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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中的禁令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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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言朗朗5年前
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中的禁令颁发

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中的禁令颁发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潘炜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原标题: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中的禁令颁发


专利被侵权在国内有多种救济途径,包括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其中停止侵权行为即为永久禁令。另外,在专利诉讼审理过程中,甚至在立案前,专利权人可向法院申请责令侵权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即所谓的临时禁令


对于许多大公司来说,主要市场的禁令,即使是临时禁令,也可能会带来巨大的损失,除直接的经济利益损失,还可能导致重要商业机会的丧失。


由于标准必要专利的公共属性,禁令带来的后果较普通专利更为严重,实施人基本要被排除出市场。而许可费需符合FRAND原则,专利权人不能漫天要价,因此专利实施人往往宁可接受缴纳许可费,赔偿损失,也不愿看到禁令生效。


法院也对禁令颁发的立场持谨慎态度,需平衡双方利益,符合比例原则,实施人是否有明显主观过错,是否有诚意达成许可协议是主要判断标准,双方在诉讼前的接触协商过程则成为主要判断依据。


我国民诉法规定了诉前禁令和诉中禁令的考量因素,分别为“将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1]“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2]。2019年起生效的最高法关于知产纠纷保全的司法解释,对于“难以弥补的损害”进行了进一步的界定[3]包括侵害申请人享有的商誉或者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性质的权利且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将会导致侵权行为难以控制且显著增加申请人损害;将会导致申请人的相关市场份额明显减少;及兜底条款。


专利法未对标准必要专利禁令做出规定,专利法司法解释二做了较为简单的规定[4],指出了专利权人故意违反FRAND原则,被诉侵权人在协商中无明显过错的,一般不予支持禁令,对于其它情形则未涉及。北京高院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中[5],对于双方都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在被诉侵权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下一般不颁发禁令。广东高院的审理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指引中规定的情形最为全面[6],除前述情形外,对于专利权人无过错,被诉侵权人存在明显过错情形下,可支持禁令,对于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形,则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做出决定。


美国最高法院早在2006年eBay案中就提出了著名的四要素检验标准,用于确定是否对原告给予永久禁令救济,即要求原告证明:


1、遭受了不可挽回的损害;

2、法律规定的补救措施不足以弥补损害;

3、考虑到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利益失衡,有必要采取公平补救措施;

4、不损害公众利益。


前述的四要素检验标准同样适用于标准必要专利,不需要为标准必要专利的禁令颁发设置一个单独的判断标准。虽然做出FRAND承诺的专利权人可能较难证明遭受了不可挽回的损害,但如果实施人单方拒绝了专利权人的FRAND许可条件或者不合理地拖延协商以达到类似效果,那么就可以考虑许可颁发禁令[7]


欧洲法院则规定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不得在未通知被指控的侵权人或未与之提前协商的情况下申请禁令救济,即便被指控的侵权人已经实施标准必要专利,否则便涉嫌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予支持实施禁令。其中对于诉前的一般程序性规定[8]



1、警告侵权人指明标准必要专利及侵权的方式;

2、在侵权人表达愿意协商基于FRAND条款的许可协议时,向侵权人发出具体的许可协议的书面邀约,包括许可费数额及计算方式;

3、侵权人应以公认的商业惯例对邀约进行回应,不应蓄意拖延。


以上为一般程序,标准必要专利所有权人在启动起诉前唯一必须满足的要求是标准必要专利所有者通知或与专利实施者进行协商,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则需要综合具体情形判断[8]


临时禁令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对涉嫌侵权人有强大的威慑力,另一方面若使用不当专利权人也可能面临损害赔偿。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了错误申请禁令的当事人需进行赔偿[9],最高法关于知产纠纷保全的司法解释对于前述民诉法规定的“申请有错误”进行了进一步的界定[10],包括在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等;生效裁判认定不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及兜底条款。



参考资料:

[1]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2017年7月;

[2]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2017年7月;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2019年1月;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第2款,2016年4月;

[5]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152条,2017年4月;

[6] 广东高院关于审理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第12条,2018年5月;

[7] Apple Inc. v. Motorola, Inc., No. 12-1548 (Fed. Cir. 2014),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关于苹果诉摩托罗拉上诉案判决书,2014年4月;

[8] Unwired Planet v Huawei,[2018] EWCA Civ 2344,英国上诉法院关于UP诉华为专利费纠纷上诉案判决书,2018年10月;

[9]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2017年7月;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2019年1月;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潘炜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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