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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成果等」可作为民营企业人才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政策
阿耐5年前
「专利成果等」可作为民营企业人才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专利成果等」可作为民营企业人才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原标题:专利成果、技术创新成民营企业、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提到:


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标准要充分体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特点和工作实际,贴近民营企业用人需求。对论文、职称外语等不做限制性要求,专利成果、技术突破、工艺流程、标准开发、成果转化等均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发布关于《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提到:


突出对能力水平和实际贡献的评价。研究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评价指标权重,将科研、业绩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专利成果等」可作为民营企业人才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更好地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充分激发和释放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大力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创新,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网址:http://www.mohrss.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政策法规”,在“征求意见”栏目里提出意见。


2.发送电子邮件至zjszhichengchu@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1月21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9年11月11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更好地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充分激发和释放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大力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创新,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拓宽民营企业职称申报渠道


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按照属地原则自愿参加职称评审,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履行同等义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制约,积极拓宽申报渠道,及时受理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的职称评审。积极创造条件,在专业技术人才密集的创业孵化基地、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等地设立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或通过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工商联、中小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受理职称申报。非面向单位、系统内部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向民营企业平等开放。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到民营企业兼职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申报职称,其创业和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民营企业通过柔性引才方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企业签订工作协议一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在企业工作6个月以上的,可在企业所在地申报职称评审。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被派驻外地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在派驻地申报职称评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不断完善职称社会化申报渠道,建立职称申报兜底机制,确保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公平公正参与职称评审。


二、健全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机构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支持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有序承接面向民营企业的职称评审具体操作性工作。要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遴选具有专业优势、服务能力强、行业自律水平高的社会组织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开展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社会组织一般按照属地原则,面向民营企业开展职称评审,从严控制面向全国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建立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的遴选和退出机制,确保社会组织承接工作规范有序,稳妥推进。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密集、技术实力较强、内部管理规范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或由民营企业联合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程序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开展自主评审。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系统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职称评定政策


三、完善以市场评价为导向的职称评审标准


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标准要充分体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特点和工作实际,贴近民营企业用人需求。进一步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考核,注重市场认可和对企业的实际贡献。对论文、职称外语等不做限制性要求,专利成果、技术突破、工艺流程、标准开发、成果转化等均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制定职称评审标准,与企业相关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要吸纳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专家。积极借鉴龙头企业人才评价标准,充分考虑新兴行业、职业的特点,制定职称评审的通用标准。各地制定的职称评审标准应广泛征求本地区民营企业、行业协会学会的意见。


四、创新民营企业职称评价方式


各地要综合采用考试、评审、答辩、考核认定、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方式,提高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组织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初次认定,做好职业资格与相应职称的衔接确认。对于当地具备评审能力的职称系列或专业,要积极协调落实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对于当地不具备评审能力的职称系列或专业,要按照规定做好委托评审工作。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或“直通车”,民营企业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应级别职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或组织开展民营企业专项评审。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因驻外或其他原因确实不能参加现场评审的,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要积极通过技术手段远程评审,切实减少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负担。


五、调动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积极性


各地要加大职称政策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方法,搞好职称政策解读,做到及时公开、化繁为简、通俗易懂。加强对民营企业人力资源(人事)管理部门的职称业务培训,及时为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提供职称评审服务。加快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广在线评审,逐步实现网上受理、集中评审。进一步简化申报评审程序,精减职称申报材料,减少证明事项,降低评审费用。探索实行职称评审电子证书,逐步开放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要坚持评以促用、以用促评,促进职称评审结果与民营企业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引导民营企业将职称评审结果作为确定岗位、绩效、薪酬等的依据。企业博士后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出站后继续留在企业的可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对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民营企业的自主职称评审结果实行事后备案管理,纳入当地政府人才评价管理体系,并做好统计和查询验证工作。


六、加强民营企业职称评审事中事后监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重要性,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措施,对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组建单位开展的职称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要建立倒查追责机制,从严查处职称评审违纪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评审,确保评审质量。对评审质量不高、社会反映较大的职称评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对其进行整改,必要时可收回职称评审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适时对各地民营企业职称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各地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情况要及时向部里报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自由职业者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专利成果等」可作为民营企业人才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为推进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统计局共同研究起草了《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网址:http://www.mohrss.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政策法规”,在“征求意见”栏目里提出意见。


