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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9000万!国民饮品屡遭侵权,露露打响捍卫商标之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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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9000万!国民饮品屡遭侵权,露露打响捍卫商标之战!

索赔9000万!国民饮品屡遭侵权,露露打响捍卫商标之战!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文章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原标题:索赔9000万!国民饮品屡遭侵权,露露打响捍卫商标之战!


在知识产权领域侵权乱象屡禁不止的当下,高额度的索赔无疑是显著提升违法成本、充分发挥法律威慑作用的重要手段,也能对其他维权人士起到激励鼓舞的积极作用,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从而得以营造更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承德露露提出高额索赔,无疑是给所有知识产权权利人打了一剂强心针。


承德露露作为植物蛋白领域的开创者,“露露“商标早已深入人心,同时也长期饱受商标被侵权的困扰。近日,索赔近9000万的承德露露商标案又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9000万承德露露商标案缘何而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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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承德露露公司)对外正式发布声明,称除北京、郑州、廊坊等四家公司生产的露露杏仁露外,其余企业生产的均为假冒产品,并强调称利乐包装产品均为侵权产品,这其中所指对象即为在2015年底与承德露露公司结束了加工生产”利乐包装露露杏仁露”合约的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下称汕头露露公司)。汕头露露公司在合作关系正式终止后,依然持续使用承德露露商标和代言人许晴的头像进行生产销售利乐包产品,直至2018年,汕头露露公司的新款产品上仍旧赫然可见承德露露商标。


借助“露露”商标知名度,汕头露露公司抢占了承德露露公司高达15%-20%的市场份额,给承德露露公司的市场及商誉均造成负面影响。


2018年2月,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发布重大诉讼公告,就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承德露露商标权,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索赔9000万!国民饮品屡遭侵权,露露打响捍卫商标之战!


本案备受瞩目的重要原因在于9000万的高额索赔。


笔者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了解到,如此之高的赔偿额在过去五年的个案中都实属罕见。


对此,承德露露给出了如下解释:“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目前,承德露露律师团已分成五组,分别在公证员的陪同下前往西北华北华南华东中原五大地区,成功调取了汕头方的侵权资料做证据保全,并计算出了汕头方2011年至2016年净利润。再加上相关公证费用等合理开支,最后得出了9000万的赔偿金额,数据来源清楚,法理依据明确。”


另外,在知识产权领域侵权乱象屡禁不止的当下,高额度的索赔无疑是显著提升违法成本、充分发挥法律威慑作用的重要手段,也能对其他维权人士起到激励鼓舞的积极作用,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从而得以营造更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承德露露提出高额索赔,无疑是给所有知识产权权利人打了一剂强心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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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最新进展:南方露露管辖权异议被法院驳回


承德露露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汕头露露公司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


一,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承德露露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二,侵权产品在全国各大中小城市均有销售,侵权范围遍及全国各地。


承德露露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汕头露露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承德露露经济损失9000余万元。    


据悉,本案目前已在法院进行过一次谈话,具体开庭时间未定。而被告汕头露露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法院驳回这一最新进展,引发了各行各业对这场巨额官司的又一轮关注。


维权之路:漫长而坚定的历程


作为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植物蛋白饮料行业开创者,“露露”商标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和品牌价值,这使得其商标几度被人以违法手段加以利用来谋取利益,生产出无论是从质量还是口味上来说都不符合标准的“假露露”,消费者蒙受欺骗、股民受损的同时,“露露”商标等相关全部无形资产的合法持有人承德露露公司也由此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品牌声誉更是被侵权行为严重影响。


早在2011年,承德露露公司维权的号角就已吹响。这一路经历的商标纠纷案件,都对本案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


2011年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拉开了承德露露维权之路的序幕:承德露露公司将霖霖集团起诉至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控告其使用无法律效力的《企业名称许可协议》和《商标使用许可协议》获取非法利益。


整个案件始于承德露露与霖霖集团的“分家”。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露露集团)原系承德露露公司的控股股东(国有股)。


2006年,二者进行同步改制,原露露集团所持承德露露的国有股全部退出,承德露露公司以301,000,00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在签署《无形资产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情况下买断了原露露加团持有的与“露露”产品相关的商标、专利、域名及条形码等共127项全部无形资产,并于2008年3月10日完成了“露露”商标等相关全部无形资产的变更过户登记手续后成为“露露”商标等相关全部无形资产的合法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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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26日和2007年9月10日,时任原露露集团和承德露露公司两个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王宝林,同一个人分别代表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企业名称许可协议》和《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其中前者约定许可使用期10年,后者中同样约定商标许可使用期为10年。两份协议约定10年中原露露集团需向承德露露公司支付许可费用共计30,000.00元。然而该签订协议的行为产生重大利益冲突损害了上市公司股东和不特定多数股民的合法利益,且直接违反了《公司法》第125条中的相关规定;另外,签订两份使用许可协议属上市公司的重大披露事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王宝林也未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履行重大事件的披露义务,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第67条、第70条的相关规定。


