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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敲诈第一案”启示:合法维权须保护,专利碰瓷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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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区知识产权5年前
“专利敲诈第一案”启示:合法维权须保护,专利碰瓷不可取

“专利敲诈第一案”启示:合法维权须保护,专利碰瓷不可取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苟红东 宝鸡市知识产权局

原标题:合法维权须保护,专利碰瓷不可取


“专利敲诈第一案”的一审法院判决书也初步厘清了专利维权过程中罪与非罪的基本界限,打消了知识产权界的顾虑。本文分别就公诉书所指控犯罪行为和一审法院判决中认定的犯罪行为做出分析。


在国庆节之前的9月30日,在上海的李氏兄弟两人因“专利碰瓷”被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罪,虽然最终李氏兄弟是否有罪还有待二审法院终审判决,但一审法院判决书也初步厘清了专利维权过程中罪与非罪的基本界限,打消了知识产权界的顾虑。


该案自去年8月由上海警方刑事侦查开始,由于警方和检察机关公诉书中不够严谨的用语或观点,在知识产权法律界和企业界引起了轩然大波,导致一些人认为在一些敏感时间段或专利有瑕疵情况下维权容易被认为是刑法中的敲诈勒索罪,因此被业界称为“专利敲诈第一案”。同时业界部分人士对公诉机关的公诉理由也极尽嘲讽,认为此案将会对知识产权事业有很大负面影响。


笔者在专利代理执业过程中过很多专利诉讼案件,后进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后负责专利行政执法,参与了大量专利侵权诉讼案件处理,也算对知识产权有些造诣,下面分别就公诉书所指控犯罪行为和一审法院判决中认定的犯罪行为做出分析。


该案侦查阶段的媒体公开报道中,警方称,李氏兄弟公司没有任何实体业务,营收大部分来自诉讼和“和解费”,而其专利大都是模仿其他品牌,技术含量低,承办此案的民警向记者解释,该犯罪团伙诉讼目的不在胜诉,只为在目标企业融资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等关键环节,以专利侵权诉讼的手段对该企业进行敲诈。


上海浦东新区检察院公诉书称:李氏兄弟利用其经营的公司申请大量涉及多个技术领域的专利,未实际使用却通过上网搜索等途径寻找在生产经营中使用与其相似专利的单位,向法院提起专利权侵权诉讼,以诉讼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上市、融资等为要挟,与被诉方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解协议等,迫使对方支付钱款,换取其撤诉或不再主张专利权,先后迫使4家被害单位与科斗公司等单位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和解协议,以专利实施许可费、补偿款等名义向被害单位索取216.3万元,实际得款116.3万元,认为敲诈勒索数额巨大,建议判处十年以上刑期。


仅仅看警方和公诉机关指控,给人造成一种错觉或担心,专利未实际使用,在敏感时间起诉索赔就是一种敲诈勒索犯罪。这显然是错误的。


专利制度作为激励创新的一种手段,以法律形式授予专利权人垄断权,并通过国家专政机关依法维护专利权人的垄断权,因此,只要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有效专利就是侵权行为,司法机关有义务依法维护其合法权利。我国专利法并未对专利权人维权设置任何前置条件,比如是否实施,起诉的时间点,或取得专利和诉讼的目的等等;也未对诉讼手段设置要求,比如是否和解,索赔数额大小等。所以,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之下,持有合法有效专利的权利人都平等享有行使各种必要或自认合适的维权手段的权利,专利维权不应由于专利权人主体情况或专利权的瑕疵受到差别对待。即使那些本身并不制造专利产品或者提供专利服务,而是从其他公司、研究机构或个人发明者手上购买专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然后专门通过专利诉讼赚取巨额利润的专业公司或团体,即所谓专利流氓也属于合法维权的范畴,不应该受到刑事制裁,公权力不应过多介入民事权利纠纷。


纵观判决书,对所指控五起涉嫌敲诈勒索的四起,均认定不构成犯罪,即只要专利权合法有效,即使专利权人在敏感节点进行专利维权,譬如即将上市期间维权,依旧不构成犯罪,打消了知识产权界认为将可能通过此案给权利人维权设置前置条件的担心,也释放出只要合法维权,司法机关都会给予保护的积极信号,这也顺应了国家目前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形势,也符合依法治国的精神。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认定李氏兄弟有罪的主要依据是认为其有“专利碰瓷”行为,所指的“专利碰瓷”行为指的是被告人李兴文已经在早先的诉讼中通过和解协议将其公司全部专利许可给掌阅公司情况下,又与李兴武共谋故意倒签合同,虚构将其公司名下的专利独家许可给李兴武公司,制造李兴武公司具有该项专利独占使用权的假象;兄弟二人还恶意串通,选择在被害单位即将上市交易的关键时间,故意更换诉讼主体,假借李兴武名义向被害单位提出侵权诉讼,并向证监会举报,给被害单位上市设置重重障碍,借此与被害单位谈判,对被害单位形成心理强制,进而非法取得财物。最终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决李氏兄弟中的李兴文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5万,李兴武有期徒刑2年、罚金2万。


可以看到,兄弟二人获罪的主要原因是以“专利碰瓷”行为敲诈钱财,且数额特别巨大,被判处有期徒刑完全是罪有应得。在和掌阅公司的第一起专利诉讼中,本来已经通过谈判和解签订了获得了80万元许可费的协议,并实得50万元,尽管在掌阅公司IPO的敏感时间,在谈判过程中采取了一些威胁语言,也向证监会进行了举报,但法院并没有认为其违法,并给与了支持。令人遗憾的是,李兴文作为在高中时就已经开始获得多项发明奖励,大学更是拿到了化学、物理和自动化两个毕业证和一个学位证,原本可以在发明这条路上走得更远的专利权人和知识产权从业者,竟然利欲熏心,为获得更多赔偿,又合谋伪造独占许可合同,欲以虚假诉讼来骗取钱财,结果锒铛入狱,实在是令人惋惜。


最后,提醒专利权人,只要合法维权,就无须有任何获罪的担忧。但是在维权时一定要依法进行,切勿在专利诉讼中采取任何非法方式,否则不仅会给知识产权事业造成负面影响,也有可能让自己身陷囹圄。我国刑法在妨害司法罪一节中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以下行为属于妨害司法行为,有可能涉及犯罪,需要参与专利维权的权利人重视和避免:


1、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2、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第三百零七条,虚假诉讼罪);且通过虚假诉讼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3、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第三百零八条,打击报复证人罪;泄秘罪);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三百零八条之一,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4、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或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或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或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第三百零九条,扰乱法庭秩序罪)。


根据以上关于妨害司法罪中第三百零七条虚假诉讼罪的规定,李氏兄弟以捏造的独占合同进行虚假诉讼预谋取数额巨大的经济利益,妨害司法秩序并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应构成虚假诉讼罪,但是他们通过虚假诉讼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又构成处罚更重的敲诈勒索罪,被以敲诈勒索罪从重处罚,这也给所有进行专利维权的当事人敲响了警钟:专利维权须合法,专利碰瓷不可取。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苟红东 宝鸡市知识产权局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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