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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东方IC诉百度侵犯图片版权案件》谈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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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东方IC诉百度侵犯图片版权案件》谈著作权保护

从《东方IC诉百度侵犯图片版权案件》谈著作权保护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文章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高全龙  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

原标题:从《东方IC诉百度侵犯图片版权案件》说著作权保护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东方IC”)诉百度公司侵犯图片版权一案做出判决,判定百度败诉,赔偿21.4万元。东方IC称,19起侵权案件共涉及10位东方IC摄影师被侵权作品76张。百度的这一系列败诉判决意味着百度产品尤其是移动端信息流产品——手机百度在未经图片版权方许可的情况下,推送传播其他网站版权图片内容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单张被侵权图片获赔金额在2000-5000元之间不等。


百度不服,于7月13日发布名为《拒绝“勒索式”维权!百度将对“东方IC”案提起上诉》的声明。


本文,笔者就上述案件探讨著作权的保护,抛砖引玉,以期引起大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


在百度发表的声明中指出东方IC没有通过正规投诉途径反映诉求,而是通过法律诉讼谋求高额赔偿。本案属于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等并无强制性规定将投诉、提醒等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因此常规的维权流程中,投诉、提醒并非维权方必走的步骤,法律中也没有对企业向侵权方索赔、维权的限定条件增加其提醒、投诉等法定义务。


此前也有华盖公司的著作权维权案件在业界引起轰动,笔者也曾代理过类似的案件。有观点认为,部分图片公司会在维权过程中漫天开价,要求巨额赔偿。根据目前的情况,索赔额与判赔额之间通常存在差别,索赔额是权利方向被控侵权方主张的赔偿数额;判赔额是法院判令侵权方需要支付的赔偿数额。笔者认为图片所包含的著作权属于一种无形的知识产权,对于此类权利的价值评估通常有成本估算法、现行市场价格法和收益预估法等方法。如权利方主张的侵权赔偿价格和评估价值相近,则视为合理要价,如远高于评估价格则视为漫天要价,如权利方和被控侵权方对于图片的价值认定相差悬殊,可以请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鉴定。


在实践中,据公开信息显示,虽有部分图片的权利人会在图片上采取水印等方式做出权利声明,但部分版权方不会在其公开传播的作品中标注版权信息,开放式供网友下载使用,之后再进行追踪、索赔。虽然我国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就文字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工程和产品设计图纸及说明等向各地版权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登记证书作为享有著作权的有效凭证。在实践中,并无法律强制性要求版权方进行登记,也无规定版权方履行提前告知版权所有的相关信息的义务。虽然法律规定在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但为了更好的规避侵权风险,笔者建议在《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中参照商标、专利的标注进行强制性规定,以更好的将著作权权利进行公示,避免非故意侵权。


百度公司在其声明中提到“ 勒索式’维权”, “勒索式”维权并非法律概念,“勒索”二字可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勒索式”维权可以简单理解为权利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控侵权方进行赔偿(交出财物)的维权方式。


“勒索式”维权与正常维权的区别在于是否采取了合理合法的维权方式和手段,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胁索取财物的,就是违法的。


 “‘勒索式’维权”从措辞上看属于不正当行为,从权利方的角度而言,维权要遵循合理合法的原则,不能过份或过度维权;从被控侵权方的角度而言,要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能随意侵犯,对于他人的恶意诉讼和过度维权,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目前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增大,我国每年原创的享有图片版权的作品数量庞大,根据2018年5月11日国家版权局公布的《2016年全国作品自愿登记情况统计》有1599597件作品进行自愿登记,还有大量的作品未进行登记。另一方面,目前在图片使用的领域乱象杂生,尤其目前网络媒体特别是微博、微信公众号、头条号等“自媒体”侵权现象严重。2018年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启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8”专项行动,“剑网2018”将以网络侵权多发领域为重点目标,以网络侵权多发领域为重点目标,集中整治网络转载、短视频、动漫等领域侵权盗版多发态势,重点规范网络直播、知识分享、有声读物等平台版权传播秩序,深入巩固网络影视、网络音乐、电子商务平台、应用商店、网络云存储空间等领域专项整治成果,维护清朗的网络空间秩序,营造良好的网络版权环境。


针对目前著作权人维权中遇到的权利稳定性不强即原创性不足、侵权人以合理使用为名对他人作品删减改编并通过网络传播,短视频平台以用户上传为名、滥用“避风港”规则对他人作品进行侵权传播等版权问题,权利人要保证作品的原创性的前提下,对作品进行登记,以维护自身权利。


从华盖创意到东方IC,图库权利人的运营模式是否与时俱进?争议再起,静观东方与百度斗法!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高全龙  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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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IPRdaily.cn 中文网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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