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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务通讯总第71期(2018年5月)

商标
豆豆6年前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务通讯总第71期(2018年5月)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务通讯总第71期(2018年5月)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法 务 通 讯


(2018)第1期

(总第71期)                      2018年5月


本期要目


一、2017年商标行政复议工作总结

二、商标行政复议典型案件评析


深化改革,聚力增效

商评委行政复议工作迈向新时代

——2017年商标行政复议工作总结


2017年,商评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为引领,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优化营商环境作为重要着力点,持续推进商标行政复议工作便利化,在商标注册与管理的各项工作中实现了新突破,取得了新发展。一年来,共新收行政复议申请880件,同期审结复议案件731件。


一、总体情况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修订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的通知》(国法﹝2010﹞44号)的要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统计周期为一年,统计期间为上一年度的12月11日至下一年度的12月10日。为保证统计数据的连续性,2017年复议数据统计自2016年12月11日至2017年12月10日。


(一)案件申请情况


2017年度,商评委共新收行政复议申请880件。经审查,予以受理的722件,占比82%;不予受理的105件,占比11.9%;视为放弃的46件,占比5.2%。案件申请情况见图1: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务通讯总第71期(2018年5月)


(二)案件审理情况


2017年度,商评委共审结行政复议案件731件,包括2016年转入案件66件和2017年新收案件已审结665件,审结率75.6%。审结的案件中,维持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244件,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298件,撤销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18件,变更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2件,驳回复议申请的18件,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105件,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46件。2015年至2017年复议案件结案方式及数量对比情况见图2: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务通讯总第71期(2018年5月)


(三)案件特点


2017年,商标行政复议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复议案件申请量趋于稳定,案件审结量稍有回落。随着2014年《商标法》的深入实施,启动异议程序主体资格要求的变化、注册申请中补正程序的调整、商标注册与管理自动化系统的升级等多种因素对行政复议的影响逐步趋于稳定。同时,商评委积极发挥行政复议在商标注册与管理程序中的监督制约作用,有效督促了商标注册管理机关统一审查标准。在商标注册申请量比去年增长55.7%的情况下,保持了复议案件申请量的基本稳定。2017年,商评委共收到商标行政复议申请880件,仅比2016年增长了3.7%。商评委扎实履职、创新举措,高质量高标准办理商标行政复议案件,切实维护了当事人在商标注册、管理、处分等多个环节中程序性和实体性权利,展现了依法行政的新水平。截止2017年12月10日,已审结商标行政复议案件731件,受统计周期的影响,案件审结量稍有回落。2009年以来的历年复议案件申请量(蓝线上方数据)和审结量(红线下方数据)变化情况见图3: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务通讯总第71期(2018年5月)


第二,复议申请补正程序作用显著,结案方式相对集中。自2016年起,我们完善了补正配套程序,规范了补正的形式和内容,并根据个案案情的差异化规定了不同的补正期限,实现了复议申请人补正的便利化,避免了申请人消极复议造成的行政资源浪费。2017年因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而发出补正通知书的案件共177件,其中因逾期未补正而作出视为放弃决定的案件共46件,因补正不合格而不予受理的案件共9件,补正率为74%,补正合格率高达93.1%。自2015年起,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量和审结量较之前几年大幅攀升(见图3),但不难发现复议申请的结案方式多集中在维持和撤回两种方式(见图2),其中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更成为占比最多的结案方式。这得益于我们充分利用行政复议的调解机制,积极与商标局就典型问题采取多种方式及时沟通,有效促成了商标局与申请人和解。2017年,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方式结案的复议案件占40.8%。


第三,复议程序的可信赖性和权威性日益增强。商标行政复议作为可选择程序,因其启动简便、审理周期短、审理质量高等特点,深受当事人的信赖和认可。2017年复议案件申请量高达880件,而未经复议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案件仅有22件。鲜明的数字对比说明社会公众已然将行政复议程序作为解决商标注册程序性争议的最主要途径。同时,我们积极作为、质效并举,持续推进复议便利化改革,为申请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商标权益。2017年,我们共收到一审诉讼案件15件,与2016年基本持平。截止目前,已审结的一审诉讼案件8件,胜诉案件8件,胜诉率高达100%,连续多年实现了“低被诉率,高胜诉率”的目标,确保复议程序的权威性得到巩固。


