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顶部
我们已发送验证链接到您的邮箱,请查收并验证
没收到验证邮件?请确认邮箱是否正确或 重新发送邮件
确定
产业行业政策诉讼TOP100招聘湾区IP动态职场人物国际视野许可交易深度专题活动商标版权Oversea晨报董图产品公司审查员说法官说首席知识产权官G40领袖机构企业专利大洋洲律所

最高院驳回"川南老干妈"商标再审申请,原因是"老干妈"提出异议

商标
豆豆8年前
最高院驳回"川南老干妈"商标再审申请,原因是"老干妈"提出异议

最高院驳回"川南老干妈"商标再审申请,原因是"老干妈"提出异议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姜向阳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艳冰律师

原标题:川南老干妈案:将普通人物称谓用于与其含义无关联的商品上是否具有较强显著性、可注册为商标


案件要旨


“老干妈”系列商标由老干妈公司提出注册申请并先后被商标局核准注册,“川南老干妈”商标(争议商标)由川南干妈公司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老干妈公司以两商标高度近似,且用于类似商品、构成近似商标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争议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评委会作出维持争议商标的裁定。


老干妈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评委会维持争议商标的裁定,并由评委会重新作出裁定。川南干妈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老干妈”商标将普通称谓用于与含义无关的商品上,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争议商标与“老干妈”构成近似商标,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川南干妈公司申请再审,最高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具有显著性是标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必要前提,将称谓使用在与该称谓完全不相干的商品上,应当认定为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争议商标的组成部分含有已经注册的商标,不能支持整个商标不与他人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律师点评


商标作为识别不同商品、服务提供者的标志,具有显著性是申请商标注册的首要条件。《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因不具有显著性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因此,能够作为商标注册的元素十分丰富,商标申请人可以选择具有含义的词汇作为商标注册,也可以选择不具有特定含义的臆造词汇。商标的显著性需要个案判断,法律未禁止将人物普通称谓作为商标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只要不违反《商标法》关于显著性的规定,可以认定具有显著性。人物称谓一般情况下不构成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但人物称谓在一定的商品上可能起到描述或暗示商品质量、用途等特点,从而导致显著性较弱。若将人物称谓使用在与该称谓完全不相干的商品上,相关公众在看到该商标时不会对商品的质量、材料等特点产生联想,则该称谓仅起到识别、标示作用,应当认为具有较强的显著性。


具体到本案中,引证商标与争议商标均含有“干妈”这一称谓。法院认为,在调味品、辣椒酱等商品上将“老干妈”这一称谓注册为商标,应当认为具有显著性。本案还涉及包含已注册商标的争议商标的近似性判断问题。申请注册的商标需要具有显著性,但不意味着将注册商标作为商标组成元素,该商标就一定具有显著性,不与他人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判断商标近似要遵循整体判断、主要部分判断的原则,若注册商标元素不构成争议商标的主要部分,则该争议商标仍可能与他人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本案中,川南干妈公司主张争议商标中的“川南”二字是注册商标,因此该商标不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川南”商标的注册使用情况及其知名度情况,与本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的判断无关。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将人物普通称谓作为商标注册,是否具有显著性需要个案判断,若将其使用在与该称谓完全不相干的商品上,对商品的质量、原料等特点特性没有描述、暗示等作用,则应当认定为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争议商标的组成部分含有已经注册的商标,尤其当该注册商标不构成争议商标的主要组成部分,该事实本身不能支持整个商标不与他人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案情简介


第2021191号“老干妈”商标由老干妈公司于1998年4月13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3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的豆豉、辣椒酱(调味)、炸辣椒油,专用期限至2013年5月20日。第3315689号“老干妈”商标由老干妈公司于2002年9月23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5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的方便米饭、汤元粉、酱油、调味品(辣)、酱菜(调味品)、佐料(调味品)、豆豉、调味酱、辣椒粉、辣椒油,专用期限至2015年2月20日。第3607401号“老干妈”商标由老干妈公司于2003年6月2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5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的茶、糖果、非医用营养膏、糕点、肉馅饼、面粉制品、食用淀粉产品、调味品、豆豉、辣椒油,专用期限至2015年1月20日。第3607404号“老干妈及图”商标由老干妈公司于2003年6月2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5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的茶、糖果、非医用营养膏、糕点、肉馅饼、面粉制品、食用淀粉产品、调味品、豆豉、辣椒油,专用期限至2015年1月20日。以上老干妈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统称为引证商标一。