实际情况中,霖霖集团虽然在4年里使用承德露露公司的企业名称和商标,但并未向承德露露公司支付使用费。与此同时,河北省证监局、深圳证交所、承德市市政府、承德市工商局等部门等都发出相关文件对上次两份协议的合法性提出异议。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承德露露公司与霖霖集团在2007年签订的《企业名称许可协议》和《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为无效协议,并立即终止履行。之后霖霖集团提起的上诉于2012年被法院驳回。


虽然上述案件在2012年已完结,然而那两份非法协议却还衍生出了其他侵权行为。 2013年,法院就受理了一起承德露露起诉对方侵权的、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有关联的案件。


2010年,承德露露公司在市场上陆续发现大同市绿苑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绿苑公司)成产的、注有“露露集团”标识,并仿冒露露包装装潢及商标的“杏韵”牌杏仁露、花生杏仁露、核桃露等同类产品。承德露露公司向工商局进行投诉,后经承德市工商局调查得知,绿苑公司侵犯承德露露商标专用权并生产销售该商品的行为依据其于2010年8月1日与被告霖霖集团所签订的《产品加工授权协议书》而为的。


但2011年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判决后,霖霖集团失去了对外签订《产品加工授权协议书》的合法依据;再者,绿苑公司依据的授权是基于与霖霖集团与承德露露公司签订的《企业名称许可协议》和《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然而这两份文件已经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协议,而无效协议依法是自始无效的。由此,承德市工商局认定绿苑公司已经构成了侵犯承德露露“露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向被告霖霖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向山西省大同市工商局发出了协助查处绿苑公司侵权行为的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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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到了2012年1月,承德露露公司又在张家口市宣化区、宣化县和蔚县三地市场分别发现了被告绿苑公司生产并销售的同类侵权产品,虽然三地工商局分别对销售者做出了“销毁侵权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但绿苑公司的持续侵权行为并没有就此被制止。


此外,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连续于2008年至2011年向承德露露先后发出了(2008)113号、(2010)116号、136号、(2011)43号、237号等五份监管函,要求承德露露公司立即履行维权义务。


2013年,承德露露公司便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霖霖集团和绿苑公司起诉至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法院查明的各个事实都指向绿苑公司的行为特征是符合有关商标侵权方面认定标准的,因此法院认为,被告霖霖公司对被告绿苑公司的产品加工授权行为和被告绿苑公司在产品的包装装潢上使用“露露集团”标志和仿冒“露露”注册商标图形、图案、颜色、文字及其组合图标及标注“露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厂名厂址”等行为,已构成了侵犯原告“露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且该事实已被有关工商机关确认查实。


最终,法院判令霖霖集团和绿苑公司立即停止侵权,立即终止对《产品加工授权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继续履行;此外,绿苑公司需在规定时间内向承德露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000.00元。之后被告提起的上诉于2014年被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维护自主品牌知识产权下的社会角色


保护自主品牌知识产权需要全社会各个角色的合力作战,司法、行政、企业甚至消费者都是知识产权战役的角色。


在提起诉讼之外,承德露露使用了多种法律支持的手段全面展开维权行动,目前已取得初步成效。


2018年4月,承德露露公司公开发布维权声明。该声明中,承德露露向经销商和消费者郑重声明公司是“露露”系列商标及专利的唯一所有权人,并首次提出将依法追究销售假冒侵权产品行为的责任。其打击侵权行为的决心和力度可见一斑。


在线下销售渠道方面,承德露露公司协同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管理局)进行侵权产品销售事宜调查。调查结果发现,经销商唐山雅致商贸有限公司所销售的汕头产利乐包产品包装上不仅醒目地出现了承德露露品牌代言人许晴的代言头像,其注册商标也完全照搬了承德露露所注册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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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1日,管理局向唐山雅致商贸有限公司开出了处罚决定书,在决定书中指出,该汕头方产品侵犯了承德露露商标专用权,销售此产品的经销商也因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鉴于此,对唐山雅致商贸有限公司作出了停止销售的行政处罚。此次处罚决定高效利落,甚至早于相关庭审,这也折射出了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对品牌维权的大力支持、对侵权行为绝不容忍的坚决态度。


此外,承德露露也不遗余力地从消费终端去制止汕头露露公司的侵权行为:“以一罐一码的方式升级了产品防伪性、普及四大产地等产品甄别方法,全面协助消费者分辨真假露露。 ”


这一系列的维权举措,是承德露露公司给股东和投资者们掷地有声的交代,亦是给期待中的消费者们那份诚挚的回应。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体系的完善,我国自主品牌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在这样的大环境中,承德露露公司多年来在维权路上的坚持不懈精神具有多重意义。对于承德露露品牌本身,积极维权能及时止损,让股民和消费者重拾信心,品牌商誉也能得到应有的维护。


而对于整个市场体系,承德露露公司在为反侵权自主品牌树立积极榜样的同时,也对肃清市场、行业发展规范化合理化有所贡献。“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执法力度”,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中所提出的维权工作任重道远,承德露露,正以践行者的姿态向前出发。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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