二、主要做法和成效


2017年,商评委紧紧围绕商事制度改革的规律和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破解改革难题,全面、主动、有力地推进商标复议便利化,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促进商标注册管理质量和效率的双提升,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打下坚实基础。


(一)缩短审理周期,实现审理速度新突破


商标行政复议由于其具有程序启动便捷、法定审理时限较短、不收取任何官费及复议决定可诉讼等特点,已成为当事人解决商标程序性争议的首要选择。同时,随着商标注册申请量的迅猛攀升,商标行政复议案件也同步增长。面对大幅增长的案件申请量、60日的法定审理期限以及日益增强的司法审查压力等多重考验和挑战,我们克服困难、高效履职,在确保案件审理质量的基础上,通过优化办公系统流程、简化审签审批程序、紧盯案件审限红线、加大便民服务力度等多项举措加快审理速度。2017年,除一起案件因案情复杂延期审理外,其余全部案件均在法定审限内提前完成审理任务,确保以最短的时间在商标行政复议程序中实现对权利人的充分保护,为实现商标注册与保护便利化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开拓化解矛盾新思路


商标行政复议案件纷繁复杂、矛盾多样,考虑到个案案情的差异性和复议工作的实际需要,我们采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来缓解案件审理压力,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例如,针对不属于商标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超出法定申请期限、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等类型的案件,我们会在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就个案情况及时电话通知申请人选择其他可能的救济渠道,避免申请人错失权利救济的恰当时机;针对不属于商评委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复议案件,我们会尽快转送有关受理部门,确保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针对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结论正确,但程序或理由存在瑕疵的部分案件,我们在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前提下作出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提高了复议决定的执行效率;针对在补正期限内申请人不能完成相关补正手续的复议申请,作出视为放弃复议申请的决定,解决了复议申请人因长期未提交补充材料导致案件搁置的问题。


但是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活力的充分释放,复议案件申请量的迅猛增长与案件审查力量不足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凸显,单纯依靠上述解决机制已无法满足当事人多元化的复议需求。因此,我们加强对法律的探讨,抓住案件的本质问题,总结案件的类型化规律,通过发挥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上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积极促成商标局与申请人以和解方式解决争议。这种纠纷解决机制大大提高了案件审理效率,有效维护了复议机构的权威性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复议程序中,商标局与申请人实现和解,申请人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方式结案的情况,在整个复议过程中仅表现为一张简单的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然而这期间却需要我们投入很多时间去做大量的工作。我们始终坚持做当事人困难的解决者,努力攻克案件中遇到的法律难关,抱着对当事人的一种法律情怀,设身处地理解当事人的难处,在案件中找到双方解决问题的兴奋点,实现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思想认同,从而在根本上解决案件所面临的矛盾。经过多年的实践摸索,我们发现在复议中能够通过和解解决的案件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弥补系统瑕疵,给予申请人合理的补正机会;二是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加快案件审理进度;三是实现在审查过程中暂时无法立即推行的便利化举措;四是案情较为复杂,充分考虑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实践经验表明,通过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方式结案可以有效提高纠纷解决的速度,压缩申请人等待救济的时间,节约大量的行政资源。商标局无需等待收到复议决定后再去执行,只要申请人提交齐全商标局所需文件,便可直接启动相关程序,从而形成相互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当事人的满意度因此得到全面提升。


(三)优化窗口建设,树立复议机构新形象


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方式主要有两种:邮寄递交和直接递交。一直以来,直接递交往往是申请人或代理机构先通过中国商标大楼传达室工作人员与审查员沟通并登记后进入大楼相关处室递交,但是此种提交方式存在一定弊端,如无效的沟通浪费了申请人与承办人员的时间精力;申请人进入大楼后去向不明给办公区域带来安全隐患;申请人进入承办人员所在处室对办公秩序和案卷材料的保护带来不利影响等。因此,2017年我们在商标注册大厅商评委收文窗口增加了接收行政复议申请的职责。申请人可以直接到该收文窗口递交相关材料,并收到盖有商评委收讫章的回执。


为有效推进窗口服务便利化,我们不断加强案件受理、咨询接待、电子平台“三个窗口建设”,为群众提供便捷周到的服务。严格按照商评委窗口服务规范、当事人接待制度、咨询答疑制度和工作守则等窗口服务制度,以刚性的制度规定和严格的制度执行服务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充分发挥咨询电话的重要作用,做好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咨询回应,耐心答疑,热情解惑。坚持舆情研判和分析,及时了解群众所需所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畅通沟通交流机制,破解复议案件新难题


