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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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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豆7年前
商标转让知多少?

商标转让知多少?

#本文由作者授权发布,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原标题:商标转让知多少


很多人的意识里,认为商标注册完成就万事大吉了,根本不会想到还会有商标续展和商标转让这回事儿,例如当企业性质发生变化,比如注销、重组等情况下,商标作为无形资产的重要部分,却很容易被遗忘在角落里。今天笔者就来跟您唠叨唠叨商标转让这回事儿。


随着国民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很多企业/自然人在从事商业活动前,都会想要申请一个商标,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这是非常可喜的现象。但在很多人的意识里,认为商标注册完成就万事大吉了,根本不会想到还会有商标续展和商标转让这回事儿,例如当企业性质发生变化,比如注销、重组等情况下,商标作为无形资产的重要部分,却很容易被遗忘在角落里。今天笔者就来跟您唠叨唠叨商标转让这回事儿。


商标转让采取登记制,如果您有商标转让需求,即使双方签署了转让协议,也一定要到商标局办理转让申请,且商标转让申请需要转受让双方共同办理。商标局审查完毕后会核准该商标的转让并予以公告,此时该商标才真正发生转让效力,由转让人转移到受让人处。否则,即使双方签署了转让协议并生效,其实商标的权属并未发生转移,如果转让人在签署协议后又将商标转让给第三方并办理转让登记公告,您也只能依据转让协议主张转让人的违约责任,就跟房屋买卖差不多一个道理。


而鉴于混淆原则,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商标转让申请必须将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项目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一并转让,并不是您想转让哪枚就转哪枚。如果您在提交转让申请时并未一并转让,商标局会在审查后下发补正通知书,要求一并转让,否则将不予核准拟转让申请。因此,当有商标转让需求时,尤其是购买商标时,一定要查询转让人名下的商标情况,将涉及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项目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一并办理转让申请,否则办理转让申请时,如果遭遇商标局要求补正,转让人届时不配合或者要求增加转让费,最终导致转让无法完成就悲剧了。


此外,由于商标转让涉及权属的转移,商标局审查时会非常慎重,如果提交转让申请时转让人的章戳或者签字与商标注册申请时存在差异,商标局也会下发补正通知书,要求提供经公证的转让人的转让声明或转让协议,用以证明转让的真实性。因此,如果您是通过购买商标的方式办理商标转让申请,建议您在办理转让申请前就要求转让人办理公证的转让声明,保证商标转让的顺利进行,并防止对方后续不配合。


上述这些情况都是商标转让中常见需要注意的事项,但还有一种较为特殊又比较常见的情况是,企业已经被注销或者企业改制了,但商标尚未办理转移,这时候该怎么办?!


如果企业改制后办理的是企业变更登记注册,那针对商标而言,直接办理商标变更申请即可,而如果企业改制或重组,新企业是采取重新设立登记的方式,那就需要办理商标转让申请了。


上述情况都建议您在企业性质发生变更时,及时考虑到无形资产的转移问题。但如果原企业确实已经注销,但是商标还没有办理转让,那怎么办?是不是商标也无效了呢?


此时并非无计可施,商标局专门有一项业务叫做商标移转申请,所需文件与商标转让申请无异,只要您能说清注销企业和新企业之间的继承或关联关系,并提供相关文件予以证明,就可以向商标局提交移转申请,转让人章戳处由于企业已经注销,可以空着。商标局审查后如果认可新企业的继承或关联关系,该商标还是可以成功移转到新公司名下。但此种情况存在风险,如果您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新旧企业之间的继承或关联关系,那商标局有可能不予核准该商标的移转申请,商标即处于假死状态了。因此,强烈建议在企业性质发生变化时,注重无形资产的转移,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而在商标转让申请中,也存在一些常见的误区或特殊情况,笔者曾经处理过几起非常有趣的案件:


其一:


在笔者曾经遇到的一件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案件中,就险些因为商标办理事项的错误导致商标被撤销。该商标的注册人为个体工商户,且已注销,而该商标后续的实际使用人为公司,虽然该公司提供了大量使用证据,但是撤销申请人强调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主体,该商标的注册人已经注销死亡,不可能存在任何使用行为。从法律上而言,该商标的注册主体确实已经死亡,不存在所谓的使用行为,而该商标的实际使用人又在当地发展的非常好,陆续开设几家分店,并属于当地的纳税大户,如果此时商标被撤销无效,对于企业而言恐怕是灭顶之灾。


笔者在接到该案件时,首先对企业性质进行分析,得知该公司针对商标办理的是商标变更申请,及时让该公司重新办理了商标移转申请。在涉及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案件中,由于该公司经营的餐馆属于家族事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与后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相同,建议客户对于该餐馆的历史经营情况进行说明,并请当地工商局配合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并将商标的转移申请文件作为证据提交,最终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均认可了该使用证据。虽然商标未及时办理移转,但该商标的实际使用行为未违反原注册人的意志,属于默示的许可行为,该商标才最终得以维持。


这是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后不及时办理商标转让申请的典型案例,如果不及时办理商标转让申请,需要耗费大量的精力和证据去说明两者之间的关系,还可能面临商标予以撤销的风险。


目前申请商标的主体主要涉及公司、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商业活动的自然人或者家庭,而公司是具有法人财产、并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两者在法律主体上存在明显差异,属于不同的法律主体。但事实上,很多初始从事商业活动的主体大部分为个体工商户,随着商业活动的不断扩大,会转而成立公司,且最初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和后续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确实同属一人。很多人会认为这种情况属于企业的变更,继而针对商标向商标局提交了变更申请,这是常见的错误类型。如前所述,由于个体工商户与公司属于不同的法律主体,两者不存在变更关系,而应当向商标局办理商标转让申请。


其二:


还有一种很常见的情况,是通过拍卖或者权属纠纷的方式取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虽然法院通过判决的形式确认了商标的权属关系,但是由于商标采取登记公告制,法院的判决虽然发生了法律效力,但是商标实际上还在原注册人名下,商标局不会主动将该商标转让至受让人名下,需要受让人及时向商标局办理商标转让申请,并提供法院的判决书原件予以证明。


其三:


还有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况,是自然人死亡涉及继承的案例。在笔者经历的一起商标转让申请案件,商标的注册人为自然人且已经死亡,商标希望转让至配偶名下,此时商标的转让不但涉及商标法的问题,还会涉及继承法的问题。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因此,如果该商标希望转让至配偶名下,需要第一顺位的其他继承人父母、子女明确放弃继承权。而该案件的特殊情况是商标注册人的儿子10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权人有权放弃继承权,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放弃继承权,其法定代理人一般也不能代替他们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因此,由于商标注册人的儿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保护其利益,不得放弃继承权。因此,本案的商标应当转让至配偶和子女名下共同所有,而父母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应予公证。且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办理公证时已经向公证处出具了商标注册人的死亡证明。但是,在办理商标转让申请时,还需要提供一份公安机关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用以证明商标注册人死亡的事实,否则商标局将不予受理该商标的转让申请。


上述案例都是日常中非常常见又极易被忽视的情况,企业应当牢记商标属于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当企业性质发生变化时,一定要及时到商标局办理相关申请,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这时,一个靠谱的代理机构就显得尤为重要,可以在企业上市、企业改制或者发生其他变化时,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为您的知识产权保驾护航。



来源:康信知识产权

作者:崔丽娜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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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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