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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山寨timepiece被拆了,雕塑作品侵权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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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耐8年前
上海山寨timepiece被拆了,雕塑作品侵权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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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的一座雕塑出名了:


上海山寨timepiece被拆了,雕塑作品侵权怎么判断?


由跑得快的英国《独立报》记者首先报道,伦敦一座标志性雕塑“Timepiece”在中国上海被剽窃了。Timepiece雕塑已经在伦敦塔桥边坐落了40多年,见证了伦敦港口的历史,同时它也是一个日晷,具有指示时间的功能。而上海的这个雕塑也在黄浦江边坐落了至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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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两座雕塑谁也不认识谁,但不久前,一位艺术爱好者来大都市上海游玩,看到了黄浦江边的这个雕塑,于是将照片发给Timepiece雕塑的作者Wendy Taylor,询问上海的这座雕塑是否与其有关。起初,Wendy Taylor以为有人用精巧的Photoshop技术改了背景,当回过神来后,Taylor震惊了:“这完全就是座复制品”“简直就是明目张胆的照搬”“它们唯一的不同就在于上海的复制品上仰角度较大”。Taylor用“太无耻了”形容这一抄袭行为。Taylor表示,她已经联系了艺术家权利组织,还有中国与英国的政府。


之后,国内媒体纷纷报道了这一新闻。根据最新报道,相关负责单位在获悉报道后,已经将雕塑覆盖,并与11月30日一早着手将雕塑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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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雕塑:我刚出名你们就拆我,555。。)


相关部门这种知错就改的态度以及反应的迅速程度是值得肯定的,虽然我觉得这其中媒体当居首功。


这一事件已经有了结果,但是,山寨雕塑在我国已经不止一次出现了,我国著作权法早有规定,雕塑是美术作品的一种,受著作权法保护。抄袭雕塑作品与抄袭文学作品、绘画作品一样,是侵权著作权的行为。笔者这里与大家探讨一下雕塑的著作权问题。


不过,在探讨著作权之前,笔者对伦敦Timepiece雕塑与上海这座雕塑唯一的不同点——角度,进行了研究。


这两座雕塑的形象都是日晷。日晷是古代的一种计时器。在钟表发明以前,我们的祖先利用太阳照射物体的影子来指示时间。人类使用日晷的历史非常遥远,古巴比伦在6000年前就开始使用了,中国则是在3000多年前的周朝。


日晷分为地平式、赤道式、垂直式等不同种类。伦敦和上海的这两座都属于赤道式日晷。赤道式日晷都有一个特点,晷面平行于赤道面,大家感受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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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


根据日晷放置地点的纬度不同,晷面与地平面之间的夹角(图中蓝色的角)也不同,纬度越高,晷面与地平面之间的夹角越小。比如故宫里的日晷与上海某著名大学校园里的日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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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故宫日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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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著名高校的日晷


由于北京的纬度位置高于上海,所以从照片中可以看出,故宫中日晷与地平面之间的夹角比上海的要小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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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约在北纬51度,上海约在北纬31度,现在我们来比较伦敦Timepiece雕塑和上海的这座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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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然是伦敦Timepiece雕塑与地平面之间的夹角更大!前面说过,Timepiece雕塑具备指示时间的功能,是一个货真价实的日晷。那么,由此可知……上海这座的建造者啊,你也太不走心了!你要说那不是雕塑而是个计时器我也没法信你啊!怎么对得起路过雕塑身边而想知道时间的上海市民!


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雕塑的著作权问题。


雕塑与绘画、书法一样,属于美术作品的一种,受著作权法保护。Timepiece雕塑的作者Wendy Taylor认为上海雕塑抄袭了她的作品。判断作品是否构成抄袭,目前世界普遍公认的判定原则是“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即因同时满足接触和实质性相似两个要件。


著作权侵权中的接触是一种推定,北京高院在琼瑶诉于正案中论述道“接触是指被诉侵权人有机会接触到、了解到或者感受到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接触可以是一种推定。权利人的作品通过刊登、展览、广播、表演、放映等方式公开,也可以视为将作品公之于众进行了发表,被诉侵权人依据社会通常情况具有获知权利人作品的机会和可能,可以被推定为接触。”由于伦敦Timepiece雕塑是公开的,因此可以推定,上海雕塑的作者有接触伦敦雕塑的可能。


关于实质性相似,从照片中可以看出,两座雕塑从基座(均为圆台形、均由长方体石块拼接而成)到日晷的支撑方式(均为三根铁索)、晷面设计(晷面为镂空环形、均以不同数目的圆点表示不同时刻)、晷针设计(均从支撑铁索处伸出)均高度相似,唯一的不同点只有晷面的角度(至于晷面的角度,前文已经分析过了……),这种情况下当然构成实质性相似。


再看伦敦Timepiece雕塑是否存在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事由。首先,该作品的作者在世,还控诉来着,该作品当然在保护期内。其次,虽然日晷这种计时方式属于历法,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日晷的模样可以有千万种,Timepiece雕塑是Wendy Taylor具有独创性的艺术表达,这一表达本身受著作权法保护。再次,我国法律规定,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但在本案中,明显不属于以上情况。因此,在上海雕塑山寨伦敦Timepiece雕塑这件事上,不存在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合理事由。


总结以上,笔者认为,上海的这座雕塑与伦敦的雕塑构成实质性相似,涉嫌侵犯伦敦雕塑的著作权。


那么,上海的雕塑侵犯了伦敦雕塑的哪些权利呢?第一,由于这两座雕塑几乎完全相同,上海雕塑侵犯了伦敦雕塑的复制权;第二,上海雕塑陈列在公开的环境中,侵犯了伦敦雕塑的展览权;第三,上海雕塑是否侵犯了改编权呢?笔者认为没有,著作权法规定,改编权是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而上海雕塑仅仅改变了原雕塑的角度,这一改变不具有独创性,没有创造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没有侵犯改编权;第四,上海雕塑是否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呢?虽然上海雕塑具有东施效颦的效果,但并没有对原作品进行故意的歪曲、篡改,没有实质性改变原作品要表达的思想感情,也未对原作品作者的声誉造成损害,因此,并没有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接下来,侵权的主体有哪些呢?在上海雕塑这一事件中,相关方侵犯的是复制权和展览权,那么实施复制和展览主体则是涉嫌侵权的主体,包括:雕塑的设计者、是委托作品的情况下雕塑的委托方、雕塑的建造者、管理者等等。


Timepiece雕塑的作者原本担心自己对纠正上海这座明目张胆的复制品无能为力,现实是,上海的这座复制品已经在很短的时间内被拆除了。但山寨雕塑在我国也不是第一次发生,笔者选取了几例,大家感受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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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图为芝加哥“云门”雕塑,右图为新疆克拉玛依“大油泡”雕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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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山东大宁的这座雕塑经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原被告达成和解,被告拆除该雕塑,向原告当面道歉并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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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图为美国费城“James McNabb”设计公司的城市系列作品,右图为深圳北站东广场的雕塑《发展的深圳》。两者同样是一个圆环里有许多的建筑,但深圳该雕塑的作者说雕塑为其原创,原雕塑仅有建筑,且为小型室内雕塑,其作品由轨道、车轮和城市组成,为大型室外雕塑。笔者认为,雕塑是否构成抄袭与大小无关,但这两件作品的确存在较明显的差异,是否构成抄袭还需结合更多证据细细分析。


最后,希望雕塑界的人们能够加强知识产权意识,或者学习上海知错就改的精神。



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作者:SHIPA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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