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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条款的适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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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联社3年前
浅析“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条款的适用分析

浅析“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条款的适用分析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李赞捧 高沃律师

原标题:浅析“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条款的适用分析


诚信信用原则是商标法规定的一个重要原则,目的是打造良好有序的公共秩序。且商标是一个企业的灵魂,商业价值无限,对企业的经营发展具有重大作用。在审查实践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法院是如何适用该条款的呢?


《商标法》明确规定“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立法本意指商标注册人明知不符合商标法对商标注册的要求,但仍恶意欺骗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该规定与商标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相契合,即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注册部门进而取得商标注册。 


引言


202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规定,该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伪造申请书件章戳或签字的行为;(2)伪造、涂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的行为,包括使用虚假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文件,或者涂改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文件上重要登记事项等行为;(3)伪造其他证明文件的行为。


那么,在审查实践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法院是如何适用该条款的呢?是从该条款的字面进行限缩解释,还是从立法本意进行扩张解释,下面通过几起案件窥探一二:


案例一---“北域珍奇”商标无效宣告案


李斌申请注册了第11173615号“北域珍奇BENYUZHENQI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干,鱼肉干”等商品上,建湖县宝塔镇敏聚百货店以商标注册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系伪造提起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载相关事项与工商登记档案记载相关事项信息确有不符。但申请人提交的天猫、京东旗舰店相关资料、经营的实体店铺及获得荣誉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一直持续积极地使用争议商标,该在后使用情况表明被申请人当初申请注册商标时是具有真实使用的目的。因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向我局提交的资料虽存在瑕疵,但不违反我局要求提供营业执照以杜绝不以使用为目的注册商标的本意,也即不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情形。


案例二---“贝铭气模”商标无效宣告案


温州叄陆零气模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第8457881号“贝铭气模”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可充气广告物,布告板”等商品上,王勇超以该商标注册时提交的营业执照系伪造为由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诉争商标申请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系伪造,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后该案历经一审程序,法院认为,2012至2020年间,原告与多家公司签署了定作合同,制作并销售贝铭气模毛绒熊、充气帐篷、卡通气模等商品,并提供了相应的发票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原告在淘宝、天猫等电商平台开设店铺,销售贝铭气模充气拱门、充气卡通人偶、充气灯箱等商品,并提供了2010年以来部分订单截图。具备对诉争商标的实际使用意图,且已投入市场使用。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与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立法本意和所要规制的行为不同,被告对此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案例三---“金太阳教育”商标无效宣告案


张品金在第41类申请注册了第17307713号“金太阳教育”商标,指定使用在“函授课程,教育信息,辅导(培训)”等服务项目上,江西金太阳教育研究有限公司以张品金提交的虚假营业执照为由提起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以张品金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为虚假文件为由,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张品金不服进行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张品金申请商标时提供的主体资格证明与工商登记部门所记载的信息不符,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后该案进入二审程序,北京高院审理作出最终认定:张品金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时提供的相关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欺骗商标行政机关的行为。而张品金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对诉争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从而能够作为其未违反“不得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的理由。


司法实践中对该条款的适用标准分析


上述三则案例中,前两个案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虽然都认定了申请人在注册商标时伪造了营业执照,存在欺骗行为,但是基于其具有实际使用的意图维持了商标的注册。而第三则案例中,法院在对该商标是否应予以维持进行考量时,也是考量了该商标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使用,只是因为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进行了实际使用,故对其予以无效宣告。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不应予以支持,但是仍然不能采取一刀切,应结合具体的案件具体分析,我们对条款的理解不应仅仅局限于字面解释,而是应该深入理解其立法本意。该条款的设置是为了规制商标注册人明知不符合商标法对商标注册的要求,但仍恶意欺骗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即如果商标的注册是善意的,是以使用为目的的,虽然在申请注册时提交的资料存在瑕疵,但不违反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要求提供营业执照以杜绝不以使用为目的注册商标的本意,也即不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那么便不应轻易撤销或无效掉。


结语---建议


诚信信用原则是商标法规定的一个重要原则,目的是打造良好有序的公共秩序。且商标是一个企业的灵魂,商业价值无限,对企业的经营发展具有重大作用,笔者相信,企业注册商标的目的绝大部分是为了使用,故在注册商标时应秉承诚信原则注册商标,合法有效的进行商业使用,积累自己的商誉。


浅析“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条款的适用分析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李赞捧 高沃律师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浅析“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条款的适用分析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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