商标行政复议案件表现出明显的类型化特点,历年来因商标异议申请不予受理和注册申请不予受理提起的行政复议一直都是复议案件中占比最大的两类案件,今年注册类型的复议案件更是占了全部复议案件的50%之多。为集中解决复议中出现的典型问题,我们注重事先协调,积极与商标局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交流,将复议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至商标局,促进程序的不断完善。同时,针对复议中遇到的可能对审查标准产生影响的案件、案情复杂难以把握的案件等疑难案件,我们也会就个案情况组织商标局相关部门的人员及复议机构的有关人员深入研讨,确保对申请人合法商标权利公正公平的保护。


2017年2月,我们收到了申请人关于卷烟烟盒展开图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该案中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理由为“商标图样不规范”。造成这种商标图样不规范的原因主要是商标图样的清晰度与商标图样的规范大小无法同时兼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商标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滑耐用的纸张印刷或者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该条规定用以规制所有申请商标图样的大小。同时将规范大小的商标图样要贴至商标图样粘贴处,也是商标审查系统的录入要求。但是考虑到一直以来烟企有将卷烟烟盒展开图申请商标的行业习惯,以及这类展开图若缩小至10*10cm以内将导致图样不清晰的特殊情况,我们及时组织商标局书式审查的有关负责人就如何妥善处理商标图样清晰度与规范图样大小之间的矛盾进行了多次研讨。最终,为了更好地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认为可以在不影响商标审查系统录入的情况下,在个案中给予申请人补正机会,要求申请人再次提交商标图样时将卷烟烟盒展开图直接贴至商标图样粘贴处即可。


(五)常规工作常抓不懈,开创复议工作新局面


自2009年开展商标注册程序性争议行政复议工作以来,我们始终坚持积极服务市场主体,提高商标注册管理效能,加强商标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形成了诸多具有商标行政复议特色的规范性工作。一是坚持对典型案例进行总结,并在商评委内刊《法务通讯》上予以刊载,形成了宝贵的案例库,指导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2017年,我们选取了典型案例4件,分别涉及注册、异议、续展、撤三等多个程序,强化示范引导作用,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和社会服务水平。二是加强对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的监督。对于部分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不够及时的情况,我们高度重视并就相关案件迅速与商标局进行沟通联系,逐一快速解决。同时加强对撤销案件履行情况逐一排查,对商标注册管理机关认为执行难的案件深入研究,提出可行建议。三是完善复议信息化建设。以目前行政复议专项应用板块为基础,根据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需求,及时向信息中心反映,不断强化复议工作的技术支撑。四是加强与各级法院的沟通交流,推进行政与司法的统一。针对商标注册与管理程序及行政复议工作中存在的疑难问题,我们及时组织于各级法院进行广泛深入地探讨,促进行政处理与司法审查标准的统一,保障商标行政复议工作的质量和权威性。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商标行政复议工作中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行政复议工作的前瞻性仍需加强


商标行政复议工作具有一定的被动性,商评委通常是在复议案件受理后,再与商标局进行沟通,对商标注册管理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大部分都是通过案件才能发现。目前,我们只在注册和异议两个程序中,针对部分问题与商标局相关部门进行事先协调,并就有关标准制定提出相关建议、达成共识。而对于续展、变更、转让等程序中的相关书式审查标准,我们仅能通过案件了解有限的内容。针对此种情况,我们要加强事先预判,通过及早地与商标局进行沟通交流,争取事前参与到相关标准制定和程序设计中去,在较早的阶段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要加强对商标注册与管理中的流程设计、系统设置等诸多形式要求的熟悉,这样才能保证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确保对商标行政复议案件的公正裁决。


(二)复议专项应用板块仍需完善


目前,行政复议专项应用板块的运行较为成功,实现了复议案件信息的集中化、系统化和精细化,显著提高了办公自动化系统的运作效率。但是在运行过程我们发现仍存在一些瑕疵:一是诉讼签报仅有一次起草机会,若该复议案件进入二审或再审阶段,则无法在专项应用板块中起草诉讼签报。二是各类决定文书的起草仅有一次机会,若文书有变需要重新起草,目前只能通过信息中心进行修改才能实现。三是查找案件时页码跳转存在问题,关闭所查看案件后系统总是自动跳转至首页而非当前页。这些瑕疵一定程度影响了复议工作效率,仍需与信息中心沟通完善。