第1381611号“陶华碧老干妈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由老干妈公司于1998年12月30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0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的豆豉、油辣椒(调味品)、酱辣椒(调味品)、火锅调料(调味品)、姜油(调味品)、蒜油(调味品)、酱菜(调味品),专用期限经续展至2020年4月6日。


第4407180号“川南干妈”商标(简称争议商标)由川南干妈公司于2004年12月10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7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的调味品、豆豉、涮羊肉调料、辣椒油、调味酱、粉丝(条)、辣椒粉、五香粉、味精、食用淀粉产品,专用期限至2017年6月27日。


2010年3月22日,老干妈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争议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主要理由为:一、老干妈公司在第30类商品上获准注册“老干妈”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争议商标与老干妈公司驰名商标高度近似,系对老干妈公司驰名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摹仿,并损害了老干妈公司的在先权利,其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且二者所核定的商品均为调味品,并鉴于“老干妈”商标的较高知名度,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较大。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老干妈公司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争议商标。


2011年6月20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1〕第11230号《关于第4407180号“川南干妈”商标争议裁定书》(简称第11230号裁定)。该裁定认定: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焦点问题。


引证商标一为“老干妈”,引证商标二为“陶华碧老干妈”和人物头像组合而成。“干妈”为普通称谓,独创性不强,双方商标在含有其它显著性要素的情况下,共存于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混淆,从而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时间明显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即使考量引证商标二在一定地域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共存,也不致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条款旨在保护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鉴于老干妈公司主张驰名的引证商标二已获准注册,故其不适用本条款进行审理,也无证据表明其在先将“川南干妈”作为豆鼓、调料品等类似商品上的未注册商标使用,并使其达到驰名的程度。因此,老干妈公司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


虽老干妈公司称争议商标损害其在先权利,但并未明确争议商标具体损害其何种权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此项主张不予支持,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四、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


对于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已作详尽评述,故对于程序性条款即《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不再单独评述。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川南干妈公司注册争议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老干妈公司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之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老干妈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并提交了11份证据,用以支持其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老干妈公司在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并非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11230号裁定的依据,不予采信。


原审庭审中,老干妈公司明确表示放弃对《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


法院判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争议商标“川南干妈”中“川南”指四川南部,其显著性较弱,“干妈”为其主要识别部分;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部分为“老干妈”;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识别部分亦为“老干妈”,即争议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干妈”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识别部分“老干妈”只有一字之差,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调味品、豆豉、涮羊肉调料、辣椒油、调味酱、粉丝(条)、辣椒粉、五香粉、味精、食用淀粉产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食用淀粉产品、调味品、豆豉、辣椒油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豆豉等商品构成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旨在保护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鉴于老干妈公司主张驰名的引证商标二已获准注册,故其不适用本条款进行审理,也无证据表明其在先将“川南干妈”作为豆鼓、调料品等类似商品上的未注册商标使用,并使其达到驰名的程度。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老干妈公司称争议商标损害其在先权利,但并未明确争议商标具体损害其何种权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第11230号裁定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是错误的,应予撤销。老干妈公司的诉讼理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综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判决:一、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1230号裁定;二、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老干妈公司就争议商标所提商标争议申请重新作出裁定。


川南干妈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调味品、豆豉、辣椒油、调味酱、辣椒粉、食用淀粉产品分别与五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豆豉、辣椒油、辣椒粉、调味酱、食用淀粉产品属于相同商品,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涮羊肉调料、粉丝(条)、五香粉、味精分别与五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调味品(辣)、佐料(调味品)、调味酱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


