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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店销售长城铅笔被“套路式打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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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店销售长城铅笔被“套路式打假”?

小店销售长城铅笔被“套路式打假”?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董佳

原标题:小店销售长城铅笔被“套路式打假”?听听律师怎么说


近日一则小五金店遭遇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套路式打假”的视频在网上疯传。根据目前已知信息,笔者认为无法认定此类案件系厂家或者律师故意引诱小店侵权,相反,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作为商标利害关系人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是有法可依的,其诉讼主张也在合理范围内,属于批量维权行为。


1.街头小店遭遇“套路式打假”


近日,抖音一段小小五金店遭遇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套路式打假”的视频在网上疯传。具体内容是,浙江一五金店禁不住推销员推销,购买了一盒长城牌的木工铅笔。推销员走后,很快有人指定购买长城牌木工铅笔。此后不久,五金店竟然被告上法庭,理由是该五金店销售的长城牌木工铅笔是假冒产品,侵犯了商标专用权,并向五金店索赔33200元。


店主这才意识到指定购买该型号木工铅笔的人是厂家打假人员。而且几十元的东西,竟然要赔三万多,实在让人无法接受。


店主一打听才知道,同区域已经有多家小卖店被起诉,理由和被取证方式基本一样。小店店主们纷纷觉得自己遭遇了“套路式打假”。


小卖店主怀疑,是商标权人自己雇人推销,自己又来取证,意图恶意诉讼敲诈小卖店主的血汗钱,于是向各大媒体投诉举报,引起广大舆论关注。众多网友们也纷纷为小店主叫屈,谴责商标权人居心不良。

 

2.案件事实


事实是否真的如此呢?笔者根据网上公开信息对此进行了核实。


在有人向媒体上投诉长城木工铅笔维权案之后,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回应表示,我们是正规厂家,正常维权,不会做恶意维权这种无聊的事情。目前假冒产品太多,为维持品牌形象,又无法查证来源厂家,只能打击销售者,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同时表示,将来仍会坚决维权,维护品牌形象。

 

根据目前新闻报道中披露的信息,侵权产品图样为:


小店销售长城铅笔被“套路式打假”?


笔者查询商标公开网站得知,此案涉及的商标商标号为381103,商标文字为“长城”,权利人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原来老凤祥不但卖珠宝,还卖铅笔……),该商标涉及的商品或服务为“铅笔”。商标商标图样如下所示:


小店销售长城铅笔被“套路式打假”?


从上述图样看出,被控侵权产品上的商品标识“长城”和涉案商标的文字完全相同,属于相同商标。另外,根据(2020)浙08民初130号等裁判文书,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为此商标的独占许可人。此外,在企业登记信息中显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成立日期是1994年5月11日,实缴资本4275万人民币,属于老牌大企业。


3.律师观点


(1)厂家自导自演可能性低


笔者同样从事知识产权诉讼工作。根据已知信息,笔者认为此类案件系厂家或者律师自导自演、故意引诱小店侵权的可能性非常低。


所谓“套路式打假”,一般是职业打假人士,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有质量缺陷的产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对商家主张惩罚性赔偿。即,普通消费者即可对缺陷产品进行打假,理论上谁都能去捞一笔(当然现行法律已经对除食品、药品之外的商品知假买假进行限制)。知识产权诉讼维权与产品质量问题不同,不管公证购买也好、法院起诉行为也好,均需要由适格的主体实施,即知识产权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者他们的委托代理人方可实施。没有知识产权权利人授权,普通路人甲既请不动公证机构、也无法在法院立案。在此过程中,委托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作为知名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老字号国企,雇人造假货、推销假货,再聘请律师打假,自导自演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2)此为针对终端销售商的批量维权


笔者认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作为商标利害关系人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是有法可依的,其损失赔偿主张也在合理范围内。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虽然商标权利人维权于法有据,但对于街边零售小店,法院支持赔偿额度低,只有形成规模、批量维权方能降低维权成本。


按照一般维权成本,针对一项侵权行为进行公证购买费用至少2000-3000元,案件受理费600元左右。即使不算律师费,每件诉讼成本也至少在2600以上。根据已经公开的关于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的裁判文书,针对小型销售店面,法院支持的赔偿额普遍偏低,判决金额大多在4000-10000元之间。


对于商标侵权案来说,如此低的赔偿额,就单个案件而言,权利人基本获利无几。只有形成规模化、流水化操作,才能降低成本。因此,一片区域内会有很多家店铺都被起诉。虽然法院判决已经尽可能低,但对于每个小本经营的普通小商店来说,这些赔偿金都是一笔不小的数额,故而引起小店主不满。如果各路知识产权权利人对终端销售小店穷追猛打,预计会使更多小店陷入经营困难,纷纷倒闭。