2.发送电子邮件至zjszhichengchu@163.com或rsszcc@stata.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1月22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2019年11月11日

 

附件1:


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统计专业人员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统计事业和统计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智力基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就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完善统计体制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遵循统计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健全科学化、规范化的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完善评价机制,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统计专业人员、不断壮大统计人才队伍提供制度保障,为统计事业发展和统计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发展。紧紧围绕服务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围绕统计事业发展和统计人才队伍建设需求,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评价制度环境,用好用活人才,促进统计专业人员职业发展,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统计人才活力。


2.坚持科学评价。优化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以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为重点。科学设置符合统计专业人员特点的评价条件,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加强对业绩成果的考察,鼓励和引导统计专业人员立足本职工作,深耕专业,让做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


3.坚持评用结合。加强对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和从业行为等方面的评价考核,引导统计专业人员知法守法,坚持职业操守,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促进评价结果与统计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鼓励用人单位将选人用人制度与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有机衔接,促进人岗相适、人尽其才。


二、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统计评价体系、完善评价标准、规范评价程序、改革评价方式、丰富评价手段,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的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


(一)健全评价体系


1.完善职称层级设置。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助理统计师、统计师、高级统计师和正高级统计师。


2.统计专业人员各级别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二)优化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标准的首位,要求统计专业人员坚持实事求是、不出假数、廉洁自律的职业操守。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存在统计严重失信和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


2.突出对能力水平和实际贡献的评价。改变在科研成果评价中过分依赖学术论文的局面,实行科研成果代表作制度。各地区、各相关单位可结合实际建立科研成果代表作清单,探索引入统计理论文章、分析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调查方案、发展规划等成果形式,重点考察成果质量。强化统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导向,引导统计专业人员不断提高统计分析研究能力,促进统计数据在决策管理等方面更好发挥作用。研究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评价指标权重,将科研、业绩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3.探索分类差异化评价。对基础统计理论研究人员,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注重评价其原创提出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的能力以及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业内影响。对应用统计研究和技术开发人员,突出市场和社会评价,注重评价其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及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对从事大数据、微观数据等统计科技服务和实验技术的人员,将行业评价作为重要参考,注重评价其工作绩效、项目成果和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探索对教育、卫生、金融等不同行业领域统计专业人员实行分类评价。


4.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负责制定《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见附件)。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统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三)完善评价机制


1.丰富职称评价方式。助理统计师、统计师实行以考代评的方式,高级统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统计师一般采取评审方式。研究建立以同行专家评价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综合运用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等多种形式,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2.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在综合评估基础上,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市地。自主评审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须按照管理权限报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对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政府部门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3.向艰苦边远地区统计专业人员和特殊人才倾斜。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统计专业人员,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统计工作所作的贡献,适当放宽学历要求。探索开展基层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国家级统计高端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在统计事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可直接申报参加统计正高级职称评审。


4.畅通职称评价渠道。打破户籍、所有制、身份、档案等制约,不断壮大统计专业人员队伍。非公有制领域与公立机构以及公立机构各种方式使用的统计专业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事业单位统计专业人员经批准离岗创业的,3年内与原单位人员享有同等的职称评审权利,离岗创业期间所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四)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有效衔接


1.促进职称制度与统计专业人员使用有效衔接。用人单位应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统计专业人员。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或推荐符合条件的统计专业人员参加职称评审,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统计专业人员到相应统计岗位。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内部管理及统计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统计专业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统计工作。


2.促进职称制度与统计人才培养相结合。推进职称评审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加快统计专业人员知识更新。推动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与高端统计人才培养、统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等有机衔接,促进统计职称与经济、会计、审计等相近职称系列以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相近专业职称的衔接,减少重复评价。


(五)加强评审管理,优化评审服务


1.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坚持同行专家评审,注重遴选统计一线专家,吸收一定比例的高校、科研机构等的统计专业或相近专业高水平专家加入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丰富优化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和结构。