争议商标为“川南干妈”,其中的“干妈”与其核定使用的调味类商品并无关联,将这种普通称谓注册、使用在与其含义并无关联的商品上,属于显著性较强的任意性商标,故原审法院认定其显著性较强是正确的,川南干妈公司关于争议商标中的“干妈”显著性不强的上诉理由,属于对《商标法》的错误理解,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争议商标中的“川南”表示川南干妈公司所在地域为四川南部,原审法院认为“川南”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显著性不强并无不当。而且原审法院认定“川南”作为商标显著性不强,并非没有显著性,因此与“川南”已经是注册商标的事实并不矛盾。川南干妈公司关于争议商标中的“川南”为其显著部分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在商标近似判断过程中,应当将争议商标与五件引证商标逐一进行比对。引证商标一包括不同字体的“老干妈”和“老干妈及图”标志,引证商标二为“陶华碧老干妈及图”标志,其核心均是“老干妈”,而且老干妈公司率先在调味品、辣椒酱等商品上使用“老干妈”标志并获得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显著部分为“干妈”,其与上述五件包含“老干妈”的引证商标共存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使用争议商标的商品与老干妈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容易导致混淆误认,故原审法院认定争议商标和五件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无不当,川南干妈公司关于争议商标与五件引证商标不近似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由于“川南”文字作为商标的显著性不强,其与显著性较强的“干妈”结合形成的争议商标“川南干妈”与已经注册的“川南”商标存在显著区别,不能因“川南”商标已经注册就认可争议商标“川南干妈”也应维持其注册,故川南干妈公司关于争议商标系对“川南”商标的延伸注册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川省川南干妈食品有限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四川省川南干妈食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件来源


四川省川南干妈食品有限公司与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3)知行字第1号]。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姜向阳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艳冰律师

编辑:IPRdaily.cn LoCo

校对:IPRdaily.cn 纵横君


推荐阅读
点击下方图片即可阅读


最高院驳回"川南老干妈"商标再审申请,原因是"老干妈"提出异议

首席知识产权官:一个即将崛起的知识产权职业群体!

最高院驳回"川南老干妈"商标再审申请,原因是"老干妈"提出异议

十七种知识产权商业模式!


最高院驳回"川南老干妈"商标再审申请,原因是"老干妈"提出异议

「关于IPRdaily」

IPRdaily,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人,成立于2014年,是全球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媒体+产业服务平台,用户汇聚了中国、美国、德国、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台湾等15个国家的高科技公司、成长型科技企业IP高管、研发人员、法务、政府机构、律所、事务所、科研院校等全球50多万产业用户;同时拥有近百万条高质量的技术资源+专利资源,我们通过媒体构建全球知识产权资产信息第一入口。2016年获启赋资本领投和天使汇跟投的Pre-A轮融资。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最高院驳回"川南老干妈"商标再审申请,原因是"老干妈"提出异议

本文来自IPRdaily.cn 中文网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豆豆投稿作者
共发表文章4685
最近文章
关键词
首席知识产权官 世界知识产权日 美國專利訴訟管理策略 大数据 软件著作权登记 专利商标 商标注册人 人工智能 版权登记代理 如何快速获得美国专利授权? 材料科学 申请注册商标 软件著作权 虚拟现实与增强现实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 专利预警 知识产权 全球视野 中国商标 版权保护中心 智能硬件 新材料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躲过商标转让的陷阱 航空航天装备 乐天 产业 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 著作权 电子版权 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 中国专利年报 游戏动漫 条例 国际专利 商标 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费用 专利管理 出版管理条例 版权商标 知识产权侵权 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法律和政策 企业商标布局 新商标审查「不规范汉字」审理标准 专利机构排名 商标分类 专利检索 申请商标注册 法规 行业 法律常识 设计专利 2016知识产权行业分析 发明专利申请 国家商标总局 电影版权 专利申请 香港知识产权 国防知识产权 国际版权交易 十件 版权 顾问 版权登记 发明专利 亚洲知识产权 版权归属 商标办理 商标申请 美国专利局 ip 共享单车 一带一路商标 融资 驰名商标保护 知识产权工程师 授权 音乐的版权 专利 商标数据 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法 专利小白 商标是什么 商标注册 知识产权网 中超 商标审查 维权 律所 专利代理人 知识产权案例 专利运营 现代产业
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http://www.iprdaily.cn/article_16019.html,发布时间为2017-04-10 11:52:37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

    我也说两句
    还可以输入140个字
    我要评论
    回复
    还可以输入 70 个字
    请选择打赏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