四、2018年的工作重点


2018年,我们将认真落实“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要求,以政府机构改革为新起点,充分发挥商标行政复议职能作用,进一步深化商标行政复议便利化改革,积极推动商标品牌战略的深入实施,为维护市场主体的商标信誉和创新成果贡献积极力量,为品牌发展营造更具吸引力的营商环境,为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过程中实现新突破提供强劲助力。


(一)把握政府机构改革的新机遇,更好地发挥复议工作的监督作用


此次政府机构改革彰显了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心,旨在进一步提升行政效率,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自上而下打造现代化的服务型政府。我们作为机构改革所涉及的部门,要在重新组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框架下,更加注重发挥商标行政复议工作服务创新发展的作用,把加强商标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的一大激励。一是我们要务必做好改革过渡时期的复议衔接工作,确保在自动化办公系统暂时无法使用的情况下,仍能在法定审理时限内及时高效的完成复议审理工作。二是适时修改《商标注册程序性争议复议工作制度》。根据机构改革的方案,在案件受理条件、审理机制、审理流程、审理标准等方面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三是积极适应商事制度改革的任务要求,认真总结经验,深入分析问题,充分利用大数据的资源与技术,在日益完善的信息化建设背景下,探索复议工作机制创新,着力推进商标行政复议便利化。


(二)创新复议宣传的新方式,进一步推动复议工作便利化


我们要始终坚持按照“放管服”要求开展复议工作,积极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不断创新复议工作机制,努力克服复议宣传渠道受限所造成的影响,着力推进商标行政复议便利化。一是充分发挥商标评审委员会官方网站的宣传引导作用。在官方网站的复议指南版块中增设复议法律法规、商标行政复议工作流程图,不定期发布商标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并将在实践中常见复议问题及时汇总向社会公布,指导市场主体快速便捷了解复议有关程序。二是拓宽宣传媒介,除了传统的报纸、杂志,也可考虑在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覆盖面广、传播快的新媒体上适时发表一些有关复议的文章。三是加强宣传的针对性,可适时考虑召开商标代理人座谈会、采取专题培训等形式,倾听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宣传复议的有关趋势和做法,达到答疑解惑的目的。


(三)聚焦法律适用中的新问题,切实加强商标知识产权保护的能力


商标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来实现行政效率与公正裁决的兼顾。然而,随着注册量的连年攀升,复议案件的复杂性也随之增加,在目前的复议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这就要求我们把法律威慑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努力让当事人在每一个复议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公正。一是我们要建立长效的三方交流研讨机制,定期组织与商标局及各级法院之间开展交流,深入探讨有关法条的理解适用,明确相关部门的程序调整和审查标准,逐步实现行政与司法的标准趋同,切实做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二是我们要认真总结目前工作中出现的适用法律难的情况,为即将进行的《商标法》修改建言献策,切实提高商标知识产权保护的质量和效率。



典型案例


一、广州德品皮具有限公司不服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案


案情简介:第1651085号“康宝莱”商标(以下称涉案商标)系深圳市拿威仕实业有限公司1999年11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两次转让,现在的注册人为深圳市味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涉案商标历经异议、异议复审和法院诉讼程序。涉案商标初审公告后,康宝莱国际公司于2001年10月8日向商标局(以下称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被申请人经审理后,2004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2004)商标异字第01726号涉案商标异议裁定书,核准了涉案商标的注册。康宝莱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2010年4月16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维持被申请人异议裁定。康宝莱公司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1年6月20日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异议复审裁定。


一审法院判决生效后,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9月26日将该一审判决结果录入系统,该商标后续流程未能继续进行。直至2016年1月11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再次将一审判决结果录入系统,涉案商标流程恢复正常,于2016年6月7日刊登注册公告,公告期为第1506期。


2016年1月8日、1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广州德品皮具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针对涉案商标在部分或者全部商品上提出的5件撤三申请,申请号分别为第20160000000636、20160000001050、20160000001051、20160000001052和20160000001053。被申请人对该5件撤三申请分别于2016年1月22日、2月15日作出受理决定并随后向涉案商标注册人寄发提供使用证据通知。


