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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点歌界面是否构成美术作品?

版权
湾区知识产权5年前
KTV点歌界面是否构成美术作品?

KTV点歌界面是否构成美术作品?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原标题:案件快报 | KTV点歌界面是否构成美术作品


2018年1月18日,雷石天地公司发现 “咪哒miniK”设备使用了与其点歌界面相似的界面,其认为,该界面与其点歌界面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其就点歌界面享有的著作权。而针对“咪哒miniK”设备,艾美娱乐公司是运营主体,艾美网络公司是收款方,佛山乐野公司是艾美网络公司的关联公司。据此,雷石天地公司将上述公司均诉至法院。但是,KTV的点歌界面是美术作品吗?


K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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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点歌界面是否构成美术作品?


但是,KTV的点歌界面是美术作品吗?

来听听法官怎么说~~


案情简介


KTV点歌界面是否构成美术作品?


雷石天地公司长期从事KTV行业点播系统业务,其自主研发并享有著作权的旋木视频点播软件、银河练歌房系统等,以不同的表现形式将歌名点歌、歌星点歌及拼写搜索点歌等界面呈现给用户。


2012年12月7日,雷石天地公司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中载明软件全称为旋木视频点播软件,申请表后的“软件详解”中载明了雷石天地公司主张的涉案美术作品,其表现形式为:软件歌名点歌界面采用的是三排三列的摆放方式;背景一张照片作为底,上铺九张索引目录图片组成;每个索引图都是长方形为底,左上角是歌曲的预览图作为提示索引;界面右上角为歌名,右下角为歌手名。


KTV点歌界面是否构成美术作品?


2018年1月18日,雷石天地公司发现 “咪哒miniK”设备使用了与其点歌界面相似的界面,其认为,该界面与其点歌界面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其就点歌界面享有的著作权。而针对“咪哒miniK”设备,艾美娱乐公司是运营主体,艾美网络公司是收款方,佛山乐野公司是艾美网络公司的关联公司。据此,雷石天地公司将上述公司均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雷石天地公司主张的点歌界面,并无独创性,同时亦不具有任何美感,并无任何的审美价值,认为不构成美术作品,据此驳回了雷石天地公司的诉讼请求。


雷石天地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点歌界面为九宫格小飘窗,小飘窗采用了三排三列的摆放方式。该3*3摆放方式是一种常见的排列方式,这种排列方式是一种通用表达方式,应保留于公有领域。从两种色彩本身来看,深色星空为常见背景图,这种背景设计来源于公有领域,背景图上的粉紫色亦为常见的颜色。上述搭配属于简单组合,只是在一个常见的深色背景图上选择了一个单一的颜色,无需投入多少智力创造,该搭配达不到美术作品应有创作的高度。就间距和留白而言,雷石天地公司并未举证说明其在设计上所采用的具体比例,只是简单地对空间进行划分。


结合上述认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雷石天地公司所主张的,将布局设计、色彩搭配、小飘窗图片展示方式等其认为具备独创性的部分所构成的整体界面较为简单,并未达到作为美术作品应有的创作高度。至于雷石天地所提到的将具体MTV缩略画面显示在点歌框左上角的部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由于MTV缩略画面本身并不构成雷石天地主张的美术作品的一部分,而仅仅是展示动态效果这一方面,属于简单的效果构想应用,未达到相应的创作高度。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雷石天地公司主张的点歌界面不构成美术作品,驳回了雷石天地公司的上诉请求。(供稿:北京知产法院)


来源:京法网事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KTV点歌界面是否构成美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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