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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调解案件

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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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调解案件

原标题:【重磅发布】2016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调解案件


4月19日,“2017浙江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在杭州举行,在此次发布会上, 浙江高院发布了2016年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调解案件。


2016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调解案件


2016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调解案件


十大知识产权调解案件(后附详解):


1.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园区妙影电子有限公司与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2.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与长兴欣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3.杭州聚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浙江融创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4.江苏翼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思创莱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及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系列案

5.浙江仕强竹业有限公司与天振竹木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6.绍兴市柯桥区适康能科技服装有限公司与刘某某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7.龙游浙农家居建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龙游世贸城置业有限公司、龙游县方园企划广告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8.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与台州市第一中学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9.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

10.安乐(北京)电影发行公司与180家天猫卖家著作权侵权纠纷系列案


2016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调解案件



01

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园区妙影电子有限公司与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入选理由】

随着新类型"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兴起,互联网企业与传统行业不断走向融合,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商标侵权纠纷,本案就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一起。本案诉讼标的额高达8020万元,其中涉及的"嘀嘀打车"属于何种商品或服务,以及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构成类似等法律问题,引发了法律界的多方争议,社会影响大、媒体关注度高。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平衡各方利益,积极协调双方公司管理层进行磋商,促成双方达成商标转让协议,最终实现双赢,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索引】

(2014)浙杭知初字第308号


【案情介绍】

宁波市科技园区妙影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妙影公司)在第九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上核准注册了"嘀嘀"商标,后将上述注册商标转让给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妙影公司)。双方其后又签订商标许可协议,杭州妙影公司将该注册商标排他许可给宁波妙影公司使用。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桔公司)在2012年推出了"嘀嘀"打车系列app,通过网站和应用下载商店提供用户下载。杭州妙影公司以小桔公司将"嘀嘀"作为app商标,使用在"嘀嘀"打车的乘客版、司机版app、网站www.xiaojukeji.com以及其各地门店招牌、微博、微信公众号上等行为涉嫌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最终达成商标一揽子转让协议。


02

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诉长兴欣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入选理由】

本案涉及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以及楼盘名称的停止使用问题。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涉案商标曾多次经行政、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事实,作出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的初步判断,并积极与当事人沟通,促使双方和解。长兴欣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诺公司)在后期楼盘交付前变更了楼盘名称及申报的标准地名;对于已交付使用的楼盘,一方面,与标准地名相关联的楼牌(当地地名办核发)、身份证、房产证,允许在必要范围内继续使用;另一方面,欣诺公司在宣传中停止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在赔偿数额上,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并约定了制约条款。本案凸显了调解方式在及时制止侵权、协调各方利益方面的有益效果。


【案例索引】

(2015)浙杭知初字第1136号


【案情介绍】

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Cartier International AG.)认为,其在中国注册的第202386号等四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及宣传,已成为中国境内的驰名商标。欣诺公司未经许可,在相关楼盘建造、销售过程中,在宣传网站、广告中使用"Cartier Manor"、"卡地亚庄园",侵害其涉案商标权,故要求欣诺公司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03

杭州聚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浙江融创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入选理由】

在先生效判决曾认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移动公司)和浙江融创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公司)使用"浙江省医院预约挂号服务系统"软件的行为侵害了杭州聚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合公司)的著作权,但鉴于被诉侵权软件具有公益属性,未判决停止侵害,而是以提高赔偿数额的方式予以替代。时隔数年,聚合公司再度以违反技术合同和侵害著作权为由起诉,认为浙江移动公司进一步扩大了侵权范围。在审理过程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考虑到如以判决方式结案,需要进行数次司法鉴定,耗时长、费用高,且双方之间的纠纷始终无法彻底化解,为此协调双方进行了几十轮的磋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从而彻底解决了双方之间的矛盾。


【案例索引】

(2016)浙01民初386号、387号


【案情介绍】

2016年4月7日,聚合公司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技术合同纠纷为由要求浙江移动公司和融创公司支付其当年受托开发"浙江省医院预约挂号服务系统"软件的费用372万余元,并以著作权侵权纠纷为由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注意到由于"浙江省医院预约挂号服务系统"软件的公益属性,有持续使用的客观需要,即使本案判决后,双方可能因被诉侵权软件使用范围的扩大,再次发生纠纷。为避免无休止的讼累,法院从支付技术合同开发费用入手,主持数十轮调解,促成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04

江苏翼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思创莱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及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系列案


【入选理由】

该两案所争议的软件为医院自助挂号机系统,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就法院证据保全的计算机软件与宁波思创莱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莱恩公司)提供的计算机软件源代码是否一致等疑难技术事实,先后启动了两次鉴定程序。考虑到案件涉及多家医院的自主挂号机软件系统,关系到当地正常医疗秩序的保障,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庭审和技术鉴定的基础上,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需求和利益角度出发,准确适当地行使释明权,摆事实、析利弊,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从根本上解决了纠纷。