2016年8月26日,涉案商标注册人反映涉案商标于2016年6月7日刊登的注册公告。被申请人经研究认为,自注册公告之日起算,涉案商标注册未满三年,原受理通知书无效。2016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对于涉案商标的5件撤三申请的受理通知书追回并重新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发文编号为:撤三20160000000636CSBL、撤三20160000001050CSBL、撤三20160000001051CSBL、撤三20160000001052CSBL、撤三20160000001053CSBL)。


2017年2月10日,申请人向我局提起行政复议,我局依法予以受理。申请人认为,一是申请人提出撤三申请完全符合修改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二是被申请人在判决生效满5年后才安排公告,明显不合理;三是申请人申请查阅涉案商标的《商标注册簿》。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撤三申请不予受理决定。


我局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连续三年的期限应从涉案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计算(即2016年6月7日),申请人提交撤三申请之日(即2016年1月8日和1月13日)该商标尚未注册公告。被申请人作出撤三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因此,我局维持了被申请人的撤三申请不予受理决定。


分析点评: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撤三申请中连续三年期限的起算点应如何确定。


第一,撤三申请中连续三年的期限应当从涉案商标注册信息公告之日起计算。


撤销制度是为督促注册人合法有效使用商标,充分发挥商标应有价值,完善市场经济竞争机制而设立的。因此,《商标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若发现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均可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为确保社会公众及时地获取每个商标的申请注册等相关信息,更好地对注册人使用商品的情况进行监督,商标局将该商标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告。因此,对于注册的商标而言,商标局会对注册信息进行公告。在2001年《商标法》下,对经异议核准注册的商标信息公告是通过同时刊登生效裁定公告和注册公告来实现的。在2014年《商标法》下,注册信息的公告是通过仅刊登注册公告来实现的。上述公告的时间和内容是明确公开的,是针对所有社会公众的。而且连续三年的期限不能以裁定或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也是因为作出裁定或判决的时间、过程、结论等信息基本只有案件当事人会关注,若不将商标的注册信息予以公告,其他社会公众很难了解到商标最终的权利状态,那么也就无法实现对注册人使用行为的监督。商标注册人也只有在注册信息被公告后,才可取得商标注册证。因此,以注册信息的公告时间作为撤三申请中连续三年期限的起算点,对于注册人和其他社会公众来讲都是公平的。


本案中,虽然2011年一审法院判决已生效,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异议复审裁定,对涉案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此时本应就该异议复审裁定的结论和涉案商标的注册信息同时且及时公告。但是由于工作流程和计算机系统升级的原因,涉案商标的异议复审裁定结论和注册信息一直未予以公告。直至2016年6月7日,商标评审委员会才对涉案商标的注册信息予以公告,此时根据2014年《商标法》的规定仅需进行注册公告。因此,本案撤三申请中连续三年的期限应当从涉案商标注册公告之日(即2016年6月7日)起计算。


第二,在判决生效后5年才对涉案商标进行公告,程序上存在瑕疵。


在实践中,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均会待裁定或判决生效后,尽快将相关信息予以公告,确保社会公众及时得到商标的注册信息,也能保证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与裁定或判决生效时间相接近。本案中,由于工作失误,造成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与一审判决生效时间相差5年,确属程序瑕疵。从操作可能性角度考虑,不可能追溯回2011年进行注册公告。因此,对于之前未能进行注册公告的涉案商标,只能在发现该情况后马上予以公告,并向注册人核发注册证。


综上所述,无论是在2001年《商标法》下还是在2014年《商标法》下,撤三申请中连续三年期限的起算点均是以注册信息的公告时间为准,只是需要公告的内容稍有不同。故本案申请人应待涉案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三年再重新提起撤三申请。


二、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商标局注册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案


案情简介:2016年9月2日,商标局(以下称被申请人)收到了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委托北京恒华佳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号分别为21187578至21187587的十件商标(以下称涉案商标)注册申请。被申请人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注册申请书贴图框中均为“见附页“字样,并未按照要求将商标图样粘贴在指定位置。因此,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1日向申请人发出了《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发文编号为:TMZC21187578BYSL01—TMZC21187587BYSL01)。


2016年11月2日,申请人向我局提起行政复议,其主张涉案商标为卷烟烟盒展开平面图,属于特殊用途的商标,无法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缩小至10*10cm以内,缩小将导致图样不清晰,此前申请人就涉案商标提交过注册申请,被申请人就以商标图样不清晰为由不予受理。为避免此次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不清晰,申请人放大了商标图样,并以附页形式提交。因此,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注册申请不予受理决定。


