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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关于降低商标注册成本的建议”的答复

政策
湾区知识产权5年前
国知局:“关于降低商标注册成本的建议”的答复

国知局:“关于降低商标注册成本的建议”的答复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原标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762号建议答复的函

 

7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降低商标注册成本的建议”的答复。答复中,提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将通过推进制定商标代理服务标准,推进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健全团体标准等工作,与有关部门一同引导商标代理机构按照《价格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合法经营,为委托人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等。 

 

国知局:“关于降低商标注册成本的建议”的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762号建议答复的函

 

黄达昌、刘毅、吴玉莲、温艳嫦、冯玉宝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降低商标注册成本的建议收悉,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我们赞同代表们提出的关于降低商标注册成本的建议。正如代表们所说,商标品牌是推动企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的利器。降低商标注册成本,增加优质的商标代理服务供给,对于企业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减轻商标注册申请人负担,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商标规费已连续多次降低。目前,商标注册费单件已经由1000元降低到300元,续展注册费由2000元降低到500元,变更费由500元降低到150元,商标评审费由1500元降低到750元,转让费由1000元降低到500元。相关业务通过网上提交并接受电子发文的,进一步免收变更费,其他费用按现行标准的90%收取,大幅降低了商标注册规费。


关于商标代理工作,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试点推行商标代理制度,2003年取消了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人资格审批,2013年又准许律师全面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现行《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商标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违法违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统一、开放、竞争充分的商标代理体系,为我国商标事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我局将根据代表们的建议,会同相关部门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加强商标代理监管工作:


一、积极推进商标代理服务标准制定工作


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精神,着力构建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和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其中,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包括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市场监管总局支持在商标代理服务领域推进标准化建设,对于商标代理服务中涉及的基础通用事项,支持制定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鼓励相关社团、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制定实施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水平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依法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的规范和监督,协同推进商标代理服务标准制定工作。


二、引导商标代理机构合理收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商标注册代理费是由代理机构依据服务质量、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行制定收取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通过推进制定商标代理服务标准,推进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健全团体标准等工作,与有关部门一同引导商标代理机构按照《价格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合法经营,为委托人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等。


关于制止和处罚牟取暴利行为工作,市场监管总局提出,牟取暴利是《价格法》明确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1995年公布的行政法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规定,国家通过制定目录,确定对哪些商品和服务进行反暴利管理。对于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的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测定和规定,并予以公布。目前,以上工作尚在推进中。


三、加强商标代理机构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推进健全商标代理监管制度。按照新修订的《商标法》相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加快推进商标代理监管相关办法的制定工作,将进一步明确商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情形和处理措施,为加强商标代理监管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中华商标协会已制定了《商标代理行业道德规范》《商标代理服务规范》《商标代理机构会员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系列规范,推进加强行业自律。


加强商标代理的信用监管和日常监管。2015年《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受到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近期,由市场监管总局起草的新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延续了对以上行为进行信用监管的规定,目前该办法正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还将推进各地加强商标代理日常监管,对严重违法的商标代理机构依法作出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决定。


健全商标代理信息公示机制,促进市场化竞争。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名单,实现了商标代理机构的备案、变更电子化,方便各方及时掌握商标代理机构信息。建设商标代理机构信息公示机制,将商标代理机构的基础信息、奖惩信息、信用信息等集中公示,为企业查询筛选合适的商标代理机构提供方便。推进社会化的商标代理中介服务平台建设,促进商标代理市场化竞争,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衷心感谢你们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关心,希望你们继续关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年7月17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 010—62086566)

 

延伸阅读点击标题,查看全文):

 

1、国知局:对“严厉打击囤积商标非法牟利行为”和“严格规范商标中介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的答复

2、国知局:对“非可视性要素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答复

3、国知局:对“专利代理服务定价机制”的答复

4、国知局:对全国人大会议《关于降低专利收费标准的建议》的答复(全文)

5、国知局:对全国人大会议《关于尽快修改商标法》议案的答复(全文)

6、国知局:关于“制止恶意注册商标行为”的答复

7、国知局:关于“惩治专利恶意诉讼”等内容的答复

8、国知局:对《调整财税政策鼓励知识产权运用的建议》的答复

9、国知局:对《关于对企业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产生权利冲突解决的建议》的答复

10、国知局:对“完善专利审查制度,合理调整专利费用的建议”的答复

11、国知局:对“提升专利审查员职业能力建设的建议”的答复

12、国知局:对“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完善建议”的答复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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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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