【案例索引】

(2015)浙甬知初字第489号、722号


【案情介绍】

江苏翼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翼梦公司)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对象山县人民医院内的自助挂号机设备上安装、使用的涉嫌侵权的计算机软件系统代码等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翼梦公司以思创莱恩公司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起诉,又以仍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撤诉。后思创莱恩公司以翼梦公司为被告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翼梦公司遂以思创莱恩公司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再次起诉。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05

浙江仕强竹业有限公司与天振竹木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入选理由】

专利侵权纠纷中,权利人和被诉侵权人往往系同行业或上下游行业主体,各自均有一定的同领域专利储备,因此在调解该类案件时,可以引导双方通过专利交叉许可的方式,化解矛盾,促成合作共赢。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安吉县的竹木加工企业,涉案专利生产工艺步骤流程较多,保全涉及生产材料、时间、温度、压强等多项内容。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细致完备的保全工作,为案件的审理和调解提供了坚实的证据基础。在调查中,法院发现双方拥有同领域的不同专利,具备以交叉许可方式进行调解的条件。在法院的努力下,双方最终通过专利交叉许可的方式彻底化解矛盾,以调解促合作,以互利促发展,为双方的合作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


【案例索引】

(2016)浙05民初69号


【案情介绍】

浙江仕强竹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仕强公司)系名称为"一种利用次加工木材生产重组模块木料的方法",专利号为ZL200810062058.3的发明专利权人。仕强公司认为天振竹木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振公司)未经其合法授权,擅自使用涉案专利,大量制造、销售侵权产品,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天振公司:1.立即停止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停止使用涉案专利方法以及许诺销售、销售依照涉案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2.赔偿经济损失55万元及合理费用5万元项合计60万元。起诉后,法院应仕强公司请求对天振公司的生产工艺进行保全。庭审后,通过积极协调,最终双方以相互排他许可专利的方式解决了本案纠纷,仕强公司将涉案专利许可给天振公司使用,天振公司则许可了两项实用新型专利给仕强公司使用,许可期限均至相关专利的有效期届满为止。



06

绍兴市柯桥区适康能科技服装有限公司与刘某某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入选理由】

本案系公司与原法定代表人之间关于商标图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权属纠纷。对于此类案件的调解,法院首先需详细了解案情,对涉案作品是否为个人作品、职务作品抑或法人作品进行认真分析,在双方当事人对作品的定性有清晰认识的基础上,再进行调解。本案中,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厘清双方争议焦点,考虑到按照美术作品申请的商标已许可他人使用的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公司与原法人代表之间对作品享有的不同权利边界,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案例索引】

(2016)浙06民终4025号


【案情介绍】

2009年12月11日,刘某某与林某某投资设立了绍兴市柯桥区适康能科技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适康能公司),刘某某为法定代表人。2012年9月28日,浙江省版权局制发作品登记证,载明作品名称为《适康能》,作品类型为美术作品,作者为刘某某,著作权人为刘某某,登记日期为2012年9月28日。当年6月9日,适康能公司汇付给绍兴县宝泽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600元费用,该款用于《适康能》美术作品登记。2013年6月、11月,适康能公司分别获准注册"适康能"(第25类)、"CLEARMAX"(第22类)商标。2016年3月7日,浙江适康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获准注册"ClearMAX"商标。2014年开始,浙江适康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适康能公司开始使用包含《适康能》美术作品在内的吊牌。适康能公司认为《适康能》所表达的思想,完全体现了适康能公司的意志,在创作和版权注册过程中所有费用均由适康能公司承担,以适康能公司当时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发表,其作者应为适康能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适康能》之美术作品之著作权归适康能公司所有;2.刘某某协助适康能公司办理《适康能》美术作品的版权变更登记,登记至适康能公司名下。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定美术作品《适康能》,刘某某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适康能公司享有。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确认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07

龙游浙农家居建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龙游世贸城置业有限公司、龙游县方园企划广告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入选理由】

本案当事人双方均属浙江省龙游县建材市场龙头企业,行业竞争异常激烈,费尽心思开展"宣传战"争夺客源,并有不当宣传行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十多人到庭旁听,案件庭审在新浪网法院频道、浙江法院知之汇等平台直播。通过开庭审理,使双方当事人理性对待诉讼,认识到各自均存在不当宣传行为,涉嫌构成商业诋毁。为避免双方之间不当竞争行为的继续蔓延,法院在庭审后组织当事人进行多轮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共同停止不当宣传行为,恢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营造了良好的竞争氛围。


