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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龙坎”商标维权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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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豆7年前
“小龙坎”商标维权的尴尬

“小龙坎”商标维权的尴尬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文章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李先锋  重庆信一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原标题:“小龙坎”商标维权的尴尬


小龙坎,这个日排队过千、成为消费者打卡之地的餐饮品牌,曾因商标问题,被数百家高仿店影响品牌发展。现在,商标问题终于尘埃落定。但是却引起了川渝地区使用“小龙坎”商家的强烈不满,认为其不应独占或者独家垄断这个具有几十年历史的地名“小龙坎”商标虽然被成功注册,其它商家是否就一定构成侵权,不能继续使用“小龙坎“商标了呢?


不久前,重庆的知名地名“小龙坎”被成都仁众公司申请注册成为注册商标,进而进行商标侵权维权,引起了川渝地区使用“小龙坎”商家的强烈不满,纷纷指责成都仁众公司,认为其不应独占或者独家垄断这个具有几十年历史的地名“小龙坎”商标虽然被成功注册,其它商家是否就一定构成侵权,不能继续使用“小龙坎“商标了呢?


一、根据现行商标法有关规定,部分商家在以下两种情况不应构成侵权


1、无权禁止在先使用人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合理使用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有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的区别标识。根据该条规定,“小龙坎“现有商家可以继续使用的前提是:⑴、使用在先,即使用人在该商标注册前就已经开始使用;⑵、在该地区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⑶只能在原范围内使用,不得超出原先使用的区域范围。只有同时满足了这三个条件,才可以继续使用。但是权利人可以要求使用人添加适当的区别标识,用来区别使用人与权利人不是同一个主体。


如果在先使用人超出了原使用范围,扩大该商标使用范围或者在实际使用中不规范使用该商标,让消费者产生乐混淆和误认,则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2、无权禁止他人对该地名的合理使用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如果小龙坎街道或者小龙坎地区内的使用者在门头或者招牌上使用含有“小龙坎“的名字时,如“小龙坎广场串串香”、“小龙坎街头老火锅”等,只要不是刻意突出使用“小龙坎”,那么该使用行为也将不视为商标侵权行为,仁众公司也无权禁止使用人继续使用,反之,如果该地区的使用人刻意突出使用“小龙坎”或者虽然没有完全突出使用,但是在宣传及招揽客人时有误导行为,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者误认的,仍然可能构成侵权。


二、“小龙坎”名称的使用人,如果觉得无法通过上述情况无法进行规避,也可以主动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让自己使用“小龙坎”商标不侵权


1、主动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该商标无效


商标权的宣告无效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制度。


商标宣告无效的后果是,其所有权利自始无效,对已经执行或者履行的判决、决定、合同原则上无溯及力。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例外:如果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2、可以主动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商标不侵权之诉


商标权确认不侵权诉讼,就其内容实质上是对请求人对于其实施的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对他人依法享有的某项权利的侵犯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一种确认请求。如果合理使用“小龙坎”商标的使用人,收到“小龙坎”商标注册人的侵权警告或者投诉时,使用人还可以主动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自己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或者不侵犯现有权力,从而能心安理得的进行使用。


三、对“小龙坎”商标事件的思考


1、商标命名时尽量选择显著性强的名字作为商标


商标命名时,尽量要尽量选择那些显著性强的词组和名字,尽量不要选择常用地名,一方面因其显著性较弱而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权力,另一方面无法阻挡他人的合理使用,从而不利于品牌的大规模宣传和使用。


2、即将投入使用的商标进行提前布局和注册申请


市场未动,品牌先行,在使用该商标前,应提前对该商标进行检索和查询,及时发现,及时应对。提前布局和提交注册申请,避免使用后无法申请注册或者不能及时注册,造成后期无法维权、不能维权的尴尬局面。


3、及时的行使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权利受到损害时应当及时制止、及时维权。选择多种方式、多渠道进行维权。而不是任由违法主体在市场上发展和泛滥,对自己品牌和权利造成损害后在来维权。


综上,商标是企业的门面和生命,在使用之初就应该及时的进行注册保护、及时的获得合法权利。只有这样,在权利收到损害时,才能更好的维护权利!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李先锋  重庆信一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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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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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IPRdaily.cn 中文网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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