不具说服力。


事实上,在上述专利高额判赔案件中仅宁德时代vs塔菲尔、华为vs捷普两案采用权利人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且在华为vs捷普案中,审理法院并未推演具体的计算过程,而是综合专利的类型和价值、侵权行为的规模及持续时间、被诉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等因素裁量确定权利人的损失。在司法实践中,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方面相对容易举证、计算,另一方面不存在因果关系难以确定的法律障碍,这也是高判赔案件中多以侵权获利作为赔偿金额计算依据的原因。而对于许可费的合理倍数此种赔偿计算方法,因较少的涉案专利有过许可,即便有过许可,是否为真实的许可常常难以确认。此外,许可的范围、性质、时间等与涉案的情况可能存在差异,由此导致对许可费的可比性和公允性的质疑。因此仅个别案件通过许可费的合理倍数确定赔偿金额,西电捷通vs索尼案依据许可费的合理倍数确定赔偿金额为较为典型的案例[5]。而法定赔偿多是权利人缺乏举证能力,只能交由法庭根据专利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因此法定赔偿显然不是高额判赔案件采用的赔偿计算方式。除此以外,说明澄清的是酌定赔偿,尽管其与法定赔偿在确定赔偿金额时考量的因素大同小异,但通常认为酌定赔偿是基于一定的证据对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获利的确定,其落脚仍在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的侵权获利,但其上限和下限均不受法定赔偿上下限的约束。相当部分的专利高额判赔案件是在权利人较为充分举证的情况下通过酌定这种并非特别精确的计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对于高判赔案件中较多适用的侵权人侵权获利的计算,具有通用的公式:侵权获利=销售额*利润率*专利贡献率。以下结合具体案例对销售额、利润率、专利贡献率的举证和认定进行说明。


销售额


销售额:通常可以基于被告披露的信息,如招股说明书、年报、网站宣传等,官方或第三方的统计年鉴、统计报告、备案数据、招投标信息,侵权产品的网上销量、评论数等进行推演计算。在金象赛瑞vs华鲁恒升案中,金象赛瑞提供了华鲁恒升作为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告及2014年至2019年上半年的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用以证明华鲁恒升销售蜜胺的营业收入。在拜耳vs安特案中,拜尔公司基于安特公司的IPO招股书、医疗器械耗材中国市场调研报告、地方招标挂网信息、注册资料等信息,推演出多种赔偿额计算模型[6]。在格力vs奥胜案中,格力基于第三方机构奥维云网披露的销售情况及被控侵权产品在京东商城的评论数及对应的单价,计算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额。


利润率


通常可以参考同行业企业的利润率、被控侵权人自身披露或自认的利润率进行计算,另外权利人的利润率也是一个重要参考。在斯平玛斯特vs灵动创想案中,斯平玛斯特根据六家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年报分别计算两个年度的平均营业利润率,并选择两个数值中较低的数值。在金象赛瑞vs华鲁恒升案中,金象赛瑞提供案外人2014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用以证明蜜胺的毛利润率。在华为vs三星案中,审理法院以工信部对国产手机调查所得的行业平均利润率为利润区间的最低值,以被告母公司官网披露的销售利润率为利润区间的最高值。在格力vs奥胜案中,二审法院以奥胜自行制作的统计表及明细披露的平均净利润率为计算依据。


专利贡献率


总体而言,法院在做专利贡献率/专利贡献率的认定上持相对宽松的态度,特别是在侵权获利已经超过权利人索赔主张的情况下,部分案件中法院并未单独认定专利贡献率,即将专利贡献率默认为100%。部分案件中,法院考虑了专利贡献率这一因素,但并未明确专利贡献率的具体数值。在华为vs捷普、格力vs奥胜两案中,法院在计算侵权获利时均考虑了专利贡献率,但均未认定具体数值。部分案件中,法院综合专利的保护要点及其在侵权产品中的体现、因专利被无效所体现的价值、是否存在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等因素进行认定。如在瓦莱奥vs卢卡斯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专利技术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实现的技术效果酌定贡献率为40%[7]


举证妨碍规则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及现行专利法第71条均规定了举证妨碍规则。即为确定赔偿金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金额。


专利侵权诉讼向来存在举证难的问题,尤其是权利人对于赔偿金额的确定存在举证方面的较大困难。随着举证妨碍规则在司法解释中的明确,并于2020年修正的专利法中被纳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损害赔偿取证难的问题。该规则创设的原理在于权利人对其实际损失或侵权人侵权获利进行初步举证的情况下,理性的被诉侵权人可评估权衡相关证据,判断诉讼风险,从而作出是否披露自己掌握的证据的诉讼决策。对于其侵权获利与权利人赔偿请求之间的差距,被诉侵权人是最清楚也最是能够容易证明的。如果权利人主张的赔偿金额明显超过其实际侵权获利,被诉侵权人可积极举证予以反驳以避免出现承担高于其实际获利赔偿责任的不利后果。在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其掌握的与专利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从而导致侵权获利无法直接查明的情况下,由其承担举证妨碍的法律后果,而非由权利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更具有合理性[8]