就本案中涉及的如何妥善处理商标图样清晰度与规范图样大小之间的矛盾,我局及时组织商标局书式审查有关负责人进行了多次研讨。最终,本案以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再次补正的机会,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方式结案。2017年3月28日,我局作出行政复议终止决定。


分析点评: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如何解决卷烟烟盒展开图商标图样的清晰度与商标图样规范大小无法兼顾的矛盾。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商标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滑耐用的纸张印刷或者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该条规定用以规制所有申请商标图样的大小。同时将规范大小的商标图样要贴至商标图样粘贴处,也是商标审查系统的录入要求。但是考虑到一直以来烟企有将卷烟烟盒展开图申请商标的行业习惯,以及这类展开图若缩小至10*10cm以内将导致图样不清晰的特殊情况,我们及时组织商标局书式审查的有关负责人就如何妥善处理商标图样清晰度与规范图样大小之间的矛盾进行了多次研讨。最终,为了更好地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认为可以在不影响商标审查系统录入的情况下,在个案中给予申请人补正机会,要求申请人再次提交商标图样时将卷烟烟盒展开图直接贴至商标图样粘贴处即可。


虽然本案得以圆满解决,但是我们认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商标图样仍应该严格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规范大小进行提交。同时考虑到目前烟草市场发展情况,烟企亦有改变烟盒上文字或图形排列组合方式的可能性。因此,我们建议今后烟企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可以分别注册相应的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而不必将卷烟烟盒展开图整体注册。这样既符合了现行法律规定,又能避免烟企承担因市场需要而擅自改变商标图样的法律风险。


三、南昌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商标局续展申请不予核准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案


案情简介:2015年12月14日,南昌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委托江西华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向商标局(以下称被申请人)提交第221081号“滕王阁及图”商标(以下称涉案商标)的续展申请。被申请人经审查认为,商标档案中记载涉案商标注册人为南昌硬质合金厂。因此,2016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名称和我局档案中登记的注册人名称不符,如属注册号填写错误,请重新提交申请”为由,对申请人的涉案商标续展申请作出不予核准决定。


2017年2月8日,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复议,其主张被申请人已于2003年10月30日核准了其注册人名义变更,注册人名义由南昌硬质合金厂变更为南昌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且被申请人已于2006年7月2日核准过涉案商标的续展申请,并提交了相应的续展核准证明。因此,被申请人本次作出的续展不予核准决定明显存在违法。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续展不予核准决定。


我局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确已于2003年10月30日核准了申请人的注册人名义变更。因此,被申请人不应以申请人名称和被申请人档案中登记的注册人名称不符为由,不予核准涉案商标续展申请。但是考虑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核准续展申请决定结论正确,仅不予核准的理由存在瑕疵,该瑕疵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因此,我局于2017年3月29日变更了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将涉案商标续展申请不予核准的理由变更为“涉案商标为无效商标,无法进行续展”。


分析点评: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作出的续展不予核准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第一,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确于2003年提交了涉案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变更申请,申请将注册人名义由南昌硬质合金厂变更为南昌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已于2003年10月30日予以核准。因此,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名称和被申请人档案中登记的注册人名称不符为由,不予核准涉案商标续展申请的决定有误。


第二,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涉案商标第一次续展的有效期到2005年2月26日截止,而申请人提交的第二次核准续展的证明有效期自2006年7月2日开始,前后时间不接续。在商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和被申请人的档案里均没有申请人于2006年提交过续展申请的证据,申请人亦提交不出其他可以证明当时其提交过续展申请的证据。根据以上情况,无证据表明申请人在2006年向被申请人提交过续展申请。因此,涉案商标自2005年2月26日有效期届满后,因期满未续展,已经无效。对于无效商标,被申请人无法进行续展。故被申请人应以无效商标无法进行续展为由对涉案商标续展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续展申请不予核准的决定没有错误。故我局从行政效率的角度出发,在续展申请不予核准的理由有瑕疵,但该瑕疵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情况下,直接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了变更的决定。


在本案审理过程,我们发现申请人在申请第一次续展时委托的代理机构(非本案代理机构)涉嫌伪造、变造商标证明文件。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盖有商标局章戳的《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时,我们通过比对章戳发现,该《核准续展注册证明》上的商标局公章与商标局的真实公章不一致,且续展的前后时间不接续。同时无论是商标局审查系统、涉案商标的相关档案材料还是申请人本人,均没有找到申请人于2006年提交过续展申请的证据。