(3)批量维权现状


实际上,此类针对终端销售者的大规模维权案非常常见。笔者认为,其原因是,知识产权维权本身具有合法性,中国当前司法环境之下,批量维权虽然打击面过大,消耗巨大的司法资源,却也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最大化的选择。


如知识产权界众所周知的,发明自拍神器的源德盛公司就采取了大规模打击销售商的维权行动。自拍杆虽小,却包含一件中国著名的“高价值专利”,该专利经过20多次无效而屹立不倒,成为不倒翁神话。此外,由于自拍杆技术方案简单易行,其技术方案难以被替代,侵权厂家络绎不绝。专利权人将此专利应用到极致,发起成千上万件侵权诉讼,横扫生产厂家和销售店铺,仅侵权赔偿就达到亿元。


对于铅笔、自拍杆之类的小商品,由于仿制门槛低,小型机器设备的小作坊即可制造生产。而小作坊生产加工隐蔽,在已经知道权利人在维权的情况下,绝不会轻易暴露加工地址。如此,给权利人维权调查取证造成很大困难,无法查清源头厂家。


如果预先向小店、小卖部发送警告函,由于警告函并无强制力,常常起不到沟通警告作用,反而容易打草惊蛇,使得源头厂家得以销毁或隐匿证据,进一步加重调查取证难度。再者,警告函也无法补偿权利人的维权成本。


难以查到源头制造商,又希望补偿维权成本,是针对终端销售者的维权行为层出不穷的原因。


(4)最高院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知民终357号案例中强调,“坚持严格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定位,根据专利权的创新程度高低、侵权行为情节轻重等,合理确定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实现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强度与其创新高度和贡献程度相适应,达到鼓励创新,制裁故意侵权,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的目的,是落实严格保护的应有之义。为了从源头上遏制侵权现象,一方面,专利权人在针对侵害其专利权行为的维权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地溯源维权,即尽可能地向处于侵权行为源头环节的制造者主张权利,从源头上制止侵害其专利权的行为。另一方面,如前所述,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中应区分侵权行为的性质,合理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积极引导专利权人从侵权产品的制造环节制止侵权行为。”


笔者认同最高人民法院观点,坚持严格保护是目前司法保护的基本定位,但是针对源头和销售终端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区别对待。


(5)尊重和重视知识产权,避免和减少侵权风险


既然权利人地毯式维权是法律允许的合法行为,那么对于终端销售商如何避免侵权风险呢?笔者认为商家需要加强知识产权意识,尽量从正规途径采购,保留产品来源证据。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尊重知识产权


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是目前国家的总体基调,今后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仿冒侵权的打击力度将越来越大,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会越来越高,假货、盗版、仿冒品泛滥的时代必将将一去不复返。如2020年知识产权界广为人知的乐高案,刑事处罚力度之大震惊国人。


不管源头厂家还是零售商店,推广自己的品牌、开发自己的产品、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才是持续发展的长久之计。


从正规途径采购,保留产品来源证据


首先,尽量通过正规路径采购货品;其次,保留购买产品来源证据,如购买厂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销售发票、付款凭证等等,这些证据可以在产生知识产权纠纷时作为合法来源证据,避免侵权赔偿;最后,对明显假冒的产品不要报以侥幸心理,以免因小失大,占便宜吃大亏。例如本案例里面提到的上门推销,因价格明显低于正常价格,假冒产品的可能就比较大。


仔细分析法律文书,必要时寻求专业人士帮助


在接到被指控侵权的法律文书,需仔细检查原告证据,核实证据三性,寻找证据中的疏漏。例如,首先核查当事人是否适格主体,有没有得到合法授权,权利是否有瑕疵,证据中被告地址、姓名是否与实际相符、证据是否真实可信等等。此外,也建议与权利人、来源厂商积极协商,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必要时寻求专业人士帮助。


综上所述,针对上述“套路式维权”问题,根据目前已知信息,笔者认为无法认定此类案件系厂家或者律师故意引诱小店侵权,相反,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作为商标利害关系人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是有法可依的,其诉讼主张也在合理范围内,属于批量维权行为。坚持严格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定位,商家需要加强知识产权意识,尊重和重视知识产权。随着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日趋完善,个体户、小卖店、小超市、小商店也不再是没有知识产权监管的法外之地,经营者需要加强知识产权意识,规避知识产权侵权带来的风险。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董佳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小店销售长城铅笔被“套路式打假”?(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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