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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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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

浅论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

#本文由作者授权发布,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文章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发布: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李琰  南京南瑞继保电气有限公司

供稿:中国企业知识产权研究院

原标题:浅论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


面对国际竞争的大环境,面对积累和经验显著领先的发达国际,我们的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当中,必然会遇到更多的知识产权问题,而大型国有企业是抗衡跨国公司的主力军。笔者归纳近十年来国有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发展历程,整理了一些心得与招法与大家共享。


国有企业,是指国家对其资本拥有所有权或者控制权,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其经营行为的企业。国有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有着自己显著的特点和独特的发展轨迹。


在过往的观念中,国有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往往被认为形式大于实质。


自上而下的看,国有企业领导层的管理思路通常以稳为主,知识产权确权、维权的漫长周期以及产生和存续的高成本投入并不能在短期内直接的在体现在企业的业绩增长上,因此即便对于有意识的国有企业高层的管理者来说,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也最多属于“重要而不紧急”的工作,更大多数的管理者只是简单的将知识产权视为包装企业的面子工程。领导层的意识和态度显然会逐层的往下扩散,那么自下而上的看,知识产权的产出和管理就成了可有可无的边缘业务,应付差事或者完全丢给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处理成为了常见的处理方式。


其实,早在2009年,国务院国资委就发布了“国资发法规〔2009〕100号文”--《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指导意见》)。


当时发文的大环境是经历了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之后,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国务院国资委提出中央企业要把知识产权工作作为“转危为机”的重要手段,主动进行技术、产品转型升级,努力打造知名品牌,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增强中央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抵御各类风险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指导意见》依据国务院公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总体部署,就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摘录其中的核心观点如下:


“针对有关重点领域、重要产业的知识产权特点和发展趋势,抓紧制定和完善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要针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不同类型,分别建立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专项管理办法。要抓紧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各项制度,提高知识产权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制度、运营管理制度、侵权预警制度等”。


“将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和实施效益作为衡量企业科技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并将其作为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绩效考核、职称评定、职级晋升的重要指标。


“坚持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与企业改革、机制创新相结合,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相结合,与企业开拓市场、经营发展相结合,与技术创新、提升自主开发能力相结合”。


 “中央企业在加速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将重大专利成果纳入技术标准的工作;主动参与国际行业标准的制订;努力打造知名品牌,立足国际竞争,谋求企业更大发展空间”。


从指导意见中不难看出,国家在这一段时期引导国有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重心还是放在制定、完善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健全各项具体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积累知识产权数量,树立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国际竞争的意识、理解知识产权与研发、市场、营销之间的紧密联系。


国有企业的一大显著特点就是行政命令的指导性和推动力,在上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先后发布和实施之后,大多数的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创建发展过程,从企业顶层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到执行层的知识产权相关规章制度再到基础的专利、商标、版权的积累都有了长足的进步。


在经历了十二五期间知识产权产出(专利、商标)爆发式的增长之后,我国在2015年已经实现了发明专利申请量100万件的突破,达到了110万件之多,连续五年居世界之首,也是世界上首个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突破100万件的国家。


2016年我国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突破100万件,是继美国、日本之后世界上第三个国内发明专利拥有量超过百万件的国家。


基于这种情况,2016年12月30日,国务院发布《“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的指导思想包括:


“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突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


《规划》的三项主要任务分别是: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严格实行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高效运用。其主线就是突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应当说是整个知识产权工作的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突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化知识产权运用,适应了当前国际国内的形势对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需求,反映了创新主体的客观需要,也落实中央补短板的要求,提高了《规划》的针对性。


由上述十三五规划可以看出,在经过十二五期间知识产权领域的大量积累之后,去芜存精、加强保护、促进运用成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引导方向。


笔者选取部分地区十二五期间国企相关的知识产权诉讼统计来进行梳理和分析,数据来源详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08-2012涉国有企业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白皮书》:


2008年-2012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719件,其中涉国有知识产权案件171件,占9.9%,包括上海电影集团、上海世纪出版集团、复旦大学、上海大众等大型、知名国有主体均涉及其中。


从受理的案件看,虽然也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权利主体作原告起诉,但大多数案件是作被告。在171件案件中,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国有主体作为原告的案件有40件,占涉国有知识产权案件的23.4%,仅占所有知识产权案件的2.3%;作为被告的有131件,占涉国有知识产权案件的76.6%,占所有知识产权案件的7.6%。


在171件案件中,案件的结案方式如下:判决31件,占全部案件的18.1%;调解撤诉89件(其中调解13件,撤诉74件),占全部案件的52%;其它解决方式51件,占全部案件的29.9%。


从判决结果来看,国有主体败诉比例较高。在判决的31件案件中,国有主体作原告的11件,国有主体作被告的20件,其中88%的案件是判令国有主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主要是因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意思淡薄,甚至部分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并未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来对待,致使自有知识产权大量流失或因为侵权而频繁地成为被告。