事实上,在多个高判赔的专利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在尽力举证的情况下积极请求适用举证妨碍规则并产生良好的效果。在金象赛瑞v华鲁恒升案中,法院认定权利人已经完成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举证责任且已经提供侵权人所获利益的初步责任,责令华鲁恒升提供有关侵权获利的财务资料或数据,但华鲁恒升以相关材料为其商业秘密为由拒不提交,构成举证妨碍,法院因此以金象赛瑞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金额。在格力vs奥胜案中,法院审理认为格力公司的举证已可计算奥胜的获利情况,格力公司已尽举证责任,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关的账簿、资料由奥胜掌握,其完全有能力提交。在法院责令奥胜提交相关证据资料的情况下,奥胜仅提交其自行制作的该表格,拒绝提交责令提交的其它证据,该等行为构成举证妨碍,法院因此主要以格力提交的证据确定赔偿金额。同样的,在斯恩蒂斯vs大博医疗案、迈瑞vs理邦案、斯平玛斯特vs灵动创想案中均可见举证妨碍规则的适用。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民法典第1185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因此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施行起,满足故意侵犯专利权且情节严重的可主张惩罚性赔偿。2020年修订的专利法明确惩罚性赔偿的倍数范围是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而基数是前文所述的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许可费的合理倍数。由此可见,为进一步提高判赔金额,可以在充分举证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侵权获利的基础上,且在满足“故意”、“情节严重”等相关条件的情况下,积极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3、4条分别列举了可认定为故意的五种情形和可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六种情形,并分别有认定故意和情节严重的兜底项。但目前公开的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为数不多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例较多的是重复侵权的情形。这些案件中,司法机关通常将实施重复侵权的认定为主观上具有故意且情节严重。如雷盟vs美高案中[9],已有在先判决认定美高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并判令美高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但美高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且再次就同一专利实施侵权行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定美高公司明确知悉该专利的技术方案且构成重复侵权,施以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另在金民海vs百佳经营部案中[10],已有在先诉讼通过和解结案,在百佳经营部作出停止侵权承诺并支付赔偿款后,仍然再次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最高法院认定百佳经营部构成重复侵权,满足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以前案《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为计算基数课以惩罚性赔偿。


虽然目前公开的在专利侵权纠纷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例尚不多见,但可以欣喜地看到在丹尼斯克vs瑞康案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并判出1100万的赔偿金额[11]。另据中国知识产权报报道,在猎芯vs至晟案中,苏州中院采纳原告关于惩罚性赔偿的主张并判赔1009万[12]。因该等案件的判决书并未公开,案件的具体情形尚不得而知,但司法机关已经呈现出通过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事实上,在民法典施行前的高判赔案件中,法院也已经将重复侵权、故意侵权等惩罚性因素作为确定赔偿金额的考量因素。如在格力vs奥胜案中,法院认定在先案件中格力已经以相同专利起诉奥胜,该在先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及最高院的再审审查,均认定奥胜构成侵权。该案中法院认定,奥胜侵犯同一专利,甚至在有在先生效判决的情况下仍继续制造、销售侵权产品,侵权主观故意明显,对于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加大赔偿力度,提高赔偿金额。在拜耳vs安特案中,也存在类似重复侵权的行为,该等情节与案件最终以2430万的金额和解不排除存在或多或少的关系。


总之,专利侵权诉讼的高额判赔是专利本身的价值、所属的行业领域、权利人、被诉侵权人、审理法官等诸多因素的综合,实为顺势而为、可遇不可强求之事。但充分举证并穷竭运用举证妨碍规则和惩罚性赔偿制度等是权利人及其代理人所应当努力的。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2022)[R], 2023.
[2]此文将判赔金额在500万以上(含500万)的案件为高额判赔案件.
[3]此金额为和解金额.
[4]葛晶, 浅谈生物医药领域专利侵权案件赔偿问题的审判思路,IPRDAILY.
[5](2017)京民终454号民事判决书.
[6]2562万! 拜耳获中国生命科学领域最高专利赔付——拜耳vs. A公司侵权大战落幕,IPRDAILY.
[7](2016)沪73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
[8](2018)粤民终1132号民事判决书.
[9](2020)粤73知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
[10](2022)最高法知民终871号民事判决书.
[11]同4.
[12]射频小芯片引发千万元大索赔,中国知识产权报,2023年1月11日.

(原标题:专利侵权诉讼高额判赔案件的实证分析)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冯俊杰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2013-2023年!十年专利侵权诉讼高额判赔案件的实证分析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2013-2023年!十年专利侵权诉讼高额判赔案件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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