2.规范开展职称评审工作。规范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细化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强化评审考核,明确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健全完善职称评审公示制度、回避制度和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做到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3.优化评审服务。规范和优化申报程序,简化申报证明材料,推行职称申报、评审、公示、查询等一站式服务,减轻职称申报人员负担,消除统计专业人员职称申报的流程障碍。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周密组织


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抓紧落实。要加强调查研究、细化工作措施,保证各项政策的一致性,注重配套办法的实用性。对改革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妥善处理,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二)有序推进,稳步实施


要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改革前各地自行试点评审的正高级统计师,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程序进行确认。在新的职称评审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的原则要求进行,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或擅自扩大评审范围。各地区和各相关单位要对本地区、本单位正高级职称数量进行严格把控。坚持质量第一、宁缺毋滥的原则,统筹考虑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长远规划,严格评审标准,合理确定比例。


(三)扩大宣传,加强引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统计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引导统计专业人员积极参加统计职称评价,进一步壮大基层统计专业人员力量,提升统计专业人员能力素质。引导社会各有关方面支持和参与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专业优势,逐步推动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和专业机构有序承接统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工作。


本意见适用于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公务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军队可参照本意见制定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具体办法。


附件: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附件


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具备良好的统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维护统计数据真实性,未参与过统计数据造假。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统计专业人员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助理统计师


1.掌握基本统计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


2.能够完成一个岗位或负责一个专业某一方面的统计业务工作。


3.了解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能准确及时填报或汇总报表。


4.能够拟定简单的统计调查方案,独立进行调查研究。


5.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下同)及以上学历。


(二)统计师


1.掌握比较系统的统计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熟悉计算技术。


2.能够负责组织和指导一个单位、一个专业的统计业务工作,能够拟定统计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3.熟悉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能够设计、汇总专业性较强的统计报表。


4.能够对本专业有关的社会经济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形成有一定水平的工作成果。


5.能够指导助理统计师开展统计调查工作。


6.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统计工作满1年; 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统计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统计工作满4年; 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统计工作满6年;或高中毕业,取得助理统计师职称,从事统计相关工作满10年。


7.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相近专业初级职称,可依据上述学历资历条件,直接申报统计师职称。


(三)高级统计师


1.掌握系统的统计理论和比较丰富的业务知识。


2.能够负责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专业的统计业务工作,带领、指导统计师及其他统计工作人员完成拟定调查方案、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等任务。有较为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和解决统计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能力,能为生产经营活动、经济管理工作或领导决策提供指导或咨询。


3.能够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写出较高水平的统计调查、分析研究报告或较高应用价值和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等。能够对社会经济的现状和发展作出科学的分析和预测。


4.为加强本领域统计基础、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经济效益起到积极作用。能够指导培养中、初级统计专业人员。


5.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3年;或具备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统计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6.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相近专业中级职称,可依据上述学历资历条件,直接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


(四)正高级统计师


1.熟练掌握系统的统计知识,理论功底深厚,业务知识丰富。掌握统计发展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将国内外最新技术应用于工作实践。


2.在统计专业技术团队中发挥带头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统计人才培养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力。


3.熟练掌握统计方法制度、调查理论和操作技能。能够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写出高水平的统计调查报告或高应用价值和学术水平的论文,能够对统计理论、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进行科学研究,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


4.组织完成统计理论、改革、技术等方面调查研究和课题设计,独立承担本领域关键技术问题的指导,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5.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6.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等次及以上。


7.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相近副高级职称,可依据学历资历条件,直接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职称。


附件2


《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研究起草了《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过程


统计专业人员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计事业不断发展和统计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智力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建立了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等制度,在提高统计人员专业素质、调动工作积极性、推动统计改革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及国家职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统计专业人员队伍素质、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现行统计系列职称制度一些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问题逐渐显现,如基层统计专业人员评价出现断档、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标准条件有待完善、统计职称吸引力还不足等问题,迫切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加以解决。