此外,国有主体接受民事调解的程度也相对较高。涉国有知识产权案件的调撤率高达52%。在司法实践中,国有主体接受法院主持调解的程度较高,究其原因包括: 1、通常国有企业侵权事实较为明显,在证据交换完毕后通常即表现出调解的意愿;2、部分国有企业管理层害怕诉讼产生的不良影响,乐于接受调解,以息事宁人;3、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无专门知识产权部门或不同部门间职责不清,致使证据收集等诉讼关键环节问题频出,只能赔钱了事;4、监督机制不严,这与国有知识产权权利主体虚位有很大关系,对国有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结果的监督不严致使管理层对案件的处理表现出了很大的随意性。


上述案件统计的时期还是在默示知识产权“弱保护”的十二五期间,从结果和分析特点来看,不难推断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十三五期间国有企业在遭遇知识产权诉讼的频率、判决结果的预期、判赔的影响性等方面都将面对更为严峻的挑战。


近期,随着中美贸易争端的升级,知识产权作为美国威慑、制约中国的有力武器被更多的提及和关注。


知识产权制度是各国通行的保护无形资产、激励创新、鼓励创新的法律制度。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走过了发达国家几百年走过的道路,但必须正视的是,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实施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不长,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面对国际竞争的大环境,面对积累和经验显著领先的发达国际,我们的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当中,必然会遇到更多的知识产权问题。


大型国有企业是抗衡跨国公司的主力军,在中国企业海外市场的扩展过程中也是国内其他民营企业的标杆。聚焦到知识产权竞争的领域,国有企业的掣肘在于体制文化和管理层决策的诸多综合限制,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因为涉及国有资产的处置问题,即使面对“大跃进”产生的诸多低质量专利高额的维持费用,国有企业的负责人也很难做出放弃维持专利权的处置决策,甚至在合理盘活资产进行专利运营这一方面,也需要考虑诸多场外因素。但是,国有企业也有着其得天独厚的先天优势,比如资金充沛,人、财、物丰富,又比如进行海外市场拓展时,合理的外交政策优势。


归纳上述近十年来国有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发展历程,笔者小小的整理了一些心得与招法与大家共享。


首先,国有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者首先需要对企业高层管理者进行不间断的灌输和引导。


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展开和发展需要企业全流程全部门的合理参与,而国有企业由于其体制化的特点,必然要求企业中先自上而下的认可知识产权的内涵和实质,才有可能切实的展开各项管理工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影响和渗透,最好能贯穿于最高层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顶层设计,再到具体职能部门的制度设置,促进跨部门协作与配合,最终落实到研发、销售、采购、财务这些基层操作层面的响应和配合。


想要真正影响企业高层领导和跨部门的分管领导,除了利用知识产权月报、周报这种形式的案例宣传进行经年累月的灌输引导,更有效的做法是抓住企业自身遇到的知识产权方向的具体事务,小题大做--推动流程和制度的规范化、具体化;举一反三--审慎的梳理出哪些事情能做,能做的事情怎样做。


其次,国有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自身定位的优势,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导向和充分利用好政府主管部门配套的知识产权引导项目。


举个近期的例子,2018年3月27日,我国与柬埔寨签订了知识产权合作的谅解备忘录,确定了中国专利可以直接在柬埔寨登记生效。可以预见,随着一带一路政策和规划的发展落实,如果企业有配套的一带一路国家销售和拓展规划,就可以充分利用这些新出台的政策,事半功倍的完成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布局。


再比如说合理利用政府主管部门的知识产权相关项目。


国有企业自发的进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扩展,例如开展专利检索分析、预警、规划和布局,这些需要研发人员额外配合的项目,如果只靠知识产权部门的推动,一方面容易直面跨部门的各种阻力,另一方面即使勉强实施,最终结果也容易浮于形式。而当政府配套项目和资金介入时,首先与政府部门的合作很容易得到公司领导的关注和支持,其次利用政府部门的资金和专家库等优势,做自己企业想要做而暂时没有能力推动的事务,在拿到实用的结果(例如检索分析报告)后再反向进行跨部门的宣传和影响,让别的部门先尝到知识产权工作的成果后再推动他们去维持成型的模式和状态,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开展会相对容易很多。


最后,国有企业一定要尽量合理的设置知识产权配套的激励机制。


正常的国企常规业务工作过程中都很容易被人诟病人浮于事和效率低下。如果没有好的激励制度和结果,想推动开展额外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确实强人所难。


但是激励是多样性的,如果面对物质激励有限的情况,综合设计和引导其他形式的激励显得更加重要。例如发明人在一线城市和地区的落户政策福利、中国/省/市专利奖所带来的荣誉激励、政府项目配套的荣誉称号等等,从实践效果来看也都可以有效的激励研发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的产出。此外,组织各种知识产权相关的培训所带来的技能提升,组织企业内部的优秀发明人、优秀专利、优秀创新团队等团建活动所带来的认同感提升也都是行之有效的激励手段。


如果知识产权工作的春天终将到来,那么集聚了资源和政策优势国有企业也必将不会缺席。谁说大象不能跳舞,期待与行业同仁共勉。



发布: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李琰  南京南瑞继保电气有限公司

供稿:中国企业知识产权研究院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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