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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颜观色”诉“茶颜悦色”商标侵权?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诉讼
阿耐5年前
“茶颜观色”诉“茶颜悦色”商标侵权?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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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原标题:“茶颜观色”状告“茶颜悦色”侵权 岳麓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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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颜悦色


 “茶颜悦色”和“茶颜观色”,你分得清吗? 2019年5月,“茶颜观色”奶茶店在长沙开业,随之而来的是一场知识产权之争。“茶颜观色”以“茶颜悦色”注册商标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茶颜悦色”赔偿损失21万元,并发表致歉声明消除不利影响。


4月8日,长沙市岳麓区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宣判:驳回“茶颜观色”的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现场:双方针锋相对,各执一词


“茶颜观色”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为广州洛旗公司。洛旗公司诉称,旗下的“茶颜观色”是中国极具影响力的茶馆服务品牌,而长沙的“茶颜悦色”店铺在其门头、店内装饰、茶杯等处,使用了在形、音、义上非常相似的字样,构成商标侵权。


茶悦公司则辩称,自2013年以来,“茶颜悦色”经过推广发展,早已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与“茶颜观色”在形、音、义上具有明显差异,商标使用范围亦不相同,消费者不会因此混淆二者。


经调查取证发现,“茶颜观色”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几经转让后,被洛旗公司获得。洛旗公司自2017年3月开始推广“茶颜观色”品牌,2018年8月经受让取得注册商标,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43类,包括咖啡馆、自助餐厅、饭店、酒吧、茶馆等,目前尚在有效使用期限内。


审理查明:法官抽丝剥茧,层层对比


以“茶颜观色”为关键词进行网络检索,在第一家“茶颜悦色”门店开业前,检索不到“茶颜观色”相关商标使用信息。而在网络销售平台上,不少消费者购买“茶颜观色”后发表评论,称误以为是“茶颜悦色”。


国家版权局作品登记证书载明,“茶颜悦色文字”及“茶颜悦色图形”美术作品系吕良于2013年创作,登记日期为2017年5月。2013年12月,吕良在长沙开设了第一家“茶颜悦色”门店,并在茶饮料包装、店铺门头、店内装潢上使用了“茶颜悦色”标识。


2015年10月至2018年3月间,茶悦公司先后申请注册了茶颜悦色多款商标。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30类,以茶、糕点、咖啡、茶饮料为主,有效期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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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茶颜悦色”不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有两个争议焦点,即:注册商标“茶颜悦色”在使用过程中,是否侵犯了“茶颜观色”的商标使用权;注册商标“茶颜观色”的取得及使用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注册商标“茶颜悦色”核定使用的范围包括茶、糕点、咖啡、茶饮料等。虽门店设有座椅等,但其目的是为消费者提供便利,与“茶颜观色”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不同。从商标本身的近似程度来看,双方在字形、含义及构图组合后的整体结构上均存在较大差异。“茶颜悦色”虽由“茶颜”和“悦色”两部分组成,但起识别作用的是“茶颜悦色”这一整体。


此外,茶颜观色商标最早由案外人柴某于2008年注册,首次转让之前,无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消费者知晓度不高,市场知名度亦不高。与之相反,“茶颜悦色”门店开张6年有余,已逐渐发展成为连锁品牌店,被广大消费者认可。


最终,法院认为洛旗公司作为同行业竞争者,理应知晓“茶颜悦色”的知名度,但其仍受让使用注册商标“茶颜观色”,并以此作为权利商标对注册商标“茶颜悦色”提起注册商标侵权之诉,主观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张鼎峰 通讯员:梁伟谊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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