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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发明专利侵权诉讼的视角,探讨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

深度
知识产权界6年前
从发明专利侵权诉讼的视角,探讨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

从发明专利侵权诉讼的视角,探讨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

#本文由作者授权发布,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何金花 何晶晶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原标题:从发明专利侵权诉讼的视角探讨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


完整的发明专利应当包含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及说明书附图,其中权利要求书是说明该发明专利要求专利保护范围的专利申请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权利要求书是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也是判定他人是否侵权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作为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核心,专利权人应撰写合适的权利要求书来有效保护自有技术,对于权利要求书中出现的可替代性的技术手段应进行合理扩充,将所有可能替代的技术手段全部囊括到权利要求书中。

根据全面覆盖原则,权利要求书所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有一项没有被被诉侵权产品所包含,被告方则不构成侵权,在实际案例中,通常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一、要素的替代,通过技术特征的简单替换,在本质上产生相同的目的、作用和效果

案情简介:

浙江某公司系专利名称为“表面处理液制冷系统”(专利号为ZL 200810172513.5)的发明专利(即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因认为江苏某公司生产并销售的“型材氧化专用水冷螺杆满液式冷冻机组”侵犯了其专利权,故浙江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引发本案。

裁判结果:

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驳回浙江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该涉案发明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表面处理液制冷系统,包括冷冻机,其特征在于:该制冷系统还包括一处理液循环装置,该循环装置包括耐腐蚀的处理液循环管和与该处理液循环管连接的酸泵,所述处理液通过处理液循环管经由所述冷冻机并与该冷冻机进行热交换,而所述处理液循环管的吸液端和回流端位于处理槽内。而在被诉侵权产品主控制箱的连接端口及显示屏上确实均有冷冻泵的设置,该部分设置在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上并未进行连接,无法确定连接方式和连接状态,根据设备状况,主控制系统与冷冻泵的连接控制存在多种方案选择,如两者连接后,其工作中感应控制的信号不局限于压力一种,还可以是温度等信号,这种设置可以由操作人来实现的;又例如,在以压力作为感应控制信号的情况下,控制系统对冷冻泵的控制可以设置成停止、也可以是减速或其他控制方式。被诉侵权产品通过简单技术特征的替换,在本质上产生相同的作用,完全避开涉案专利中酸泵与主控制系统的这种连接方式,故法院判定被诉侵权产品并未落入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二、部件的调换,将产品中某些部件移动位置,使得部件之间的结构关系发生变化,但操作及功能方面未发生实质性的改进

案情简介:

国外某公司系专利名称为“端活页及包含这种端活页的夹紧元件”(专利号为ZL CN01143118.0)的发明专利(即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因认为杭州某公司生产并销售的“封套”侵犯了其专利权,故国外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引发本案。

裁判结果:

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驳回国外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该案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是“一种端活页”,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载明:“所述端活页至少包括一个由合成材料制成的活页和一个紧固地连接于该活页的一个边缘的带状部分,……加强装置由一个材料带构成,所述材料带固定在所述带状部分上”。涉案专利说明书中的“发明内容”中载明:“……这样一种增强材料带的使用……与没有增强的情况相比,这种增强边缘能够与松散活页束一起更容易地被推入u形的后部件中。”由此可见,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加强装置”应当由一个材料带构成;该材料带固定于带状部分上,进而同带状部分一起附着于端活页上,在使用过程中可以与被其加强的带状部分一起被推入夹紧元件后部。

就被控侵权产品而言,对其端活页与夹紧元件进行区分后可明显地发现,前述紧密粘接于钢脊上的一层纸并非与带状部分一起连接到端活页的一个边缘,并未附着于端活页上,而是紧密地裹住夹紧元件。由于该层纸已经被固定在夹紧元件上,在使用中其显然不能被推入夹紧元件,被控侵权产品通过部件的调换,将产品中某些部件移动位置,使得部件之间的结构关系发生变化,所以法院判定被控侵权产品缺少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所记载的部分技术特征。

三、省略一个以上的非必要技术特征,仍然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发明目的

案情简介:

某个人系专利名称为“前沿感应限流尖端放电灭雷”(专利号为ZL9510180.8)的发明专利(即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因认为湖北某单位设计、安装的“防雷装置”侵犯了其专利权,故某个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引发本案。

裁判结果:

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驳回专利权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是:1、本发明涉及避雷设备,特别是前沿感应限流尖端放电灭雷,由方位灭雷锥、壳骨架、静电感应金属壳体、金属支杆、金属支架、支持基体、引下线和接地极体等部份组成;2、内腔有壳骨架支持着的静电感应金属壳体是封闭金属壳体,在竖直方向的投影面积有0.1-30m²,而在任何横向的投影面积有0.05-20m²,组成封闭金属壳体的各个空间曲面交界的园角半径大于R10;3、长度在0.2-4m之间的方位灭雷锥是金属锥体凸出于封闭金属壳体的外表而有规律地分布着,锥体底部固定联接在封闭金属壳体上而锥尖外指,数量不少于4枚,不超过40枚;4、金属支杆上接封闭金属壳体的底部而下接限流器、引下线、接地极体。

被控侵权避雷装置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技术方案的区别为: 1、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中,其必要技术特征之一的“封闭金属壳体在竖直方向的投影面积”的保护范围是“0.1-30m²”,而被控侵权避雷装置的球形接闪器在任何方向的投影面积均为0.0707m²,没有落入涉案发明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之内;2、涉案专利采用的主要技术手段是,在金属支杆与接闪器之间加设一个限流器,“由于限流器的电阻R2远远大于金属导体电路上其余部分的电阻R3”,从而限制着放电电流的规模来实现灭雷避雷的目的;由于限流器的限流和滤波作用,也使避雷锥的放电过程中的脉冲电流转变为较小的、较平稳的直流电流,从而使雷电感应产生的危害减少到可以忽略的程度,因此,限流器是涉案专利中重要的必要技术特征之一,应设置在接闪器与金属支架(杆)之间,其特征是“限流器的电阻R2远远大于金属导体电路上其余部分的电阻R3”,被控侵权避雷装置向下导流的电路只是由普通的扁铁与直径为25毫米的多股铜芯线组成,无“限流器”结构的存在,被控侵权产品省略“限流器”的技术特征,仍然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发明目的,所以法院判定不侵权。

综上,权利要求书是划定专利保护范围的关键性法律文书,它作为侵权诉讼中的比对主体,作用尤其重要,笔者认为在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撰写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做好检索和查新工作,认真研究相关文献的全部技术特征,特别是与本发明相关的技术特征;其次,在权利要求书的确定过程中,要多写几个方案,反复比较分析并确定一种正确合理的方案;最后,在授权的前提下,对权利要求书的范围进行扩展,仔细分析该方案的具体实施形态,确定哪些是解决本发明技术问题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在这些技术特征中是否有一部分可用类似的结构达到形同或相近的效果,挖掘其他可能的方案,并用概括性语言来表述,以撰写出保护范围较宽的权利要求。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何金花 何晶晶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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