我们曾就该核准续展证明与申请人电话联系,申请人反映该核准续展证明是由当时的委托代理机构交给他们的。为查明涉案商标续展的事实情况,他们一方面给商标局去函,希望能在档案中查找到关于续展申请的材料,但商标局档案里无相关材料;另一反面与当时的代理机构积极联系,但后因代理人电话一直停机失去联系,因而目前的申请均委托新的代理人江西华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办理。


综合上述情况判断,申请人当时委托代理机构没有就涉案商标的续展提交过申请。申请人从该代理机构处拿到的涉案商标《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应为该代理机构伪造或者变造的。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自身合法商标权益,在此提醒广大申请人,一是选择商标注册、续展、转让、变更等程序的委托代理人时,一定要认真谨慎;二是在每项程序启动后,要及时在中国商标网上追踪相关流程信息;三是在收到委托代理人给出的相关法律文书后,要及时上网核查相关情况是否真实、可靠;四是在发现委托代理人存在伪造或者变造法律文书等违法情况后,要及时向商标注册管理部门进行反映。


四、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商标局异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案


案情简介:2016年12月19日,商标局(以下称被申请人)收到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委托四川永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邮寄递交的商标异议申请。该异议申请书首页中初步审定号和初步审定公告期填写有误,初步审定号栏未填写商标号,而填写了数字1523,初步审定公告期栏填写了日期“2016年10月13日”。因此,被申请人于2017年2月9日发出《商标异议申请补正通知书》(发文编号:2016异0000055496YYBZ01),内容为“商标异议申请书首页中初步审定号和初步审定公告期填写有误,需补正”。


2017年4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该异议申请的补正回文,其补正了异议申请书首页,其中初步审定号栏填写了数字1523,初步审定公告期栏同样填写了数字1523,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显属未按要求进行补正,并查得异议人意图提出异议的商标号可能为第18533463号“民谷丰”商标(以下称涉案商标),遂于2017年4月28日对涉案商标异议申请作出了异议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发文编号为:2016异0000055496YYBL),理由为“申请人未按要求补正”。


2017年7月17日,申请人向我局提起行政复议,主张其虽然将初步审定公告号和初步审定公告期填写错误,但是根据其提交的其他异议材料可以确定正确内容,并未对该异议申请的审查产生实质性影响。而且被申请人发出的《商标异议申请补正通知书》中显示的初步审定号亦为申请人填写错误的初步审定号,该文书误导了申请人正确补正。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异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


我局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在明确了申请人是对第1523期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中的涉案商标提起异议申请后,仍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及不予受理通知违反了行政合理性原则。我局于2017年9月7日撤销了被申请人作出的异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


分析点评: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作出的异议不予受理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并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本条第二款关于受理条件的规定适用于办理其他商标事宜”。


该条规定的法律目的在于确保申请人申报的事项及提供的材料真实明确、具体完整。申请人依据该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做到合法、合理、恰当和适度,应既保证行政行为的动因符合该法律目的,也保证内容合乎情理。本案中,虽然申请人在第一次提交异议申请材料时,将异议申请书中的初步审定号(指被异议商标号)和初步审定公告期(指初步审定公告期号)填写错误。但是在申请人一并提交的异议理由书的首页及正文中都明确写明申请人是对第1523期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中的第18533463号“民谷丰”商标提起异议申请。被申请人完全可以通过异议申请书和异议理由书中的商标名称、商品种类、初步审定公告期以及被异议人名称等多项信息确定申请人确是针对涉案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同时根据我局查明事实,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异议申请材料后,就将相关材料扫描录入至系统中涉案商标名下,说明当时被申请人已经确定申请人是对涉案商标提出异议,亦已确定涉案商标初步审定号等有关信息。被申请人在已经明确申请人在异议申请书中填写错误的初步审定号和初步审定公告期的正确内容的情况下,仍要求申请人对该内容进行补正违反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确属不当。另外,被申请人在明确正确的涉案商标初步审定号后,仍按照错误的初步审定号向申请人发出《商标异议申请补正通知书》不利于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亦应予纠正。


同时,我们提醒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续展、转让、变更、异议等程序时,务必严格按照相关申请书式的要求规范填写申请书,避免承担不予受理的不利后果。



来源:商评委官方网站

作者:何潇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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