【案例索引】

(2016)浙08民初34号


【案情介绍】

龙游浙农家居建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农家居公司)系龙游县2013年招商引进企业,主要负责香溢建材市场拆迁配套安置项目;浙江龙游世贸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游世贸城公司)系龙游县2014年招商引进企业,与浙农家居公司有相同的市场定位,彼此互为竞争对手。龙游世贸城公司在其公司展示厅及展示厅门外设立巨幅宣传广告,以其离城区较近为由打出"做生意何必舍近求远,龙游世贸城搬迁上选"、"五公里定成败"等宣传广告,并在其展示厅内直接进行市场比对;通过由龙游县方园企划广告有限公司制作滚动灯箱的方式在龙游城区繁华路段进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宣传,并大面积免费发放宣传单及扑克牌(均印有相同宣传广告)。浙农家居公司亦在其销售地展示贬低龙游世贸城公司的对比展板。经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龙游世贸城公司、方园广告公司不再发布、发放贬低浙农家居公司的广告、宣传资料及展示板;二、浙农家居公司不再展示贬低龙游世贸城公司的对比展板;三、浙农家居公司与龙游世贸城公司、方园广告公司共同确认在协议签订之前发生的不当宣传行为互不追究。



08

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与台州市第一中学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入选理由】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学校教育方式的逐渐多元化,越来越多的学校开始通过自建或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数字图书馆,但同时导致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频发。对此,学校大多辩称其仅在局域网上供在校师生学习浏览,其购买的相关数字图书作品具有合法来源。本案权利人针对台州市多所学校连续发起诉讼,其中本案被告系台州市重点中学,裁判结果具有较强示范作用。案件经过多次举证、辩论,后经一审判决,二审反复释明、调解,历时一年多时间,最终通过明确双方争议最大的合理使用与合法来源抗辩裁判规则的方式达成了调解,并得到了被告及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接受与认可。案件审结后,法院趁热打铁,立即向相关涉诉学校及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椒江区教育局为此向辖区内学校下发文件,敦促学校立即开展自查整改。本案的妥善解决促使后续案件被告均主动及时地与权利人达成了和解,当地此类纠纷基本告一段落。


【案例索引】

(2015)浙台知民终字第6号


【案情介绍】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文在线公司)是作品《乾隆皇帝》(全6卷)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人,其认为台州市第一中学(以下简称台州一中)在其官网的网上电子图书馆提供相关作品的在线阅读和下载服务构成侵权,故诉至椒江区人民法院,要求台州一中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台州一中未经中文在线公司授权或许可,且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在其主办的网站上登载了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使公众能够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上述作品内容,应认定该行为构成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并就该部作品赔偿损失5500元。台州一中不服提起上诉,此案最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台州一中自愿向中文在线公司支付版权使用费。



09

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


【入选理由】

本案系音乐平台版权争夺引发的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为系列案件,承办法官数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积极引导,做了大量工作,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双方之间争执不下的频繁互讼最终画上句号,实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社会效果。


【案例索引】

(2016)浙0108民初15-54号


【案情介绍】

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杭州公司)经授权独家取得涉案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等权利。经权利人同意,网易杭州公司将上述权利许可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雷火公司)在其运营的网易云音乐平台排他使用。2015年 9月15日,网易杭州公司、网易雷火公司就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渡石公司)在天天动听平台向公众提供其享有著作权的440首歌曲的音频内容(含涉案歌曲)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该院裁定水渡石公司立即停止相关行为。网易杭州公司、网易雷火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水渡石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10

安乐(北京)电影发行公司与180家天猫卖家著作权侵权纠纷系列案


【入选理由】

安乐(北京)电影发行公司(以下简称安乐公司)以天猫平台销售的产品侵害其美术作品著作权为由,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180起。考虑到系列案件数量较多,余杭法院充分发挥诉调对接机制的作用,及时将案件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开展调解,鉴于大部分卖家集中在扬州,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通过当地扬州玩商协会合力开展调解工作,法院也实时介入做好各方工作,同时对于部分案件及时判决为调解提供判例。经三方合力,最终促使74件案件达成和解,实现了系列案件的简捷、高效解决,收效良好。


【案例索引】

(2016)浙0110民初3099号等


【案情介绍】

安乐公司系"捉妖记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 "捉妖记-胡巴(WUBA)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2016年,安乐公司针对天猫平台卖家擅自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80起。余杭区人民法院随即将案件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进行诉中调解。该中心接受委托后,一方面积极开展当事人的沟通工作;同时,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自治解纷作用,合力化解纠纷。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积极跟进案件调解进展,对已开庭案件及时判决,为在调案件提供丰富的判例参考,以促成调解。


来源:浙江高院

编辑:IPRdaily.cn 赵珍

校对:IPRdaily.cn 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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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浙江高院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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