按照中央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国家统计局研究梳理了现有职称工作政策及存在的问题,组织力量进行了职称评价课题研究;赴多地开展专题调研,与统计专业人员和有关专家进行座谈,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在多次调研和修改基础上,起草形成了目前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意见》围绕健全评价体系、优化评价标准、完善评价机制、促进评用结合等方面提出针对性改革措施。主要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明确了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意见》提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遵循统计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健全科学化、规范化的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完善评价机制,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统计专业人员、不断壮大统计人才队伍提供制度保障,为统计事业发展和统计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服务发展、科学评价和评用结合。


第二部分是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健全评价体系。增设正高级统计师,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统计师,形成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四个职称层次。二是优化评价标准。突出评价统计专业人员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对存在统计严重失信和学术不端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制”;统计高级职称实行国家标准和地区标准、单位标准相结合,突出评价统计人员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更加贴近统计职业特点,改变过去评价条件中“四唯”倾向,科学设置符合统计职业特点的评价条件,增强评价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三是完善评价机制。合理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限,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并进一步规范评审管理。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人才评价发现机制,合理确定各层级的评价办法。向基层人员和特殊人才适当倾斜,拓展基层统计人员职业发展空间,壮大基层统计人员力量,优化统计人才队伍结构。四是促进评用结合。促进统计人员职称评价与培养使用相结合,促进职称评价结果与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衔接,推动统计职称与其他相近职称系列的衔接。五是加强评审管理,优化评审服务。进一步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健全评审公示、回避、随机抽查、巡查等制度,规范开展评审工作。


第三部分是组织实施。分别从加强领导、稳步实施,扩大宣传三个方面,明确了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组织分工和具体要求。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评价标准。一是改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一刀切”的模式。2011年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以来,全国依照统一标准开展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试行过程中,社会上反映统计高级职称评价标准刻板、适用范围较窄等问题。此次改革将高级职称评价标准由全国统一标准调整为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单位标准相结合。要求各地区和相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以更好适应各地区和各单位的统计工作需求和人才发展实际。二是科学评价统计人员品德、能力与业绩。将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加入到对职业道德的评价中,强调统计人员实事求是、不出假数的职责要求。同时,考虑到不同层级统计职称对统计人员能力素质要求的区别,在设计基本评价标准时,除共性标准外,针对不同层级职称,从理论水平、工作能力、科研能力等方面提出差异化要求。注重对工作业绩的评价,以高水平的工作成果代替对论文的单一要求,引导统计专业人员深耕专业,有效参与管理与决策。注重科学研究与创新精神的导向,增加统计调查报告、课题研究等评价内容,促进统计人员对新理论新技术的掌握和运用。三是适当降低各层级职称的学历资历条件。为解决统计从业资格取消后基层统计专业人员评价断档的问题,参照职称改革前统计从业资格的评价条件,《意见》将初级、中级、副高级职称标准进行了调整,取消了专业限制,降低了学历要求,缩短了不同学历水平对应的工作年限要求,为基层统计人员提供统计专业能力的有效评价途径。并在科研成果条件中增加了统计调查报告等贴近工作实际的内容,鼓励各地、各单位探索建立基层统计专业人员“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机制。


(二)关于评价方式。按照《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意见》吸收了近年来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的经验,根据不同层次统计专业人员的职业特点和人才能力要求,明确了初级、中级职称采取全国统一考试方式,副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结合方式,正高级职称采取评审方式。进一步明确评审权限并规范管理制度,健全评审工作程序和工作规则,建立评审公开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评审工作客观公正、严肃规范。


(三)关于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按照《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的精神,结合近年来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工作实际,《意见》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从各省及有自主评审权的中央单位,逐步下放到条件成熟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市地。


(四)关于职称评审与人才使用。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人才培养制度有效衔接的相关精神,《意见》强调推动统计职称工作为统计人才服务的理念,用人单位要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统计专业人员,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推荐统计专业人员参加评审。推进职称制度与高端统计人才培养的衔接,为急需人才、国家级高端统计人才工程入选人员开辟绿色通道。探索与经济、会计、审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等相近职称系列的衔接,相近专业初、中级职称人员可在满足基本评价标准前提下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


来源:IPRdaily综合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网站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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